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專門委員 王明源 99年12月7日 大學學術倫理與案例說明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專門委員 王明源 99年12月7日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違反學術倫理的意涵 參、常見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 肆、違反學術倫理的處置 伍、學術倫理與著作權 陸、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 柒、合著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權 捌、案件統計 玖、案例說明 拾、學術倫理規範的建立 拾壹、結 語
壹、前言 近年來媒體報導國內學術界違反學術倫理事件頻傳,不論是國科會的研究申請案、大專校院院教師的升等案,或是研究生的碩博士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層出不窮,而且沒有減緩的趨勢,有關單位應該加以正視。 另一方面,學術研究日新月異,首重原創性,因此競爭激烈,如何避免學者因無知而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應是當前學術界的重要課題之一。
貳、學術倫理的範圍 一、申請國科會學術研究計畫補助適用時的意涵: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2點(88.11.25.訂定,89.4.20修正),所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係指研究造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二、教育部教師升等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80.7.20.訂定,98.1.14修正) ,有關送審不適當行為包括,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或偽造、變造,著作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指未適當引註或一稿多投等)。 三、大學校院研究生學位論文規定: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 (24.4.22.訂定,93.6.4修正) :係指所授予之學位其論文或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貳、學術倫理的範圍 四、審查案件之利益迴避與保密原則: (一)相關規定:國科會辦理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33條規定;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規定。 (二)迴避及保密原則: 1.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應予保密,切勿外流。 2.送審人不得有請託、關說、利誘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行為。 3.審查人應迴避利害關係人:如任職同單位、指導論文師生關係、共同著作、共同研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其他有迴避審查必要者(可由審查查人自行勾選),應予迴避。 五、醫療倫理基本原則(Tom Beauchamp 及James Childress1979年出版「醫學倫理原則」): (一)行善原則:亦即盡其所能延長病人之生命且減輕病人之痛苦。 (二)誠信原則 :亦即對其病人有「以誠信相對待」的義務。 (三)自主原則 :亦即病患對其己身之診療決定的自主權必須得到尊重。 (四)不傷害原則:亦即盡其所能保護病人或受試者,避免其受身心傷害。 (五)保密原則:亦即對病人的病情負有保密的責任。 (六)公義原則:亦即應以社會公平、正義的考量來協助最需的人。
參、常見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 一、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屬最嚴重的犯規,誤導他人研究方向。 二、抄襲或引用他人著作卻未註明出處: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三、未適當引用或抄襲與研究結果無關之他人著作:研究瑕疵。 四、一稿多投:一魚多吃的違規行為。 五、未正確載明合著人,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或升等:將所有成果攬為己有及掛名行為,違反學術誠信原則。 六、虛報、浮報計畫經費,詐領補助款:違反學術清廉原則且涉及刑法詐欺罪。 七、未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利害關係人未迴避、外審委員名單洩漏,影響審查公正性。 八、未遵循醫學倫理進行人體試驗:違反人倫之不正當學術研究或不當洩漏受試者名單、人身測驗隱私等資料。
