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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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讲座

内容 → 2014年版申报表的简要介绍 Ⅰ 1 1 1 Ⅱ 2014年版申报表的填报实务

1 修订背景 税法实施以来新政策不断出台,现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导致填报差错率提高,税收风险加大 报表 滞后 信息量 不足 表格过于简单、结构不合理,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便民 办税 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需通过申报表掌握涉税信息

2 主要特点 设索引表、围绕主表、主附层级分明,内容清晰 架构合理,填报便捷 重点围绕纳税调整和优惠,反映申报的全过程 突出重点,信息量丰富 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并选择填报 注重主体,繁简适度

结构体系-概览 3 基础信息表主表 一级附表 (8张) 二级附表 (20张) 三级附表 (8张) 主表下的三元结构的多层申报体系 纳税申报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体现了税法与会计的适度分离 7

结构体系-一级附表 3 按核算制度进行分类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收入 2.成本 3.费用 4.纳税调整项目 5.弥补亏损 6.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的计算 7.境外抵免 8.汇总纳税

结构体系-二级附表 3 1.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业务;2.未按权责制确认收入;3.投资收益;4.专项资金;5.职工薪酬;6.广告宣传费;7.捐赠;8.资产折旧摊销;9.资产损失;10.企业重组;11.政策性搬迁;12.特殊准备金 纳税调整 12张 1.税基优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税基优惠-所得减免项目;3.税基优惠-抵扣所得额;4.税率及税额优惠-减免税额;5.税额优惠-抵免税额 税收优惠 5张 1.境外调整后所得;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3.境外跨期结转抵免 境外抵免 3张

结构体系-三级附表 3 税收优惠(6张): 纳税调整(2张): 1.股息红利 1.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2.资源综合利用 3.涉农贷款 逐步以申报替代 备案的管控思路 纳税调整(2张): 1.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2.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税收优惠(6张): 1.股息红利 2.资源综合利用 3.涉农贷款 4.加计扣除 5.高新、软件企业各一张

主要变化及功能 4 新增索引表、基础信息表 简化主表:基础信息、汇总纳税分离 细化附表:三层附表结构,信息丰富 分类申报:不同会计制度、汇总纳税 注重财税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内容 2014年版申报表的简要介绍 Ⅰ 1 1 1 → Ⅱ 2014年版申报表的填报实务

封面 1 1.税款所属期间 2.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上纳税人全称 4.填报单位及日期:纳税人公章并填写申报当日日期 5.中介机构信息:中介机构公章及填写经办人信息 纳税人种类 类型 正常经营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间开业 ★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间注销 1月1日至★月28/29/30/31日 中间开业且中间注销 ★月1日至★月28/29/30/31日

基础信息表-概览 2 披露除税务登记信息外的与所得税相关的基本信息 表头: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补缴税金加收滞纳金) 会计政策及估计 股东及对外投资 确定企业性质:小微企业、汇总纳税、所属行业、规模 明确会计核算制度和所得税相关的核算方法 了解企业股权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

基础信息表-基本信息 2 在国家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股本金额;要注意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注册资本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 行业代码 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全年平均从业人数填报(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业人数 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填报口径与从业人数一致 资产总额

基础信息表-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2 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会计核算软件:如金蝶、用友、ERP 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变化要填写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会计上采纳的折旧方法(备注:除另外规定外,税法只接受年限平均法,其他方法均涉及纳税调整) 坏账损失核算方法:会计准则适用备抵法;小准则适用直接核销法 所得税计算方法:会计准则适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小准则和会计制度适用应付税款法

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 2 主要股东 对外投资 纳税人投资比例前5位的股东情况: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经济性质、投资比例、国籍(注册地址) 对外投资 纳税人对境内投资金额前5位的投资情况:被投资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注册地址

主表-概览 3 会计利润 利润总额计算 税基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税额调整 应纳税额计算 跨年调整 附列资料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3 第13行数据必须与利润表的数据保持一致 该数据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利润总额的12%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境外税前所得 3 第19行:﹤0,为税法上的“亏损”;﹥0,扣第20行(负数填0)、第21行的余额,为税法上的“盈利” 第23行不得为负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之一 税收优惠从税会差异中分离 境外所得也从税会差异中分离,但仍保留境内外所得分开计算

