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通識 B1基本概念 使用指引 教材說明: 危害通識相關知識介紹。 教材目的: 藉由本課程之學習,使上課學員對實驗場所及校園中的危害通識有一定程度之認識。 ※種子師資培訓營教師授課提醒: 教材對象 1.非安衛相關業務及安衛相關業務之教師與行政人員 。 2.大專院校及高工高職實驗室研究助理與學生。 使用本教材前,請講者先行閱讀以下說明 1.本教材製作、修訂於104/4/12。 2.本教材依據104年度教育部”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知能提昇暨教育訓練推動計畫”製作,部分投影片對象為高工高職同學,全部投影片對象為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自然科、實驗室相關教師與校內行政人員。 3.本教材主要以教育部100年校園環境與安全衛生計畫-危害通識教材(大仁科技大學馮靜安老師製作)為主,「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推廣與知能測驗計畫」102年度危害通識教材為輔進行修編,主要修編方向為依據103年新頒布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修改投影片以符合現行法規。 4.本教材不以前後段投影片以區分聽講對象,而以A.是否顯示隱藏投影片,B.由講者視對象決定各投影片講解深淺度的方式,以適用不同之聽講對象。如聽講對象為高中高職同學,則隱藏投影片部分講者可略過不提,而在講授其他投影片時可將焦點置於1.教導同學們瞭解標示、安全資料表之內容;2.向同學們說明未來如他們身為雇主,除自身瞭解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內容外,還必須依照危害通識之規定,確認其下屬勞工使用之危害化學品,於容器及工作場所中有符合規定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並必須制定、執行危害通識計畫,以確保勞工知悉工作場所中危害性化學品之特性;3.如同學們未來成為化學品之製造商、供應商與輸入商,則其必須為其所銷售的化學品製作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提供購買者,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不在本課程講授範圍內,有需求之同學們外來需研讀國家家標準CNS15030等資料以瞭解其方法。 5.如聽講對校為各級老師與行政人員,則講者可視對象身分,選擇適當的隱藏投影片以補充課程內容(第陸章部分可考慮略過不提),並必須向聽眾說明,其雖非職安法規中的雇主,但在法令上可能具備現場作業主管之身分,故除本身能瞭解化學品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內容以保護自身安全與健康外,亦須注意在其管轄區域內,相關實驗、實習事項是否符合危害通識規則之要求,若因有所疏失導致學生受害,雖因學生多半不具勞工身分,雇主或許並不會被列為職安法之處罰對象,但含現場主管到雇主有可能遭到刑法276條,執行業務過失刑責之處罰(其刑責較職安法更重),不可不慎。 6.使用本教材之講師可依據現場狀況與時間,選擇投影片使用;若教學對象與104年度計畫有所差異,講師可依自身需求,擷取所需部分投影片重新組合排列,應用於不同對象、場合之教育訓練。 7.一般所謂之危害通識,指的是勞動部職安署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實際上環境保護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亦訂有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103.11.10),兩者於化學品標示與安全資料表部分規定基本相同,有一明顯差異為CNS15030中第27項危害分類水環境危害物質於僅存於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中並無,但為求講解之全面性,坊間危害通識相關講義即使文中未提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亦會一併說明水環境危害物質之圖式等相關事項,本講義亦同。
內 容 壹、認識危害通識 貳、危害性化學品定義及分類 參、標示 肆、安全資料表 伍、危害通識計畫 陸、日常生活之危害通識 柒、結語 內 容 壹、認識危害通識 貳、危害性化學品定義及分類 參、標示 肆、安全資料表 伍、危害通識計畫 陸、日常生活之危害通識 柒、結語 ※通過培訓營認證教師使用此教材授課之教學說明: 初階(國民中小學)p1~p7、p16~25、p64~70 中階(高中/工/職) p1~p7、p8~57、p64~70 進階(大專校院) p1~p70
壹、認識危害通識
以下有些問題想請問您 您看過這些圖案嗎? 上面這些圖案你在哪看過?加油站?油罐車?藥用酒精瓶?沒啥印象 您覺得他在告訴您什麼訊息?好看?警告有毒?會著火 會著火!你會怎麼處理? 萬一發生火災你會使用何種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還是用水滅火? 你看過右上角這一個圖式嗎?在哪裡看過呢?你覺得紅色,還有裡面的圖案在告訴你什麼樣的訊息呢?(等待學生回答)一般你會將這些貼有這個標籤的藥品放在哪?陰涼的櫃子裡還是太陽底下? 如果發生火災你會怎麼處理? (1)萬一在實驗室有小火發生時 (2)萬一在一般道路上有槽車翻覆因洩漏而引起火災(或毒氣外洩)時, 遠離火源 放到陰涼處
危害通識 什麼是危害通識? 為什麼要知道危害通識 校園裡的危害通識 日常生活裡的危害通識 這一份教案將說明新的危害通識規則,為什麼需要瞭解危害通識,一般危害通識在校園裡何處發生,一般日常生活中與危害通識之相關性。
什麼是危害通識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危險物及有害物 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勞工知的權利 提升一般民眾安全意識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害通識規則制訂過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12.28訂定發布「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 。 補充 危害通識規則制訂過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12.28訂定發布「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10.19 重新制訂『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勞動部103.06.27重新制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我國為第二個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的亞洲國家,世界第三。 我國於民國81年就制訂危害通識規則,至96年因應國際趨勢,實施GHS制度,新修訂危害通識法規,新法規名稱為『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103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危害通識再度修正與更名為「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至「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0145 7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01 45945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 0145952 號令發布第 2 條第 1 款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46707 號公告指定第 2 條第 2 款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 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一千零八十九種(含其混 合物),自一百年一月七日起適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86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稱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示 第三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第四章 附則 .