職業傷病通報實例與輔導 臺北榮總蘇澳暨員山分院 健康管理中心 職業醫學科 李大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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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通報實例與輔導 臺北榮總蘇澳暨員山分院 健康管理中心 職業醫學科 李大中主任

前言 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勞委會2007年重新建置的新系統,其目的對勞工長期處於工作環境不良,致造成各種職業傷病,通報之機制期待於職場異常的健康問題之早期介入。  職業傷病包括因工作引起的急性職業災害(occupational injuries)事故,或因職場暴露而導致慢性職業疾病(occupational disease),其通報機制是現代國家勞動保護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是每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的現今責任  職業傷病的認定與通報,除可規範事業經營者必須正視勞動過程中伴隨的健康風險,並將之納入未來生產成本,而正確通報及評估則可反映出國家對於勞動者的保護介入程度良窳。  因此本次之實例及輔導機制課程,強化通報系統之使用,網路醫院共同參與及落實勞工職場及職業安全無慮。(occupational injuries)

「職業傷病」包括因工作引起的急性職 業災害事故(occupational injuries),以及因職 業暴露而導致的慢性職業疾病(occupational diseases),其通報機制乃是現代化國家勞動 保護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目的在於早期 發現異常的健康問題並早期介入,並在職業 傷病發生之後給予受災者適切的補償救濟。

職業傷病 的認定與通報不僅牽涉到職業醫學與流行病 學的因果估算,更牽涉到勞雇雙方與社會大 眾對於職業風險責任歸屬之認知,而職業傷 病通報的範圍與多寡,也反應出國家對於勞 動保護的介入程度。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於2006年提出的第197號 建議書強調,國家應對職業傷病的發生狀 況與其原因,建立監測與統計分析機制。

1.各國職業傷病低估 十分普遍,是因果關係不易釐清 慢性疾病,尤其難以估計 。 2.根據 ILO的推估全球於2003年間,因職業災害 事故而導致4天及以上無法工作的非致死性 職災約有337,000,000件,致死性職災則推 估有358,000人 3.因職業 暴露而導致的疾病死亡件數,估計有高達 1,950,000人,遠高於職災推估死亡人數,也 遠遠高於正式通報出來的職業病數據

職災通報機制、職災補償制度 1. 重大職災通報機制、職災補償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 上出現問題 1. 重大職災通報機制、職災補償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 上出現問題 2. 職業病方面低估的問題比其 他先進國家更為嚴重 3. 2008年勞保職災補 償之現金給付為例,該年總共有6萬多件職 災現金給付其中大多屬災害事故給付 4.屬職業病者僅有387件,包括326件「傷病 給付」(4天及以上無法工作之工資給付)、37 件「失能給付」,與24件「死亡給付」。若 以該年的勞保投保人口為分母,台灣職業病 認定補償率僅有 4.4/100,000 。台灣的職業 病補償率遠低於國際水準

1. 我國第一個全面明確賦予雇主通報責任 的法規,是1974年頒布施行的「勞工安全 衛生法」 條文(第28、29條)以職業災害為主要規範對象。 2. 1976年頒布「勞工健康管理規則」(1990年更名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規範雇主有責任提供 勞工定期健康檢查,並在發現健康問題時通 報主管機關 。

2001年衛生署組織調整後成立國民健康 局,停「職業病防治中心」,改全國六區分設「職業衛生保健中心」所列舉的功能包括:建立職業衛生保健服務網、評估職業衛生保健地方性需求、推動職場健康營造、提升勞工健檢品質、推動職業傷病通報及開發職業衛生保健教材等。國民 健康局近年來並陸續以年度計畫案形式,委外辦理「強化職場健康促進計畫」(2003)、職場菸害防制輔導中心」(2003)、職業衛生保健推動計畫 (2004)、「職業醫學暨保健服務計畫」(2004)、職場健康促進暨菸害防制輔導中心」(2006)等。

勞委會自2002年以來,也於北、中、南、東區大型醫學中心設置區域性「職業 傷病診(防)治中心」並建立各區域醫療 網絡,在提供勞工較具可近性的職業傷病 診斷、治療、調查、鑑定及通報等服務。

