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關懷少年輔導政策理念 報告人:內政部兒童局 張銀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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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關懷少年輔導政策理念 報告人:內政部兒童局 張銀旭

簡報大綱 壹、高關懷兒少的定義 貳、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防治 參、高關懷兒少輔導的重點方向 肆、結語

少年偏差行為的定義 實務上少年偏差行為係指少年之行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之觸犯刑罰法律及同條第二款各目所規定之: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且上開行為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該法所稱之少年是指12以上未滿18歲之人,7歲以上的兒童準用。

少年偏差行為的定義 1.非行少年(juvenile delinquent, delinquency juvenile):最早期醫學社工與犯罪學者用來指犯罪行為少年。 2.虞犯少年:法律用詞,虞犯少年為有犯罪之虞的少年,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所稱者。 3.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 or behavior deviation)少年:學術上用詞,指違規或未違反法律但違反社會規範之少年,有別於精神醫學中的偏差行為或行為疾患(conduct disorder)。 4.邊緣(high-risk)少年:又稱為高危機邊緣少年,這是近來使用的名詞。指有犯罪可能性但未被發覺,或是行為已經是趨近於犯罪,但是還未達違反法律,隨時都有可能。 5.高關懷少年(high-risk):與邊緣少年定義相同。意指生活陷入困境或有可能有偏差行為的中輟學生;但也是泛指,需要提供更多社會福利資源協助成長的少年(曾華源,2005)。

大法官第664號解釋 A.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 B.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審理前裁定命收容於少觀所)及42條第1項第4款【審理時裁定諭知感化教育】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虞犯少年不得為準司法之處遇)

兒童少年偏差行為的成因 (一)家庭因素(首要因素) (二)低學業成就 (三)誤交損友(同儕) (四)傳播媒體不良內容對兒少的負面影響 (五)預防措施過於被動,消極等待偏差或犯罪少年進入預防體系 (六)網際網路安全形成的偏差及犯罪 (七)校園安全未受重視

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防治現況 ◎具體目標:「拒絕犯罪、避免犯罪、不再犯罪」 (一)一般預防 1.保護措施:提供優質社區環境、維護校園安全淨化媒體資訊。 2.教育措施:規劃生活教育課程、整合生活教育資源、加強親職教育。 3.輔導措施:辦理課外生活輔導、加強就業輔導。 (二)特別預防 1.偏差傾向之輔導:加強適應困難學生輔導、辦理輟學學生生活輔導。 2.偏差行為防治與取締:加強不當場所之勤務執行、取締參與不當活動、辦理外展服務。 3.特殊境遇之轉介、安置與輔導:建立通報網絡、提供緊急協助、辦理保護與輔導。 (三)再犯預防 1.觀護措施:辦理個別化觀護、加強應用輔導志工。 2.矯治處遇:強化矯治工作、加強規範教育、整合輔導資源。 3.更生保護:建立矯正與保護之連結管道、強化安置功能。

高危險少年(輔導體系+福利體系+警政體系) 虞犯或觸法少年犯(刑事司法體系+醫療體系) 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防治策略 充權 動員 深耕 高危險少年(輔導體系+福利體系+警政體系) 一般少年(教育體系+福利體系) 虞犯或觸法少年犯(刑事司法體系+醫療體系)

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防治機制 項目 工作內容 主管單位 適用法源 一般兒童少年 預防與宣導 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相關部會及各級地方政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邊緣兒童少年 中輟、失蹤、逃學、逃家少年之諮詢、協尋與輔導 教育部、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 教育基本法 國民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強迫入學條列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 觸法兒童少年 司法轉向及保護管束之安置與輔導 內政部、法務部及各級地方政府【社會局(處)處、地方法院少年觀護室】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防治策略 深耕家庭親職及學校教育 運用社會福利、心理衛生資源系統及推動學校社會工作 淨化媒體傳播,維護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 建立防制青少年犯罪之整合平台 深入校園辦理各項預防方案之宣導

非行兒童少年之預防對策 規劃休閒、社區參與及親職活動 規劃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之設置及諮詢 配合警政執行青春專案 初級預防 規劃休閒、社區參與及親職活動 規劃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之設置及諮詢 次級預防 配合警政執行青春專案 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或虞犯兒少外展服務 輔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非行少年司法轉向安置服務 建置逃學逃家少年責付機構安置機制 兒少自立生活與後續追蹤輔導

高關懷兒少輔導的重點方向 逃學、逃家、中輟及失依兒少 未成年未婚懷孕 司法轉向輔導與體驗式教育 兒少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 兒少性交易防制

高關懷兒少輔導理念 中途輟學、失蹤逃家、虞犯兒少外展工作 個案輔導(家庭及個人) 團體輔導(親職教育及少年) 家庭關係重塑 父母效能團體 發現少年 中途輟學、失蹤逃家、虞犯兒少外展工作 初期介入 個案輔導(家庭及個人) 團體輔導(親職教育及少年) 建立關係 團體工作 家庭關係重塑 父母效能團體 體驗或冒險式團體工作 結案 追蹤輔導 結案評估