安全資料表 新修訂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包含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標示,第三章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第四章 附則;第三章通識措施包含安全資料表、危害通識計畫、危害化學品清單及教育訓練,這四項必要措施維繫整個危害通識的架構,缺一不可。 .安全資料表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化學品清單 .教育訓練
補充 規則用詞定義 一、製成品: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或依特定設計,而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性化學品之物品。 二、容器: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性化學品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三、製造者:指製造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廠商。 四、輸入者:指從國外進口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五、供應者:指批發或零售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成品: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或依特定設計,而其最終 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 釋放出危害性化學品之物品。 二、容器: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 可盛裝危害性化學品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 操作系統。 三、製造者:指製造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廠商。 四、輸入者:指從國外進口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五、供應者:指批發或零售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哪些物品不適用危害通識規則 1.有害事業廢棄物。 2.菸草或菸草製品。 3.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4.製成品。 5.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6.滅火器。 7.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因風俗民情,我國目前暫不將一般消費者之有關事項納入危害通識規則中,仍以工作者為主。一般民生消費用品均不適用。包括1.有害事業廢棄物。2.菸草或菸草製品。3.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4.製成品。5.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6.滅火器。7.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4 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貳、危害性化學品定義及分類
危害性化學品的定義 危害性之化學品(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2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 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國家標準CNS 15030之危害分類
國家標準CNS 15030之危害分類(續) 第27類環境危害在危害通識規則中並無,而是存在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中。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危害性化學品之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必須製作標示,在提供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時一併送交;而雇主則須將該化學品之標示提供給勞工,以使其能了解化學品之危害狀況。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 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 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 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 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性化學品無法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 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第 11 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於容器上予以標示。 前項標示,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參、標示
危害性化學品容器標示 化學品容器上的標示包括兩部分: 危害圖式 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6.27)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性化學品無法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17
