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報告人:勞動力發展署 劉署長佳鈞 104年12月3日 行政院第3477次院會 延攬外籍人才 執行情形及後續推動做法 勞動部 報告人:勞動力發展署 劉署長佳鈞 104年12月3日 1 1
簡 報 大 綱 壹、前言 貳、積極延攬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 參、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 肆、留用資深外籍技術人員 伍、需相關部會配合事項 陸、結語 2 2
壹、前言 一、當前人才問題與挑戰 (一)人口結構改變 少子化及高齡化。 晚入早出。 高出低進。 高教擴張。 造成專業人才流出及基層技術勞動力缺乏。 (二)全球化衝擊 各國競逐人才。 國內產業國際競爭。 延攬外籍專業人才十分重要。 3 3
壹、前言 二、國際競才做法 英、美、加、日、星、澳、韓等國及香港發展評點制,以薪資為主、學歷及工作經歷為輔,延攬可帶動重點產業發展或提高事業單位附加價值之關鍵人才。 因應國際趨勢及產業人才質量需求缺口,行政院責成國發會統合,請各部會提出育才、留才及攬才具體措施。 4 4
壹、前言 三、行政院103年4月核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 (一)推動目標之一:「留住及積極延攬人才」,包括: 1.形塑有國際競爭力的移民及就業環境。 2.積極留住及延攬青年人才。 (二)攬才主軸包括2大推動策略及10項措施。 四、留住及延攬外籍人才重點工作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基層技術人才,相關重點工作如下: 1.本部、內政部、外交部及經濟部負責「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停留規定,研議投資、技術移民政策」。 2.經濟部負責「研議以評點制延攬新興國家優秀專業人才來臺就業、創業」。 本部謹就「外國專門技術人才」、「僑外生」及「資深外籍技術人員」三類外籍人才,推動具體留才、攬才措施進行報告。 5 5
貳、積極延攬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 一、現行規定: 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係採積極延攬原則引進,無總量及國內招募限制,並可銜接移民及攜眷居留。外國人可從事專業工作分兩大類: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二)其他專業工作(包括:僑外資事業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等5種工作) 從事其他專業工作,外國人無2年工作經驗及薪資門檻、雇主無資本 額或營業額限制(另有個別專業規範);但從事專門技術工作,外國人及雇 主資格如下: (一)雇主: 1. 需達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或營業額1,000萬元以上 2. 102.7令釋自由經濟示範區事業; 104.5令釋創新新創事業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免除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 (二)外國人: 1.大學畢業需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且月薪須達47,971元 2. 95.9令釋科學園區、企業總部、研發中心;102.7令釋自由經濟示範區、104.1令釋創新新創事業,免除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 6 6
貳、積極延攬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 二、外國專業人員在臺工作現況 (一)99年至103年,在臺工作之外國專業人員人數介於2萬6千人至2萬9千 人間,其中: 1.外國專門技術人員由1萬4千人逐步成長至1萬6千人; 2.其他1萬3千人為補習班及學校老師、演藝、僑外資主管、教練及運動 員、履約人員等。 (二)我國過去10年來,每年移出白領技術人才約2至3萬人,已為人才淨輸 出國。 29,393 16,378 13,015 7 7
三、問題分析及對策 雇主及外國人所遇問題及對策分析如下: (一)雇主 貳、積極延攬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 三、問題分析及對策 雇主及外國人所遇問題及對策分析如下: (一)雇主 8 8
貳、積極延攬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 (二)外國專門技術人才 9 9
貳、積極延攬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 四、策進作為 採評點制,免除雇主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採計學歷、外語能 力、專業能力、配合政府政策等多元審查標準,評點達60點即可 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達到多元延攬人才之目的。 例如 剛成立某甲電子商務公司,資本額偏低,且尚未有營收。 公司於海外延攬已開發數個App之外籍工程師來臺工作,且 具備跨國協調及溝通能力。 經評點,該外籍工程師學歷、外語能力、專業能力、配合政 府政策得分符合60點門檻,可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 雇主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 外國專門技術人才評點制 10 10
參、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 一、現行規定: 僑外生區分為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等3類。 僑外生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留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依下列資格及標準,採「評點配額制」申請許可;一定薪資以上者,免評點。 單一國籍無戶籍僑生視為本國人,免申請工作許可。 僑外生留臺工作,申請資格及標準: (一)雇主:需達資本額500萬元或營業額1,000萬元以上。 (二)僑外生:採評點制申請,計有評點學歷、工作經驗及薪資等8項,得分須逾70點;月薪達47,971元以上則無需評點。 11 11
