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輔大財法系/所 WTO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GATT/WTO沿革歷史與體系 顏慧欣 老師 hsyen@cier.edu.tw 2011
課程大綱 歷史背景:From GATT to WTO WTO之成立與基本體系 WTO運作之基本架構 WTO/GATT之原則與一般規範
www.wtocenter.org.tw
第一部份 歷史背景:From GATT to WTO
GATT與國際貿易組織(ITO) 以1941年大西洋憲章(Atlantic Charter)為始點 以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Bretton Woods)與布雷頓森林制度做為里程碑 1948年1月1日GATT生效 1948年3月哈瓦那(ITO)憲章為高峰(以及結束的始點)
1941年大西洋憲章 (美國與英國) 領土變更必須符合人民意志 居民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1941年大西洋憲章 (美國與英國) 領土變更必須符合人民意志 居民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無論國家大小抑或戰勝戰敗,均可以平等之條件進行利用貿易與其他基本資源以促進經濟發展 推動全球經濟合作與社會福祉之前進 公海航行之自由Freedom of the seas
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議之背景 由美國(財政部長Harry D. White)與英國(John M. Keynes)主導 旨在重建戰後國際金融與經貿秩序 規劃概念:解決30年代大蕭條及「與鄰為壑」政策對世界經濟之負面影響 White and Keynes
布雷頓森林會議之背景(1) ---「與鄰為壑」對國際經貿之限制 「與鄰為壑」(Beggar thy neighbor)政策:以匯率貶值作為強化出口競爭力、降低赤字之工具 形成貨幣集團:如英鎊區域(Sterling area) 限制國際資金之移動 以關稅障礙(tariff barrier)作為強化本國產品生產之手段
布雷頓森林會議之背景(2) ---關稅壁壘與大蕭條 美國1930年通過之 Smoot-Hawley 關稅法案造成貿易障礙與貿易轉向:大蕭條惡化之原因之一 平均「從量關稅」由1921–1925年之25.9% 提升至1931-1935年之50% 在法案完成立法前,已有34 國提出抗議並採取報復性關稅 加拿大對佔雙邊貿易30%之產品採取報復性關稅 貿易轉向: 加拿大、英國與法國強化與其他國家之貿易關係 德國採取鎖國政策(autarky) 對美國之影響: 進口值:由1929之 US $4.4 billion降至1933年之 US$1.5 billion 出口值:由1929年之 US$5.4 billion 降至1933年之$2.1 billion 美國GDP下降50% 美國出口集中於農產品,導致農民與農業銀行破產
布雷頓森林會議之背景(4) ---成功之條件 對大蕭條之共同記憶 戰後國際強權集中於少數國家 英國以支持提案換取戰後美國之援助 單一強權(美國)之領導意願與能力
召開聯合國貨幣與金融會議The United Nation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nference 簡稱布雷頓森林會議(Bretton Woods conference) 於1944年7月1日於美國新罕布夏州布雷頓森林 Mount Washington Hote召開 44個同盟國730位代表出席 通過了布雷頓森林協定 《聯合國貨幣金融協議最後決議書》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兩個附件
GATT/ITO IMF IBRD 布雷頓森林會議之成果 建立國際匯率規範體系 建立重建國際(歐洲)經濟經濟機制 推動國際貿易規範體系之建立 國際貨幣基金 IMF 國際復興與開發銀行 IBRD
從布雷頓森林會議到GATT/ITO 布雷頓森林會議建議就降低國貿障礙與增進國際商業互惠關係上謀求達成協議 1945年美國發表文件,建議對「國際貿易憲章」與成立「國際貿易組織」之談判召開會議 1946年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The 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第一次會議決議,舉行聯合國貿易暨就業會議,並成立準備委員會 1946年10月美國提出「國際貿易憲章」建議草案 1947年召開第二次準備會議 草擬將於1947年於古巴哈瓦那召開之「聯合國貿易暨就業會議」提出之「國際貿易憲章」草案 就降低關稅進行雙邊談判
GATT之成立與ITO的失敗(1) ITO憲章草案共9章106條 包含勞工標準、經濟發展、國際投資、限制性商業行為等章節 承諾表與其他條款被成稱之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ATT之成立與ITO的失敗(2) GATT於1947年完成談判,1948年1月1日生效,共有23個簽署國 澳洲、比利時、巴西、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中華民國、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荷蘭、敘利亞、南羅德西亞、南非共和國、英國和美國 透過「暫定適用議定書」(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s),先於ITO成立前發生效力 美國互惠貿易協定法(貿易談判授權法)將於1948年失效 屬於ITO憲章之一章,故僅有關稅相關規定與承諾,欠缺組織性規定 配合戰後重建,包含詳盡的收支平衡規定
GATT之國際法效力 GATT第26條 接受、生效與登記 本協定簽訂日應為1947年10月30日。 本協定應留待已於1955年3月1日前成為本協定之締約國,或為參加本協定正在談判之締約國接受。 本協定附件八所列之政府接受本協定者,其關稅領域之對外貿易總額,佔該附件所列該政府之關稅領域之對外貿易總額百分之八十五時,自接受文件存放於「大會」執行秘書之後三十日,本協定生效。對其他政府自接受文件存放日後第三十日生效。 僅有賴比瑞亞與海地提交接受文件… 依據「暫定適用議定書」運作
GATT之成立與ITO的失敗(3) 哈瓦那會議於1947年11月召開,至隔年3月完成 共有54國參加 完成「哈瓦那世界貿易憲章」(Havana World Trade Charter)與建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協議 成立ITO臨時委員會,推動ITO並提供GATT秘書工作
