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国际物流与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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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物流与货代

【学习目标】 1.掌握国际物流的概念,理解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掌握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提出的新要求; 2.了解国际物流的基本运作过程; 3.了解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方式、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的内涵; 4.熟悉各种陆路货运代理业务的实际操作流程; 5.熟悉空运代理业务的概念、种类和业务范围,掌握国际航空进出口货运代理流程; 6.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特点及其运作流程。

第一节 国际物流概述 一、国际物流的概念 (一)广义概念 第一节 国际物流概述 一、国际物流的概念 (一)广义概念 广义的国际物流包括各种形式的物资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入和流出。如进(出)口商品、暂时进(出)口商品、转运物资、过境物资、邮件、捐赠或捐助物资、加工装配所需物料、部件以及退货等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 (二)狭义概念 狭义的国际物流仅指与另一国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活动。如货物集运、分拨配送、货物包装、货物运输、申领许可文件、仓储、装卸、流通中的加工、报关、国际货运保险、单据制作等。例如,当某国的一家企业出口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给另一国家的客户或消费者时,或从他国进口生产所需的某种原材料、零部件或消耗品时,跨国之间的物流活动也就产生了。

二、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 (一)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处于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各国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实现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呈现出繁荣兴旺的景象,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极为迅速。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本积累达到了一定程度,本国或本地的市场已不能满足其进一步发展经济的需要,加之交通运输、信息处理及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出现了为数众多的跨国公司。跨国经营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货物和信息在世界范围内的大量流动和广泛交换,物流国际化成为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国际物流的高效运作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支撑    世界范围的社会化大生产必然会引起国际分工,任何国家都不能包揽一切生产活动,而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流动是由商流和物流组成的,前者由国际交易机构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后者由物流企业按照各个国家的生产和市场结构完成。为了保证它们之间的衔接,就必须开展优质的与现代对外贸易相适应的现代物流。只有物流工作做好了,才能将国外客户需要的商品适时、适地、按质、按量、低成本地送达,从而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对外贸易。

(三)国际物流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1.质量要求 国际贸易的结构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传统的初级产品、原料等贸易品种逐步让位于高附加值、精密加工的产品。高附加值、高精密度、高精细商品流通量的增加,对国际物流工作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国际贸易需求的多样化还造成了物流的多品种、小批量化,这就同时要求现代物流向优质服务和多样化发展。

2.效率要求 国际贸易活动的集中表现就是合约的订立和履行。而国际贸易合约的履行是由国际物流活动来完成的,这就要求通过高效率的物流来履行合约。从输人方面的国际物流看,提高物流效率最重要的是如何高效率地组织所需商品的进口、储备和供应。也就是说,从订货、交货,直至运人国内保管、组织供应的整个过程,都应加强物流管理。根据国际贸易商品的不同,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巨型专用货船、专用泊位以及大型机械等的专业运输等,这对提高物流效率起着主导作用。  

3.安全要求 由于国际分工和社会生产专业化的发展,大多数商品是在世界范围内分配和生产的。国际物流所涉及的国家多、地域辽阔、在途时间长,易受气候条件、地理条件等自然因素和政局、罢工、战争等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组织国际物流,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时,要密切注意所经地域的气候条件、地理条件,同时还应注意沿途所经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状况等,以防止这些人为因素和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对货物灭失和损害。   

4.经济要求 国际贸易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物流的环节多、备运期长。在国际物流领域,控制物流费用以降低成本具有极大的潜力。对于国际物流企业来说,选择最佳物流方案、提高物流经济性、降低物流成本、保证服务水平是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5.信息化要求。 随着EDI技术的成熟以及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的运行、管理、效率都产生了质的飞跃。这就要求国际物流必须实现信息化,加强网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时做好国际货物的运输工作。 总之,国际物流必须不断适应国际贸易结构和商品流通形式的变革,向国际物流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国际物流基本运作 (一)货物通关 所谓通关是指商品在进出境时,由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报《进出口商品报关单》,随附海关规定应交验的单证,请求海关办理商品进出口手续。 1. 海关的职责 海关是依法执行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职能行政机关,是对进出关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货币、金银等执行监督管理和稽征关税职能的国家行政机构。通过海关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保证国际进出口政策、法律、法令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的权利。 海关监督管理进出境活动的职能,具体体现在海关监管、海关征税、海关缉私和海关统计等四大任务。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以集装箱出口通关操作流程为例,通关的基本程序为: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申报 2. 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以集装箱出口通关操作流程为例,通关的基本程序为: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申报 ①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② 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③ 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的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还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报关时限的问题。《海关法》规定,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与其罚款,征收滞纳金。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以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   ① 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 ② 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3)征税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4)放行   ① 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此装船起运出境。 ② 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③ 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

(二)海关对物流的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通过报关注册登记、审核单据、查验放行、后续管理、违章处理等环节,对进出境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海关监管可分为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监管与行李、邮递物品的监管两部分。 海关通过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来确认当事人进出境活动以及进出口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海关监管要求。