參、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 二、僑外生在臺工作現況 (一)最近3年僑外生留臺工作人數逐年增加,尤其103年7月實施僑外生評點制 後,人數約為102年931人次之2倍。 (二)評點制留臺多為應屆畢業生,主要來自馬來西亞、印尼、越南,在臺從事 商業、製造業及營造業專業人員及工程師等工作,有助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僑外生循一般資格留臺工作,受聘薪資需達47,971元以上,另循僑外生評 點制之受聘薪資平均31,354元,皆高於103年我國大學畢業初任專業人員 平均薪資30,449元。 (四)103年畢業僑外生約5,800人,留臺工作1,724人次,留臺人數不及畢業人 數3成,應採取其他積極措施留下。 12 *僑外生畢業人數及留臺工作人次含外國學生、港澳生及僑生三類對象;另留臺工作人次不含免許可之僑生 12
參、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 三、問題分析及對策 雇主及僑外生所遇問題及對策分析如下: (一)雇主 13 13
參、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 (二)僑外生 14 14
參、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 四、策進作為 採評點制,免除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採計學歷、擔任職務資格、華語及外語能力等4項,得分達60點可留臺工作,落實留才政策目的。 取得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高職建教僑生及海青班學員,將比照大學畢業僑外生適用評點制。 例如 本地乙公司擬拓展東南亞業務,欲延攬某在臺大學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但資本額及營業額偏低,無法僱用。 經評點,該僑外生符合60點門檻,乙公司即可僱用,留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 雇主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 僑外生評點制 15 15
肆、留用資深外籍技術人員 一、外籍勞工引進現行規定 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社會發展需要,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工作適度引進外籍勞工,主要規範如下: 採補充性及限業限量原則引進。 從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機構看護、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等工作。 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規定: 外籍勞工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期滿不得再入國工作。 但外籍家庭看護工自力學習或專業訓練,有特殊表現,符合本部所定資格者,得延長為14年。 外籍勞工未銜接移民政策。 16
肆、留用資深外籍技術人員 二、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現況 (一)外籍勞工在臺人數至104年10 月底計58萬5,650人。 (104年10月底) (一)外籍勞工在臺人數至104年10 月底計58萬5,650人。 (二)外籍勞工工作逾9年約3,500 人。 在臺人數按累計工作期間分 (104年6月底) 註:上開統計人數不含行蹤不明外勞48,433人。 17
肆、留用資深外籍技術人員 三、問題分析及對策 (一)雇主 (二)資深外籍技術人員 18
肆、留用資深外籍技術人員 四、未來做法: 已在臺工作逾一定期間以上、具一定技術之外籍勞工,因其對臺灣經濟社會發展具貢獻,規劃建立資深外籍技術人員評點制,由原聘雇主申請轉為資深外籍技術人員留下在臺工作。留臺工作5年後,得申請永久居留及歸化,銜接移民制度。 (一)申請資格標準:預定104年12月底前完成法規修正。 1.雇主:目前或曾聘僱該外籍勞工之業者 2.外籍勞工:含產業外籍勞工、看護工及幫傭。 (1)在臺工作逾9年以上、無違反我國法令情節重大。 (2)評點項目:華語能力、專業訓練或技能證照、配合政府政策等,評點得分達60點即可留臺。 (二)申請方式:需由雇主提出申請。外籍勞工經評點合格,核發資深外籍技術人員聘僱許可。 (三)預期效益:參考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申請者,約佔具備資格者7成,評點制實施預計每年約1,000人留臺。 19
肆、留用資深外籍技術人員 五、策進作為 採評點制,由原聘雇主申請,評點華語能力、專業訓練或技能證照、配合 政府政策等項目得分達60點,即可留臺,落實擴大留才之目的。 例如: 丙公司為全球知名的專業機械設備製造商,已聘僱某菲律賓 籍勞工達11年,且該勞工假日前往學校修讀語言課程。 現行規定工作滿12年就不能再來臺工作,該菲律賓籍勞工轉 而至韓國公司工作,老闆抱怨楚才晉用。 經評點,該菲律賓籍勞工其華語能力、專業訓練或技能 證照、配合政府政策等項目得分達60分,可轉為資深外 籍技術人員,留臺從事基礎技術工作。並在連續工作居 留滿5年後,得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我國籍。 原雇主提出申請 資深外籍技術人員評點制 20 20
伍、需相關部會配合事項 外籍人才之國外專業證照、訓練證明、專利、著作、創作或比賽獎項等專 業能力證明,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證外,並需配合推動以下事項: 21
陸、結語 一、政策及法規將朝向彈性及多元方向辦理 全球人才移動自由化方興未艾,各國競逐人才 激烈程度不同以往,外籍人才之政策及法規,當配 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社會對技術移民接受度 的轉變,朝向彈性及多元方向調整。 二、積極留下及延攬所需專業及技術外籍人才 配合國家重點產業及社會發展,留下及延攬符 合我國所需的關鍵人才及技術人員,以提升國家及 產業全球競爭力。 22 22
簡報結束 23 23
附件、僑外生來臺就學管道與留臺工作居留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勞動部、僑委會 *就業服務法第79條:「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僑外生評點制: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1條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