肆、違反學術倫理的處置 一、國科會:按情節輕重作成處分: 二、教育部: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由各校撤銷並公告註銷學位證書。 (一)停權終身或停權若干年。 (二)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補助費用。 (三)追回研究獎勵費。 (四)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研究數據造假或抄襲行為,應予終身停權。 二、教育部: (一)教師升等著作:不通過及處以一定年限不得送審,並副知大專校院 1.履歷表、合著人登載不實:1-3年。 2.嚴重違反學術倫理:3-5年(如一稿多投或未引註前發表之著作) 3.抄襲、剽竊、舞弊:5-7年。 4.成就證明、合著人證明偽造、變造等:7-10年。 (二)教師非升等著作:依各校章則辦理。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由各校撤銷並公告註銷學位證書。
伍、學術倫理與著作權 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以上引自章忠信「學術倫理與著作權」簡報,民99) 一、著作權之取得: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以上引自章忠信「學術倫理與著作權」簡報,民99) 三、一稿多投、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均違反學術倫理,但未必違反著作權。
陸、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月25日智著字第09516000230號函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指導教授僅觀念指導,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 著作權屬於學生 指導教授為觀念指導,且參與內容表達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學生與指導教授為共同著作人,共享著作權,其著作權行使應雙方同意。 建議:學生與指導教授事先就論文著作權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包括論文公開發表、發表時著作人姓名標示、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及未來如何授權他人利用,達成協議,或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
陸、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二) 一、舉例: 1.監察院99年7月行文糾正某國立○○大學(自審學校)教師升等制度有缺失,其中一項為:近十年有7位教師,以其指導之碩、博士研究生之論文,發表著作通過升等(學校處理中)。 2.另近期有多件教師升等案,經檢舉涉及抄襲學生碩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本部審議中) 。 二、問題:如有共同著作事實,需提具合作人證明(含貢獻度)及相關證明(如學位論文致謝詞);又如屬學位論文水準,是否符合教師升等級之水準亦有疑;問;如所指導的研究生學問論文貢獻度過低,其獲得學位證書是否妥適…等相關問題。
柒、合著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10月29日智著字第9700087070號函示: 一、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著作權法19條) 二、教師送審教師資格過程中,將與他人合著且尚未公開發表之「共同著作」 加以「公開發表」、修改其內容致損害名譽或未載明合著人姓名者,原則上應徵得所有共同著作人的同意。又各共同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著作權法15-17條) 三、若教師送審教師資格過程中,將與他人合著之「共同著作」 加以「重製」、「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加以利用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本法44至65條),自應徵得所有共同著作人的同意。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捌、案件統計 一、國科會: 1.88至93年五年間,國科會共判定23件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有抄襲也有剽竊他人研究構想,國立大學教授佔一半以上(自由時報,93.02.01) 2. 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共31樣態(國科會99年6月21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42604號函公告,以為事先防範學術倫理案件的發生) 二、教育部: 大專教師資格審查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確定案件,95至98學年度合計有42件(含95學年10件, 96學年8件, 97學年17件, 98學年7件)。 三、大學:研究生碩、博士論文涉及抄襲或舞弊確定,撤銷學位案件,98年4件,99年3件。
玖、案例說明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1 發表之著作涉及抄襲他人發表之著作,引用已發表論文之理論模型等作為論文之依據,未於論文中適當註記引用原著,且未列入參考文獻。 (未適當引註、抄襲) 2 於學術研討會發表之演講摘要與他人發表之論文摘要,除小部分不同外,其餘完全相同,且未引述出處;其所提供之簡報資料,其中幾個圖形係由他人發表之著作內之圖形加以修改而成,未註明出處且未經原作者之同意。 (未引出處、未經原作者同意修改圖形) 3 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有大量文字與所指導學生之碩士論文相同,未以自己的文字敘述,且未引註該學生之碩士論文。 (未引註來源出自學生碩士論文)