海关监管的主要模式是海关稽查制度。海关稽查制度是在进出口货物放行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制度。海关监管不仅通过审单、查验、核销、稽查等方式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等进行监督,而且通过执行或监督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主权。

第二节 海运货运代理 一、海上运输系统概述 海上运输系统包括船舶、港口、货物和航线四个基本部分。船舶是海上承运人从事运输服务的生产工具,港口是船货结合的集散地和衔接点,货物是运输服务的劳动对象,航线是船舶运行的活动场所(通路)。因此,船、港、货、线构成了海上货运活动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它们之间的相互协调,为船舶的营运活动提供了保障。

(一)海上运输组织形式 海上运输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班轮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以下简称不定期运输)两大类。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在固定的港口间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成本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基于不同的角度,班轮运输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1)按船舶到离港时间是否可以有一定的伸缩性划分,可分成定期定线的班轮运输和定线不严格定期的班轮运输。 (2)按所使用的船舶类型的不同,可分成班轮杂货运输、集装箱船运输、多用途船运输。 (3)按班轮航线的布局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多港口挂靠航线、干线配支线、多角航线、单向环球航线等不同航线布局的班轮运输。

2.不定期运输 不定期运输(tramp shipping)是与班轮运输相对应的一种营运方式,在不定期运输中,运输工具的营运不是按预定的时刻表、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和事先规定的运费费率表等固定形式进行的,而是按承托双方达成的有关运输航线、运输货物种类、数量、停发地点、起运与终到时间、运价或租金等运输合同来进行,它比较适宜于运输批量大、能组织整船运输的货物。 在航运实务和有关书籍中,人们常常将不定期船运输称为租船运输。实际上,租船运输较不定期船运输涵盖的范围更大,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程租船或程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或者船舶部分舱位,在特定的两港或数港之间进行一个特定的航次或几个航次并承运特定货物的租船。 (2)包运租船 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是指船舶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一定的吨位,在确定的港口之间,以事先约定的时间及约定的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均等的货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总运量的租船方式。

(3)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也称期租船,是一种以时间为基础,由船舶出租人将特定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的租船。 (4)光租租船 光租租船(bare boat charter,demise charter),是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艘未配备船员的空船,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内按所确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并配备船员来管理和经营船舶的租船。

班轮运输与不定期运输的主要差别

(二)海上集装箱运输系统 1.集装箱运输的基本设施 集装箱运输的基本设施包括集装箱船舶、集装箱装卸搬运工具、集装箱码头、集装箱货运站等。此外,集装箱也可视为载运工具的一部分。 (1)集装箱 集装箱(container)是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的、用以装运货物并可周转使用的一种容器。集装箱一般呈长方形,能防风雨,能充分保护内部货物不受损,可与运输工具分开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装卸,不需要重复搬运内部货物就能运输,是比较理想的成组工具。

(2)集装箱码头(container terminal) 它是指专供停靠集装箱船舶,装卸集装箱的港口作业场所,主要承担下列各项业务: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设有集装箱货运站,办理拼箱货的交接;安排船舶进出港、集装箱装卸、集装箱运输、大型装卸机械控制、堆场计划、作业进度控制等。集装箱码头主要由泊位、前沿、集装箱堆场、控制塔、大门、维修车间、办公室等基本设施组成。

(3)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CFS) 它是处理拼箱货的场所,即对货物进行装箱、拆箱工作,并完成货物的交接、分类和短时间保管等辅助工作的场地和仓库。集装箱货运站分为口岸货运站与内陆货运站,其中,口岸货运站目前趋向于设置于港区之外,设在港区内的较少;内陆货运站也称为中转站或内陆站,它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以及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其主要作用是用于集装箱运输的中转或集散。

2.集装箱货物组织方式与交付方式 根据发货人或收货人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可分为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和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两大类。整箱货是指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以箱为单位向承运人进行托运的货物;拼箱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装满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物,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由于箱内不同货主的货物拼装在一起,因此称为拼箱货。 整箱货与拼箱货涉及货物在起始地的装箱和目的地的拆箱,是由货主还是承运人承担等相关问题,由此,在货主与承运人之间产生了以下四种组织方式。

(1)整箱接/整箱交(FCL/FCL)。双方以整箱为单位进行交接,货物的装箱与拆箱均由货主负责。 (2)整箱接/拼箱交(FCL/LCL)。在始发地,装箱由货主负责,双方以箱为单位进行交接;在目的地拆箱由承运人负责,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 (3)拼箱接/拼箱交(LCL/LCL)。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货物的装箱与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4)拼箱接/整箱交(LCK/FCL)。在始发地,装箱由承运人负责,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在目的地拆箱由货主人负责,双方以整箱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

基于贸易条件所规定的交接地点不同,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货主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如下九种交接方式。 (1)门到门(DOOR to DOOR):由发货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工厂或仓库交承运人验收后,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交箱为止。 (2)门到场(DOOR to CY):由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DOOR to CFS):由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

