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暨常見違章類型介紹 報告人:林淑敏 1 100.4.22
報稅好康搶先報(一) 99年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項目 保險費 購屋借款利息 教育學費 捐贈 醫藥及生育費 身心障礙 災害損失 NEW 2
扣除額資料範圍 1.捐 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 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 1.捐 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 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 贈單位提供之捐贈部分資料。 2.醫藥及生育費: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 3.身心障礙:內政部提供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課稅年度之 前一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4.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之災害損失部分資料。 5.保險費: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部分資料。但個人非全民健 康保險費金額合計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者,以 該限額提供。 6.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部分資料。 7.教育學費: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3 3
23家公益團體(續2)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1) 監察院 提供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之個人對擬參選人捐贈資料。 提供之現金捐贈資料。 ◎以捐贈年度將同一受贈單位之捐贈金額合計列示 。 ◎申報捐贈扣除金額與查詢下載之金額相符且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者,可免檢附捐贈收據; 如金額不符者仍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受贈單位是屬於今年國稅局所提供查詢的23家受贈單位,但為什麼還是查詢不到捐贈資 料?→若於捐贈時未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予受贈單位則捐贈資料無法歸戶,仍請自行檢 據申報。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2) ★23家公益團體名單: 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一貫道崇正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客家宣教中會新埔教會等23家受贈單位所提供之現金捐贈資料。
14家國軍醫院 國防部 教育部 6家國立大學附設醫院 衛生署 28家署立醫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5家榮民醫院 各市政府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3) 14家國軍醫院 國防部 教育部 6家國立大學附設醫院 衛生署 28家署立醫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5家榮民醫院 各市政府 10家市立醫院 私立醫學中心 6家私立醫學中心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4) ◎查詢、下載之醫藥及生育費資料,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該醫院就醫,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給付該醫院之掛號費、部份負擔及其餘自費金額等合計總額,惟該資料金額不含涉病患隱私之科別(如愛滋、戒毒)及科別名稱中含有整形、整型、美容、美膚、保養品、健檢、體檢、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健康諮詢、健康教室、健康促進、護理、照護、養護、安養、仁愛之家等文字之科別。 ◎經查詢、下載之醫藥及生育費金額須自行減除向醫院或健保局申請之退費、受有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等金額後,其餘額始為申報之扣除金額。 ◎申報扣除金額,屬下載查詢範圍金額者,於自行減除向醫院或健保局申請之退費、受有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等金額後之餘額,等於或小於下載查詢之金額者,可免予檢附收據,惟如有依規定應另行檢附診斷證明者(例: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仍應依規定檢附。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5) 依內政部提供99年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規定且上一課稅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亦有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者。 身心障礙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申報扣除之身心障礙者資料如與查詢、下載之資料相符,可免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資料不符或查詢不到者,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6)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者。(財稅資料中心今年2月底前收檔之課稅年度災損資料)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申報之災害損失金額與查詢、下載之金額相符者,可免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如金額不符者,仍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7) ◎提供查詢、下載之保險費範圍 包括:1.全民健康保險(無金額限制) 2.勞工保險 3.農民健康保險 4.國民年金保險 5.公教人員保險 6.30家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及16家產險公司傷害保險及健康保 險繳費資料 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第四類及第五類被保險人、軍人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第四類、第五類:例如,服兵役者、軍事學校軍費 學生、無依軍眷、軍人遺族及低收入戶,其健保費係由所屬機關 或各級政府全額補助,尚非由被保險人繳納。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8) 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 外商銀行 人壽保險公司 31家(原32家) 5家(新增) 18家(新增) 1家(新增) (原慶豐銀行併入遠東國際商銀)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9) 須再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報規定,符 合規定者始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房屋登記必須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二)該房屋必須未出租、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 (四)當年度實際之貸款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以其餘額申報,並不得超過30萬元。 (五)「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 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可列報。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10) 國內171所大專院校 教育部 國防部 內政部 165所 5所(新增) 1所(中央警察大學)
