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陈锡红 2015年10月
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前路段状况 本次事故发生前1小时45分钟,在沪昆高速公路1312公里450米处,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空油罐车冲过中央隔离护栏,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和一辆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并起火,造成1人死亡,双向交通中断,出现车辆排队。
事故经过 7月18日6时45分,大客车未按核准路线行驶,行经沈海高速、厦蓉高速,沿途在福建、江西境内上下客9次。22时26分,沿炎睦高速进入湖南省境内,此时车上共有乘客54人,后再无人员上下车。19日2时57分,贾安奎驾驶大客车到达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时,因前方临时交通管制停于第一车道排队等候。 7月18日17时,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轻型货车在长沙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充装6.52吨乙醇,运往武冈县某药业有限公司,行经长沙绕城高速公路、长潭西高速公路,22时45分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7月19日2时57分,轻型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09公里33米路段时,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闽BY2508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燃烧,引燃轻型货车、大客车及前方快车道上排队的小型越野车等5辆车,造成大客车52人死亡、4人受伤,轻型货车2人死亡,。
间接原因: 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查验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及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多次为肇事轻型货车充装乙醇。 长沙县安全监管局未及时纠正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台账中未按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号、运输资质证号等基本信息问题,对公司未按规定查验承运危险货物单位资质、提货车辆证件、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
间接原因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监管局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行政许可延期(换证)申请现场核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问题;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
间接原因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监管局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行政许可延期(换证)申请现场核查把关不严,未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过期问题;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
处理 市政府、县区党委政府、省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质监、市工商72人行政处理,35人追究刑责 其中:安监系统被追刑责5人: 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处理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党政纪处分8人: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履职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处理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处理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企业危险化学品装载监督检查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违规办理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延期)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免去其担任的党组书记职务。
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处理: 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二中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 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
处理 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 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处理 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督促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主 要 内 容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 细化责任落实 强化监督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人大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部/委/局令)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面构成 : 法律(人大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部/委/局令) 相关标准(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 宪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立法) 部门规章(部门令)总局41号令等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令) 单行法(主席令) 安全生产法等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立法) 部门规章(部门令)总局41号令等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令) 有关标准规范 (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 第一个层面: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 第一个层面: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法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许可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个层面: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397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 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16号)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628号 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9.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11.《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部门规章: 第三个层面:部门规章及总局重要文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0号令)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1号令 3.《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45号),替代《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5号) 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7号令) 8.《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60号令 9.《化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总局令64号)
部门规章: 第三个层面:部门规章及总局重要文件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15号)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 16号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7号) 1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23号)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 17.《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令第 70号) 18.《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总局令74号) 1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令第 76号) 20.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总局令第84号
总局重要文件: 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3. 《国家安监总局 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总局重要文件: 6.《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开 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6.《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开 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 知》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2〕103号) 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 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11.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 )
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 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 包括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SH/HG)、地方 标准(DB)、企业标准等不同层次。 标准(常用):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 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 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7.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 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 9.《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 9.《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 10.《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1《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规范》(AQ3047) 1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13.《工业空气呼吸器使用管理规范》(AQ/T6110) 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15.《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
…… 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 (续) 危化品建设项目建设标准 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87) 危化品建设项目建设标准 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87)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
几个概念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目录实施指南(试行) 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其所属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25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53中类核燃料加工除外), 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除外), 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 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
二、细化责任落实 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细化责任落实 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20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 。 烟花爆竹作业特种作业人员。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责任制:所有部门、全体人员 制度: 标准化规定: 共32个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 – 2008) 作业规程: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财政部 安监总局【2012】16号文件: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与前一合并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GB7231-200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2013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1 安全设备概念: 消防设备:灭火器、水幕墙、管网系统、泵、水池 应急救援设备:医疗急救设备、应急照明系统、人员救助设备 安全监测设备: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火焰探测系统 设施安全保障设备:联锁关断系统、压力等安全阀、液位等控制参数监测报警系统、起重设备的限位器 个人保护设备:安全带、呼吸器、防护服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2 安全设施概念: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3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电气、仪表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暴器材,防爆工具。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4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 2、控制事故设施 1)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5 2)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连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放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防火材料涂层。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6 2)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汽、泡沫释放等,消火栓、高压水枪、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 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 4)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5)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场所、避难信号等。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7 6)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2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70号令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1.按标准配备,建立管理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表 2.从业人员按要求配备 3.定期培训,100%正确使用 4.临时工、外来务工、外来人员等按要求配备 5.确保有效期内使用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制度 记录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 国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吉安监管应急〔2011〕 [2011]235号)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74号令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 《条例》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全监管、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农业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