GATT之成立與ITO的失敗(4) 國際貿易憲章與ITO未能獲得美國會支持 保護主義者繼續存在 意味著放棄國會權限: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貿易屬於國會之權限 1948國家安全會議做成冷戰開始之決議 1948馬紹爾計畫全面展開:重建計畫包含歧視性限制、匯率管制,美國單方開放 1950韓戰爆發:成立NATO更為緊迫 杜魯門政府於1950年宣佈放棄 GATT成為孤兒
GATT之運作 從臨時協定到「事實上」之國際組織 成為UN之專責機構之一 成立大會、代表理事會、委員會、專家小組等 成立秘書處 均無法律依據:絕無僅有之異數 ROC與GATT 創始締約國:於1948年完成簽署 1950年5月5日退出GATT
由GATT到WTO 1947 第一回合 關稅 23 1949 第二回合 關稅與條文修正(配合ITO憲章之通過) 13 1951 第三回合 年度 回合 談判主題 參加國家 1947 第一回合 關稅 23 1949 第二回合 關稅與條文修正(配合ITO憲章之通過) 13 1951 第三回合 38 1956 第四回合 26 1960-1961 第五回合 (狄倫回合) 1964-1967 第六回合 (甘迺迪回合) 關稅及反傾銷措施 62 1973-1979 第七回合 (東京回合) 關稅、非關稅措施及各項架構性規約,如:輸入許可證程序、海關估價、技術性貿易障礙、牛肉及國際乳品協定等 102 1986-1994 第八回合 (烏拉圭回合) 關稅、非關稅措施、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紡織品、農業、設立WTO等 123 2001-2012 杜哈發展回合 農業、貨品、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環境、發展、便捷化、貿易規則 153
第二部分 WTO之成立與基本體系
成立WTO之醞釀 戰後至八0年代期間,未有任何成立國際間貿易組織之提案,1990加拿大提議設立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同年EU表示贊同,但建議改名為多邊貿易組織(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zation,MTO)
WTO之成立 一九九四年四月各國部長簽署「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依上述之設立協定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各國同意GATT與WTO併存一年後,其後GATT功能即完全被WTO所取代,使GATT由原先單純之國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之國際組織 至2012年2月共有153個會員,是經貿事務的聯合國
GATT與WTO之主要差異(1) 多邊國際協定,法律上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僅事實上產生國際組織之功能) 法律性質 多邊國際協定,法律上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僅事實上產生國際組織之功能) 獨立之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人格與法律能力 規範內容 GATT 為規範與貨品貿易有關之協定 WTO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政府採購協定等
GATT與WTO之主要差異(2) GATT WTO 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成員稱為「締約國」(Contracting Parties) 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組織效力 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批准,未設之永久組織 經會員國編各國對外締約程序批准,具有國際法人格之永久機構 爭端解決機制 GATT第23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 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則較GATT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經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之案件,其執行亦從而較為落實與確定。
WTO-OMC
WTO in a snapshot WTO 是一個提供「雙/複邊」談判的組織 是建立「多邊」規則(義務與規範)的機構 是一個解決國際貿易爭端 的法院 是管理會員貿易政策與作法是否符合WTO規則的機構 談判場所 執行規則 法院 WTO 貿易政策審查
WTO協定架構 基礎立法 基本總協定 細部協定 市場進入承諾 爭端解決機制 透明化 設立WTO協定 貨品 服務業 智慧財產權 農業協定 GATT GATS TRIPS 細部協定 農業協定 紡織品協定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措施協定(SPS) 投資協定 政府採購協定 自然人移動附件 電信附件 金融附件 航空協定 市場進入承諾 承諾表 爭端解決機制 爭端解決協定 透明化 貿易政策檢討協定
WTO組織架構
我國入會經過 1990 年 1 月 1 日向GATT提出入會申請,並於1992 年 9 月間獲同意成立工作小組 1995 年 12 月 1 日申請轉換為WTO入會申請案 完成與 30 個會員雙邊談判 2001年11月11日杜哈部長會議通過我入會案 2001年12月2日向WTO遞交同意書 2002年1月1日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獨立關稅領域』(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簡稱TPKM)的名稱成為WTO第144個會員 『The Permanent Mission of TAIWAN, pkm to the WTO 』
WTO的重要性: 是我國少數具正式會員地位之國際(法人)組織 溝通協調場域 國際經貿事務練兵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