扣除額資料範圍(續11)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校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其所繳納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繳納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補助金額後之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於國內大專以上院校,註冊時一併繳交之宿舍費,因查詢、下載之學費扣除額,無法單獨將宿舍費列示,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將宿舍費申報於「房屋租金」項下列舉扣除,但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再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於薪資所得,尚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所稱「政府補助」,無須自查詢、下載之教育學費中扣除。
所得人範圍 ★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除無法併同提供或限制提供外,其提供範圍如下: (1)本人 (2)配偶 (3)未滿20歲子女 (4)滿20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 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 (5)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 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15 15
無法併同提供情形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扣除額資料無法併同提供: (一)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查無課稅年度戶籍登記 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經他人收養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三)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雖未滿20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 結婚)。但其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 養者,不在此限。 (四)納稅義務人之滿20歲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內政部提供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勾稽)。但其於課稅年度中畢業者,不在此 限。 (五)納稅義務人之滿20歲子女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 重複申報。 16 16
無法併同提供情形(續1) ★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扣除額資料無法併同提供: (一)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查無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 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 (三)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 度未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
報稅好康搶先報(二)---稅率級距調增 級別 課稅稅率級距降低98年5月所得稅法修正,自99年度起(100年5月申報)將綜所稅課稅的前三項稅率各減1%,換句話說,原先的課稅稅率級距6%、13%及21%,降為5%、12%及20%。 級別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1 0~500,000 × 5% - 0 = 〞 2 500,001~1,130,000 × 12% - 35,000 = 〞 3 1,130,001~2,260,000 × 20% - 125,400 = 〞 4 2,260,001~4,230,000 × 30% - 351,400 = 〞 5 4,230,001以上 × 40% - 774,400 = 〞 18
報稅好康搶先報(三) 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提供納稅義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算採用稅額試算作業,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稽徵機關試算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者,即完成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項服務係便民措施,稽徵機關所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19 19
納稅義務人已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 繳納或回復確認之申報案件,嗣後欲更正申報內容者, 應另行填報更正資料(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 地國稅局 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繳款或回覆確 認申報書後又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之重複案件,請財稅資 料中心依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之稅籍歸戶。 屬繳稅案件,若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又同時回 覆確認本服務措施者,若造成重複繳稅或扣款之情形, 將併大批退稅方式處理。 20 20
作業內容流程圖 財稅中心 國稅局 納稅人 適用對象及條件(以98年度已申報經核定資料為基礎)Q&A 排除不適用對象及條件 1.年度中死亡或廢止住居所離境。 2.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 3.申請分戶查調及申請不適用。 4.已依家暴法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 5.因特殊原因申請限制他人查調所得。 受理申請不適用、地址變更及分戶查調 (3月1日至3月15日前) 繳稅/ 確認回覆(5月31日前) 稅額試算作業 (1)確定成員(課稅年度) --增減免稅額 1.增加新出生子女。 2.減除98年度死亡或99年度除戶之配偶及扶養親屬 、超過20歲之子女未就學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3.減除前2年度未連續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 (2)帶入所得額 (3)帶入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 2.薪資特別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限98年度已列報扣除者) 委由中華郵政公司印製及寄發各式書表 (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 .繳稅 2.退稅 3.不繳不退 (含200元以下退稅) 21 試算資料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書表格式 退稅金額200元以下案件專用 通知書格式 (依案件類型) 繳稅案件專用 退稅案件專用 不繳不退案件 專用 試算稅額通知書 試算稅額通知書 試算稅額通知書 試算稅額通知書 「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末4碼數字以 「*」替代 繳款書1 繳稅取款委託書2 退稅確認申報書3 確認申報書4 納稅義務人上年度存款帳號之末4碼數字以「*」替代 22
個人所得稅四大改變 一、員工分紅配股改按時價計算薪資。 二、海外所得開始計入最低稅賦。 三、投資型保單納入課稅。 四、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 所得(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屬 其他所得分離課稅。 23
99綜所稅結算申報須知 壹、免稅額及扣除額 項目 免稅額 77,000元 免稅額(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 123,000元 標準扣除額 單身 76,000元 有配偶 152,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每人25,000元 24
99綜所稅結算申報須知 貳、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0~500,000 × 5% - 0 = 〞 2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1 0~500,000 × 5% - 0 = 〞 2 500,001~1,130,000 × 12% - 35,000 = 〞 3 1,130,001~2,260,000 × 20% - 125,400 = 〞 4 2,260,001~4,230,000 × 30% - 351,400 = 〞 5 4,230,001以上 × 40% - 774,400 = 〞 25