玖、案例說明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4 所提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將本會補助其他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之專書列入個人資料表著作目錄,該專書大量文字夾譯夾作,雖有部分註明出處,但極多篇幅未依學術慣例適當地加以引註及以譯代作,難以區別。 (未適當引註、以譯代作) 5 獲本會研究獎勵費之代表作與國外某專書雷同之處甚多,該著作未依學術慣例適當地加以引註,且未符合學術著作體例。 (未適當引註) 6 於國外期刊發表之2篇論文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研究資料雖有更新,惟未適當引述,不符合學術慣例。 (未適當引註、「自我抄襲」)
玖、案例說明 違反樣態 7 8 9 序號 個人歷年著作抄襲國外碩士論文及博士論文。 (抄襲)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7 個人歷年著作抄襲國外碩士論文及博士論文。 (抄襲) 8 發表之著作絕大部分抄襲他人之博士論文,並將該著作列為個人著作目錄,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 (抄襲、剽竊) 9 ABC 3人所提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雷同:A所提計畫書內容之研究方法與C所提計畫書之研究方法雷同,並未註明資料出處,構成抄襲;B及C所提之2件計畫書內容之研究方法及背景說明雷同,B所提計畫書之全部研究內容為C計畫書研究內容之一部分,並將C列為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重複向本會申請補助,卻未於計畫書中敘明,有蓄意隱瞞之情事;另C未於計畫書中敘明其所提計畫書內容已涵蓋B部分,蓄意隱瞞及誤導為2件計畫。 (未註明出處、抄襲、其他舞弊情事)
玖、案例說明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10 A及B發表於某雜誌之甲文涉及抄襲C於研討會所發表之乙文摘要,A確實抄襲乙文摘要,並僅以1頁摘要和相關文獻即杜撰論文,同時未知會他人,即於所發表之論文將他人列為論文之共同作者,向本會提供2次書面說明時亦前後說詞不一致,未誠實告知;B抄襲乙文部分,雖係A將所作之舊資料交由B完成,對抄襲部分應不知情,非蓄意抄襲,但有杜撰論文及未知會他人,即於所發表之論文將他人列為論文之共同作者之情形。 (抄襲、未經他人同意即列入共同作者) 11 繳交之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大量重錄其已出版之著作,尤其結論部分完全照錄,且未引註。 (未引註自己著作、自我抄襲) 12 所提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計畫多處內容逐句譯自他人之專書,未清楚引註,等同抄襲,且未清楚區別何者為申請人自己或他人之研究構想與敘述文字,有以翻譯作為研究之情形。 (以翻譯作為研究-未有原創性、抄襲)
玖、案例說明 違反樣態 13 專題計畫申請書內容文獻探討部分,大量逐字抄錄官方網站資料,且未依學術慣例詳細引註。 (未引註) 14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13 專題計畫申請書內容文獻探討部分,大量逐字抄錄官方網站資料,且未依學術慣例詳細引註。 (未引註) 14 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抄襲他人之碩士論文;另有圖片係篡改他人實驗數據,蓄意影響審查結果。 (抄襲、研究圖片篡改造假) 15 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研究成果報告及發表之論文,三者明顯且蓄意抄襲他人未發表之論文,且未切實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抄襲他人為發表論文)
玖、案例說明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16 AB 2人分別與C共同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C均列名共同主持人),A與B之計畫書分別抄襲C與他人共同發表之2篇論文,該2份計畫書均未註明來源;C所發表之該2篇論文係前已分別獲得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 (抄襲) 17 AB 2人所提2件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雷同,研究經費亦完全相同,並互為共同主持人,僅將計畫名稱稍作修改,分別向本會不同學門申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未在計畫申請書中說明,蓄意誤導為2件計畫。(抄襲、研究圖片篡改造假) 18 AB 2人所提2件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雷同,B所提計畫書將A列為共同主持人,而A所提計畫書未將B列為共同主持人,且依計畫申請書簽名日期判斷,B之計畫書較先提出,故A有重複向本會申請補助及誤導為兩件計畫之情事。 (重複提報計畫及經費,違反學術清廉原則)