主表-应纳税额计算 3 第24行只能填法定税率25%;税率优惠通过第26行填列

主表-附列资料 3 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写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写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应缴未缴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补缴税款将按日加收税收滞纳金)

一级附表:收入-结构体系 4 该行+视同销售收入+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 收入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 该行+视同销售收入+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

一级附表: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4 销售商品 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其他商品(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 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加工等 提供劳务 建造合同 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 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让渡资产使用权

一级附表: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 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 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 材料销售 出租固定资产 出租无形资产 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 出租固定资产 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 出租无形资产 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 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

一级附表:收入-营业外收入 4 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据逐项分析填报 :执行会计制度和小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会计准则的,需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列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填报纳税调整表第11行“(九)其他”第3列) :执行会计准则和小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会计制度的,需列入“资本公积”,填报纳税调整表第11行“(九)其他”第3列) :执行小准则的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 盘盈利得 捐赠利得 汇兑收益

一级附表:成本支出 5 其中: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为执行小企业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成本支出 一.营业成本 二.营业外支出 (一)主营业务成本 (二)其他业务成本 其中: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为执行小企业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一级附表:期间费用 6 纳税人需根据不同的会计制度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进行分析填报 纳税人需区分职工薪酬等人工成本(1-3行)、业务招待费等有扣除限额项目(4-6行)、折旧摊销费(第7行)、其他用途费用(8-20行)、财务费用(21-23行)等24个项目填报 纳税人向境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租赁费、运输及仓储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利息收支、汇兑差额要单独填报,以加强税源管控 第20行“各项税费”需按照不同会计制度填报在期间费用核算的税费,与主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重复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概览 7 纳税调整项目 一.收入类调整 六.其他 二.扣除类调整 三.资产类调整 五.特别纳税调整 四.特殊事项调整:1.企业重组;2.政策性搬迁;3.特殊行业准备金;4.房地产业务5.其他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收入类 7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收益(第5行) --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本行只有纳税调减,没有纳税调增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6行)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交易费用)的差额 --本行只有纳税调增,没有纳税调减

7.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收入类 7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7行) --本行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再填写相关附表)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第10行) --本行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才允许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收入类 7 不征税收入(第8行) 1.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法规或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通过二级附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报)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收入类 7 其他 (第11行)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盘盈的固定资产 2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取得的捐赠收入 3 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无法支付的包装物押金 4 其他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口径不一致的金额 (待续)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收入类 7 关于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口径的差异: (续)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其一; 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列入当期;反之亦然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扣除类 7 税前扣除的原则 配比性 相关性 与当期收入匹配 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权责发生制 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金额具有确定性 合理性 确定性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列入当期;反之亦然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扣除类 7 权责发生制的具体表现 --根据总局公告(2011)34号,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前补充提供的有关扣除凭证的,可以在当年度汇算清缴中列支 --根据总局公告(2012)15号,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7.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扣除类 7 与收入相关的各项费用扣除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额 超过部分 业务招待费支出 账载金额的60%或销售(营业)收入5‰孰小者 不得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支出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30% 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保公司按不超过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的15%(人保公司为10%);其他企业按不超过服务合同或协议所确定收入的5%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扣除类 7 利息支出(第18行)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总局公告(2012)15号,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总局公告(2011)34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应进行纳税调增 (待续)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扣除类 7 (续)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签订了借款合同,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时,准予扣除,否则应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财税(2008)121号和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情况下,不属于支付给实际税负更高的境内关联方或相关的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按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扣除类 7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 1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9行) 2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20行) 3 赞助支出(第21行) 备注:1不包含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3包含了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以及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扣除类 7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22行) --本行填报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及融资租赁业务时,由于会计上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合同价与公允价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收款年度分期冲减的财务费用导致的税会差异 跨期扣除项目(第26行) --本行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2009年31号文的3项预提成本不在此填列,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扣除类 7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28行) --本行填报纳税人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发生的共同支出应由境外所得分摊的部分,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期间费用按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员工工资支出等分摊的部分 其他 (第29行)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押 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 的利息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调整 --其他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口径不一致时调整的收入所对 应的成本金额