參、列舉扣除項目及扣除額度規定 26 扣除項目 扣除額度 一般捐贈 所得總額20% 對國防、勞軍、政府捐贈 無金額限制 土地捐贈 依取得成本核實扣除(未能提示取得成本或受贈、繼承取得者,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扣除) 私校捐贈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與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所得總額50% 未指定捐訂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不得超過10萬元 對政黨捐贈,政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以上,符合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 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候選人競選經費 於最高限額內依法查核認定 保險費 每人最高24,000元(含國民年金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無金額限制 醫藥費及生育費 按核於規定之單據金額,核實扣除 災害損失 核實扣除 購屋解款利息 每戶最高300,000元(須先減除銀行存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每戶最高120,000元(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不得減除) 26
99綜所稅結算申報須知 肆、99年度綜所稅各項收入及費用標準 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 27 項目 所得標準 直轄市: (一)臺北市 房屋評定現值之37% (二)高雄市 房屋評定現值之20% 準直轄市(99年12月25日改制之新北市) (一)市 房屋評定現值之21% (二)鄉鎮 房屋評定現值之8% 其他縣市(含99年12月25日改制之直轄市) (一)市(原省轄市) 房屋評定現值之13% (二)縣轄市 房屋評定現值之10% (三)鄉鎮 27
99綜所稅結算申報須知 99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項目 費用率標準 所得標準 固定資產 43% 57% 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 36% 64% 不負擔水費者 3% 97% 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 35% 65% 不負擔造林費用 0% 100% 28
99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 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項目 費用率標準 所得標準 汽車駕駛訓練班 65% 35% 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 50% 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 私立扥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 80% 20% 扥育中心(安親班) 60% 40%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 75% 25% 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附件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 85% 15% 29
99綜所稅繳稅方式 申報方式 人工 二維 網路 小小叮嚀 繳 稅 方 式 現金 V 支票 委託取款 ATM轉帳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須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 委託取款 限本人、配偶或申報戶內賃依扶養親屬帳號 ATM轉帳 晶片金融卡 納稅人免負擔手續費 信用卡 納稅人須自行負擔手續費(發卡行自訂) 限本人或配偶信用卡 便利超商代收現金 須自行列印條碼樺繳款書(線稅額2萬元以下,免手續費) 30
滯納金之計算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結算 核定 滯納金2% 滯納金1% 滯納金1% 滯納金2% 31 5/31 限繳迄日 6/2 繳納截止日 滯納金2% 滯納金1% 結算 4/12 限繳迄日 遇假日順延 核定 4/10 限繳迄日 4/14 繳納截止日 滯納金1% 滯納金2% 31
其他應注意事項 5/1-5/31 (現金、票據、ATM、委取、信用卡、晶片) 6/1-6/2 (現金、票據、ATM、信用卡、晶片) 6/3以後 (現金、票據) 加徵滯納金 人工 如期 申報 逾期 二維 網路 如期申報 (未繳納者開徵) 稅額試算 逾期申報 繳納日 繳納 方式 申報 方式 32
準備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依扶養親屬不同,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A.身分證明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 B.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 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C.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影本 D.非屬免稅所得者的適當證明文件:在職證 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全民健保繳 費收據 受扶養親屬 證明文件 未滿20歲 免證明文件 子女 年滿20歲在學 或無謀生能力 1.在校就學者:B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C 年滿60歲 父母 祖父母 曾祖父母 免證明文件 未滿60歲且無 謀生能力 A+C或A+D 33 33
受扶養親屬 證明文件 未滿20歲 A 兄弟姐妹 1.在校就學者:B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C 年滿20歲在學 或無謀生能力 2.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 扶養者,需附受扶養者(或其監 護人) 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的切結書 3.請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開在 職證明,以證明其父母不是現 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 私國民中小學教職員 未滿20歲 其他親屬 1.同一戶籍者:A 2.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 者,需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 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 3.無謀生能力者:C 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 34 34
請避免以下錯誤 特別扣除額: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但仍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上市公司 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 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 或送存集保之營利所得,申報本項 扣除額;或本項扣除額合計全年未 達27萬元者,仍以27萬元申報。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 除額〈應僅限受扶養之子女〉。 35
請避免以下錯誤 國稅局剔除的醫藥費項目 1 作月子中心的費用 2 美容整形手術,包括割雙眼皮、隆鼻隆胸及拉皮等 3 雷射除斑美白 4 齒列矯正 5 以美容為目的的鑲牙 6 一般性健康檢查 7 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 36
民眾最常見之補稅原因 一、漏報所得額: (一)漏報非扣繳所得:例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出租財產的租賃所 得、貸款給他人的抵押利37息、佣金收入、土地徵收補償費、軍公教人 員的退休金利息所得等。 (二)漏報扶養親屬的所得:如已退休父母或在學子女的所得等。而漏報的 原因大都是沒有收到扣繳憑單或是扣繳憑單遺失。 二、適用扣除額錯誤: (一)誤申報受扶養兄弟姐妹之保險費。 (二)誤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姐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三)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 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四)列報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開立之醫藥費用收據。 三、申報所得總額填寫錯誤: 誤將扣繳憑單上的「給付淨額」填列申報,而未正確填寫「給付總額」, 以致造成短漏報。 四、未檢附相關證明文據: 常見之情形為民眾以網路申報,於申報完成後未將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相 關證明文據寄送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 37