玖、案例說明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19 AB 2人所提2件本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之中英文摘要及研究計畫內容雷同,A將B列為協同研究人員,惟未事先徵得其同意,致提出雷同之計畫書;B原申請其任職機構之研究計畫時,曾徵得其與A國科會計畫書所列之共同研究人員C與D之同意,擔任該計畫之研究人員,惟B以同一研究計畫書向本會申請計畫,將C及D列為協同研究人員,卻未再告知該2人,有程序上之瑕疵;C及D提供A撰寫計畫書之資料,未告知A該資料之來源,致其不當使用,並造成A與B所提計畫有諸多雷同。(提報計畫雷同) 20 所提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以相同計畫書同時向本會工程處及人文處提出申請,違反其所簽署之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聲明書內容,對學術倫理規範認識嚴重不足。(重複提報計畫及經費,違反學術清廉原則) 21 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所附「生物處研究人員研究表現指數(RPI)統計表(表B)」填列之幾篇著作未依規定填列期刊之卷數及頁數,經通知補正後,再予以審查,並無該幾篇論文,蓄意以假造資料影響審查結果。 (資料造假)
玖、案例說明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22 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所附個人資料表之著作目錄有數篇論文篡改作者姓名,另於該著作目錄中,將未被接受之論文列為已被接受論文,並列入計算RPI值,足以影響審查結果。 (資料造假) 23 於國際期刊發表之論文,有數據處理不當之情形,且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學術聲譽。(數據處理不當) 24 A發表之著作涉及剽竊B之碩士論文,B之論文未將A列為指導教授,A亦未於所發表之著作做適當註記及感謝,且學術研究成果不能贈與。(剽竊)
玖、案例說明 違反樣態 25 26 27 個人資料表著作目錄假造一專書,呈現不實。 (造假)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25 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與多人之論文部分內容相同度極高,所有圖形也幾乎相同,未於報告中詳細註記該等人之貢獻,且未註明資料來源,並將已發表惟非擔任指導教授之碩士論文作為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報告,同一研究成果重複作為多人研究成果發表之用。(一魚多吃,重複發表) 26 申請專題研究計畫所附2篇已發表論文,將同一研究成果分別以中文及英文方式發表在國內雜誌及國外期刊,後發表之論文未註明曾以另一語文於某雜誌發表。 (一魚多吃,重複發表) 27 個人資料表著作目錄假造一專書,呈現不實。 (造假)
玖、案例說明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28 線上繳交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時,誤將內容未臻成熟,尚未能發表之資料於線上公開,經他人指正而隨後更新。 (資料錯誤) 29 繳交之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引用他人提供之資料,未註明來源且未查明該資料是否已發表。 (未引註來源) 30 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係由指導之博士生所撰寫,自己卻掛名為計畫主持人,又支持並推薦該博士生將前揭已提出申請之計畫書內容,再向本會申請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 (掛名、重複提報計畫)
玖、案例說明 一、國科會:88-99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31種樣態 序號 違反樣態 31 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及所繳交之研究成果報告,均由他人所撰寫,再由計畫主持人潤飾文字及修正,撰寫者撰寫計畫書及成果報告過度引用網站相關資料及他人碩士論文,未詳細註明出處,計畫主持人對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撰寫未盡責任,且對撰寫者之教導及訓練不足。 (掛名、未註明出處)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8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一、○○大學(自審學校)教師○○○送審副教授及教授著作經檢舉指出:多篇著作涉出處登載不實之嫌。(98年11月第28屆第5次常會) 處理結果: 1.校教評會:升等教授及副教授資格之31篇論文中,有27篇依當事人所提之論文出處查詢並無相關論文。撤銷副教授及教授資格,10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2.同意備查學校處理程序及結果。