一级附表:纳税调整-其他 7 资产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第32行) ----本行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不再填报相关附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照资产减值损失借方发生额-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发生额,正数调增,负数调减 特别纳税调整 (第41行) ---本行填报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自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或根据预约定价安排及转让定价调整结果应调减金额

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业务 8 视同销售 对视同销售应把握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 3.其他

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业务 8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简称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换出资产的成本入账 需要纳税调整,填列第2行和第12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 无需纳税调整,填列收入或支出表第18行 执行小企业准则的纳税人,按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 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业务 8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均需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 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以外购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需纳税调整 用于偿债、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无需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

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业务 8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 差异 未完工阶段 完工阶段 完工年度及以前预售收入确认为收入; 完工年度及以前缴纳的税金相应结转 预售收入挂“预收账款”贷方; 缴纳的税金挂“应交税金”借方 会计 处理 按预售收入确认应税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利润)率缴税,税金可扣除 结算计税成本,计算此前实际毛利额与计税毛利额的差异,计入应税所得 纳税 处理

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业务 8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开发产品投入使用: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 Click to add Text Click to add Text Click to add Text

二级附表:未按权责制确认收入 9 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第1-4行) --填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债务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用的日期确认收入,而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应调整的金额 --一次性提前收取租金的,可分期确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分期确认收入(第5-8行) --1.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次性确认收入,而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所形成的税会差异 --2.填报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跨年度合同建造收入按照合同结算额确认收入,而税法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形成的税会差异

二级附表:未按权责制确认收入 9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第9-12行) 根据纳税人收到的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在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填写 内容 第10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调整的金额是补偿以后年度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第11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调整的金额是收到的补助款在以后资产收益年份中结转的收益部分 需调整 情形 不需调整情形 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补偿在会计上直接列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进行调整,直接填报收入明细表第20行

二级附表:投资收益 10 纳税人需根据不同的会计制度区分投资资产类别(第1-5行企业准则,第6行大小准则通用,第7-8行小企业准则)填报 本表只对“投资收益”中关于投资资产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股息红利),还需通过税收优惠附表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按税法确认为损失的,填报资产损失表;涉及重组的,填报企业重组表,本表均不作调整

二级附表:投资收益 10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第6行1-3列) 权益法下会计处理 税法处理 纳税调整处理 年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 不确认投资收益 纳税调减--第6行第1列填账载金额,第2列填零,第3列负数,表示纳税调减 年末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 不确认投资损失 纳税调增--第6行第1列填账载金额,亏损用负数表示,第2列填零,第3列正数,表示纳税调增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投资收益,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先纳税调增--第6行第1列填0,第2列填应收股息红利; 再通过股息红利税收优惠表进行纳税调减

二级附表:投资收益 10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不得扣除 有关投资资产处置的政策规定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不得扣除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 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 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待续)

二级附表:投资收益 10 (续)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 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该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 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相当于被清 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 比例计算的部分(相当于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 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资,其取得的资产中,扣 除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以及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 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股息 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级附表:投资收益 10 【例】:B公司2014年1月1日取得A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 8000万元,取得时应享有的A公司净资产份额为10000万元。 A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2400万元,2014年底经股东会决议分 配1000万利润。分配利润后,B公司把10%的股份转让给大股 东,转让价为30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分析】1.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营业外收入 2000 2.A公司实现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60 贷:投资收益 960 (待续)

二级附表:投资收益 10 (续) 3.宣告分配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 4.股权转让 借:应收股利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 4.股权转让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5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40 投资收益 360

二级附表:投资收益 10

二级附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1 --根据财税(2011)70号,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 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进行纳税调减: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 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不 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在本表填写;形成的资产,则调整 相关的资产折旧表),应进行纳税调增 --不征税收入5年内未支出或缴回部分,应计入应税所得, 进行纳税调增

