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罗马法及其法律文化 古罗马法律文化是古代西方继古希腊文明之后,对现代社会产生经久影响的又一个法律文化瑰宝,它给现代社会留下了两项最著名的文化遗产:一部《圣经》和一套“私权法”的法律制度。 前者催生了中世纪的神学法律观,并一直影响着西方人的人生观和生活观;后者不仅在古罗马文化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并且也被现代西方国家所承袭,甚至为东方国家的法律文化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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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9 互联网产业、立法与网规 张钦坤 腾讯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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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罗马法及其法律文化 古罗马法律文化是古代西方继古希腊文明之后,对现代社会产生经久影响的又一个法律文化瑰宝,它给现代社会留下了两项最著名的文化遗产:一部《圣经》和一套“私权法”的法律制度。 前者催生了中世纪的神学法律观,并一直影响着西方人的人生观和生活观;后者不仅在古罗马文化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并且也被现代西方国家所承袭,甚至为东方国家的法律文化所借鉴。

恩格斯在谈到罗马法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时说: 古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因此,“不管怎样,实施这种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都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143页。

第一节 古罗马法律文化概述 罗马最初由意大利半岛台伯河下游的三个拉丁人部落发展而成。如果从公元前754年罗慕路斯建立罗马城起,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古罗马当存续了1230年。 罗马国家极盛时,是一个以地中海为内陆海的文明大帝国。其疆界,在欧洲是莱茵河和多瑙河,在亚洲是幼发拉底河,在非洲则是大沙漠。

一、罗马国家及其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母狼》 青铜雕像,高85CM,创于公元前500年,现收藏于罗马市政博物馆。 这尊雕像刻划的是曾经哺育了罗马创始人罗穆路和瑞穆斯的母狼形象。是罗马市的象征 。

罗马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元前754年—前510年)史称“王政时代” 。 公元前6世纪,罗马人与希腊人一样进行了血缘部落的改革。废除了原来的三个按血缘关系组成的部落,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地域组织,形成了以地缘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城邦强国。 其发展模式是通过联盟逐渐与相邻民族建立关系网,建立殖民地和定居地,不断的扩大罗马的公民人数,促成了一个有着自己语言、有着共同感情,并使人民忠诚的罗马世界。

第二阶段(公元前510年至公元前27年)即长达500年的“共和时期”。 罗马国家虽然从未产生过宪章和所谓宪法性文件,但是,它却建立了元老院和民众大会(议会)。共和时期的罗马民众议会存在过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 、百人团议会 、平民议会 。 公元前451年罗马人到希腊城邦考察法制,并用3年时间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反映“债务奴隶制”特征的《十二表法》。

古罗马圆形剧场 从公元前四世纪中叶到公元前二世纪中叶,约历时200 年,罗马以9 次战争的扩张,不仅获得了西地中海的霸权、使东边的马其顿沦为自己的属国,并且征服了北非的迦太基等,成为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强国。

公元前三世纪至一世纪,即共和后期,也是罗马的制定法——市民法发展和万民法形成时期。 由于古罗马法律由两个体系构成,[1] 即市民法(Jus civile)和万民法(Jus gentium),在实施中需要有人具体做出解释,职业法学家们的活动为这二元化的法律体系趋于统一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公元前242年,罗马设置了“外事最高裁判官”,由此逐渐形成了罗马法中万民法的渊源。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类,以示自然法在罗马法中的重要地位;而盖尤斯则将自然法合于万民法中,把罗马法分为两类。

公元120年的罗马

第三阶段(公元前27年至公元476年)史称“帝政时代”也称为“帝国时期”。 公元前一世纪至公元三世纪是罗马法学家活动日益加强的时期,也是罗马法兴旺发达时期。它经过二次独裁和二次“三巨头”政治后,于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即屋大维)建立元首制起,罗马进入了帝政时代。 公元330年君士坦丁大帝(公元312—337年在位)迁都拜占庭,将其更名为君士坦丁堡,395年罗马帝国分裂后,拜占庭帝国被称为东罗马,逐渐成了帝国的中心。君士坦丁大帝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把基督教立为国教。

角斗场

二、古罗马法制与法学的特点 罗马法学深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哲学的影响。 把自然法思想即希腊自然哲学理念,兑变成私法规范并直接运用于社会实际生活,这主要就是罗马法学家们的功劳。 斯多葛学派对于罗马人的影响在于它提供了几个基本的、单一的假设,如“平等”、“权利”、“统一”等。 罗马人借助自然哲学的理念,将自然法观念转向了神学化的发展方向。 世界主义倾向。