危害化學品容器標示(續) 名稱 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 這是一個包裝標示的範例,包含危害物名稱,危害物的所有圖式,圖式的位置可以一字排開,或者放置於顯眼易見的地方。危害成分,若有危害性化學品都需要放入名稱,有少數幾項需超過1.0%或者0.1%者,就需要被列出。危害警告訊息與危害防範措施均為條例式,在紫皮書中均有說明。最後一欄為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廠家電話以便緊急危害發生時之聯絡。 補充說明: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6.27)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性化學品無法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危害性化學品圖式 圖式 形狀: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 白底+紅邊+黑色符號易於辨識危害特性 圖式不含文字,各國通用 大小:須能清楚辨識 圖式為黑色圖式,紅色的邊,白色的底。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6.27)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性化學品無法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第 7 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 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 寬度。
圖式類型(GHS) 象徵符號 爆炸-炸彈 毒性-骷髏頭 易燃-火焰 氧化性物質-物質燃燒 健康危害-人體 腐蝕-腐蝕手及金屬 爆炸-炸彈 毒性-骷髏頭 易燃-火焰 氧化性物質-物質燃燒 健康危害-人體 腐蝕-腐蝕手及金屬 加壓氣體-氣體鋼瓶 警告-驚嘆號 水環境危害-枯樹死魚 九種危害圖式,依照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所規定,火焰,外焰7內焰5,圈圈上一團火焰,這表示氧化性的物質,氧的元素符號為O,即是此圖式的圈圈。炸彈爆炸,是指爆炸性物質;腐蝕的圖式是一個化學品低到手,或者物質表面會凹一個洞,表示腐蝕性物質,氣體鋼瓶,很容易判別該氣體鋼瓶為高壓氣體鋼瓶;骷髏與兩根交叉骨表示有毒的物質;環境危害圖式為枯死的樹與死亡的魚。健康危害是一個人形有一個毒害在心中展延開來,驚嘆號,表示健康危害不是很嚴重,以驚嘆號為圖式。 補充說明: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的圖式僅有八種,少掉了GHS與CNS15030中的”水環境危害”圖式(也就是CNS15030-27的部份) 原因應該是單純的環境危害是屬於環保署的範圍,不在勞動部的管轄範圍內 水環境危害圖式來自”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6.27) 第 7 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103.11.10) 第 3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 ○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 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 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訊息內容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 三○所列各項危害特性。 (五)危害防範措施:依危害物特性採行污染防制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供應商即輸入毒性 化學物質之運作人。 前項標示如其危害物質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規定 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 示語。 第 4 條 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 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20 20
九大類危害運輸圖式(CNS 6864 Z5071) 1.運輸之分類,仍然依照聯合國交通運輸委員會之規定。 2.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3.12.31)”第84條及相關附件。 需要注意的是,依本條內容,道路交通規則安全規則的”危險物品”的分類是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附表二(文字內容等同舊危害通識的危險物分類)的規定,而運送危險物品的車輛所需攜帶的安全資料表,格式需依照”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GHS)之格式,而車上所需標示的圖示,則依照CNS 6864 Z5071(等同舊危害通識,非GHS)的規定。 3.故交通法規中有關這部分的規定,若以職安或環保的角度來看,是新舊混編的狀態。 4.故運輸業,例如化學槽車、液態瓦斯鋼瓶運送車等,仍繼續使用本投影片中的圖式,而未改用紅框、白底、黑圖案、無文字數字的新圖式。 5.道路交通規則安全規則中有關勞動部法規的部分文字,仍未隨著勞動部組織變更、法規修訂而更新。例.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仍未更新為”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內容 必須以繁體中文標示,必要時以外文輔助 名稱﹕化學品的名稱,若為純物質即為該物質名稱 危害成分:若化學品為純物質則同名稱;若為混合物,則標出化學品中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警示語:分為「危險」與「警告」兩種 危害警告訊息﹕顯示化學品可能的危害,例.可能致癌 危害防範措施:顯示避免化學品危害的方法,例.置於通風處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對化學品有疑問時,可撥打電話洽詢 重點提示: 1.內容以文字敘述化學品的名稱、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等資料,提供基本的化學品危害相關資訊。 2.警示語:分為「危險」與「警告」,在危害類別表中明定各類別下各次類別應標示危險或警告(危險危害等級高於警告),若化學品具備兩類別以上的危害特性與警示語,此處僅需標示危害等級較高者。3.化學品廠商的基本資料部份,購買化學品時需注意此處廠商是否確實填寫 4.對於自身使用的化學品,需詳細閱讀、瞭解標示(圖式+內容)所提供的訊息,並採取相對應的實驗室安全衛生手段。 如有可能,亦應瞭解實驗室中他人化學品標示中內容的敘述,以備不時之需。** 補充說明: 1.危害通識中,只說「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並沒有說簡體中文不行,不過依中華民國的法律精神,提到中文二字是不包括”簡體”的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6.27)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性化學品無法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22
容器標示範例 這個為勞研所的標示範例,苯的危害圖式有三種,易燃,驚嘆號與健康危害,警示語為危險。其他都可以參考紫皮書或安全資料表。