二级附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1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在本年度确认为会计收入而进行的纳税调减,先填写第4列, 再对应纳税调整表第9行第4列 5年内未使用且未上缴财政的资金作为本年度应税所得而进行 的纳税调增,先填写第14列,再对应纳税调整表第9行第3列 不征税收入的本年支出(包括费用化和资本化),填写第10列, 其中:本年度费用化金额先填写第11列,再对应纳税调整表第 25行第3列;资本化支出部分,通过资产折旧摊销表进行纳税 调整 纳税人需对本年及前5个年度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总金额、会计 确认收入金额、往年支出金额、本年支出金额、本年费用化 金额、结余金额、上缴财政金额以及余额计入本年应税所得 的部分分年度进行统计填报

二级附表:职工薪酬 12 工资薪金支出(第1行)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符合以下原则且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待续)

二级附表:职工薪酬 12 (续) --根据总局公告(2012)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总局公告(2012)18号,企业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其公允价值与行权支付金额的差额,可税前扣除(无差异);有等待期的股权激励,需待可行权年度,按照其公允价值与行权支付金额的差额,可税前扣除(形成税会差异) 其中:股权激励(第2行)

二级附表:职工薪酬 12 职工薪酬其他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额 超标处理 职工福利费(第3行) 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第5行):不含可全额扣除的培训费(第6行) 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或8% 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第7行) 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 住房公积金(第9行) 按规定缴纳的数额 无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8行)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10-11行)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

二级附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财税(2012)48号)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零 --关联企业签订的分摊协议,在不超过本企业扣除限额的费用,可以分摊给另一方全额扣除

二级附表:捐赠支出 14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财税(2008)160号)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 2.数额条件(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 3.票据条件(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级附表:资产折旧、摊销 15 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政策规定: --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为准;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除税法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 法)的情形外,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摊销方法为直线法 --除税法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一次性扣除的情形外,税法规 定了最低的折旧摊销年限 --除税法允许采取的加速折旧外,会计折旧摊销金额高于税 法规定的,不需要进行调整,即只做纳税调增,不做纳税调减 --以下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未投入使用(除房屋建筑 物)、经营租赁租入、融资租赁租出(不包含融资租赁售后回 租)、已提足折旧仍使用、与经营活动无关、单独入账的土 地、搬迁期间的搬迁资产等

二级附表:资产折旧、摊销 15 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生产经营用的非货币性资产) 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生产经营用的非货币性资产) 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买价+税费+运输、装卸、安装费等 ②自建:竣工(或资本化)前支出(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全额发 票的,暂以合同金额入账并计提折旧,12个月内仍未取得发票 的,再进行纳税调整) ③融资租入:约定付款总额,付款总额+签约费用 未约定付款总额,公允价值+签约费用 ④盘盈:重置完全价值 ⑤捐赠/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税费 ⑥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推倒重置(视同新资产), 原净值+重置成本;提升功能,原计税基础+改扩建支出(按税 法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孰低者计提折旧)

二级附表:资产折旧、摊销 15 税收折旧、摊销的最低年限: --固定资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 ① 房屋、建筑物,20年 ②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其他生产设备和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③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④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⑤ 电子设备、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0年(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可以按约定年限计算,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税收折旧摊销的特殊规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缩至3年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企业外购软件,可按2年折旧摊销

二级附表:资产折旧、摊销 15 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规定: ①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 年限分期摊销 ②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年限摊 销 --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的支出 ③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 计税基础50%以上的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 上的)—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④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按不低于3年摊销 --开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扣除;也可按长期待摊费 用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级附表:资产折旧、摊销 15 纳税人应从计提原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三方面分析税会 差异原因,并按以下要求填报: 分类全口径 分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六大类别全口径填报相关原值、折旧摊销额税会金额 分类全口径 会计和税收的折旧摊销额不仅要填报本年数,还要填报累计数 本年和累计数 本年税收折旧摊销额需区分一般规定金额以及加速折旧金额填报(其中2014年及以后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通过三级附表-加速折旧表填报) 一般和加速折旧额