(5)场到场(CY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的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9)站到站(CFS to 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二、海运代理概述 (一)海上运输主体 以海上集装箱运输为例,与此相关的主体主要包括货主、承运人(船公司、内陆运输公司)、场站经营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等)、航运中间商(货运代理、船务代理、航运经纪公司、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其他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理货公司、租箱公司、船舶管理公司、船舶修理公司、燃料物料供应公司、船员劳务公司等)等运营主体以及海事局、一关三检、船级社、银行保险等监管与服务机构。 1.货主 货主系海上运输服务的需求者(买方),在法律上,它们被称为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等。 (1)发货人(consignor)和托运人(shipper).一般而言,发货人通常是指实际交付货物的人;托运人通常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输费用的人。在实务中,发货人和托运人通常为同一人,但有时也可能不是同一人。 (2)收货人(consignee).我国《海商法》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2.班轮公司 班轮公司系海上运输服务的供给者 (卖方),   它是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班轮公司既包括利用自身船舶开展运输经营的所有人(简称船东),也包括利用长期租赁(即期租和光租)的船舶开展运输经营的经营人。在法律上,班轮公司被称为承运人,有时为了同本身不拥有船舶但却以承运人身份开展运输经营的无船承运人相区别,这类承运人也称为实际承运人。

3.码头经营人 码头经营人(operator of transport terminals),是指接受货主、承运人或其他有关方的委托,负责接管运输货物,并为这些货物提供或安排包括堆存、仓储、装载、卸载、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企业。 4.集装箱货运站 集装箱货运站是利用集装箱场所,对货物进行装箱、拆箱工作,并完成货物的交接、分类和短时间保管等辅助工作的企业。

5.航运中间商 航运中间商是指介于海上运输需求者与海上运输供给者之间,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促进海上运输交易行为实现的中介组织。目前,常见的航运中间商包括国际船舶代理、海上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航运经纪人、多式联营经营人等。

(二)海运代理的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资信 2.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资信包括资本和信誉两方面。目前,按有无资产划分,海运代理可分为非资产型和资产型两种。其中非资产型海运代理,主要以提供单证服务、劳务服务、业务管理、专业技能和物流技术服务为主;而资产型海运代理,则以拥有的仓储设施与集疏运工具为依托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国际货运代理都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信息与业务关系网络,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树立为客户服务的思想,接待热情,有问必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由于各国政治、法律、金融货币制度不同,政策、法令、规定不一,贸易、运输习惯和经营做法也有差别,很多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受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对进出口货物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国际货运代理应对此有所了解。

3.精通国际货运业务知识 以海运班轮代理为例,海上货运代理应做到“六知”。 (1)了解国际班轮航线现状与构成,即知线。目前大多数航线有定期的班轮航行,暂无直达航线的港口可以通过一程船或支线船运至中国香港或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或地区的中转港口进行转船运输。作为海上货运代理,需要熟悉各卸货港的所属航线,掌握主要定期班轮的航线情况。 (2)了解装、卸港口情况,即知港。各航线都有基本港口和非基本港口之分,一般基本港口都是一些条件较好的大港口,船舶班次多。因此,为了避免货主成交需要二次转船,且装/卸条件差、船舶拥挤的港口,货运代理特别是外销员要掌握各航线的基本港口并适时向货主提供咨询意见。对于非基本港口的货运,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前,需要与有关方面预先联系,并应建议货主在购销合同上订明“允许转船和允许分批装运”的条款。

(3)了解船舶情况,即知船。货运代理要了解各主要班轮公司所属船舶的基本状况,包括国籍、船龄、载重量、舱容以及服务质量等。 (4)了解货物对运输的要求,即知货。货运代理应对普通杂货、集装箱货物、特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有一定的了解。 (5)了解运价市场,即知价。货运代理有义务为货主精打细算节约运费,这就要求在订舱租船前从不同的承运人、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运输途径着手进行比价工作,以减少运费支出。 (6)了解业务操作规程,即知规程。货运代理除了精通本公司的业务流程外,还应对其他有关部门,比如,货主、一关三检、码头、船公司等业务流程及其特殊规定予以全面的掌握,才能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节 陆运货运代理 一、铁路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一)铁路货运代理概述 1.铁路货运代理的概念与服务内容 第三节 陆运货运代理 一、铁路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一)铁路货运代理概述 1.铁路货运代理的概念与服务内容 铁路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为其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及其相关服务的人。在我国,根据《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规定,从事国际铁路货运代理业务需要依法注册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国际铁路货运代理资质的企业,既可以以代理人身份开展铁路货运业务,也可以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开展铁路货运业务。

铁路货运代理的服务内容包括:揽货、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业务。其中,主要的发送作业服务和到达交付服务内容如下。 (1)主要的发送作业服务内容包括: ① 电话受理,上门服务。 ② 为货主提供最佳运输方案咨询服务。 ③ 按货主要求组织进货,安排货位。 ④ 检查货物包装,清点货物数量,提供改善货物包装的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装车。 ⑤ 整车货物代填运单、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代填写和栓挂货签。 ⑥ 代预算、预收和结算运杂费用。 ⑦ 安排短途运输(运费、装卸费另计)。