(一)重複申報扶養親屬,例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以致被剔除重複申 報之免稅額。 五、 適用免稅額錯誤: (一)重複申報扶養親屬,例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以致被剔除重複申 報之免稅額。 (二)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或未 檢附證件或檢附之證件不合規定。 (三)申報年滿20歲而無工作、未就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子女或兄 弟姊妹為受扶養親屬。 (四)申報扶養申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 (五)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誤以為可以比 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較高的免稅額。 六、計算錯誤: 不少民眾在計稅的過程中,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例如有些民眾誤 把扶養親屬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七、所得歸類錯誤: 有些民眾將執行業務所得誤為稿費所得,亦有些認為是執行業務所 得,卻被歸類為薪資所得等,由於不同的所得類別,扣除費用規定也 不同,因此造成補稅。 38
短漏報所得稅主體適格性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漏報、短報課稅所得額或未辦理申報致有漏稅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規定處罰;其違章主體適格性之審理: 1.申報之違章案件如經發現納稅義務人(即違章主體)已死亡者,應免予處罰,但仍應對其配偶補稅。 2.未申報而有違章情事者,如夫妻一方已死亡,可以另一方為納稅義務人補稅送罰;但經稽徵機關裁罰確定前,始發現納稅義務人業已死亡,因該違章主體已不存在,可對其配偶補稅,免再予處罰(已裁處罰鍰撤銷)。 3.夫妻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他方經人扶養,因有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時,得依財政部68年1月23日台財稅第30475號函釋規定辦理,以生存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39
短漏報所得稅主體適格性 4.未申報違章之案件,原則上應以所得高者為違章主體。 5.納稅義務人未將受扶養親屬所得合併申報,經查明各該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後,始申請分開申報者,如屬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案件,應不予受理。 6.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僅一方據實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單獨申報,不論有無說明「業已分居」字樣,均准以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送罰。 40
短漏報所得稅主體適格性 7.如經查明夫妻確已分居且均未辦理結算申報,如一方當年度所得符合免辦結算申報,以未辦理申報之一方作為補稅及送罰之違章主體。 8.經查證確有分居事實之夫妻,如僅一方或雙方已辦理結算申報,不論有否將配偶資料填載,及有無註明「分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申報漏報案件處罰,其應補稅額及罰鍰按個人應稅所得總額占夫妻應稅所得總額比例計算,分別以夫、妻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並分別為違章主體裁處罰鍰。 41
處罰期間及自動補報免罰 處罰期間之審理 違章案件為罰鍰處分時,其處罰期間,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準用同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辦理;視其有無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分別認定為5年或7年。 自動補報免罰 凡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按漏報、短報處罰。 42
漏稅額之處罰規定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報所得額,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以下,且無下列情事者,免予處罰: 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 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 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43
短漏報各類所得應處罰之情形 營利所得 1.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應分配盈餘者(未申報及營所違章所得)。 2.緩課股票原因消滅,應申報而漏報者。 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且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有執行業務所得者。 薪資所得: 1.有所得即應申報,不因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有無依法扣繳稅款,或納稅義務人已否取得扣繳憑單而得免罰。 2.未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悉數列報所得額,致短計所得者。 3.薪資所得卻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並申報扣除必要費用致短報之所得者,如可先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先予減除。 44
短漏報各類所得應處罰之情形 1.已取利息所得證明或經法院公證給付之利息。 利息所得: 2.已扣繳之利息所得依淨額申報,並以扣繳稅額申報抵稅者。 租賃所得: 1.取得租賃契約或租金收入之證明文據者。 2.法院公證之租金收入。 3.押金按年利率設算之租賃收入。 4.租地建屋約定期滿歸地主所有歸課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者。 5.於租地上游承租人自費建屋並將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依建造成本核課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者。 45
短漏報各類所得應處罰之情形 財產交易所得:查獲契約、交易憑證,取具筆錄、承諾書者。 其他所得: 1.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者。 2.佃農取得三七五耕地終止租約補償費,未以半數申報者。 46
常見漏未申報或較易犯錯誤項目 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夫妻分居分別單獨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除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外,其餘各類所得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繳納。惟納稅義務人卻常誤認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 2 張申報書,違反所得稅法第 15 條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規定,這種案件,稽徵機關會依據財稅資料中心產出之資料查核證實係夫妻關係後,將合併課稅,如有短漏稅款者,會依法補徵並處罰。 夫妻分居分別單獨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屆時稽徵機關會將分別單獨申報之資料合併計稅,除了發現另有其他應申報所得短漏報應處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載明,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47
