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刘 磊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处 长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博 士 后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学博士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Advertisements

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的营改增政策 武汉市国税局. 一、征税范围 二、税率与征收率 三、一般计税方法 四、征收管理 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
土地增值税 清算业务培训 余 杨. 自我介绍 余 杨,1999年参加工作。 负责起草下发大地税函[2002]8号、大地税函 [2002]114号、大地税发[2003]5号、大地税函 [2006]76号、大地税函[2007]200号、大地税函 [2008]83号、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09】
大至正中诚以至运大至正中诚以至运 上规上限企业培训讲座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中山分所 主讲:李治球.
2012 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股 份(集团)有限公司 小组成员:胡佳英 杨玲 陈依云 骆朱岚.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概况 : 年末流动资产合计( ) 年末流动负债合计( ) 存货( 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资产总额(
第10章 行为目的类税法.
减免税调查工作培训 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2015年7月6日 注:文本框可根据需求改变颜色、移动位置;文字可编辑.
印 花 税.
巫山职教中心欢迎您.
第一章 导论.
房地产管理 Real Estate Management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 陈 琳.
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五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纳税实务》课程组 滨州职业学院.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
主要内容 房产税税制要素 1 土地使用税税制要素 2 热点、疑点问题解析 3 营改增后如何买房置地 4.
焦东瑞 , 税法与纳税会计 焦东瑞 ,
第十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一节 我国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九章 金融资本 第一节 借贷资本和利息 第二节 货币需求与供给 第三节 股份资本 第四节 保险业资本 第五节 金融衍生产品.
土地增值税特殊事项的处理 1、转让或接受投资,但未办理转让手续的土地是否征税?
涉税实务电子课件 任务七 其他小税种实务 财政部规划中专教材国家税收.
第八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费 1、所得税 2、流转税 3、行为、目的税 4、资源、财产税 5、土地使用费及其他税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讲解 钟敏 安徽亿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办企业培训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金湾区局 詹春娜 2015年11月.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背景材料 二、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及特征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对金融危机,支持经济发展 税收政策宣讲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杨东培.
税务筹划的架构设计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杨喜涛
第七组:铿锵玫瑰 组员: 曲珍 张芸 童非 牟丹 周远思 苏德平
各类申报表填列技巧讲座 主讲:杜坤寿 三亚弘纳税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章   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 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财行税申报表培训 虹口区税务局 货劳科 2015年11月.
房屋权属转移契税政策解读
LOGO 税法入高校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是对我国境内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转让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地产企业纳税风险防范 主 讲:张 辉.
统一纳税申报表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堂.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 营业税计征问题.
房产税知识培训 封开县地方税务局孔祥健01房产税知识培训课件.
12366咨询难点热点政策解析.
第八章 流动负债 第十节 其他应付款.
项目八 税费业务核算 增值税的核算 工 作 成 果 凭 证 、 账 簿 我 们 的 任 务 消费税的核算 营业税的核算 其他小税种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调整及修改后申报表填报说明
职业技术教育建设类专业系列教材 建筑工程法规 教学课件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新办企业纳税辅导 高 杰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6/24.
房产税 房产税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会计学会纳税人之家 暨纳税人学校培训 苏州地税三分局 苏州地税一分局 2014年5月28日.
重庆市地税局纳税人网络学校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讲座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4年7月.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及实务 吴晓红 财税法博士、副教授.
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主讲人 钟必.
土地成本构成及分配方法 蔡少优 2012年4月11日.
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相关政策 杨浦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2014年6月.
《纳税实务》课程 整体设计介绍 经贸系 周倩.
新罗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相关税收政策辅导培训班
第七章 固定资产 本章结构 固定资产的性质与分类 固定资产的增加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修理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二章 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教师:武科 副教授.
河南省中土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主讲人:李冰 2016年06月
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学堂课件天地第201605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填报培训 嘉定区纳税人学堂 2016年5月.
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培训 流转税处.
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 的前期研究 林家彬.
房地产业税收政策 房地产业务概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经营国有土地和房屋为基本业务,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
存量房交易计税“即来即办”流程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收入管理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庞力.
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
个人转让二手房税费政策解析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部分 企业、个人、房地产公司房屋出租涉及各 种税详解
土地增值税 基础知识 本模板来源于网络,由第一课件网整理发布,免费分享给大家使用。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1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Research Institute For Fiscal Science, Ministry of Finance
第六章 汇率理论与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姜宁川.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主讲人: 刘 磊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处 长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博 士 后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学博士 主讲人: 刘 磊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处 长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博 士 后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学博士 美国金门大学法学院 法学硕士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 经济学硕士 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 委 员

个人简介 已从事税收工作26年 著有《税收控制论》、《所得税理论与实证分析》等著作十余部 公开发表税收论文120多篇 曾获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等全国性奖励五次,省级奖励三次 现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起草小组成员

第一节 房地产税收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 销售不不动产 税率5% 建筑、安装、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 税率3% 第一节 房地产税收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 销售不不动产 税率5% 建筑、安装、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 税率3%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额的1%--7%(市区、县区、农村) 优惠规定: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的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一方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组成项目公司,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2006-03-06国家税务总局

三、其他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大中小城市,0.2--10元/平方米 房产税 房产余值1.2%, 租金12% 城市房地产税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 优惠规定: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一方出土地,一该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在兼并企业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印花税 契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 万分之五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 万分之五 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税率3%--5%

第二节 主要政策规定回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9]210号 第二节 主要政策规定回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9]210号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18号)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 “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睢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十五、关于分期收款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 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十六、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第三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走向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一、中国正在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第三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走向 一、中国正在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在去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20条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改革出口退税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 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二、现行房地产税制的问题 税种复杂 重复征税(如契税、印花税) 房产、土地分设税种,按租金、余值或土地面积征税,不能合理准确反映房地产价值 内外有别(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外:城市房地产税) 税基偏窄(主要在城市,对城乡结合部的耕地占用) 对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征税 在转让时、购买时税负过重,对保有税负轻

三、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经验 一、房地产保有税制 (一)不动产税 1、将土地、房屋、有关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征收(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 2、土地房屋合并课征(墨西哥、波兰) 3、单独征收土地税、房屋税(奥地利、韩国)

(二)财产税 对不动产、其他财产合并征税 美国、荷兰、瑞典 (三)定期不动产税 对占有房地产超过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分五年、十年评定价值,对增值额征收 意大利

二、房地产转移税制 (一)以所得税的形式对转让收益征税 美国、英国、法国 (二)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 意大利、我国台湾 (三)对房地产投资增值征税

三、房地产取得税制 登记许可税 印花税 不动产取得税 四、基本经验 地方税 按评估价征税

主要对保有征税,对转让税收相对较少,鼓励不动产流动 宽税基:只有慈善、宗教、公共机构免税 少税种:不重复征税 低税率:

四、改革方向 将与房地产相关收费“取消一批、保留一批、转移一批、转为税收一批” 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费等税费合并,借鉴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的做法,转化为房产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逐年征收。 合并契税和印花税 取消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将现行的按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的征收方法,改为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征税,每隔一定年限就重新评估。

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促使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刺激房地产消费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农村 促使空置房产的减少 对消费者拥有的第一套(或一定面积)的房产免税或减税,对其余房产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