未成年未婚懷孕-預防 防治宣導 主責單位 現行措施 未來重點措施 本部兒童局 辦理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愛我 請你幫我”)及求助網站,提供青少年(女)健康性價值觀、正確避孕、尊重生命、醫療及心理諮詢服務,並協助轉介地方政府提供後續服務輸送。 印製並發送宣導手冊單張,加強引導兒童、少年及父母親建立正確、健康之性觀念與態度,並宣導未成年懷孕求助相關管道及相關福利措施。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建置幸福e學園青少年網站,提供性教育知識及訊息,及時提供諮商服務。

安置輔導處遇 未成年未婚懷孕 兒童局現行措施: 一、安置輔導: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安置機構協助安置未成年 懷孕少女,並依據個案需求提供產前或產後安置服務,及自立生活準備。 緊急庇護 提供臨時處所,協助解決突發性之需求。 保護安置 提供安全穩定的環境,安心生產,並作好未來規劃。 生活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提昇生活知能、性知識及社交技巧。 醫療協助 協助產檢、懷孕期間衛生保健、心理輔導、育嬰知識、住院生產等。 提供出養服務 結合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依個案意願提供出養服務。 親職教育講座及團體活動 舉辦各種親職教育講座或團體活動,抒解情緒。

安置輔導處遇 二、處遇服務: 即時轉介服務:透過「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有效轉介地方政 府接案,以個案管理方式提供家長協談、訪視輔導、經濟協助、法 律諮詢、醫療照護、追蹤輔導等服務,並結合地方政府、民間團體 辦理未成年父母之子女保母照顧、托育補助、坐月子營養等處遇措 施。 建構處遇機制: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未婚懷孕處遇服務 方案,包括心理輔導及治療、團體工作輔導、就學、就業輔導、親 職教育、親子活動、研習訓練、宣導活動等,期建構完善的未成年 懷孕支持系統。

為避免販嬰或無力照顧嬰兒而棄嬰、弒嬰等情事發生,依未婚懷孕青少女之意願提供收出養服務,使其子女得到良好照顧。 三、收出養服務: 為避免販嬰或無力照顧嬰兒而棄嬰、弒嬰等情事發生,依未婚懷孕青少女之意願提供收出養服務,使其子女得到良好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業修訂現行收出養制度,未來收出養之媒合必須透過經許可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且以國內為優先,而在法院認可收養前,得請收養人接受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要酒癮檢測等,對未成年懷孕者之子女有更加的管道予以協助。

體驗式教育 街頭社工、轉銜社工 體驗式教育的成本與效益

兒少自立生活與後續追蹤輔導 第23條第1項第12款「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依據 第23條第1項第12款「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適用對象 少年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後,無家可返或因家庭功能不彰無法返家者 含司法轉向及性交易防制個案 辦理單位 地方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兒少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 結合民間資源設立12個自立少年宿舍 101年補助16個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擴大辦理『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 目前辦理情形 結合民間資源設立12個自立少年宿舍 101年補助16個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擴大辦理『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 委託專家學者進行自立宿舍巡迴訪視督導。 服務 內容 依個案狀況擬具個別化之追蹤輔導計畫 結合服務區域內就學、就業、租屋及其他相關協助之資源網絡協助少年自立 經濟補助:房租費、心理治療費、生活費、就學/就業/職訓之交通費、醫療費/健保費

性交易觀念的變革 性交易輕罪或除罪化: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專區內不罰,專區外娼嫖皆罰,但刑責有減輕。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由立法之初拐賣型態居多,至今自願比例日增;有交易之實者裁定保護安置二年(保護安置VS.監禁),是否有違比例原則? 性交易 V.S. 商業性剝削

大法官第666號解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罰娼不罰嫖)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 ◎100 年 11 月 6 日修正通過,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留置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7條、第53條及第93條)。 二、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意圖性交易而拉客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且交易雙方均予處罰;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80條)。 三、媒合性交易,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81條)。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另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繼續營運。(條正條文第91條之1)。

查獲性交易兒少處遇流程 以保護未成年少女為原則 陪同偵訊 緊急及短期安置(一裁:72小時) (二裁:2週至一個月)中途學校 合作式中途學校:內政部少年之家、內政部雲林教養院 獨立式中途學校:台北縣立豐珠國小、花蓮縣市南平中學、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修法方向 增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業評估後,得將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及少年逕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之規定或予以緊急安置之彈性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教養之兒童少年應進行訪視輔導 增訂安置於中途學校、相關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或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安置或改為適當處遇之規定,以落實對兒童及少年人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提出抗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性交易 V.S.商業性剝削

沒有問題的兒童少年,只有問題的家長及家庭 強調兒童及少年優先,與重視家庭的社會價值 回歸家庭基本面,協助排除或解決兒少成長過程的障礙 結 語 1.中心思想 沒有問題的兒童少年,只有問題的家長及家庭 2.基本理念 強調兒童及少年優先,與重視家庭的社會價值 3.政策立場 回歸家庭基本面,協助排除或解決兒少成長過程的障礙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防制輔導組 張銀旭 Tel: (04)2250-293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防制輔導組 張銀旭 Tel: (04)2250-2938 Email: asahi@cb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