(2)主要的到达交付服务内容包括: ① 特约到货通知方式。 ② 为货主办理货物领取手续,检查货物、清点数量、复核运杂费、指导卸车。 ③ 为货主提供货损、货差索赔咨询服务。 ④ 安排短途运输(运费、装卸费另计)。

2. 铁路货运代理的特点 (1)一些大型铁路货运代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开展“门到门”全程代理服务。一些大型铁路货运代理突破铁路货物运输的“站到站”的承运模式,改变了铁路货运传统单一式的发送代理和到达代理的角色,对代理货物运输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并可以提供“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门到门”等多样式的服务。 (2)依附性和相对垄断。追溯我国铁路货运代理业的历史,我国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大多是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出来设立的法人实体,行政隶属和资本纽带关系使其与母体铁路运输企业有着割不断的“血缘”联系,这些年尽管一直在逐步规范、不断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依附铁路主业的影响,致使其缺乏长远规划,界限不清晰,行为不规范。

(3)网络优势。铁路货运代理可以充分利用铁路运输的货运网络与信息网络优势。铁路高度集中的运输调度指挥系统为铁路货运代理企业了解各类货物及品类的到、发站流向和数量,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了一个难得的信息平台,独到的铁路网络优势和信息管道优势是其他货运代理行业无法比拟的。 (4)功能单一。目前部分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在人员、资产、业务联系等方面仍然过多地依附于铁路,所开展的货运代理业务,还是依托铁路,围着运输转,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工作人员,代理的思路比较狭窄,因而全方位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种形式的联运代理就更少了。 (5)规模较小。目前铁路货运代理业虽然呈发展态势,但是相对于水运代理业、航空代理业以及公路代理业而言,起步较晚,规模较小。现有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大多只是在局部的、地区性的有限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缺乏与国内外企业的融会贯通,难以形成规模优势。

(二)铁路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运代理业务 铁路运输货物的方式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三种。它是根据托运货物的数量、性质、包装、体积、形状和运送条件等确定的。 1.铁路整车货运代理业务 一般地说,一批货物按照它的重量或体积需要单独使用30吨以上的一辆或超过一辆的货车装运,或者虽然不能装满一辆货车,但是由于货物的性质、形状或运送条件等必须单独使用一辆货车装运时,都应该以整车的方式运输。 整车货物运输按是否提报月度运输计划分为计划内运输和计划外运输,目前的计划审批方式为微机联网审批,部分没有微机的中间站在车务段网址录入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输计划暂时到铁路局报批。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是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托运人提出运输或服务要求时,应向车站递交“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托运人应填写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一式两份,每表填写一个发站、一种品类和到达同一铁路局的车站。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不填订单,通过网络直接向铁路局提报。 对整车货物,铁路部门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车站应在运单上登记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或装车日期,即表示受理托运。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部门根据货物运单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予以承运。显然,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后,发站时才须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以示承运,因此,在整车货物交付铁路部门至装车前期间,铁路部门仅以保管人的身份承担承运前保管的义务,并非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2.铁路零担货运代理业务 如果按照货物的性质、形状、运送条件等不需要单独使用一辆货车运输,可以与其他几批货物拼装一辆货车运送时,则按零担的方式运输。零担运输一件体积最小不能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千克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铁路零担货运代理运输流程如图11-1所示。零担货物运输随到随受理,不需要报批。托运人可随时向发站提出运输服务订单,车站及时受理并签约。对于零担货物,发货人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登记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运至货场,送到指定货位上。车站经查验、过磅后,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以示承运。由此可见,整车货物以货物装车作为承运的先决条件,而零担货物并无此限制,因此,零担货物与整车货物相比,其责任期限更长。

铁路零担货运代理运作流程

3. 铁路集装箱货运代理业务 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运输。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箱不得超过集装箱最大载重量。承运后发现超载,对超过部分按规定核收违约金。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能装运的箱数,且集装箱总重之和不得超过货车的允许载重量,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以下货物不能使用集装箱装运: (1)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 (3)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 (4)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装箱货物运输以每车为一批的计划审批模式同整车,不以车数为批数的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到铁路集装箱办理站办理,签订运输服务订单,申报计划,集装箱计划随报随批随运。集装箱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在铁路集装箱运输营业所或集装箱办理站之间,可办理集装箱运输。图11-2显示了铁路集装箱办理站作业流程。铁路集装箱办理站基本作业流程包括出发作业流程、中转作业流程和到达作业流程。

图11-2 铁路集装箱办理站作业流程

二、公路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一)公路货运代理概述 1.公路货运代理的概念 公路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公路货物运输及其相关服务的人,其服务内容包括揽货、托运、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业务。在我国,根据《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规定,从事国际公路货运代理业务需要依法注册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国际公路货运代理资质的企业,既可以以代理人身份开展公路货运业务,也可以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开展公路货运业务。

