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评定 医生师资培训班 眼科部分
视力残疾标准和评定方法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眼科 马胜生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 ~<0.3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三、WHO标准与本分级的关系 WHO视力残疾诊断标准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最佳视力低于 最佳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05(3米指数) 盲 3 0.05 0.02(1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WHO标准与本分级的关系 [注] 1、中心视力好,但视野小,以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半径小于10º而大于5º者,为3级盲。 2、视野半径小于5º者为4级盲。
WHO标准与本分级的关系 类别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分级 WHO(1973年)分级 盲 一级 5级 4级 二级 3级 低视力 三级 2级 四级 1级
四、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 第一次(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盲与低视力的特点:视力残疾:755万人 第二次(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盲与低视力的特点:视力残疾:1233万人 两次抽样调查比较,我国视力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 。
(一)视力残疾致残原因 白内障(74.1%)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青光眼、角膜病 视神经病变 儿童斜视、弱视
(二)可避免的眼病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屈光不正,斜视弱视,白内障:41.2% 积极治疗视力仍有可能提高:7.9%
危害 盲症和严重视力损害有着深远的社会、经济和个人的影响, 当其发生在儿童,它也是对儿童性格发育的严重障碍; 对家庭是无尽的痛苦。 部分疾病还对颜面的发育有所影响
五、视力残疾诊断所需的设备及工具
1、0~6岁人群:彩色玩具、白球-黑布、彩色小珠子、儿童图形视力表。 2、7岁以上人群:标准对数视力表、视野卡片。 3、共用工具:手电筒、遮眼板、点字棒、针孔镜、排镜、手持裂隙灯、直接眼底镜。
六、视力残疾诊断环境的要求 地点应设在明亮处,要有良好的照明,同时要注意背阴,避免阳光直射或阴影。
七、视力残疾诊断方法 1、视力的检查法 年龄≥7岁 0-6岁 2、视野检查法
视力的检查法 1、光线充足 2、高度:1.0行与受检查视线平行 3、距离:2.5米 4、先右后左 5、戴镜检查、 6、视力小于0. 3要纠正 7、3秒内说出视标方向
视力的检查法 1、小于0.1,受检查者前移 视力=0.1×距离÷2.5 2、分辨指数,记录为:CF 看见手动,记录为:HM 看见光线,记录为:LP 看不到光,记录为:0 无眼球, 记录为:0
视力的检查法 0.3行,至少分辨3个视标 如只能分辨1-2个视标,为0.25 0.25和0.2行,至少分辨2个视标 0.15和0.12行,必须全部分辨2个视标
(一)、儿童低视力特点 1、即使儿童与成人得同样眼病,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2、年幼儿童往往意识不到其视力缺陷,对其身、心发育有深远影响 3、手术后视力恢复慢 4、调节力强 5、往往很自然地利用其残留视力 6、常合并其他生理缺陷
儿童低视力特点 0-4周,对光反射,头、眼转向光源 1-3月,全神贯注看人脸 3-6月,找玩具,防御性眨眼反射 6-8月,3米处追随0.62cm的小球 8-12月,一般可以看到所有小球 12-21月,困难,注意力分散 2岁以上,儿童视力表 D
(二)儿童的视力检查 年龄0~<12月 诊断方法: 使用手电筒照射或用玩具逗引小儿。先检查右眼,再检查左眼,另眼用遮眼板轻轻遮盖。 判定标准: 如婴幼儿反应正常即有瞬目反射,或能注视、追随测试目标,则属非盲;如眼睛不能注视、追随目标,或同时有眼部外观异常,则定为盲。 如先天性白内障、角膜白斑等完全形觉剥夺者定为视力残疾一级; 小角膜、虹膜脉络膜缺损等可能有残余视力者定为视力残疾二级。
年龄12月~<24月 诊断方法: 滚球试验法,应用直径约4.0cm白色乒乓球和直径分别为2.8cm、1.9cm、0.62cm的3个白色小球。 彩珠试验法,直径1mm或3mm的彩色小珠子。
判定标准: 球 直 径 E字视力表 4.0cm 0.02 2.8cm 0.05 1.9cm 0.1 0.62cm 0.3
年龄2~<3岁 诊断方法:儿童图形视力表或滚球试验法。 判定标准:使用儿童图形视力表以其上标明的视力为准。
年龄3~<7岁 诊断方法:儿童图形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 判定标准:以视力表上标明的视力为准。
年龄≥7岁 诊断方法:标准对数视力表。 判定标准:以视力表上标明的视力为准; 视力低于0.1的检查方法。
(三)视野检查 视野检查法 仅对7岁以上人群中视力在非视力残疾范围而其视野可疑小于10°者进行视野检查。应用视野卡片,双眼分别进行。 双眼均不能看到内环,为视力残疾一级;至少有一眼能看到内环而看不到外环,为视力残疾二级。
(三)疑难视功能检查的处理 对无法配合视功能检查者的处理 原则上由眼科医生根据被检者既往史、检查结果和视觉行为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被检者有智力和精神等方面的异常根本不能配合视功能检查,如尚具有一定视觉行为能力,眼球外观未见明显异常者,定为非视力残疾; 如视觉行为能力严重障碍,伴有眼球外观或结构明显异常者(如角膜混浊、白内障等),定为视力残疾二级; 如视觉行为能力轻度障碍,伴有眼球外观或结构异常者(小角膜、虹膜脉络膜缺损等),定为视力残疾四级。
八、可防、可治眼病的判断 主要根据致残病因和致残眼病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可防是指通过预防措施不至于发展到视力残疾者;可治是指通过药物、手术或其他治疗措施有可能提高视力者
可防眼病 不可防眼病 外伤 遗传 感染 变性 中毒 部分获得性 营养
可治眼病 不可治眼病 白内障(光感以上) 黄斑变性 青光眼(光感以上) 沙眼
九、康复建议
1、可治眼病建议采取手术或其他治疗; 2、低视力者建议配用助视器,同时进行功能性视力训练; 3、学龄前低视力儿童,特别是四级视力残疾儿童,在配用适宜的助视器(如望远镜、放大镜、大字印刷教材、有声读物等),同时进行功能性视力训练,可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 4、家庭和社会环境支持,如盲道、盲文读物、计算机盲用读屏辅助软件等。
十、填表 <6岁:视野:未查 视力: ①视力:<1岁 如单眼更重,按估计写 一级视力残疾:Vou<0.02 二级视力残疾:Vou<0.05 ①视力:<1岁 如单眼更重,按估计写 一级视力残疾:Vou<0.02 二级视力残疾:Vou<0.05 ②1-2岁:滚球试验,按实际检查写 如不能,按①写 四级视残疾<0.3 ③2-3岁:同样 有可能图形视力表
病因 ①以视功能较好眼定 ②如双眼视功能一样,以可治眼病为主 ③只选一项病因 其它眼病(记录表),在调查表全归于其它⑿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