二级附表:资产折旧、摊销 15 关于加速折旧的填报: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 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或缩短折旧年限至最低年限的60%(差异需填第6列) --根据财税(2014)75号及总局公告(2014)64号: 2014年 及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六大行业的,允许缩短年限或加速 折旧(其中小微企业研发、生产共用设备不超过100万的,允 许一次性扣除);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允 许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的,允许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所 有行业不超过5000元的新增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差异 需填报第6-7列及三级附表)

三级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 16 本表统计财税(2014)75号以及总局公告(2014)64号项下 “2014年及以后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的优惠,加 速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不再填报: ① 结合会计数据分析填写(第17、19列“正常折旧额”) --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的,按会计折旧额填写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加速折旧方法的,还原成税法最低 年限和直线法填写 --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一次性列入费用扣除的, 也还原成税法最低年限和直线法填写 ② 根据税收金额填写(除第17、19列外的其他栏次)

三级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 16 【例】:A公司2014年3月购买一台打印机用于办公,金额为3000元,并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若适用2014年及以后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如何填报报表? 1.账上列支为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并按3年及5%残值率计提折旧; 2.账上一次性列支为管理费用-办公费

二级附表:资产损失 17 资产损失(财税(2009)57号和总局公告(2011)25号)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要 求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内 容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级附表:资产损失 17 有关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限规定: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时,多缴的税款可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三级附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18 按照货币、非货币、投资、其他资产四类填报税会差异: 货币资产损失: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的特殊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非货币资产损失:有关损失数额较大的规定 --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 增加亏损10%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应有专业鉴定意见或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商业零售企业单笔金额超500万元的损失,应专项申报

三级附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18 投资损失:有关担保、关联交易、股权投资的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指企业对 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 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承担的连带责任,经向被担 保人追索,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 相关的证明材料 --股权投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税 前一次性扣除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进行专项申报,不再上 报国税总局审核

二级附表:企业重组 19 分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其他六类 一般性税务处理税会差异: --填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在会计上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税法上要按公允价值确认的资产转让或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税会差异: --填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的股份支付部分;以及债务重组所得按5年分摊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部分 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且会计上未确认收益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14)116号: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填报第13行

20 二级附表:政策性搬迁和特殊行业准备金 政策性搬迁 --填报纳税人根据总局公告(2012)40号以及公告(2013)11号的规定在完成政策性搬迁的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时填报 --纳税人应区分搬迁收入、支出,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并确认计入本年度的金额,再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特殊行业准备金 --填报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等特殊行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的税会差异调整

一级附表:弥补亏损 21 亏损弥补的相关政策规定: 1.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而且境外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盈利和亏损也不能相互弥补 3.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与减免所得项目所得要分别核算:减免所得项目所得,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免所得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待续)

一级附表:弥补亏损 21 (续) 4.根据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5.根据财税(2009)59号,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合并、分立企业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根据总局公告(2010)20号,税务机关查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根据总局公告(2012)40号,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在发生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的,从搬迁次年度起至完成年度前一年,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一级附表:弥补亏损 21 一 年份由第X年变为前X年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 1.主表第19行﹤0,=该数; 行次变化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 1.主表第19行﹤0,=该数; 2.主表第19行﹥0,=主表第19行-20-21行(20行﹤0的,以0计) 第2列变化 二 第3列变化 第4列变化 三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四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一级附表:弥补亏损 21 【例】:A公司2009年成立,当年亏损额20万元,2010年亏损额50万元,2011年亏损额10万元,2012年盈利额50万元,2013年盈利额16万元,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中包含免税项目所得20万元

税收优惠表概览 22 三级附表6张 二级附表5张 股息红利 资源综合利用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涉农贷款 税基优惠 减免项目所得 抵扣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税额 税额优惠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抵免税额

23 二级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一.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4.其他专项优惠(共9条) 与不征税收入不同的是,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23 二级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1.国债利息收入(总局公告(2011)36号): --要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免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购买的国债,按实际 持有天数、面值、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通过三级附表填列) (待续)

23 二级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续) 3.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财税(2009)122号): ①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3 二级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二.减计收入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国税函(2009)185号)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的10%部分(通过三级附表填报,具体内容不再展开) 2.金融、保险等机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10%的部分(通过三级附表填报,具体内容不再展开) 3.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计的50%部分