2.公路货运代理的特点 由于公路运输的特点,公路货运代理除了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市场准入门槛低、机制灵活等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身份多重性 以上只不过是传统意义有关公路货运代理的定义,在实践中,他们往往突破原有的代理人、居间人、咨询人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全程运输组织,并从中赚取运费差价,从而成为承运人。有些企业甚至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从事现代物流服务。

(2)经营范围独特性 由于公路运输的特点,公路货运代理以从事其他运输方式的集疏运服务、海关监管运输、保税运输、仓储与配送等服务为主,而且,代收货款服务往往成为业务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货主为图方便,纷纷委托公路货运代理送货时代收货款,取货时代付货款。尤其在零担货运业,公司能否从事代收款业务甚至成为货主选择货运公司时的主要标准。一般货主都会固定选择一两家货运公司长期合作,货款在运输周期内一直处于公路货运代理的掌控之下,有的甚至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才与客户结一次货款,最长可达三个月。

(3)服务多元化 随着各国实行宽松的运输管制政策以及客户服务需求的日益提高,公路运输服务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在公路货运代理行业中,既有仍从事纯粹的公路货运代理、中介服务的企业,也有以自己拥有的少量车辆从事实际运输工作的企业,还有一些企业已发展成为物流企业,因此,按照服务内容与特点,这些企业可分为四类:一是纯运输企业。不管是美国、日本还是西欧国家,都存在大量单纯从事运输的货运企业。这类企业一般不直接涉及货源组织,其运输业务一般来源于合同单位或广大企业的整车货物,因而在整个物流链的分工中处于末端位置。

二是零担、快件类物流企业。其主要是指借助于汽车运输工具和场站,为社会大众以提供零担、快件服务为主的物流企业。这类企业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大众、企业,因而其组货和服务网络特别发达(面广、密度高、网点小)。一般来说,货源以集零为整方式组织,对仓储、加工要求不高,对服务速度、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因而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对信息化管理和车辆运输也有很高的要求。

三是流通配送型物流企业。其主要是指为购物中心、便利店等流通企业提供商品配送的物流企业。对这类企业来说,仓库是其作业核心,一般来说企业的网点不多,但网点仓库的面积较大,保管和出、入库货物量也相应较多,服务区域较广。

四是综合类物流企业。其主要是指为工矿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物流企业,具有提供从生产物流到销售物流一条龙服务的能力。这类企业的业务来源于工矿企业的物流外包业务,因而这类企业具有物流服务所需的所有基本功能,供应链管理是其基本理念,同时对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很高,是整个供应链管理的核心,一般都具有一站式服务的能力。

(二)公路运输货运单证 国际公路货运中最重要的货运单证为公路运单,通常俗称为托运单。为了加强对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的管理,我国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中对“国际汽车货物运单”式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出入境汽车应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货运单,配有统一标志。 国际道路货物运单使用中文和相应国家文字印制,一般使用一式四联单。第1联:存根;第2联:始发地海关;第3联:口岸地海关;第4联:随车携带。(如果是过境运输可印制6-8联的运单,供过境海关留存)。

(三)公路运杂费 1.运费。目前,为了简化计费,许多公路运输企业是根据运输距离的远近,分别制定了到达不同地点的包干运价。比如,大连至沈阳包干运价:3500元/20英尺。 2.集装箱车辆滞时费。比如,滞时5小时之内的滞时费:拖头为50元/小时;车架为20英尺10元/小时、40英尺20元/小时。超过5个小时的,上述标准加倍征收。允许厂家装货时间一般为:20英尺柜,2-3小时;40英尺柜为3-4小时。 3.海关查验、熏蒸的拖车服务费。比如,20英尺:100-200元;40英尺:200-300元。 4.转关货物的拖车服务费。比如,20英尺:100-150元;40英尺:150-200元。 5.其他费用。比如,过路过桥费等。

(四)公路运输基本运作流程 无论是何种运输形式,其业务运作过程均由发送业务、途中业务和到达业务等三部分构成。其中,发送业务主要包括受理托运、检货司磅、保管、组织装车和制票收费等内容;途中业务主要包括途中货物交接、货物整理或换装等内容;到达业务主要包括货运票据的交接、货物卸车、保管和交付等内容。图11-3显示了公路运输的基本运作流程。

公路运输运作流程

第四节 空运货运代理 一、空运代理概述 (一)空运代理的种类 通常所称的空运代理或空运货运代理实际上包括以下几类代理人: 第四节 空运货运代理 一、空运代理概述 (一)空运代理的种类 通常所称的空运代理或空运货运代理实际上包括以下几类代理人: 1.航协代理(IATA cargo agent) 这类代理是指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简称国际航协)注册,取得国际航协颁发的IATA执照,可以代表IATA所属的航空公司从事货物销售等业务的国际航空货运代理。

这类代理是指受航空公司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代为处理国际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 2.销售代理(sales agent) 这类代理是指受航空公司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代为处理国际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 航空销售代理作为货主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一般具有以下两种职能:一是为货主提供服务的职能,代替货主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货物或提取货物。二是航空公司的代理职能,经航空公司授权代替航空公司接收货物,出具航空公司主单和自己的分单,或从事机场地面操作业务。

