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業務實務案例研析 日期:1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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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業務實務案例研析 日期:104年11月12日

內 容 大 綱 一、前言 二、土地複丈原因、資格、通知、補正等 三、相關法令 四、作業前準備 五、地籍圖重測案例 六、土地複丈案例 七、如何提升複丈公信力

一、前言 地籍測量為土地登記之首要工作,故測量成果品質對於土地權利人及國家經濟發展影響甚鉅,辦理各項地籍測量業務,應謹慎務實並提昇地籍測量成果品質,防範疏誤案件發生。 因社會變遷、地價高漲,地籍測量成果攸關民眾財產權益,更顯重要。因法令、作業程序多有變更,故有必要蒐集更多種類案例,並再重新檢討,以符合實際及避免錯誤發生。

二、受理土地複丈原因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依建築法第44條或第45條第1項規定調整地形。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二、受理土地複丈資格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或第772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二、受理土地複丈資格 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 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逕為測量: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二、土地複丈之通知 複丈時 申請人應到場會同辦理 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發文通知申請人未於排定時間到場,本案依規業予結案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2項規定辦理 關係人 鑑界:指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本案之鄰地關係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4項規定,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依法不予受理延期申請。

二、土地複丈之補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 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二、土地複丈駁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3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依法不應受理。 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內政部89年10月23日台(89)內地字第8965929號函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之規定,本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有關駁回通知書之註記內容修正為 退還規費:如申請案件合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或第266條規定者,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規費, 逾期不予退還。 不服駁回:申請人不服駁回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 自本件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 檢附本駁回通知書影本,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 書之日期為準),由本所層轉訴願管轄機關○○市(縣 政府提起訴願。

二、土地複丈案件之撤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之1條 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屬有需通知前條第3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 書面申請方式規定 內政部96年5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60079187號函 關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係土地法第47條所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而該規則第211條之1及第264條之1等有關撤回複丈及建物測量之申請,應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自應依該規定辦理。 有關申請之撤回,並無一定之書面格式,其有關當事人之書面申請方式,請貴府本於職權,依法自行核處。

二、土地複丈 圖根點與界址點間之距離誤差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7條(數值區)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得點位間之距離與由坐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市地: 農地: 山地: (S係邊長,以m為單位) 前項檢測應由縱橫二方向實施之

二、土地複丈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1條 界址點位置誤差 數值法複丈,其界址點位置誤差之限制準用第73條之規定。 市地:標準誤差2公分,最大誤差6公分。 農地:標準誤差7公分,最大誤差20公分。 山地:標準誤差15公分,最大誤差45公分。

三、土地複丈相關法令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編-土地複丈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四、土地複丈前準備 外業作業前準備工作 圖簿查對等作業 地籍調查表 地號、界址點數 圖形位置(線條)之檢核 面積檢核 歷年複丈成果 ※數化成果其圖形與地籍圖不符 應先簽請更正數化圖檔。

土地複丈套繪注意事項 現況點測量應足夠。 有原始測量成果務必參酌(如鑑界、分割等)、如有疑義應提出研討。 套圖後現況有佔用與地籍不符情形務必再調閱地籍原圖、歷年分割複丈圖,查明確定。 應參酌圖籍折縐破損、接幅圖;分別依現況分開套圖。

五、地籍圖重測案例 (一)地籍調查界址標示有變動補正表未經土地所有權人認章。 例如:1.經界線變動14變11 2.圖形變更 (二)地籍調查表界址未依土地所有權人指界記載。 防範措施:1.地籍調查時應落實補正及指界 記載。 2.應落實成果檢查。

五、地籍圖重測案例(二) (三)地籍調查人員未落實界址查註,致未發現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指界有不一致之情形。 防範措施:1.地籍調查應落實界址查註。 2.送審前應由測量人員查註。 3.應落實成果檢查。

五、地籍圖重測案例(三) (四)地籍調查人員未將實地界址或使用情形標示清楚 。 防範措施:1地籍調查時實地務必做記號。 2地籍調查表務必註明清楚。 c-d係(AB土地)各有牆壁 a-b係(B地號)牆壁中心 a-c係地籍調查表圍牆 a-b-c係實地圍牆