2007年原由衛生署負責的「職業傷病 通報系統」業務全部移交至勞委會,並由勞委會委託台大醫院辦理「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計畫」成立「職業傷病管理服務2007年,原由衛生署負責的「職業傷病 通報系統」業務全部移交至勞委會,並由勞委會委託台大醫院辦理「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計畫」,成立「職業傷病管理服務

2007 衛生署「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停辦;勞委會委 託台大醫院辦理「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計 畫」重新建置「職業傷病通報系統」 職業病通報 2007 勞保局會同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建立預防職業病健檢系統,管理勞保局提供之特殊健檢補助,為單機版申報系統 特殊勞工健檢 給付 2007 台北市勞工局辦理「健康勞工鳳凰計畫」針對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補助特殊健檢複檢之費 用。特殊健檢複檢費用補助 2009/2 「補助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 者實施要點」

勞委會訂定,旨在提昇職業疾病通報率。 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更名為「職業九大傷病防治中心」。

1. 我國第一個全面明確賦予雇主通報責任 的法規,是1974年頒布施行的「勞工安全 衛生法」 條文(第28、29條)以職業災害為主要規範對象。 2. 1976年頒布「勞工健康管理規則」(1990年更名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規範雇主有責任提供 勞工定期健康檢查,並在發現健康問題時通 報主管機關 。

1990年起,衛生署以計畫形式,在 各區醫學中心陸續成立六大「職業病防治中心」旨在提供勞工健檢、開設職業病門診、提供職業衛生服務與職業病防治諮詢、提供教育訓練並促進學術研究等 。衛生 署並於1995年6月開始推動紙本作業的「職 業傷病通報系統」,疑似職業病由職業病科 醫師自動通報至衛生署,再進行同儕審查; 此通報系統在2000年改為為網路通報

2001年衛生署組織調整後成立國民健康 局,停「職業病防治中心」,改全國六區分設「職業衛生保健中心」所列舉的功能包括:建立職業衛生保健服務網、評估職業衛生保健地方性需求、推動職場健康營造、提升勞工健檢品質、推動職業傷病通報及開發職業衛生保健教材等。國民 健康局近年來並陸續以年度計畫案形式,委外辦理「強化職場健康促進計畫」(2003)、職場菸害防制輔導中心」(2003)、職業衛生保健推動計畫 (2004)、「職業醫學暨保健服務計畫」(2004)、職場健康促進暨菸害防制輔導中心」(2006)等。

勞委會自2002年以來,也於北、中、南、東區大型醫學中心設置區域性「職業 傷病診(防)治中心」並建立各區域醫療 網絡,在提供勞工較具可近性的職業傷病 診斷、治療、調查、鑑定及通報等服務。

2007年原由衛生署負責的「職業傷病 通報系統」業務全部移交至勞委會,並由勞委會委託台大醫院辦理「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計畫」成立「職業傷病管理服務2007年,原由衛生署負責的「職業傷病 通報系統」業務全部移交至勞委會,並由勞委會委託台大醫院辦理「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計畫」,成立「職業傷病管理服務

2007 衛生署「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停辦;勞委會委 託台大醫院辦理「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計 畫」重新建置「職業傷病通報系統」 職業病通報 2007 勞保局會同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建立預防職業病健檢系統,管理勞保局提供之特殊健檢補助,為單機版申報系統 特殊勞工健檢 給付 2007 台北市勞工局辦理「健康勞工鳳凰計畫」針對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補助特殊健檢複檢之費 用。特殊健檢複檢費用補助 2009/2 「補助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 者實施要點」

勞委會訂定,旨在提昇職業疾病通報率。 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更名為「職業九大傷病防治中心」。

1. 勞委會於2009年10月公布之「職業 傷病診治、調查、通報等服務作業標準流程 程序書」,「職業傷病通報系統」所通報的 職業傷病類型,包括「勞保表列職業病」、 「非勞保表列職業病」、「疑似職業病」 及「職業傷害」。2.「職業病」(probable occupational disease)的定義為職業致因貢 獻度在50%以上之疾病,「疑似職業病」 (possible occupational disease)的定義為依現 有資料研判職業致因之貢獻度未達50%,然 未能排除與工作相關之疾病。本通報系統著 重於職業疾病之通報。

