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2016年5月
讲解内容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化 0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03 2015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 报表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 修改年度申报表的主要原因 01 02 03 全面落实国务院新出台一系列重要税收政策的需要 为调整产业结构,应对经济下行,2015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出台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等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必须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才能落 实到位,修订纳税申报表,确保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能够顺利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统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要求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优惠政策的统计核算工作较为复杂,填报要求高,实践中容易出错 。为方便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中公布了较为方便、易于操作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表表样。 之后,为保证纳税人用同一逻辑思路填报年度申报表,有必要相应修改年度申报 进一步优化申报表,满足所得税后续管理和减免税核算需要 税务总局最近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部分优惠政策采取“以报代备”,在不增加纳税人和 基层负担的前提下,在申报表中同步配套增加相应行次、细化优惠政策分类,实现系统自动核算,这样 ,既能够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又能细化减免税核算工作。 01 02 03
局部修改 1 全面修改 2
局部修改变化 1 基础信息表(A000000)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 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 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 括建筑业 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局部修改变化 3 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 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 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 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 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全面修改变化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按照该政策在季度申报表的填报思路,重新设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增加了行次,承担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申报备案及减免税核算功能。修改后,便于纳税人申报,同时优化减免税核算工作。 2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在原A107030表基础上,增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行次,并进一步完善了填报说明。
全面修改变化 3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 1.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减半扩围政策,从技术上解决年度中间调整所得税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行次并修改细化了填报规则。同时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方便简化年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10%、20%两档税率的计算问题,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减少填报错误。 2.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相应行次,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 3.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分,提升减免税核算工作质量。进一步细化集成电路企业、促进就业、地震灾区三类优惠政策填报行次,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提升满足减免税核算工作需要。 4.进一步优化行次顺序和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组成一类,要求同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附表,增强表间逻辑关系的牵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需要,将文化支撑领域政策优惠情况并入高新技术企业撤销相应行次,便于操作;按照特殊专项(救灾、就业)优惠、行业优惠、区域优惠的顺序将优惠政策顺序进行了调整。 5. 申报表预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强报表的兼容功能。
主要对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个别错误内容作了修改,具体: 1、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之“104从业人数”的填报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4行填报说明 3、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说明 4、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说明 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 6、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说明 7、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 8、《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填报说明 9、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省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1 误区一:减免税办理只能事先提出申请 核准类 备案类 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税事项,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都不得享受减免税。 万一出现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43号公告同样规定了补救措施,纳税人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 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1 误区二:取消审批后减免税事项无需税务机关审核 亮点:减免税审批制的取消 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 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只有审核通过的方能完成减免税事项的办理,如审核发现属于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税务机关将即时告知,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3 误区三:简化意味着纳税人责任减轻 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 3.对于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对于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减少前置审查,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4 误区四:税务机关放松对减免税事项的管理 减少前置审查,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 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除审核纳税人已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外,税务机关也将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印证材料、实地核查、与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协调沟通等方式,核实纳税人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定相一致。 如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1 备案的定义 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2 备案的时间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3 备案的资料 《备案表》、相关资料、备查资料 《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 相关资料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 《办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4 备案的频率 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5 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 2.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3.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正常备案 变更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 6 备案的分类 正常备案 变更备案 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 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 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 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7 “以表代备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 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8 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是经总局授权;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一致 二是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三是明确了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省国税、地税联合公告 2016年1号 1 主要内容 一是经总局授权;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一致 二是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三是明确了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四是明确了《公告》执行时限: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五是废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7号公告)
1号公告《目录》(44项) 与 76号公告《目录》(55项) 省国税、地税联合公告 2016年1号 1 附件《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1号公告《目录》(44项) 与 76号公告《目录》(55项) 1.新增1项:19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删除了14项湖北省不涉及的优惠政策 3.分拆了2项:线宽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政策分拆,定期减免税与15%税率优惠分拆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2.预缴享受 (36项)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省国税、地税联合公告 2016年1号 1 附件《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按照享受时间分: 1.汇缴享受(8项)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2.预缴享受 (36项)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按照备案资料分: 1.备案表(18项) 2.备案表+附列资料 3.以申报代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3项 1 省国税、地税联合公告 2016年1号 1 附件《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按照备案资料分: 1.备案表(18项) 2.备案表+附列资料 3.以申报代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3项
2015年企业所得税 最新政策
税前扣除政策 1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1.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 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 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 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 支出。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 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政策 2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 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 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3 财政部 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 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05]141号 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试试行政 审批事项的决定 税总发[2016]23号——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试试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 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4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 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 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各规定比例计提的贷 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 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 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 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 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 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政策 6 《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5号 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 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7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 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 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 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 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1 (2)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 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 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3)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 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1) 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对轻 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 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2)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政 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 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 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2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3)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 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4)规定了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优惠的税务处 理,即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 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
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 法计算: 税收优惠政策 3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 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 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 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 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 摊期间费用。
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4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5 特别提醒: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旧政策对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6 特别提醒: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 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 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 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 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 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3、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7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特别提醒:财税〔2015〕11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度的汇算清缴还是按照原来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 和财税〔2013〕70号等文件口径执行。
基本政策变化 负面清单 1 扩大加计扣 除范围 2 创意设计活 动 3 辅助账 4 优化程序 5
负面清单 活动 费用 行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其他
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 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共用费用可进行分配 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方法 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
特殊收入的扣减 下脚料、残 次品、中间 试制品收入 不足冲减的, 当期研发费 用按零计算 材料费用不得加计 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直接形成产品 或作为组成部 分形成的产品 对外销售 研发费用中对 应的材料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下脚料、残 次品、中间 试制品收入 不足冲减的, 当期研发费 用按零计算
委托研发 01 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02 存在关联关系需提供费用明细 0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 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会计核算与管理 01 会计核算 02 03 年末填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作为备案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 1 3 2 核查 核查面不低于优惠户数的20% 备案资料 留存备查 备案形式 事后备案,具体按76号公告执行 申报 申报及备案管理 4 核查 核查面不低于优惠户数的20% 3 备案资料 留存备查 2 备案形式 事后备案,具体按76号公告执行 1 申报 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缴时加计扣除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 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8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 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 题的补充公告》 ——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2015年 第12号公告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 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另外就是取消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 收政策需要申领《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这一前提条件,简化了高校毕业生 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特殊事项 1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 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事项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 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 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 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 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 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特殊事项 1、明确了重组业务中自然人股东的税务问题 3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明确了重组业务中自然人股东的税务问题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 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 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特殊事项 3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重组类型 2015年48号公告 2010年4号公告 债务重组 主导方为债务人 债务人 股权收购 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 股权转让方 资产收购 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资产转让方 合并 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分立 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特殊事项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3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 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 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 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 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税收征管 《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1)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 名单的备案审核” 变为: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 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 关资料(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 明文件)。 (2)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 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变为: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 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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