五、地籍圖重測案例(四) 防範措施:1地籍調查時應查對分區。 (五)土地所有權人指界逾越使用分區。 105地號土地係農牧用地 105-7系建築用地

五、地籍圖重測案例(五) (六)測量時未依地籍調查記載界址測量,致成果錯誤。 (七)測量時未核對毗鄰區外土地界址點及套繪疏誤,致段界重疊。 cd紅色係調查記載界址 Ab係測量成果位置 紅色係重疊位置

五、地籍圖重測案例(六) (八)測量人員未注意計畫道路路寬,致重測後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不符 (九)測量人員發現協助指界位置錯誤,未告知土地所有權人而自行移動樁位 紅色係都市計畫路寬

五、地籍圖重測案例(七) (十)測量人員未查對分割複丈圖,致重測結果與分割複丈圖成果不一致 重測前分割圖尺寸 重測後地籍圖尺寸

六、土地複丈案例(一) (一)早期農地重劃區(圖解區)交耕疑義,經協議後更正地籍圖。 (二)土地鑑界錯誤,致土地所有權人已建造之水泥田埂需拆除重作。 紅線係現況田埂 黑線係地籍圖 紅線係現況水泥田埂 黑線係地籍圖

六、土地複丈案例(二) (三)土地複丈圖內註記之現況位置有誤,衍生國家賠償案件。 (四)土地鑑界位置與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符,通知說明後更正地籍圖 現況道路線 計畫道路線 c d cd紅線係鑑界位置 ab黑線係地籍調查表記載位置

六、土地複丈案例(三) (五)土地複丈時發現相鄰段界重疊,通知說明後更正地籍圖。 紅線係大埔段地籍圖黑線係源潭段地籍圖

六、土地複丈案例(四) 土地複丈分割,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分割,整理成果時未依指界整理。

六、土地複丈案例(五) 土地複丈分割,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分割,整理成果時未依指界整理。 A B A係鑑界點B係分割點距離9公分

六、土地複丈案例(六) 尚未請領使用執照建築基地辦理分割時(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如實地已開始建築建議以實地現況分割,勿以提供尺寸分割。

六、土地複丈案例(七) 法院囑託繪製共有物分割方案如涉及耕地合併分割地權調整案,如無法審認,在未將成果圖送法院前,應送府研議。 圖:未審認即送法院

六、土地複丈案例(八) 土地複丈時發現實地已有界樁與鑑界位置不同時如何處理 1.複丈時發現實地已有樁位,應告訴所有權人原樁位是 否正確,如不正確,應拔除不正確樁位(不可以實地二支樁位),如會同時所有權人不同意,務必於土地複丈圖註明清楚並應函文通知雙方正確樁位位置。 2.土地鑑界釘樁後如發現成果有誤需修正時,務必通知雙 方所有權人。

六、土地複丈案例(九) 中心樁樁位連線錯誤造成分割錯誤,已增收土地變成撤銷徵收與補徵。

六、土地複丈案例(十) 辦理土地徵收預為分割時,應注意正確性,避免徵收不符。 已分割徵收土地後續辦理地籍整理(如重測) ,其成果整理務必與徵收當時條件相符(如實地已開闢位置,路寬等。)避免造成補撤銷徵收。

土地複丈

土地複丈 關於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後段「…。但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實務執行審認方式 參照宜蘭縣政府作法,以「合併分割後能直接鄰接原規劃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為原則,並不得再預留或增設農水路以銜接原規劃之農水路系統,且分割後之坵塊方向須與原重劃規劃坵塊方向相同。但原重劃未規劃農水路者除外。」做為本次提案之審認標準。至於有無達成便利耕作、集中經營管理、減少界址曲折等原則,仍依相關法令審認。

七如何提升複丈公信力 落實測量儀器之檢校 外業自動化或自動記錄 實施多餘觀測 相關圖、地、簿、人之資訊及資料蒐集 成果分析應多方考量(考量原成果…) 善用科技或資源 GPS-Rtk Google Earth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服務系統 (http://maps.nlsc.gov.tw/) 彰化縣都市計畫服務網 (http://publicurban.chcg.gov.tw/)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