標示注意事項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於容器上予以標示。 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針對最後一項可以多加說明,因學校實驗室常見小容積藥品,容積低於100毫升,容器面積不足以放入所有標示內容,故依法可僅標名稱、危害圖式與警示語,其他資訊則另由安全資料表獲得。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 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 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 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 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性化學品無法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 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第 6 條 雇主對前條第二項之混合物,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前項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 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混合物分類標準,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 性等物理性危害,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第 10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 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 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 辦理。 第 11 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於容器上予以標示。 前項標示,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補充 混合型標示(交通、職安、環保) 這是一個外包裝(運輸包裝)與內包裝一起印製的標示,可能為大型容器,內外包裝印製在同一張紙上,可免除貼兩次的時間,並可一目了然運輸與內包裝的圖式不同。
免標示之容器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最後一項為學校實驗室常見之狀況,自行分裝,調配之化學品依該項規定,不須進行相關標示(實際上也有困難),但必須向聽眾強調,自行分裝、調配之化學品,至少須於容器上標明內容物名稱與濃度,絕不可因調配、使用者知曉其內容而不做任何標示,以免日後成為未知化學品,而無法利用與處理。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8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 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四、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
可設立公告板以代替標示之容器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導管或配管系統。 補充 可設立公告板以代替標示之容器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導管或配管系統。 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輸送裝置。 本投影片狀況在一般校園少見,但在業界常會發生。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9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 標示有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 ,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一、裝同一種危害性化學品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 、計量槽或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 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事項。
肆、安全資料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安全資料表 (Safety Data Sheet, SDS) 補充說明: 1.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6.27)將過去我國法規”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改為與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中” Safety Data Sheet (MSDS)”相同之安全資料表。 2.安全資料表又被稱為”化學品說明書”,或是”化學品身分證”,內容記載與該化學品之安全衛生資訊,為使用該化學品人員在使用前必須閱讀之資料。 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危害性化學品之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必須製作安全資料表,在提供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時一併送交;而雇主則須將該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提供給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6.27)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第 13 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 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前項化學品,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有科學資料佐證外,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混合物分類標準;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化學品說明書、化學品身分證 29
安全資料表 供實驗人員查閱化學品相關的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的資料表 共十六個項目(見後頁) 通常為A4大小的紙本或電腦檔案 依法化學品製造商或供應商需提供安全資料表給予化學品購買者 補充說明: 1.今日許多化學品供應商是以光碟片中的電腦檔形式提供安全資料表,而法規中亦並無要求安全資料表於工作場所中並須以紙本的形式存在之故規定。 2.問題是停電時怎辦? 停電時要如何符合“安全資料表應置於容易取得、閱讀之處所”的要求? 使用筆電或不斷電系統是一個方法,但以學校實驗室而言,可能印出紙本比較合適。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6.27)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第 13 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 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前項化學品,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有科學資料佐證外,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混合物分類標準;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安全資料表內容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二、危害辨識資料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緊急事故 三、成分辨識資料 十一、毒性資料 四、急救措施 五、滅火措施 六、洩漏處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八、暴露預防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十一、毒性資料 十二、生態資料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十五、法規資料 十六、其他資料 緊急事故 處理資訊 危害發生 處理方法 1.