3.空运货运代理(air cargo agent) 这类代理是指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所称的空运代理,即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代为处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项业务。 实务中,通常将航空销售代理人称为一级代理(俗称为一代),而将这类代理称为二级代理(俗称二代)。与空运一代相比,空运二代既没有领单权(即不可以向航空公司领取运单),也没有订舱权(即不可以向航空公司订舱交货),也难以向海关申请监管仓库。但是,空运二代经营机制灵活,营运成本低,只要能开发出限时服务、等级服务等新服务产品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细分市场要求,仍然有一定的生存空间。

4.地面代理(airport handling agent) 这类代理是指接受航空公司的委托,在装卸机场为其办理装卸货物、分解处理货物和集装箱板,为飞机加油、配餐、清洁飞机,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托运行李、飞机维修检查等业务。这类代理一般拥有货运站,兼有货运站和销售代理/货运代理双重职能。

(二)空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1.集中托运业务。 在这种业务下,空运代理实际上已成为契约承运人。它是目前国际空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2.地面运输业务。 它是指提供机场至机场之外的地面运输服务。在这种业务下,有些空运代理是以代理人提供地面运输服务,有些则利用自身拥有或租赁的地面运输工具以承运人身份提供地面运输服务。

3.多式联运服务 有些大型货运代理可以提供以航空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服务。有关此方面的内容,将在下一节中予以介绍。 4.现代物流服务 目前,有些大型货运代理以航空运输为依托,为客户提供现代物流服务。

二、国际航空进出口货运代理流程 (一)国际航空出口货运代理流程 图11-4显示了国际航空货物出口操作流程,图11-5显示了国际航空货物始发机场出港操作流程。从中不难看出,航空货物的进出港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生产过程,有严格的工序控制和定时要求,涉及的部门多,需要统一组织和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完成。有些航空公司委托航线机场进行货物进出港的组织与管理,而一些大型航空公司则在基地机场自行进行货物进出港的组织和管理。空运代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出口货运代理流程包括:揽货与接受委托——预配舱、预订舱与订舱——接单接货——制单、报关、装箱与出仓——航空公司签单——货交承运人装机——办理货物发运后的事宜。

1.托运人办理托运 托运人除了填写托运书,并附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等报关单证外,对于特种货物还需要提交额外单证。 (1)对于危险品,托运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危险物品申报单,签字后一份交始发站留存,另一份随货物运至目的站,申报单必须由托运人填写、签字并对申报的所有内容负责,任何代理人都不可代替托运人签字。 (2)对于活体动物,托运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活体动物申报单,签字后交承运人,一份由收运货物的承运人留存,另一份随货运单运往目的地。此外,还应提交动物卫生检验证明、有关国家的进出口许可证等。 (3)对于灵柩,托运人应提交死亡证明书,入殓证明书、出境许可证等。空运代理经审单后,如认为单证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必要单证,应要求托运人尽快修改或补交。

图11-4 国际航空货物出口操作流程

2.货物收运 与海运货运市场不同,空运货运市场的销售较为集中,承运对象主要是一些对时间要求紧、不宜颠簸、容易受损、货价较高的货物,如海鲜、服装、鲜花、精密仪器、邮件等,加之受飞机机型及载重量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在货物承运方面,空运比海运的限制更为严格,比如,每次班机装载的货物总价值不得超过600万美元;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300万美元;每份货运单上货物的声明总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窄体飞机承运的散装货物一般不超过150千克/件,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集装设备的最大载量等。

3.预配舱、预订舱与订舱 (1)空运代理汇总所接受的委托,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选择最佳的航线和最理想的承运人,制订预配舱方案,为每票货物分配货运单号。 (2)预订舱与订舱:空运代理接到托运人的发货预告后,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向航空公司预订舱或订舱。订舱的方式和时间应根据货物本身的特点和托运人的要求而定。 4.接单接货 接单是指空运代理从托运人手中接过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单证,包括商务单证和货运单证。接收文件应检查舱位预定情况、货物品名、使用的运价、运费、随附的文件、限制和禁运情况、货运单内的其他信息。

接货是指空运代理把即将发运的货物从托运人手中或托运人指定的国内段承运人手中接过来并运送到机场。空运代理可以安排车辆上门取货,也可按照托运人提供的运单号、航班号及接货地点、接货日期,代为向有关国内段承运人提取货物。 5.制单、报关、装箱与出仓 制单是指空运代理缮制主运单、分运单和货物交接清单等单证、标签的行为。 6.航空公司签单 货运单加盖海关放行章后还需要到航空公司签单,主要是审核运价是否正确以及货物的性质是否适合空运,有关随附单证是否齐全等。