「管理服務中心」轄下共有九家附屬於醫 學中心的「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各 診(防)治中心需建立與之合作的地區網絡醫 院。 「管理服務中心」目前由台大醫院接 辦,其任務主要包括:整合全國各職業傷病中心(含網絡醫院)的通報服務、進行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三級管理之通報作業、分析與報告通報數據、組成專業小組稽核通報品質、協助勞委會進行職業病鑑定工作、調查職業病群聚事件並協助研擬預防處理措施等。

1. 勞委會於2009年10月公布之「職業 傷病診治、調查、通報等服務作業標準流程 程序書」,「職業傷病通報系統」所通報的 職業傷病類型,包括「勞保表列職業病」、 「非勞保表列職業病」、「疑似職業病」 及「職業傷害」。2.「職業病」(probable occupational disease)的定義為職業致因貢 獻度在50%以上之疾病,「疑似職業病」 (possible occupational disease)的定義為依現 有資料研判職業致因之貢獻度未達50%,然 未能排除與工作相關之疾病。本通報系統著 重於職業疾病之通報。

勞工疑似有職業傷病問題時,其就醫流 程則如圖二所示。病人透過急診、一般門 診、健康檢查或其他管道進入職業傷病門診 就診,由醫師診察並判斷其「職業相關性」 作初步判定。若醫師認定為「職業病」(職 業相關性達50%以上者)或「疑似職業病」 (職業相關性低於50%但未能排除與工作無 關者),則由個案管理師將個案資料以半匿 名方式(移除姓名中其中一字以及部份身分 證字號)登錄至通報系統

「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其所合作的網絡醫院醫師發現有職業傷病或疑似個案時,由醫師或個案管理師進行線上通報作業,並由「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委請職業醫學專家 進行審核,確認其「職業相關性」目前該網路通報系統之必填欄位約為50項,總計則為100餘項。若「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後發現有資料缺漏或不符常理處,則退回各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或所屬的網 絡醫院做修改。每年計畫案結束前,管理 服務中心必須彙整資料,並作期末成果報告。

(一) 組織運作 此通報系統之主管機關為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業務經費則由勞保局職災保護室提撥。勞工安全衛生處以一年期計畫案方式,分為「管理服務中心」與「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兩類公開招標。 「管理服務中心」轄下共有九家附屬於醫 學中心的「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各 診(防)治中心需建立與之合作的地區網絡醫 院。

(二) 通報流程與內容 勞工疑似有職業傷病問題時,其就醫流程。病人透過急診、一般門診、健康檢查或其他管道進入職業傷病門診就診,醫師診察並判斷其「職業相關性」作初步判定。醫師認定為「職業病」(職業相關性達50%以上者)或「疑似職業病」(職業相關性低於50%但未能排除與工作無關者),個案管理師將個案資料以半匿名方式(移除姓名中其中一字以及部份身分證字號)登錄至通報系統現行「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之通報流程如圖三所示當「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合作的網絡醫院醫師發現有職業傷病或疑似個案時,醫師或個案管理師進行線上通報作業,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委請職業醫學專家進行審核,確認其「職業相關性」。該網路通報系統之必填欄位約為50項,總計則為100餘項。若「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後發現有資料缺漏或不符常理處, 則退回各傷病診(防)治中心或所屬的網絡醫院做修改每年計畫案結果報告。

(三) 法源與通報者責任義務 任職於醫學中心勞安部的受訪者D表 示,由於職災通報制度與勞保職災實績費率 連動,事業單位通報的職災案件越多,職災 保費便會提高,因此,雇主並沒有意願主動 填寫職業災害月報通報系統。 擔任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的受訪者E表 示,醫師受醫療法規範,有責任保護病患隱 私,因此在缺乏法源依據之下,無法具名通 報疑似個案;此外,醫師亦顧慮通報後勞檢 單位是否至工作場所檢查、事業單位是否反 彈,是影響醫師通報意願的重要因素。