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8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二、○○(非自審學校)大學教師○○○送審副教授著作經乙審查人指出:送審人之代表作與參考作第3篇有多處雷同(其中Introduction處有極多處雷同),涉嫌重複投稿、竄改部分研究結果(Results-Tables處除多處雷同外,並涉嫌竄改部分研究結果)及合著人填載不實(代表作為單一作者,與參考作第3篇內容於同一地點進行臨床實驗,判斷應為同一期間之試驗,但缺少包括其指導教授之合著者姓名)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98年11月第28屆第5次常會) 處理結果: 一、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成立,並處以4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8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三、○○技術學院(非自審學校)教師○○○送審副教授著作經乙審查人指出:這是一本抄襲拙列的著作,可從三方面取得證據— 一、標題與內文是不相關的:基本上標題是內文的摘要,在這本論文中,找不到與標題相關的內文,尤其是內文中各段落也是没有關聯的,看完一堆堆砌的文字,不知作者要表達的概念為何。 二、各段落文字最通暢一貫的都是直接抄襲,從30頁一直抄襲到43頁,完全抄襲,没有更改一個字。79頁到86頁也完全是抄襲,並且將學者的建議當成是台灣社區大學的現況,完全不瞭解台灣的社區大學運作實情。 三、使用大陸地區的用詞:稱台灣當局或台灣教育部,將「中華民國社區教育學會」改成「台灣社區教育學會」,完全不加查察所抄襲的文字用詞。(98年11月第28屆第5次常會) 處理結果:抄襲成立,6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8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四、○○技術學院(非自審學校)教師○○○送審教授著作經甲審查人指出: 一、代表著作引用他人研究並没有依學術慣例加以引據來源,例如公式的引用、計算結果、其至許多研究成果,均無法從書中明瞭哪些是作者自己發現的?哪些是引自他人的。…從76頁起的資料更可證明前述作者有剽竊他人研究之嫌…引用制度未實施前的文章,幾乎可合理懷疑作者在前述的統計模型中大量引用他人的文章,但參考書目引註均避重就輕,甚為不妥。 二、本書是一本比較對象選擇錯誤、引用他人著作塊狀堆積、系統不清晰、研究方法奇怪、缺乏整理分析的研究。尤其其中很多文獻引用自他人,卻未依學術慣例引用,讓人懷疑其有整段抄襲之嫌。(98年8月第28屆第4次常會) 處理結果:抄襲成立,5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8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五、○○大學(非自審學校)教師○○○送審助理教授著作經檢舉指出:送審人之代表作與他校教師之送審著作在內容之相同性上達三十幾頁,惟兩論文之發表時間有前後差異,顯見有論文抄襲之嫌。(98年4月第28屆第2次常會) 處理結果:抄襲成立,5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8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六、○○技術學院(非自審學校)教師○○○送審副教授著作經甲審查人指出:代表作大部分是抄襲某生之碩士論文。經比對,確有抄襲事實。 (98年2月第28屆第1次常會) 處理結果:抄襲成立,7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8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七、國立○○大學(自審學校)教師○○○送審助理教授著作(博士論文)經檢舉指出: 一、送審人論文涉抄襲二篇碩士論文及一篇研討會論文; 二、送審人將此研究數據資料交付另一教師申請國科會專案,該報告之版本1之圖表與前述研討會論文完全相同,目前已更改為版本2,但其內容及圖仍與前述之研討會論文雷同; 三、送審人以自己為第一作者順位,在96年發表之英文版論文內容及表均與前述之研討會論文雷同,但其他碩士生之貢獻則完全不見。(98年2月第28屆第1次常會) 處理結果: 一、同意備查學校處理程序及結果。 二、5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並撤銷其助理教授證書。
玖、案例說明 案由一、○○科技大學(非自審學校)教師○○○送審教授著作經丙審查人指出: 二、教育部:99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一、○○科技大學(非自審學校)教師○○○送審教授著作經丙審查人指出: 多篇類似內容的論文重覆投稿於研討會與期刊,恐有失研究倫理之嫌(99年2月第28屆第6次常會) 處理結果:不通過其教授資格,並請學校針對其違反學術倫理乙節妥處後復。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9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二、○○大學(非自審學校)教師○○○送審教授著作經甲審查人指出:將與他人合著編修成為自己的著作(99年5月第28屆第7次常會) 處理結果: 1.送審人雖非故意,惟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代表作五篇中有兩篇尚有他人合著部分,未能清楚交代,且未能事先取得合著人書面同意。又代表作與參考作重疊。 2.不通過其教授資格。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履歷表登載不實」規定之精神,處1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9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三、國立○○技術學院教師○○○送審教授著作經檢舉指出:單人著作論文依客觀證據顯示,均源自96、97年畢業其所指導之6名碩士班學生之碩士論文…更為求外觀與學生之碩士論文有所區隔,經常再配合任意捏造資料來源、誇大問卷數、篡改實驗數據等手法,以使產生之論文不僅在外觀可以與學生之碩士論文有所區隔,更增加投稿之上榜率。