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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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王春艳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承保的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风险 损失 费用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承保的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二、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损失 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海上损失 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 单独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 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受了实际全损后,可按其保单的投保金额,获得保险人的全部损失的赔偿。

2、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所有权的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是什么?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 。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1)含义——是指载货船舶在海洋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这些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的理算,由各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2、单独海损 (1)含义——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损失的构成不同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案例思考一 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① ③是单独海损, ② ④ ⑤是共同海损

案例思考二 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A港口。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起大火,将装在货舱甲的毛毯完全烧毁。船到B港口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损失。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降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叶了,只能按照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转下页)

(接上页)后来,该船不幸又与另一艘货轮相撞,船体严重受损,货舱乙破裂,舱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动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在避难港进行大修时,船方就受损精密仪器的抢修整理事宜向岸上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费用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货舱丙和货舱丁的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造成一部分货物钩损。试分析各部分损失属于什么类型和性质? 毛毯:实际全损 烟草:部分损失 茶叶:实际全损 精密仪器:推定全损 亚麻:共同海损 纺织品:共同海损

在一航程中,船舶不慎搁浅,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货。A货主的10万美元的钢材全部被抛入海里,船舶便起浮并可继续航行。

三、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二)救助费用 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救助费用 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保险条款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 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 被保险人义务 索赔期限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案例思考一 某载货船只载着甲货主的3000箱纺织品、乙货主的50吨小麦、丙货主的200吨大理石驶往美国纽约。货轮启航的第二天不幸遭遇触礁事故,导致船底出现裂缝,海水入侵严重,使甲货主的250箱棉织品和乙货主约5吨的小麦被海水浸湿。因裂口太大,船长为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使船舶浮起并及时修理,遂下令将丙货主的50吨大理石货物抛入海中,船舶修复后继续航行。货轮继续航行的第三天又遭遇恶劣气候,使甲货主的50箱货物被海水浸湿。

案例思考二 某货轮装载各种家具、化肥等货物从青岛港驶往伦敦港,船和货物全部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条款投保了平安险。船在公海上航行时,由于风大船体摇晃等原因使海水进入船舱,并且舱内货物因摩擦起火。后来经过全船人员的共同抢救,将水排出,火也被扑灭,但是已经造成严重的损失。其中,装在甲板的水泥因海水进入而全部浸湿, 11号船舱的家具被部分烧毁,船舱部分舱板也被烧坏,需要修理; 23号船舱的部分家具由于用于扑火而被烧损;因为救火,24号 船舱的部分化肥包装被损坏;船主机失灵,只好雇佣拖船;两名船员因船体摇晃而摔伤,6名船员由于扑火被烧伤,需要住院治疗。

A、装在甲板的水泥因海水进入而全部浸湿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B、11号船舱的家具被部分烧毁造成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以下答案中( )是正确的。 A、装在甲板的水泥因海水进入而全部浸湿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B、11号船舱的家具被部分烧毁造成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C、23号船舱的部分家具由于用于扑火而被烧损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D、6名船员由于扑火被烧伤,需要住院治疗的费用属于单独海损 E、本案中各货主若都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将对以上A.B.C.D的损失给予赔偿

思考题 我某公司以CIF对外发盘,如以下列保险条款投保,是否妥当? (1)一切险、淡水雨淋险、受潮受热险 (2)平安险、一切险、战争险 (3)水渍险、偷窃险、战争险 (4)偷窃险、罢工险、战争险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投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投保一般附加险

(二)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案例思考 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公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而且要穿过赤道,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食用糖因为长时间受热,已经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三)责任起讫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 从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仓库开始运输起,到保险单载明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 在卸货港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适用于非仓库交货) 在这60天内若货物发生转运,至非保险单规定地时,以该货物起运时终止,或 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情况,则该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到此终止。

案例思考一 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货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 问题: 1、试分析说明,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思考二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若是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若采用FOB或CFR,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FOB、CFR术语下,由买方投保,在出仓至船舶途中灭失,买卖双方均得不到赔偿,即此时的责任起讫是“船至仓”。这是依据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2、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仅限于水上危险” 小思考:某公司出口某货物,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2、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仅限于水上危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的义务 施救义务 更正保险单内容的义务 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双方相互碰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案例思考 我国某省A进出口公司按FOB条件从英国进口一批机电产品,目的港为上海,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B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加战争险”。当货船到达广州后,A公司街道国内用户的通知,由于换了使用单位,货物需要运到重庆。于是,A公司就将货卸至广州,然后经铁路运往重庆,在运输途中适逢山洪爆发,部分铁路被冲毁,货物遭到部分损失。事后,A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B分公司提出索赔而遭到拒绝。试分析,B保险分公司对否?A公司该如何处理?

(五)索赔期限 中国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时效为两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算起。逾期,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向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