安全資料表有16項欄位,這16項欄位以緊急事故處理資訊之物品與廠商資料、危害辨識資料、成分辨識資料;危害發生處理方法之急救措施、滅火措施、洩漏處理方法;如何預防事故發生之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暴露預防措施、物理及化學性質、安定性及反應性、毒性資;及其他可應用之資料包含生態資料、廢棄處置方法、運送資料、法規資料及其他資料。 2.我國法規安全資料格式規定於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第12條之附表四中。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 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 外文。 其他可應用 資料 如何預防 事故發生
一、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化學品名稱: 其他名稱: 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電話: 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安全資料表第一個欄位為化學品與廠商資料,其中『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欄位對於研發新產品或新製成,是一個很好的參考欄項,以免使用錯誤,釀成大禍。在每三年重新檢視MSDS時,需特別注意緊急聯絡電話是否有更動,以免發生意外需要緊急聯絡電話時,無法取得聯繫。 投影片中安全資料表為勞動部職安署”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站之氧氣安全資料表範例,故廠商電話、地址為空白,但學校向化學品供應商購買化學品並索取安全資料表時,需特別注意該處廠商是否確實填寫。
二、危害辨識資料 化學品危害分類: 標示內容: 其他危害: 二、危害辨識資料,包含標示內容之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與標示要求之內容相同。
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 混合物: 中英文名稱: 同義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 危害成分(成分百分比) : 化學性質: 危害成分之中英文名稱 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混合物之成分辨識資料,只要符合下一投影片之表的濃度,均需標示其物質中英文名稱與濃度(以百分比)標示。
補充 危害物成分 健康危害分類 管制值 急毒性物質 ≧1.0%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第1 級 ≧0.1% :第2 級 致癌性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須考量物質為純物質或混合物。若為混合物則應將主要化學物質個別之中英文名稱分別列上,但達到右表管制濃度之物質不論濃度均應列出。 化學式則指個別之標準化學結構式 含量以個別之百分比表示之。 在此危害物質成分須考量物質為純物質或混合物。若為混合物則應將主要化學物質個別之中英文名稱分別列上,但達到右表管制濃度之物質不論濃度均應列出。
四、 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吸 入: 皮膚接觸: 眼睛接觸: 食 入: 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 對急救人員之防護: 吸 入: 皮膚接觸: 眼睛接觸: 食 入: 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 對急救人員之防護: 對醫師之提示: 急救措施為給發生危害時緊急處理的方法,對急救人員,對醫師的提示,這些資料對於急救救護有很大的幫助 在工作環境受到危害物質污染送醫時,需將物質安全資料表帶入醫院,或者清楚知道為何種物質,以提供醫師查閱,進行緊急危害的處理,已降低醫療的困難。 關於暴露途徑會影響到急救的方法,吸入是毒物進入體內最快的途徑,其次是眼睛或者食入,皮膚接觸還需看該物質是否親油性較高。
五、 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 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 特殊滅火程序: 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裝備: 當發生火災爆炸時,需要知道的一些訊息。適合用哪種滅火劑,或者在消防急救時,可能發生爆炸或者其他化學物質釋放所產生的特殊危害,或者該物質需要特殊的滅火程序,消防人員需要之特殊防護裝備,在這一個欄位中,清楚說明。
六、 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應注意事項: 環境注意事項: 清理方法: 洩漏處理方法,是指個人應注意事項,若洩漏時環境應注意的事項,及洩漏之後該如何清理,清理之後的廢棄物該如何處理。 在工作場所的洩漏處理,需特別注意通風,若有著火依照滅火措施實施滅火程序,清理工作一定要受過專業訓練者方可實施清除工作。洩漏處理,往往在清除時,容易忽略個人防護的工作,更需特別注意防範。
七 、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 儲存: 危害化學品進入工廠內(實驗室內)該如何處置,該如何儲存,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空間來安置這些危害物,是否需要嚴禁煙火,是否要有一個陰涼處放置這些危害物,這些相關資料都會放在這個欄位中。
如氧氣,該如何設計一個適合操作氧氣的工作環境,或者再使用這些高壓氣體鋼瓶時,該如何使用;在MSDS中並說明儲存時,該注意的相關事項。在第七個欄位都清楚表明。
八、 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 控制參數: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 個人防護設備: 呼吸防護: 手部防護: 度/最高容許濃度: 生物指標: 個人防護設備: 呼吸防護: 手部防護: 眼睛防護: 皮膚及身體防護: 衛生措施: 暴露預防措施,有些控制參數,對於工廠裡控制這些危害物質之暴露量進行管控,並對個人防護具做一些適用上的說明,個人或環境衛生措施,均在此欄位中標明。
TWA(Time-Weighted Average) 係指在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覆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於有不良反應。 STEL(Short-Term Exposure Limit) 係指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或慢性不可逆之組織病變,或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CELING 係指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的暴露,以防勞工產生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若容許濃度有註明「皮」字,表示物質易從皮膚、粘膜滲入體內。若容許濃度有註明「瘤」字,表示此物質經證實或疑似對人類會引起腫瘤之物質。係指大多數勞工暴露在相當於容許濃度之化學物質環境下,可預期正常勞工在此暴露下之生物指標值(血液、尿液、呼出氣體、毛髮或指甲中的濃度)。若某位勞工在不同工作場合所測得的生物指標濃度,或一群勞工中大多數生物樣本濃度高於生物指標值,應立即找出造成之原因與採行適當之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具,包括呼吸防護、手部防護,眼睛防護及皮膚及身體防護,依照該化學品的危害進行最後一道防線的防護,使用個人防護具。例如呼吸防護具,該使用粉塵還是濾毒罐在物質安全資料表中都會記載。
