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 朱 财 宝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解读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 朱 财 宝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五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我国和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展情况 三、简要介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情况 四、如何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五、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背景 1、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十三)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发„2011‟42号] 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3]10号 ) 5、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浙环发〔2010〕35号)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简称环污险,又称“绿色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2、保障范围 一是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投保企业对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 2、保障范围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赔偿,主要有: 一是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投保企业对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 二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 本应由投保企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环境进行清污恢复、中和、检测、监测等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 三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和减少对第三者、生态环境损害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四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为妥善处置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最终达到目的: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3、重要意义: 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1)分散企业风险。 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大大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也履行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时也减少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从长期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制度的重要途径。
(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由于现阶段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十分不完善,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污染事故赔偿总额远远不足以偿还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首例: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会同有关部门和保险企业,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二、我国和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展情况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 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后简称“意见”)为标志。与第一阶段相比,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政治和政策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提出,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和战略保障,国家鼓励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并具备开发环保产品的能力、公众对保障环境权益的需求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形成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2008年9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发布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第三阶段以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首次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保险,为此项工作开展创造了先决条件,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高危、高风险企业):一是涉重金属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石化、二恶英排放企业等)。 二是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三是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同时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内容以及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应作了明确规定。
我市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情况: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0]35号)和嘉兴市环保局等文件精神,我市也是全省列入的试点城市之一。 自2011年开展此项工作开始试点到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1年参保企业有2家,保额30万元,保费2.31万元。2012年达到了5家,保额270万元,保费5.9014万元,保额同比上升800%,保费同比上升155%,其中1家最高保额150万,保费5万;1家主动参保。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且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简要介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情况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巴西于1981年颁布首部环境法明确规定,要求污染者无论在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都必须对环境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巴西本国以及外国银行都开始要求企业客户采取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将企业是否能够出具保险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给予贷款的条件。
四、如何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当前,我省环境状况正值“四高期”,即社会公众的环境诉求进入“高涨期”,环境风险隐患处于“高危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处在“高发期”,资源环境承载力处于“高压期”。 专家结论: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二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并呈现结构型、压缩型和复合型的特点。我国面临的环境压力比任何国家都大,资源问题比任何国家都突出,解决起来比任何国家都困难。 站得住的顶不住(GTP唯上的政绩观) 顶得住的站不住(不换思想就换人) 顶不住的也站不住 (责任追究—终身追究)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2012年11月15日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协会)、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根据省环保厅、省保监局关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总体要求,结合全省开展的“四大”重污染行业环境整治工作。 为了加快推动此项工作和健康发展,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市环保局与财政局于今年7月份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海环发[2013]57号)文件,并且确定在四大行业(制革、印染、化工和造纸)和一些高风险行业(如垃圾发电、光伏、污水处理、电镀制版等均列入保险范围)分期分批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一是环保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1、加强政策引导,做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克服为保险公司打工的误解,(三种职责:主体职责、社会职责和监管职责) 2、加强服务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3、完善相关资金配套政策,推动工作有序推进。(海政办发[2012]264号) 最终达到目的:1、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把保险的风险管理的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2、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努力实现让环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3、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是承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 1、强化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为企业做好“环境风险体检”; 2、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科学拟定更加合理的保险费率;(2013年度海宁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3、开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通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 4、提高为参保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是被保险人(参保企业): 2、要根据环境风险评估中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整改,努力查找薄弱环节,增添防控措施,降低风险点; 1、增强和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并积极投保; 2、要根据环境风险评估中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整改,努力查找薄弱环节,增添防控措施,降低风险点; 3、增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自觉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及能力,纠正买了保险就万无一失和随意排污的错误想法,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
把“防险第一”作为首要准则 总之,无论环保部门还是保险公司,甚至被保险人,特别是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都要把“防险第一”作为首要准则。把主要精力花在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上,应积极帮助投保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努力做到零理赔。 1、有利于客观衡量保险的成效(管理加强——风险降低——综合效果——客观衡量)。 2、有助于环保推动开展保险的积极性(环保部门一方面推动保险—构筑保障线,另一方面加强监管—企业整改—风险降低—压力减轻—全力推进)。 3、有助于企业走出误区(企业——依赖思想—放松管理—免陪条款—强化管理—走出误区)。 4、有助于保证环境责任保险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加强售后服务—合力防范—定期专家服务—开出良方—消除隐患—共同提高管理水平—健康发展)。
五、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月-2013年6月。通过认真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参加保险的企业,通过开展政策宣传发动、保险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提高参保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2、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7月-2013年10月。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全面组织参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指导参保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同时开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绿色通道,逐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到今年7月底,第一批制革行业工作开展比较顺利,全市10家企业,除1家企业特定因素外全部参保,共保额650万,保费36.30万元,平均4.3万元) 3、总结经验阶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回顾总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完成工作出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为下一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和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谢 谢 大 家 不当之处 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