7.货交承运人 只有经过航空公司地面代理签单确认后,空运代理才能将单货交承运人。 货交承运人是指空运代理与航空公司办理交单交货的过程。航空公司进行验货、核单、过磅称重,确保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后,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收。对于大宗货物、集中托运货物,以整板、整箱称重交接;对于零散小件货物,按票称重,计件交接。航空公司接单接货后,将货物存入出口仓库,单据交吨控部门,以便进行缮制舱单、吨位控制与配载。 8.办理货物发运后的事宜 货物交接发运后,空运代理还需要做好航班跟踪、向托运人交付单证、结算费用等后续工作。空运代理应将盖有放行章和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货运单正本第3联等单据交付托运人。

(二)国际航空进口货运代理流程 图11-6显示了国际航空货物进口操作流程,下面仅对其中的主要环节予以简要介绍。

图11-6 国际航空货物进口操作流程

1.到货预报 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除了接收国内收货人交付的各类单证,以及国外代理人寄交的单证外,还应从多种途径(国外分支机构、代理人,国外发货人,空运公司目的港代理人等)获取有关货运单、航班、件数、重量、品名、实际收货人及其他地址和联系电话、预计抵港日期等内容,以便做好接货前的所有准备。 2.接单、接货 航空货物抵达目的机场后,航空公司安排卸机,将货物存入航空公司或机场的监管仓库,并进行进口货物舱单录入,将舱单信息传输给海关,以备报关之用。与此同时,航空公司地面代理人还根据货运单上的收货人及地址寄发提货通知。 货运代理人代为与航空公司办理货物及与货物有关单据(如货物交接清单、主运单、分运单、发票、装箱单、危险品证明等)的交接时应做到单单(主运单与交接清单)相符、单(交接清单)货相符,如存在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的情况,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以便航空公司组织查询并通知入境地海关。如果货物交接时发现货物存在货损货差,则应要求航空公司签发商务事故记录。

3.理单、理货 4.发到货通知 理单是指货运代理人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取得的航空公司货运单进行分类整理并予以重新编号。 理货是指货运代理人对短途驳运进入自己监管仓库的货物重新进行清点、查验。 4.发到货通知 理单理货后,根据货运单或合同上的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寄发到货通知,到货通知一般发给实际收货人,告知货物已到港,催促其速办报关、提货手续。它应包括如下内容:主运单号、分运单号、货运代理公司编号,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发货人、发货地,运单、发票上已编注的合同号、随机已有单证数量及尚缺少的报关单证,运费到付数额、货运代理公司地面服务收费标准,货运代理公司及仓库地址、联系人、电话等,有关提示货方未及时报关的后果。

5.货物发送与转运 (1)货物交付方式 货物发送与转运包括货主直接到监管仓库提取货物、货运代理人安排运输工具送货上门或委托收货地货运代理人代为交货。 ① 货方直接到仓库提货。目前,除部分进口货物存放民航监管仓库外,大部分进口货物均存入各货运代理公司自有的监管仓库内,货主应在付清费用后持已加盖海关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单到监管仓库提货。对于分批到达货,应收回原提货单,出具分批到达提货单,待后续货物到达后,再通知货方提取。发货时双方应认真核对货物,并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② 货运代理人送货上门。一般采用汽车运输直接将货物送至货主手中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③ 委托目的地代理人代为交货。有时货运代理人可先将货物发送至目的地货运代理公司,然后由该代理公司交付货主,一方面可便于同方向货物的集中转运,以节省运费,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收费安全。此时,口岸货运代理人应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给目的地货运代理人以作为代交货及协助收取有关费用的酬金。

(2)海关监管运输 对于转运或送货上门的货物,如果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可办理转关运输,在指运地海关报关。图11-7显示了国际航空货物目的地机场进港操作流程。从中不难看出,飞机卸港后,航空公司通常先将货物卸入监管库,同时根据空运单上的收货人及地址发出取单提货通知,然后即为航空公司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交单交货过程。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首先将随货空运单交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此空运单报关报验,通关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加盖海关放行章的空运单到航空公司换取提货单,然后可持提货单到监管库提取货物。如果属于集中托运货物,且空运代理人自身拥有海关监管车和监管库,则空运代理人可以在未报关的情况下先将货物从航空公司监管库转至自己的监管库,进行理单、拆单,并在代表实际收货人报关后,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或者送货上门。在这种情况下,航空货运代理人进口业务需要经过:到货预报——接单接货——理单与理货——发到货通知——报检报验——报关——发送货或转运——信息传递——代理费用及垫付款结算——业务归档等环节。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 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一)多式联运的概念与特点 1. 多式联运的概念 目前,关于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定义源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根据该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2. 多式联运的特点: (1)一个合同:即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严格来讲,这里所称的合同必须是以至少通过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不过,实践中,也把以下两种情况视为多式联运:第一,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比如,全程签发航空运输合同下的陆空联运、航空快递服务等。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将此种情况排除在国际多式联运之外。第二,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邮政运输。 (2)一人负责:即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他是本人,而非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