九、 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 氣味: 嗅覺閥值: 熔點: pH值: 沸點/沸點範圍: 易燃性(固體、氣體): 閃火點: 測試方法:(開杯或閉杯) 分解溫度: 自燃溫度: 爆炸界限: 蒸氣壓: 蒸氣密度: 密度: 溶解度: 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 揮發速率: 閃火點:對於該危害物之物理及化學性質的瞭解,有助於使用與管理。係指能使易燃液體蒸發或揮發性固體昇華所產生的混合空氣,一接觸火源 (如明火或火花) 就產生小火的最低溫度,可用 ℃ 或 oF表示。此溫度是以密閉測試系統 (稱為閉杯法,即 “closed-cup”)或非密閉測試系統 (稱為開杯法,即 “open-cup”) 測得。一般而言,用閉杯法測得的數據會較開杯法低,而在相同的測試方法下,閃火點愈低表示其蒸氣愈容易引燃,故火災的危險也愈大。 爆炸界限:可分為爆炸下限 (即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及爆炸上限 (即 Upper Explosion Limit;UEL),係指若氣體或蒸氣或可燃性粉塵在空氣中的濃度界於此二者之間,一旦有火源,便可能引起火焰延燒 (propagation) ,在密閉空間或特殊條件下可能引起爆炸,因此,爆炸界限亦即燃燒界限。氣體或蒸氣爆炸界限的濃度單位以 「%」表示,意指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所佔的體積百分比濃度;而粉塵爆炸界限的濃度單位以“ g/m3” 表示,係指粉塵在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的重量多寡。在 UEL 以上,氣體或蒸氣或粉塵的含量太多,空氣中的氧氣無法支持其持續燃燒,而在 LEL 以下,則可燃物 (即 氣體或蒸氣) 或粉塵太少,又不足以持續引起燃燒。爆炸下限愈低或爆炸範圍愈大,則火災爆炸的危險性就愈高。 溶解度:係指在20 ℃下,飽和溶液中該物質的重量百分比濃度,單位為 % 。也就是 100克溶劑中,可溶解該物質的克數。一般而言,會以對水的溶解度為主,若為其他溶劑,則需註明清楚。在火災及外洩等緊急狀況下,水中溶解度可作為選擇滅火劑及清理外洩的參考。 揮發速率:係指物質在空氣中蒸發(揮發)的速率,一般是以與乙酸丁酯自空氣中蒸發速率的比值來表示,沒有單位。當空氣中存有危害性的液體或霧滴氣膠時,可用揮發速率來預估蒸氣產生危害的速率。揮發速率愈高,愈快能形成足量的蒸氣而導致吸入性傷害,同時也愈有機會達到爆炸下限引起災害。
自燃溫度:物質不接觸火焰而能自行燃燒的最低溫度。大部份化學品加熱時會分解,自燃溫度為化學品藉由分解開始燃燒時之溫度。對一些特殊物質而言,因所使用的測定方法不同,可能會有上百度 ℃ 的差異。為避免火災爆炸危害,物質的貯存與操作必須低於自燃溫度。 分解溫度:係指當物質進行分解成兩個以上較簡單物質之最低溫度。例如到達 1300 ℃時,甲烷會分解產生碳黑及氫氣。 蒸氣壓:係指20 ℃或其特定溫度下,密閉容器中液體或揮發性固體 (例如碘) 表面的飽和蒸氣所產生的壓力。單位以毫米汞柱 (mmHg) 或 psi 表示。 蒸氣(氣體)比重 (空氣=1):係指一定體積的蒸氣或氣體重量與同體積空氣重量的比值,沒有單位。可用下列公式計算:蒸氣比重 =蒸氣或氣體的分子量 / 28.8,若蒸氣比重大於 1,表示此物質比空氣重,如氯、二氧化碳;若小於 1,如氦、甲烷,則意謂其比空氣輕。例如蒸氣比重大於 1者,往往易在下方沈積,沿著地面傳播,很可能發生回火,使原已控制的火場再度起火。 液體/比重 (水=1):係指在特定溫度下,某體積之物質的重量與等體積4 ℃水重的比值,沒有單位。對於不溶於水的物質,若比重大於1,則會沈在水底;反之,則浮於水面。例如乙醚, 若起火時,用水滅火根本無效,因為乙醚不易溶於水又比水輕 (比重約0.7),會浮在水面上,無法隔絕與空氣的接觸,自然不能滅火。 嗅覺閾值:係指臭味的最低嗅覺濃度,一般會以嗅覺閾值為基準,來劃分臭味強度等級,各種惡臭味的臭味強度超過2.5~3級即認為大氣受到惡臭污染。 辛醇/水分配係數( log Kow ):辛醇/水分布係數之對數值 (log Kow) 是毒性化學物質親脂特性的指標之一,以生理學角度而言,親脂性高的毒性化學物質有較高與血漿蛋白結合的能力,同時也增加其儲存性 (如蓄積於脂肪組織) 與不易代謝、較難排泄 (水溶性低而不易排除) 等特性。
十、 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 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 應避免之狀況: 應避免之物質: 危害分解物: 安定性及反應性,此欄位充分說明在使用中之安定性質,與他種化合物之反應性,及可能在製程中產生的特殊危害反應,或者在製程中可以避免的狀況,均可在此欄位中說明。
十一、 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 症狀: 急毒性: 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毒性資料,在物質資料表中傳達的是危害物對生物體的毒性效應,包括暴露途徑、症狀、急毒性、慢毒性或者長期毒性。 其中對暴露途徑做一說明與區隔,不同暴露途徑所造成的毒性反應也不同。 半數致死劑量(LD50):係指給予試驗動物組群一定劑量 (mg/㎏) 的化學物質,觀察14天,結果能造成半數(50%)動物死亡的劑量稱為 LD5 0 (Median Lethal Dose)。單位為mg/kg,分子為物質的量,分母為試驗動物的體重,表示每公斤試驗動物所暴露物的量有多少。由於實驗結果會因試驗動物種類及試驗方法而異,因此在 LD50 的數據後註明了試驗動物的種類以及物質進入動物體內的方式 (如餵食、靜脈注射、腹腔注射或反膚接觸等)。 半數致死濃度(LC50):係指在固定濃度下,暴露一定時間 (通常1~4小時)後,觀察14天,能使試驗動物組群半數(50%)死亡的濃,亦即Median Lethal Concentration。單位為ppm,顯示試驗動物在每立方公尺空氣中吸入了多少立方公分數的物質。同樣的,在LC50數據上也註明了試驗動物的種類、暴露時間等。
十二、 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 持久性及降解性: 生物蓄積性: 土壤中之流動性: 其他不良效應: 生態資料,對於生態所造成的毒性為何?或者是該危害物是否有持久性,或者可降解,甚至有生物蓄積性,這些現象對於環境生態都有負面的影響,另外也需要萬一在土壤中被吸收後,在土壤中的流動性也需要知道。另外其他對生態有影響的不良效應,在此欄位均有說明。
在持久性上會針對他在空氣、水表面、地下水及土壤中的半衰期,可以透過半衰期來了解毒物的降解與持久性。所謂的半衰期,是只危害物流佈到環境中,經過依段時間濃度衰減為原濃度的一半時,稱為該段時間為半衰期。
十三、 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包含若有剩餘、過期等多餘危害物質時,該如何處置,或者是洩漏之後處理的廢液或者吸收物質該如何處理,都可以在此查詢到相關資料。 像氧氣,基本上安全的氣體,只是成裝的容器是高壓氣體鋼瓶,所以有固定存在的風險。其廢棄物的處理方法就是釋放到大器中,鋼瓶需要檢查與回收。
十四、 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運輸名稱: 運輸危害分類: 包裝類別: 海洋污染物(是/否): 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四、 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運輸名稱: 運輸危害分類: 包裝類別: 海洋污染物(是/否): 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運送資料,依照國內道路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需對運輸危害物質的交通工具與運輸人員進行一些相關規定。例如槽車需依照CNS6864規定,在車子的後面左右兩邊貼上一張白底紅邊的該危害物的聯合國編號,與其運輸名稱。並在左右兩邊與後邊標示危害分類之圖式;另外特別注意的是海洋污染物,很多物質跨國運送,是不能使用飛機當運輸之交通工具的,所以對於海運之海洋污染特別的關注。