据说它的英译本共有4500页,约200万字。[1]这便是罗马人留给今人的,代表了历史同期法制最高水准的,反映了人类社会私法体系的“法经”。 罗马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规模最宏大、最卓有成效、影响最深远的,就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529—534六年间所进行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的编纂。 据说它的英译本共有4500页,约200万字。[1]这便是罗马人留给今人的,代表了历史同期法制最高水准的,反映了人类社会私法体系的“法经”。 [1]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12月中文版,“代序”第6页。

罗马大洗澡池

三、 古罗马的政制法律观 罗马人将他们的“政制”称为“republic”即“共和国”。 就“共和政制”的本义和初衷而言,就是建立一个能为大多数民众或各民族人民的“整体利益”而“综合治理”的共同法律制度。 它要求那些能够参加国家决策和管理的人都要为每一个公民,尤其是要为那些并没有直接参加管理和决策的大多数人谋利益。这被后来的资产阶级发展成了不同的“代议制”政制。

罗马社会出现的大批法学家及普遍的职业法律人,更是罗马文化熏陶的结果,其中著名的“五大法学家”是他们中的突出代表。 罗马法律职业集团对人类法律文明做出的贡献,连他们自己都始料不及。他们在法律文化发展中的地位,在法制理论及其实践中的创造,在现代人看来犹如天外文明,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第二节 古罗马最早的权力制衡说 最早的权力制衡说是希腊人波里比阿提出的。 第二节 古罗马最早的权力制衡说 最早的权力制衡说是希腊人波里比阿提出的。 波里比阿通过探索与研究,发现罗马人不自觉地采用了一种混合政体的国家制度(或称为一种混合制的宪法the mixed constitution)。在这种混合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的各种势力(阶级力量对比)得到了协调和均衡。

波里比阿提出的三个概念: 政体循环论 混合政体论 制衡论 他认识到罗马的伟大乃是由于有着希腊人所缺乏的某些优秀之处 。

第三节 执政官西塞罗 的自然法律观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共和末期的著名政治思想家和雄辩的演说家。 第三节 执政官西塞罗 的自然法律观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共和末期的著名政治思想家和雄辩的演说家。 由他创用的以几个分句组成的和谐复合句,被称为“西塞罗文体”。如他说:“历史是时代的证人,是真理的火炬,是记忆的生命,是生活的导师,是古往今来的传达人。 ”

一、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欲解决人类理性与法和正义的关系。他说“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就是理性。” 他以抽象的人为前提,即人是具有预见的、富有记忆力、充分的理性和深谋远虑的动物 。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必然认为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并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 他给法的定义:“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西塞罗《法律篇》第一卷。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版,66、71、64页。

因此,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因为自然是正义的本源,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 “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事物之间达成的契约 。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 因此,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因为自然是正义的本源,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 他论述到,“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它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西塞罗《法律篇》第一卷。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版,78页。

二、关于法律的职能与作用 “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认为,国家并不是一般人的随意组织,而是一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这个国家及其法律的人们组成的集团。 罗马政制中的共和主义法制论--他认为,政体构成的三要素,是每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法律时所必须考虑的。所谓三要素,即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具有不同机能的国家机关,各司其事,互相制约。 并认为“法律”是具有集体能力的人民的共同财产 试图建立“法律解释学”理论 提出罪刑相应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总 之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学的发展影响甚大。西塞罗曾经认为,统治者的权威是来自“人民”。 总 之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学的发展影响甚大。西塞罗曾经认为,统治者的权威是来自“人民”。 法学家乌尔比安曾将此观点用下面的话来表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用lex regia的转让,人民已经把自己的权力与权威都赋予了皇帝,并都委托给了皇帝了。

第四节 罗马法与罗马法学家 在法律方面,古罗马人给世界法律文明奇迹般的贡献,就是为后人提供了一部完整而系统、博大而精深的罗马法。 第四节 罗马法与罗马法学家 在法律方面,古罗马人给世界法律文明奇迹般的贡献,就是为后人提供了一部完整而系统、博大而精深的罗马法。 而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及研究,是罗马法得以被后人认识,被后世传承的基础。

一、罗马法的体系及概述 《十二表法》 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 万民法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十二表法》 《十二表法》约有107条个条文。它以以往的习惯为主,将占有、债务、继承、损害诉讼等作为主要内容,是罗马的第一个成文法典。其中大量的私权内容已被纳入。 “表一”为传唤 “表二”为“审理” “表三”为执行 “表四”是家长权的规定 “表五”是继承和监护 “表六”是所有权与占有 “表七”是土地和房屋的相邻问题 “表八”是私犯,条目最多(27条) “表九”是公法 规定 “表十”宗教法即丧葬规矩 “十一表”明确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十二表”是对后五表的补充 。