(3)两种方式:即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 严格来讲,这里所称的运输方式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五种运输方式。不过,在实践中,有时会根据需要,对运输方式进行“扩大”或“缩小”的解释。比如,中国海商法下的多式联运必须包含海运方式;中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下的多式联运,不包括空运方式,同时将国内水运与国际海运视为两种运输方式。 (4)两个国家:即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以上是从法律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不过,从效率与便利方面考虑,理想的国际多式联运还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采用集装箱运输。这是因为采用集装箱运输可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因而,国际多式联运通常是指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二是全程签发统一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既方便货主,又便于货主日后凭此提货与索赔等。三是实行全程单一费率。全程采用单一费率,实行一次付费,有助于简化运费计算,方便货主。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与展望 1.国际多式联运的优势 国际多式联运最明显的优势是将传统的国际海运“港到港”运输发展成为“门到门”运输,也就是说,传统的“两点一线”的运输组织形式已演变为多式联运下的“四环一链”的运输组织形式。第一环:出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第二环:出口国集装箱码头;第三环:进口国集装箱码头;第四环:进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国际多式联运不仅实现了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连接,充分发挥了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而且全程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票到底、统一理赔、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的组织形式,因而,国际多式联运也具有手续简便、安全可靠、提早结汇等优势。

2.国际上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国际集装箱规格尚未取得一致。比如,美国集装箱与ISO的规格就不一致。在美国的国内运输中,通常使用45英尺或48英尺的集装箱,同时还采用加长、加高的集装箱;而世界其他各国都是采用20英尺与40英尺的标准集装箱,由此导致美国与各国经常为此发生摩擦和矛盾。 (2)许多发展中国家尚停留在集装箱化的初级阶段,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有待提高。比如,在换装地各种必要的设施不配套、运输环境较差、货主拥有大量自有车辆、缺乏一流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等。这些地区成为联运路线的薄弱环节,然而他们的位置却处于多式联运路线的中途,这便成为国际联运路线上的重要障碍之一。

(3)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法律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规模不同,因而,有关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及其背面条款存在差异,加之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国际上尚无一个可为各国通用的、统一规范的标准国际多式联运单证,从而造成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处于纷繁杂乱的状态。 (4)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国际多式联运所具有的综合优势往往未能充分发挥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货主选择单一运输方式,从而影响了多式联运的发展。

3.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总体上缺乏与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需求之间的协调。我国目前虽然开展了海陆联运,但联运量小,与集装箱运输发展需求相协调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建立起来。 (2)缺乏面向综合效率和综合效益的各运输方式之间的协调。对于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协调问题,每一种运输方式都有本系统详细的近期和长远发展战略,但从发展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的角度来看,却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3)缺乏面向综合效率和效益的协调管理。长期以来,我国按照运输方式进行分部门管理。水运和公路运输由交通部管理,民航由民航总局管理,铁路由铁道部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有其优点,却也产生了多头管理和缺乏统一管理,这不利于集装箱多式联运所要求的各运输方式的协调统一。 (4)缺乏高科技手段。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的科技水平不足,比如,信息化水平不高,缺乏货物全程在线跟踪技术,技术装备水平低,集装箱运输标准化水平低。

4.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 (1)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前身大多是大型国际货运代理或大型船公司,为了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已开始从单一的货运代理业务或海运业务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例如,一些国际货运代理,除了经营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外,还以贸易商的身份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承接运输业务和多式联运业务,成为多种业务的联合体。又如,一些船公司在传统的海运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向陆上业务拓展,参与代理业、陆运服务业的经营,并组织多式联运,呈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2)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为了开展多式联运的需要,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断把业务向海外扩张,在世界各地物资集散地,建立分支机构或代理网点,扩充并完善其服务网络,为货主提供更大的服务空间。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下,多式联运已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渗透,其业务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3)多式联运向现代物流领域拓展。以集装箱运输为基础的多式联运,在现代物流中已越来越呈现其独特的优势,不仅是现代物流不可缺少多式联运,许多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已充分认识到现代物流的重要性,纷纷加入或经营现代物流业,从而成为现代物流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作基本流程 基于不同的角度,多式联运可分为不同的形式。从运输方式的组成看,多式联运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连贯运输。按这种方法分类,理论上多式联运可有海——铁、海——空、海——公、铁——公、铁——空、公——空、海——铁——海、公——海——空等多种类型(如图11-8所示),由于内河与海运在航行条件、船舶吨位、适用法规上有所不同,因此,通常习惯于将其视为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目前,大多数多式联运仍需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进行换装作业,同时也出现了货物中途无换装作业的多式联运组合形式,如驼背运输、滚装运输、火车轮渡等。

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可能的组合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运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一)多式联运路线和运输方式的确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等。 (二)出运地作业。 这里既包括通知相应承运人及场站安排接货装货,也包括货物交接,即托运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把货物交至指定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份多式联运单据给发货人。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由发货人选择。

(三)转运地作业。 比如,通知转运地代理人,与分包承运人联系,及时做好货物过境、进口换装、转运等手续申办和业务安排。 (四)目的地作业。 比如,通知货物抵达目的地时间,并要求目的地代理人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等。 (五)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跟踪监管,定期向发货人或收货人发布货物位置等信息,以及计算运输费用、箱子跟踪管理、租箱与归还业务、货运事故索赔与理赔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