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堂 非居民企业日常办税需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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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堂 非居民企业日常办税需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日常办税须知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及日常涉税流程纳税辅导 武汉市汉南区国家税务局

内容提要 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概念 3 1 源泉扣缴 2 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3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4 “走出去”企业 3 5

一、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概念

1、非居民企业的定义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判定标准: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无限纳税义务 (全部所得纳税) 居民 企业 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的 来源于中国或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非居民 企业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仅就来源于中国所得纳税 有限纳税义务 (仅就来源于中国所得纳税)

2、非居民企业的类型 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 2、常驻代表机构 3、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4、国际运输企业 5、营业代理人 1、外国企业分公司 2、常驻代表机构 3、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4、国际运输企业 5、营业代理人 6、其他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 2、利息; 3、租金; 4、特许权使用费; 5、转让财产所得; 6、其他所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 2、利息; 3、租金; 4、特许权使用费; 5、转让财产所得; 6、其他所得

3、两类企业的税收处理 税收处理 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无机构场所的企业 税率 25% 20%--10% 征收方式 自行申报(据实或核定) 特殊情况:指定扣缴 源泉扣缴 管理方法 需要汇算清缴 按次征收

4、基本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4) 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二、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2、登记备案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业务合同,自合 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每次与非居 民企业签订有关业务合同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 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 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准确 记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 到期应支付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的款项中扣缴所得税。 (2)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 付款项。 (3)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 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4)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应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在1日 之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5)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 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 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 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 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 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 缴税款。

4、非居民进行源泉扣缴常见所得类型 股息 利息 财产转让 特许权 使用费 租金

股 息 1、定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2、收入实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境内外所得的确认: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 息 1、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 利 息 1、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 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境内外所得的确认: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 3、免税: (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 (3)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 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 织 、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公司。

特许权使费 (1)法: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定义 (1)法: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协定: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项目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 磁带的版权; 专利、商标、设计、模型或样式、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 2、收入实现的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

租 金 1、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收入实现: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租 金 1、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收入实现: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3、境内外所得确认: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转让财产 1、定义: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2、境内外所得确认: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为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3、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币种或汇率的确认: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办税提示: 币种或汇率的确认: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国税函[2009]698号

 三、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1、登记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1、登记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企业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 登记手续。 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扣缴义务发 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登记。 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 自项目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附 送相关资料;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告。

2、申报征收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 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 毕后结清税款。 (2)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备案。

缴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3、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 预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 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 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扣 缴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办税提示: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核定利润率 4、非居民提供劳务、承包工程常见业务判定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 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 于15%。 —国税发〔2010〕19号

(2)常设机构的判定 外国企业如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则构成 在华纳税义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等工 ----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外国企业如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则构成 在华纳税义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等工 程项目及相关活动,如果超过一定时间, 一般为连续6个月(视具体协定),也构成 常设机构。 ----外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 我国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 务,包括咨询劳务,超过一定时间,一般为 连续6个月(具体见协定),也构成常设机构。

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业务描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应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办税提示: 1、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 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 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 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2、在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该项备案为当 场办结,纳税人应依据有关规定自觉履行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四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内容 性质 作用 两国政府间签署的协议,是对境内非居民(缔约国对方)的有关所得进行征税权划分的规定。 双方国家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协议,是对双方国家相关法律(所得税法)的限定。 吸引外国企业或个人到本国投资及相关经营活动;鼓励和保护本国企业、个人到境外投资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 ----协定优先原则 税收协定与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孰优原则 税收协定与所得税法哪一个更优惠,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一个。

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 限定方式 彻底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不予 征税。如:国际运输所得、股权转让 所得与部分国家协定) 部分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有条 件的征税或降低税率征税。如: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等)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 业务描述: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凡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待遇备案与待遇审批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待遇备案的 税收协定条款 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应报送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 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非居民委托代理人的,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 其他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待遇审批的 税收协定条款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应报送资料: 主表: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 告表》(适用于企业)1份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 告表》(适用于个人)1份

应报送资料: 附送资料: (1)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 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 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3)非居民委托代理人的,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代理人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 人身份的声明(声明样式见附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 他资料。

办税提示: 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五、“走出去”企业

“走出去”企业 主要类型 跨国经营: 对外投资: 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场所或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经营活动。 对外投资: 我国企业在境外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事股权投资、贷款、提供担保、租赁、提供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投资活动。

办税提示: 1、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 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可向其所在税 1、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 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 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可向其所在税 务机关提交申请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主要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0】218号) 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人递件所需资料: 1、主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2、附送资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抵免限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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