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 市民法(Jus civile),史称“罗马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拉丁民族,是由最初的罗马城邦法演化而成的法律。其内容较少涉及财产关系,多为行政管理规定。市民法不仅包括了几乎整个共和时期的法律,而且还将罗马法学家对十二表法所做的解释囊括在内。 最高裁判官法,是内事最高裁判官在受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时,通过审判实践发布的“告示”。即罗马人借助于审判实践的加强,回避立法,授予司法裁判官颁布司法“告示”的权力。共和国末期,裁判官的告示形成了又一个罗马法的渊源,史称“最高裁判官法”。

万民法 公元前242年,为了处理罗马“市民”与外邦“臣民” 即被征服民族之间的纠纷,罗马开始设置“外事最高裁判官”,专事调整由此形成的纠纷和冲突。由此又逐渐形成了一套协调当时“各民族”群众之间关系的法律——万民法(Jus gentium) 它的内容绝大多数是民间财产关系,可以说它就是当时各民族间的“国际私法”,及地中海商人们通用的“国际贸易法”,它尤其注重调整社会生活中“物”和“债”的所有关系和流通关系。因此被罗马法学家称为“各民族共有”的,体现了自然法的,全人类通用的法律。至此,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念在万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也译为《民法大全》)是查士丁尼(公元527—565年)在位时期进行编纂的。由《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部分构成。它为后世所有国家的法制统一及法律系统的规范化、体系化树立了样本。 《国法大全》是对罗马法历史发展的系统总结。

二、罗马法学家职业集团 (一)法学家及其社会活动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从公元前27年到公元3世纪,这个时期最为兴盛。他们以法律科学的形式和罗马帝国卓越的统治一道,成了罗马文明最为灿烂的花朵。 1、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理--当他们涉及到某一行为规则和制度原则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念时,所谈论的一般不再是想象之中的“正义”或“应然”之中的理想,而是地上人间的客观需要及其自然本性。 2、法学流派及其争论--以普罗库鲁斯派(Schola Proculus)与萨宾鲁斯派(Schola Sabinus)的争论最为突出,历时近两个世纪。在此前后百年间涌现了大量法学家。 3、法学家解答权的确立--奥古斯都要求最高裁判官和所有承审官的审判活动都必须受法律解答的约束 。

罗马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Gaius约公元?—180)自称属于萨宾派,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把他的《法学阶梯》作为编纂、讲授罗马法的范本。 帕皮尼安(Papinionus约150—212年)他通过具体案件的解答来阐述法律的含义和精神,议论深刻而富有哲理,可誉为西方判例法思维的楷模。 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70—228)曾任罗马皇帝的法律顾问和近卫都督,作品有百科全书的特色。 保罗(Paulus公元?—约222年)认为自然法是印在人们心坎上的法律,永远代表正义;市民法则是适用于国家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的法律。 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公元250年前后去世)乌尔比安的学生。

三、罗马私法及私权法制观 《法学阶梯》自从被查士丁尼制典时整体套用后,成熟的罗马私法体系就此基本被固定下来。

人法——罗马人的“人权法” 根据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市民权(Status Civilis)和家族权(Status familiae)三大权利,罗马法设定了自由人和市民身份的取得,以及行使不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等等。把“人”紧紧地罩在了一张严密的法网之下,使你的一切社会行为在这张法网下都能找到既定的法律模式。

物法——物权、债和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物法是整个私权法的实体,是实体法的核心,也是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最大的部分。其中的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三大制度的原则和原理不仅成了西方国家现代民法的基础,而且也为如今各国所借鉴。

诉讼法 罗马法之所以流传至今还倍受人们的青睐,原因之一就是其保留下来的诉讼形式。罗马私法的诉讼方式最早是依习惯而形成的,在它的发展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诉讼形态,即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非常诉讼)。

四、罗马法及其法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对私权法研究的完善与精辟,直接导致了西方资本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发展。 新生的“现代社会”其经济生活被罗马法译成了十分精确的司法原则和法律规则,使资本主义法治能够在短期内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基础层面。 《德国民法典》汲取了《学说汇纂》的精神和精确概括的理念,并以其为蓝本而制定,它对后来国家的私法体例及民法体制同样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思 考 题 1、罗马法律文化的渊源主要是什么?其意义何在? 2、简述波里比阿的宪政思想。 3、西塞罗怎样发展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4、西塞罗对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如何论述的? 5、罗马法的发展经过了那些不同的历史时期? 6、罗马法包括那些主要内容?为什么说罗马私法是罗马法的精华? 7、试述罗马法学家及罗马法的贡献及其对后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