增加危化品管道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通信、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评价报告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转产、停产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总体要求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重大危险源分级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
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新辨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4 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8日 81
第一条: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本条是对企业合法性的要求,企业必须取得有效证照,依法依规生产,证照不仅要齐全,还要确保在有效期内。非法违法生产容易引发恶性事故,必须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
依法设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和前提保障。例如,2013年3月1日,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硫酸储罐爆炸泄漏事故,导致7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企业未取得工商注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办理了临时占地手续外,项目可研、环评、安全评价、设计等相关手续均未办理。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本条是对企业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的要求。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人人有责、职责匹配、人人负责守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执行不严格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首要潜在因素。 例如,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潞城市山西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苯胺泄漏事故,造成区域环境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约235.92万元。事故直接原因虽然是事故储罐进料管道上的金属软管破裂导致的,但经调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当班员工18个小时不巡检)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未严格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条: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本条是对企业人员素质的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条件录用从业人员,确保操作人员符合岗位专业要求。化工企业特别要求,从事危险化工工艺的操作工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业人员要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上岗操作。
从业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化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 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持证上岗的“三不”人员从事化工生产极易发生事故。 例如,2012年2月28日,河北克尔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公司从业人员不具备化工生产的专业技能。
第四条: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重大危险源一旦失控,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企业要按照总局40号令的要求,突出加强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控不到位使重大危险源变成重大事故隐患。
变更管理在我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中是薄弱环节。发生变更时,如果未对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就极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造成事故。 大连7·16事故,该起事故是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事故单位的原油硫化氢脱除剂的活性组分由有机胺类变更为双氧水,脱除剂组分发生了变更,加注过程操作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但企业没有针对这些变更进行风险分析。
在作业遇险时,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往往会使事故扩大,造成施救者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例如,2012年5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跃龙化学有限公司中毒事故,导致2人死亡。事故原因是尾气吸收岗位因有毒气体外逸并在密闭空间积聚,导致当班操作人员中毒,当班职工在组织救援的过程中因防范措施不当,盲目施救,致使3名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相继中毒。
第五条: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隐患不除就意味着事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问题比较普遍。为此制定了《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则》。本条要求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排查治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011年11月6日,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气体分馏车间发生爆炸引起火灾,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事后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气体分馏装置存在硫化氢腐蚀。事发前曾出现硫化氢严重超标现象,企业没有据此缩短设备监测检查周期,排查隐患,加强维护保养。充分暴露出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没有落实到位,为事故发生埋下伏笔。
第六条: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设备、设施是化工生产的基础,设备、设施带病运行是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 例如,2010年5月9日,上海中石化高桥分公司炼油事业部储运2号罐区石脑油储罐火灾事故 。典型的设备带病运转,造成事故发生。
报警联锁系统是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证装置的平稳运行、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未经审批、随意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会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隐患。
第七条: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是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重要预警手段。可燃和有毒气体含量超出安全规定要求但不能被检测出时,极易发生事故。
2010年11月20日,榆社化工树脂二厂2#聚合厂房内发生了空间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经济损失2500万元。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氯乙烯泄漏,但是本应起到报警作用的泄漏气体检测仪却没有发出报警,未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容易发生事故,甚至是群死群伤事故。企业要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确保作业前进行全面严格的风险分析,确认作业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必须安排具备相应能力的监护人进行监护,遇险时严禁不确认风险、不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而盲目施救。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
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6.2”闪爆事故---同级事故问责最重的 1.事故简要经过 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技术改造,五月改造结束,为恢复生产,对配套的三苯罐区进行检修。 大连石化公司委托中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对三苯罐区锈蚀比较严重的939号储罐仪表平台进行更换。中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将检修工作交由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6月2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939号罐进行更换平台板踏步作业。 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6月1日作业票涂改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后,中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工程七队(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4人于10时30分开始现场作业,11时30分停止作业。
三苯罐区卫星图
午休后,4人在14时20分进入现场作业。14时28分,储存有约20吨甲苯等介质的939号罐突然发生爆炸。随后,临近的936罐(烃化液罐)、935罐 (焦油罐)、937罐(脱氢液罐)相继爆炸着火。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4个罐体损毁。 2.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939号罐顶上的2名施工人员在进行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起泡沫发生器处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闪爆能通过泡沫发生器与939号罐体之间的联通管线,进入939号罐内,引发939号罐内已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爆炸。 动火作业管理严重不到位。不按规定作业级别、程序开展作业;动火票出具不规范;签票人未到现场确认;现场作业超出火票规定内容,现场监护人员未制止;现场3名焊工只有1人有资质。
发生闪爆的939罐 发生爆炸的其他罐体
2010年6月29日,辽阳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站1个3万立方米的原油罐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发生可燃气体爆燃事故,致使罐内作业人员3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没有监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带领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作业,同时,在“有限空间作业票”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卡”上的安全措施未落实,用阀门代替盲板,就签字确认,使工人在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环境里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014年5月8日,总局召开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 ,通报了9起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中7起由特殊作业环节引起(动火3起、进入受限空间2起、检维修2起)。特别是江苏南通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燃事故、山西临汾永鑫焦化公司“4•26”煤气爆炸事故,暴露出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管理的问题,希望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违章指挥,往往会造成额外的风险,给作业者带来伤害,甚至是血的教训,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是不顾他人安全的恶劣行为,经常成为事故的诱因。
2010年7月28日,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事故还造成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队伍盲目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在明知拆除地块内有地下丙烯管道的情况下,不顾危险,违章指挥,野蛮操作,造成管道被挖穿,从而酿成重大事故。
第十条: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作业人员在岗期间,若脱岗、酒后上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旦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2008年9月14日,辽宁省辽阳市金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人受轻伤。事故原因就是在滴加异辛醇进行硝化反应的过程中,当班操作工违章脱岗,反应失控时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导致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8月4日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习近平
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工作为党分忧,为民造福,是一项神圣、崇高的工作,任务艰巨但使命光荣!祝各位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成就事业!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