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第四节 医师执业 第五节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卫生法学》. 卫生法基础理论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 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 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Advertisements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舟山医院 张永奎. 内 容  当前的医疗形势 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 执业医师法.
人事科工作汇报 宗 旨 尽心尽力服务好每位职工 尽职尽责做好每一件事情 职工总人数: 1077 人 在编职工 452 人 编外职工 293 人 江大编制 14 人 返聘 23 人 离退休 316 人.
翁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 年 9 月 9 日. 第一部分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依据 (一)、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 部发〔 2006 〕 70 号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 2006 〕 87 号 (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
第四章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第三节药师法规 《药事管理学》 The Science of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第四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第一节 药学技术人员概述 第二节 药师及其管理 第三节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第 二 章第 二 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本章内容提示 会计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 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总会计师设置的法律规定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 复习思考题 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 和总会计师设置的法律规 定 掌握会计人员任职的要求 、 代理记账的相关规定、会 计人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
商学院教学办 工作汇报 王景峰 2014年6月25日.
第二编 分论——具体卫生法律制度.
专题六 语文课程标准修订对“实验稿”作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2016年度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卫生法规 主讲人:石悦.
皮肤性病学 Dermatovenereology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皮肤性病科.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二00七年四月.
第十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一节 我国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内江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流程简图 一、申请入党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30题 2015年,某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生如下事项:
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项目决策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 项目实施 竣工验收.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写说明 医务部.
第二讲 执业医师法 重点: 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刑事责任 难点: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苏承馥.
卫生法规 主讲人:石悦.
2011-6月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眉山市人民医院 张琰.
第十三章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主讲:卢桂珍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打击非法行医有关问题与对策.
执业医师法 “医乃仁术,好自为之”.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周凯 2012年8月.
3.15行动医疗美容机构 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潘达颜 2011年2月22日柳州.
石 滨 医疗法律关系与 医患权利义务研究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章 绪 论 1.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特征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3卫生法学体系 4. 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5. 卫生法学的学习目的和要求 6. 卫生法学的主要方法.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卫生部医政司 焦雅辉.
主题七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二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点4 无证导游的管理.
调入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承办人员登录全国调转平台核对申请人电子信息和调转材料是否一致。
第十五章 企业会计工作组织 制作人:徐文亮.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相关法规适用 湖北省卫计委综合监督局 医疗服务监督处 魏玉梅.
第十二章   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 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2013年度述职报告.
执行董事批准/总经办审核/用人部门/人事处签署意见
数据采集软件 使用介绍 2011年11月.
卫生法规 主讲人:石悦.
1.年度报告公开流程示意图 2.事业单位填报 3.事业单位附件上传 4.举办单位审核
姓 名 出生年月 所在学科 最高学历/位 专业 毕业学校 成果内容 本人业绩 (一)教学内容
第十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婚前保健 第三节 孕产期保健 第四节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五节 医疗保健机构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不改造注册建造师义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利益的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及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的定义和种类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卫生法规 主讲人:石悦.
后期讲座预告 !课程咨询加群 ! 吉林教师考试微信:jljsksw.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 教师 李琳.
水平一(1~2年级) 四菜一汤.
会计学专业基础课堂之 基础会计(初级会计)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执业医师注册详解 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第十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篇 组织工作.
7.2.4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是:基金财团。
中国药物GCP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李见明         北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医 疗 执 业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蔡 平.
执业医师法 医学教育网.
哈尔滨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学院管理学教研室 李恒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卫生部医政司 焦雅辉.
卫生法规 主讲人:石悦.
第一节 旅游规划的意义和种类 第二节 旅游规划的内容 第三节 旅游规划的编制 第四节 旅游景区规划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主体.
第一章 总 论 学习单元六 兽药的管理.
一体化平台应用系统解读 1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重点功能解读-中标备案
户名:CIRS KOREA 账号 :WOORIBANK
教师职业道德 主讲:王兰英 课件制作:林彬(湖北教育学院).
浅谈医生灰色收入 第三小组.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第十七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第四节 医师执业 第五节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第十七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第四节 医师执业 第五节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第六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概 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师,是指依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其社会责任是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所以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1999年卫生部成立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我国的执业医师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执业医师法的调整对象 执业医师法的调整对象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的执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国家对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准人控制,对提高医师队伍的素质,加强医师岗位管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有着重要作用。

三、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2002年1月9日,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成立。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专业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种性的、依法成立的群众团体。中国医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医师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自律性管理为主的转变。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概念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概念 医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医师职业的资格,是公民从事医师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身份,即从事医师职业所应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医师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三、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一)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二)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其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包括注册、执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是证明某人具有医师资格的法律文件,必须依法取得。对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一经合法取得,就不得非法剥夺。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概念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概念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执业活动的管理。对医师予以注册和注销注册 是世界各国对医师执业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二、申请注册 (一)注册的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二)注册程序 1.申请。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审核。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体检表、身份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等;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注册。经审核合格的,主管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三)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①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 ②法定的不予注册阶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四)医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效力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其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的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医师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中哪类执业活动。执业范围,是指医师执业的具体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牙科、放射科等。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从事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以外的执业活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执业地点、范围:①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②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执业证书是证明医师取得执业许可的法律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三、不予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③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往册: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⑦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⑧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往销往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往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六、个体行医 《执业医师法》规定,个体行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③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依法执业。

第四节 医师执业 一、医师执业权利 医师执业权利,是指取得医师资格、依法注册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剥夺医师的法定权利。 二、医师执业义务 医师执业义务,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医师的义务与医师的权利相对应,和医师的执业活动密切相关。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⑧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医师的执业义务主要包括: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执业规则,是指医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规定和原则。医师执业规则具有以下特点:①针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设立的; ②目的是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③实质是要求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义务;④明显带有强制性:“必须”、“应当”无条件履行的规则,没有履行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得”实施的规则,实施了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五节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一、医师的考核 医师考核,是指医疗机构或者有关组织对医师的考核,它是对医师进行管理的重要的一环。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进行奖惩、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培训等项管理的依据。 《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师协会或者其他医学专业组织负责对医师进行考核。

医师考核标准是医师的执业标准,包括医师的执业规则以及医师的其他行业标准。医师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①业务水平。医师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②工作成绩。医师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③职业道德。医师是否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师的培训 医师的培训,是指以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医师培训的对象是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医学专业学习毕业后,正在从事医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其他医务人员。培训的内容要适应各类医务人员的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医学科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培训形式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培训应以短期和业余为主。

第六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的概念 第六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的概念 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根据《执业医师法》制定并公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作了规定。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①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②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③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人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三、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①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②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③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④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⑤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①违反卫生行政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③造成医疗事故的;④未经亲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的;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⑥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⑦不按规定使用麻、毒、精神和放射药品的:⑧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⑩利用职务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属于注销往册情形而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