「職災勞工保護法」 立法強制要求醫療人員需針對具有勞 工身分的求診者進行工作狀況與工作史的詢 問與記錄,一旦發現疑似職業疾病時,即 應通報並轉介至各職業傷病診(防)治中心。屬勞方代表的受訪者G認為,應由雇主承擔通報責任。屬雇主團體代表的受訪者F則認 為,由醫護人員通報較適宜,而非僅由雇主 負擔通報責任。於某醫學中心擔任勞安部門 主管的受訪者D則認為,應鼓勵企業單位進 行自主管理,如透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的驗證機制,由事業單位自主執行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與通報制度。 法律規範為政策執行成功與否的關鍵

多數先進國家設有統 一職業傷病通報與資料管理業務的行政 機構,且職業傷病通報制度也大多與職災補 償制度、勞動檢查機制連結 。例如,在英國,依據「災害、疾病與危險事件通報法規」(Reporting of Injuries,Diseases and Dangerous Occurrences Regulations,簡稱 RIDDOR),當職場發生重大傷病事件時, 不論受傷者是否其為受僱者,雇主均需立 即通報至「健康安全部」(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管轄的RIDDOR通報系統; 若醫師發現表列的職業疾病,亦需強制通報 至RIDDOR系統。

芬蘭,職業傷病通報來源包括雇主及 醫師,經認定後資料傳送至職災保險機構與 勞動檢查機構,並彙整於整合性的登錄系統 瑞典,「職業災害保險法」(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Act)規定,所有職業災害與疾病,不論是否損失工時,雇主都應於災害發生後14天內通報至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若有需要則委託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確認疾病與職業的相關性,再將資料通報至勞動檢查機構與職業安全衛生署,所有資料均彙整於單一資訊系統」(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強制 雇主必須通報職業災害或職業病至Ko r e a Occupat ional Safety and Heal th Agency KOSHA)

美 國、加拿大、澳洲等國,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並不統一,但在聯邦政 府層級,亦設有單一的職業傷病資訊管理 中心。例如在美國,「職業安全健康 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規定 聘僱員工人數在1 0 人以上或風險較高的職場,雇主均需填報職業傷病紀錄表, 並每年繳交簡要報告至聯邦政府的「職業安全衛生署」(Occupat 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簡稱 OSHA);一旦發生重大職災,所有雇主均需通報至OSHA;OSHA所屬的「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機構」(National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ealth,簡稱NIOSH)則針對各種職業傷病或特定職場暴露設有多種監測系統,但所有資料均由NIOSH統一作彙整分析 。

職業傷病通報系統線上品質評核 審查時間:每年共4次品質審查,預估100年品質審查時間如上所示,分別為3/1、6/1、9/1及11/1(應視實際情形修正),審查時間為一週。 **需在審查前完成通報。 審查委員:每次審查邀請3位委員,委員由九大防治中心主持人或主治醫師擔任,委員未滿3人再由管理服務中心之主治醫師擔任。 本會無需增設審查委員,由管理中心醫師審查。 2013年3月1日 2013年6月1日 2013年9月1日 2013年11月1日 第一次線上評核 第二次線上評核 第三次線上評核 第四次線上評核 2013年4月1 日 2013年7月1 日 2013年10月1 日 2013年1月1 日 2013年12月31 日

疑似職業病診斷報告與轉介單 ㄧ、基本資料 個案姓名 性別 年齡 電話 住址 通報醫院 個案(通報)編號 通報日期: 診斷(轉介)醫師: 二、疾病診斷 : 診斷中文名稱 : 診斷英文名稱 ICD-9: 診斷碼 發病日期: 診斷日期 : 三、職業暴露狀況 : 行業別: 與本次疾病相關之工作內容: 暴露或危害因子; 暴露或危害因子之暴露時間; 四、認定疑似職業病之主要理由 五、後續服務過程與處理結果【網絡醫院僅需填(一)】 (一)向病人解釋為疑似職業疾病,並給予教育,經解釋與教育後,個案是否有意願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接受後續診治 □是(請註明至○○醫院) □否(請說明原因) (二)個案是否已至轉介之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接受後續診治 □是,防治中心提供服務的方式:□ 電話諮詢 □親自到診,實際服務第一次的時間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否(請填寫無 法轉介成功的原因) (三)防治中心診治結果: □職業病 □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疾病 □非職業疾病 疑似職業病診斷報告與轉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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