23 二级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三.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的150%摊销(通过三 级附表A107014进行填报)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的100%加计扣除额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 计扣除额

23 二级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加计扣除需具备的条件: 签订1年(含)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实际上岗 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定期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级附表:股息红利投资收益优惠 24 股息红利享受免税待遇的相关政策规定: 利润分配 清算分得 减资取得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清算分得 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减资取得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中超过初始出资部分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三级附表:股息红利投资收益优惠 24 股息红利投资收益优惠表的填报要求: 1.被投资企业:全称 2.投资性质:直接投资或股票投资 3.投资成本:投资计税成本 4.投资比例:直接投资填;股票投资不填 5.清算确认的股息顺序:剩余资产先扣除相当于股息所得的部分,再扣除投资成本部分,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6.减少投资比例:应按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的总投资比例 7.撤资或减资确认的股息顺序:取得的资产,先扣除相当于初始出资部分,然后才计算相当于股息所得的部分,计算投资转让所得

二级附表:减免所得项目优惠 2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其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政策)

二级附表:减免所得项目优惠 25 减免所得项目优惠表的填报要求: 1.项目收入:减免所得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2.项目成本:减免所得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3.相关税费: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应分摊期间费用: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纳税调整额: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所得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二级附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6 根据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 理规定》设立和备案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 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 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企业

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 27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地方分成部分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其他专项优惠 应扣减的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 27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1行) 小微企业认定条件 --所属行业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主表第23行) --从业人数按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基础信息表) --资产总额按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计算(基础信息表) --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基础信息表) (待续)

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 27 (续) 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预缴 --2014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符合此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 10%的税率预缴 --本年新办小微企业在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上述标准 时,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标准应停止享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在年度汇 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在预缴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但年 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税

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 27 【例1】:A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14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如何填报A107040? 减征的5%税款=15×5%=0.75(万元) 【例2】:B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14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如何填报A107040? 减征的5%税款=10×5%+10×50%×20%==10×15%=1.5(万元)

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 27 应扣减的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第28行)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属于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形,如何填列? 1.本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额: =1000×15%+(700-500)×50%×25% =175(万元) 2.减免所得项目优惠表第34和35行-技术转让所得 =500+200×50%=600(万元) (填在主表第20行,600万) 3.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表第29行及本表第2行 =(1000+700-600)×(25%-15%)=110(万元) 4.主表产生应纳税额=(1000+700-600)×25%-110=165(万元) 5.本表第28行应该填175-165=10(万元)

二级附表:税额抵免优惠 28 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额的10%部分,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的专用设备,可以抵免;利用财政拨款购置的,不得抵免 企业购置后5年内转让、出租专用设备,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税款;受让方可以按该投资额的10%享受抵免优惠政策 本表实行台账管理,比照弥补亏损明细表进行填报

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29 境外抵免通过1主3附共4张表格进行填报 附表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附表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 附表3: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

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29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 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 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 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否则不得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抵免方式 --直接抵免:企业直接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 所得或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抵免 --间接抵免: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抵免

一级附表:汇总纳税分摊 30 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总局公告(2012)57号)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总分机构共同分 摊,分摊比例为:分支机构分摊50%、总机构分摊25%、财政 集中分配25% --用于分摊的年度应纳税额不包含总机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扣减的预分、预缴的税款 包含总分机构分摊的预缴款项、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按 项目经营收入0.2%计算的税款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 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 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即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 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罚款额)×分配比例)

一级附表:汇总纳税分摊 30 第1-4行 第5-11行 第12-15行 第16行 第17行 得出总机构应补(退)的所得税款 先将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额-抵免税额)从汇总纳税企业应纳税额中剔除 已扣除已缴税款的应纳税额按50%、25%、25%的比例在总分机构间进行分摊 再扣除总分机构本年度已预分、预缴的所得税款 第16行 汇总纳税附表:分配表 --填报各分支机构按照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权重计算的分配比例和税额 Click to add Title 第17行 得出总机构应补(退)的所得税款 最后把境外所得应纳税额部分加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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