(99年8月第28屆第8次常會) 處理結果: 一、不通過其教授資格。 二、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處5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9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四、○○技術學院教師○○○送審副教授著作經甲審查人指出:有違反學術倫理之嫌。本案重點在於送審人混淆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之界線。不祇兩者之間有重複列計問題,且有改名以致難以判斷其重複性,確有違反一般學術倫理之嫌,惟尚非嚴重。 (99年8月第28屆第8次常會) 處理結果:將意見轉知學校,俾供警惕,並請校方處置後復。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9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五、國立○○大學(自審學校)教師○○○送審助理教授著作經審查人指出:有抄襲情事。送審人在本專書中,非只是原來三百多字涉及抄襲的部分,經由審查發現,另有多處係直接翻譯或抄襲自自國外相關文獻,卻未誠實註明其出處與頁次,具嚴重涉及抄襲的事實。 (99年8月第28屆第8次常會) 處理結果:不通過教師資格審查,且5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查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9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六、國立○○學院教師○○○送審教授經民眾檢舉著作疑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嫌。經請該師提出答辯說明,併送請原審查人審查後,3位審查人均表示李師送審著作確有檢舉人所指之捏造資料及偽造數據之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情事。(99年8月第28屆第8次常會) 處理結果:不通過教師資格審查,且5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查之申請。
玖、案例說明 二、教育部:95年教師資格審查違反醫學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七、○○醫學大學(自審學校)教師○○○送審教授著作經檢舉疑涉剽竊情事。經由審查發現,研究結果有學術價值,臨床麻醉實務應可應用,無剽竊事實;惟送審人謊稱有受試者及任職醫療單位之同意書,嚴重違反醫學倫理,情節嚴重。 (95年12月第26屆第10次常會) 處理結果: 1.無涉剽竊事實; 2.惟其違反醫學倫理,不通過其升等案,且請其服務單位給予相當程度之處罰。
玖、案例說明 三、大學:91年研究生碩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一、○○大學碩士○○○經檢舉其碩士論文疑似抄襲其指導教授之著作,經查該君之碩論文引用其指導教授之著作篇幅,超過其全論文二分之一以上,且無就此部分加以敘述或引相關之文獻論述,顯已超過引用加註之合理範圍,認定為抄襲。又其指導教授即為其母,未適當迴避,亦屬不妥。(99年6月) 處理結果:學校撤銷該碩士學位證書。
玖、案例說明 三、大學:99年研究生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二、國立○○大學○○○助理教授經檢舉其博士論文疑似抄襲○○○碩士學位論文,經學校送外審結果認定抄襲情節嚴重、論文引用不當、違反學術倫理。(99年6月) 處理結果:學校撤銷該助理教授之之博士學位證書,並撤銷其助理教授資格(因其以博士學位及論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玖、案例說明 三、大學:99年研究生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示例 案由三、國立○○大學○○○博士畢業生經其他國立大學碩士畢業生檢舉該博士論文疑似抄襲其碩士論文,該校第一次組專案小組審查,認定未抄襲,檢舉人不服再次檢舉,經學校送外審結果認定抄襲成立,該博士生主動來函提出自行撤銷其學位。(99年1月) 處理結果:學校撤銷其博士學位證書。
拾、學術倫理規範的建立 一、學術界應秉尊重專業精神與誠信原則,重視學術論文原創性的共識。 二、各學術機構應訂定學術倫理規範:嚴禁學術著作抄襲、剽竊,引用他人著作或圖表未註明出處,研究數據造假等不當情事。 三、各大學校院應積極建立學術倫理(含醫學倫理)之自律機制:訂定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設立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 四、對於未曾參與研究討論者,應避免共同掛名;指導教授應避免為方便計畫執行,拖延學生畢業;不宜一稿多投,計畫重覆;勿虛、浮報計畫經費,侵佔經費,以免自蹈法網。 五、利害關係人應有益迴避及保密的自覺,以建立公平、公正的學術環境。
拾壹、結語 學者從事學術研究應建立正確的學術素養及專業倫理觀念,切勿有抄襲、剽竊,研究數據造假等學術投機心態。 此外,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亦應建立良好的互動模式,指導教授應教育年輕學子對於追求真理的嚴謹態度,並避免酬庸式的掛名;研究生亦應熱衷投入研究,接受指導教授指導,避免違反學術倫理,以提昇國內學術研究水準。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