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法規資料,說明該危害物牽涉到哪些法規規定,需要依照該法規建立管理制度。基本上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通識規則,若有運送資料一定也會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 製表者單位 名稱 地址/電話 製表人 職稱: 姓名(簽章) : 製表日期 其他資料,這寫需要寫下參考文獻資料,尤其是新的議題。至於製表人等需三年一次校對更換物質安全資料表,所以製表人及製表日期,均需要標明,並註明修訂版次。
1.製表日期需隨更新版次亦需要更新。另外國內均使用工研院或政府單位提供的安全資料表,若為純物質在使用上還不至於有太大的問題,但混合物均需要做測試,使用銜接原則均需注意。若廠商提供,務請他們自行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2.最後一欄備註為實際在安全資料表中,特別是政府單位所提供之版本中常見,但該欄並未列於法規之安全資料表格式要求欄位中。
安全資料表注意事項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 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時,須提供勞工該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 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 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 外文。 第 13 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 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前項化學品,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有科學資料佐證外,依國 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混合物分類標準;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 等物理性危害,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安全資料表注意事項(續) 如不同種類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14 條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 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 第 15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 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 16 條 雇主對於裝載危害性化學品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指定經相關訓練之 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搬運、 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第 17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 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安全資料表來源 化學品製造商、供應商提供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全球化學品調和制度網站 化學品供應商、製造商網站 外國網站資料 其他單位或人員提供 http://www.ilosh.gov.tw/ http://ghs.osha.gov.tw/ Cornell university Ecogopher epa fact sheets 北京化工研究院國際化學品安全卡(簡體中文版) Hazardous chemical database Instant chemical hazards & safety data Oxford univeristy Siri msds Vermont siri msds - site two Sigma 公司 Exxon 公司 默克 (Merck) 化學公司化學物質資料庫 美國ACROS公司資料庫 化學毒物資料庫 (Haz-map) 化學毒物資料庫 (Toxnet) 安全資料表來源 1.依法化學品製造商、供應商、輸入者必須提供購買者安全資料表。 2.同時亦可從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部全球化學品調和制度網站等單位網站資料取得,許多化學品供應商、製造商網站或是外國安全衛生相關網站亦有提供。
補充 國家安全、商業機密與安全資料表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而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如危害成分屬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中急毒性物質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等項目時,不得申請保留。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18 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而保留 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 供應者名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證明。 二、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對策。 三、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評估。 四、該商品中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危害性分類說明及證明。 前項危害性化學品成分屬於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下列級別者,不得 申請保留上開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揭示: 一、急毒性物質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 二、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一級。 三、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四、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六、致癌物質。 七、生殖毒性物質。 八、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一級。 九、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一級。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事務,於核定前得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業務或醫師、緊急應變人員為緊急醫療及 搶救之需要,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提供安全資料表 及其保留揭示之資訊,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前項取得商品營業秘密者,有保密之義務。