納稅義務人未滿 20 歲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經常疏忽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扶養親屬之所得,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滿 20 歲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 17 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將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稽徵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者,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不同戶籍且父母均有職業之姪子或他人子女,為免檢附姪子或他人子女同一戶籍及父母證件資料等,故意偽報為自己之子女,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可經由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資料,查出違章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48
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為減輕稅負,列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稽徵機關可依據死亡戶籍資料勾稽,便能查對死亡事實,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虛報配偶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以假配偶虛報配偶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將夫妻檔資料與結算申報書稅籍資料相互勾稽產出異常資料,證實配偶係偽造時,除補稅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年滿 20 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限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而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殘障或沒有謀生能力,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子女無所得或無工作即可列報扶養,類此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扶養,追減免稅額並予以發單補徵稅額。 49
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出國或服役,在結算申報期間未辦理申報,亦未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自動補辦申報或委託他人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課稅資料,經查獲除核定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 2 款規定之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他人列報扶養,所稱他人包括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不重複扶養即可列報免稅額,經稽徵機關查明扶養親屬係免稅所得者之子女,即剔除扶養,並發單補徵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又收到扣繳憑單未補辦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後,又收到扣繳單位寄發之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不知應補辦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致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並送罰。類此情形,納稅義務人應重新詳細填寫 1 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上角註明「第 2 次申報」及第 1 次辦理申報日期、收件號碼等字樣,以免受罰。 50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應分配之盈餘: 一般營利事業(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未將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營利所得辦理申報,或自認經營之營利事業為虧損而漏報,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營利所得資料據以查核,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點調整營利所得者,漏未重新按調高所得額列計其營利所得,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事業帳載所得額核計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先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改按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申報,該資本主或合夥人漏未依調整後之所得填報,致發生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51
納稅義務人因未取得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而短漏報薪資、利息、股利等所得: 納稅義務人因離職或變更地址未接到扣繳單位寄送之扣、免繳憑單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按實際所得申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依財稅資料中心歸戶交查資料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免予扣繳,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免扣繳之所得為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之利息(含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 私人間之借貸及設定抵押登記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因無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漏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52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 所得額 造成短漏報情形: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按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金額填報而未依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金額列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審核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虛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項目中,醫藥及生育費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納稅義務人如虛列、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列舉扣除時,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僅限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損失,且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應檢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竊盜損失屬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類似案件經稽徵機關審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53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常疏忽未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 1 屋,且每年扣除額以 30 萬元為限,並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 ※例一: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5 萬元,可扣除金額 0 元。 ※例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8 萬元,可扣除金額 30 萬元。 ※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0 萬元,可扣除金額 4 萬元。 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