伍、危害通識計畫
雇主應採行之危害通識措施 為使勞工知悉化學品之危害,雇主應採行以下措施: 1.訂定、執行危害通識計畫。 2.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3.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4.使勞工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5.其他應採行之必要措施。 說明: 就對雇主之要求而言,前述章節之要求內容為雇主必須提供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勞工相關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由化學品之製造商、供應商、輸入者提供),但有提供並不代表勞工就能知悉該化學品之危害特性,例如標示與安全資料表雖置於可見處,但勞工並無心閱讀,或雖閱讀但不了解其意涵,故依危害通識第17條,雇主必須以訂定、執行危害通識計畫、舉辦教育訓練等措施,以確保勞工能知悉其所使用之化學品之危害資訊,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17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 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危害通識計畫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計畫內容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17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 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雇主應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紀錄工作場所所使用之化學品相關資訊。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17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 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之課程內容與時數,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 小時以上) 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加 3 小時之相關教育訓練。 在職教育訓練 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每3年至少3小時。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17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 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03.6.27) 第 16 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危害通識附則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補充 危害通識附則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之環境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農藥及環境用藥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03.06.27) 第 20 條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有 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環境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 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農藥及環境用藥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
陸、日常生活之危害通識
生活上的危害通識—加油站 停車熄火加油 禁止抽煙 請勿使用手機 靜電引起火災 在生活上也常常有些危害通識在我們身邊,例如我們進加油站,他們會要求我們停車熄火加油,禁止抽煙,勿使用手機,勿使用手機最主要是防止靜電所造成的危害,有一部短片可讓大家觀賞,為何影片中的女孩加油之後會著火? 據美國的顯示資料,發生這樣的加油著火事件,有三分之二是發生在女性,你可以在影片中看到女孩進出車子數次,在車內做些瑣碎的事情,在進出之間身上帶有大量靜電,導致在最後拿起油槍時,靜電傳導致油槍上導致起火燃燒。看似在台灣幾乎不可能發生,最近油價飆漲,中油鼓勵自行加油可降價,許多民眾開始自己加油,這些小地方不得不注意。
大仁科技大學 職安系馮靜安危害通識 這是3M的無痕掛勾的包裝標示,你曾經仔細看過嗎?在包裝內附有一小包的酒精棉花,你知道他有什麼功用嗎? 是的,他是為了要你擦拭準備黏掛勾的表面,擦拭乾淨後,掛勾裁縫充分黏在表面上。 大仁科技大學 職安系馮靜安危害通識
兩片膠條為一組單位,每組可承受450公克物體,但最重請勿懸掛超過1.8公斤重物體 那仔細看過他上面的『注意及警告事項』嗎?這一種大小的掛勾包裝上寫著『兩片膠條為一組單位,每組可承受450公克物體,但最重請勿懸掛超過1.8公斤重物體』你有沒有這樣的經驗過?常常在書桌上方調掛物品突然間掉落砸到自己的頭或把自己嚇了一跳的經驗? 下一回再使用一些物品時,應該仔細閱讀包裝的注意與警告事項,就好向我們使用化學品要閱讀化學品瓶身上的標示一樣。
修正字體長時間使用請保持空氣通暢 主要成分:甲基環己烷、鈦白粉 這是我們很常使用的立可白,目前的法規對於民生消費用品並沒有納入危害通識規則中,但是立可白在使用時,廠商也在立可白的背後進行『危害警告訊息』的標註喔。他上面寫著『修正字體長時間使用請保持空氣通暢 主要成分:甲基環己烷、鈦白粉』與我們的危害物質的標示是不是有雷同之處呢?
圖示 這是我們很常在外面宿舍使用的小瓦斯爐的瓦斯罐,上面也標明了相當多的注意事項如:請勿鐵器敲打瓶身,保持通風良好,孩童不易觸及之處。店鋪陳列勿置於陽光曝曬或燈光充足處,勿放置在行李箱中等等的危害警告訊息。你注意到了嗎? 瓶身上還有危害圖示呢!
柒、結語 化學品之製造、供應、輸入商應製作標示與安全資料表 提供購買者。 雇主應提供化學品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給予作業勞工,並 採行相關危害通識措施確保勞工知悉化學品之危害特性 與預防方法。 勞工應配合雇主所採行之危害通識措施,瞭解化學品危 害特性並採取災害預防措施,以確保自身之安全與健康 。 一般民眾(含學生)亦應瞭解危害通識、與生活中各類物 品說明告示之意涵,以避免遭受化學品傷害。
資料來源 編撰者: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許逸洋研究員 參考資料: 1.危害通識(100年) ─大仁科技大學 馮靜安老師 編 編撰者: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許逸洋研究員 參考資料: 1.危害通識(100年) ─大仁科技大學 馮靜安老師 編 2.危害通識(102年編修) ─大專校院實驗室安全衛生考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