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幼托整合政策 發展趨勢 教育部國教司 郭科長淑芳 97年4月10日
講 綱 幼稚教育政策 壹、核心理念 貳、政策目標 參、變革驅策 肆、發展趨勢 幼托整合 伍、結語
壹、核心理念 幼稚教育 — 學前教育 人權 -- 幼兒身心發展最佳利益 國家 -- 人力資源、人才培育 提供優質之幼教環境—確保安全健康成長 全球兩大趨勢 1.少子女化 2.國際化 幼稚教育 — 學前教育 人權 -- 幼兒身心發展最佳利益 國家 -- 人力資源、人才培育 提供優質之幼教環境—確保安全健康成長 提升教育及照顧品質—利以正常適性發展
壹、核心理念 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幼教法) 保障兒童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兒照法草案) 確立兒童教育及照顧方針 健全兒童教育及照顧體系 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教育 『教育』 + 『照顧』
貳、幼教政策目標 機構 -- 園所類型 – 公私並重、卓越多元 課程 -- 教保比重 – 年齡發展、教育照顧 師資 -- 師資條件 – 教育保育、專業優質 服務 -- 就學服務 – 近便安全、教學正常 學費 -- 學費負擔 – 公共化標的、5歲免費教育 就學 -- 及早教育 – 提高5歲教育比率 教育+ 保育
參、制度變革之驅策力 同齡幼兒教育照顧品質之不一致 社會環境變動 國際趨勢 少子化的社會口結構變遷 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幼教 托育 參、制度變革之驅策力 同齡幼兒教育照顧品質之不一致 社會環境變動 少子化的社會口結構變遷 國際趨勢 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肆、發展趨勢 幼教 托育 幼托整合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政策歷程 推動歷程及進度 規劃 法令及 配套措拖 起步階段 政策規劃 86-89年 (90年─92年) 規劃結論 公開階段 (93年) 確立行 政主管機關 (94年) 規劃 法令及 配套措拖
工作進度 辦理座 談會議 成立專案 諮詢小組 召開專案諮 詢小組會議 相關整備 工作 召開 專案諮詢小組會議 計辦理6場各界人士意見徵詢座 談 會 94年8月成立諮詢小組,計27位委員(含召集人) 召開 專案諮詢小組會議 1.籌組7個 工作小組 2.進行 整備工作
幼托整合工作小組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 內政部委託案 幼兒教 育及照 顧法草 案初稿 共計75條 教育部委託案 經法制 研修小 組13次 會議討論 幼兒教 育及照 顧法草 案初稿 共計75條 教育部委託案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二) 辦理9場 各界 座談會 徵詢意見 2場次 法制研修 小組會議 95年 6月中 下旬 辦4場 公聽會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三) 辦理6場 各界 座談會 徵詢意見 5場次 法制研修 小組會議 (修為72條) (兒童教育 照顧法草案) 幼托整合 專案諮詢 小組第7 次會議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四 ) 96年 5月23日 教育部 法規委 員會 修為 65條 兒童教育 及照顧法 教育部 部務會報 (96.1.24) 行政院 審核 修為 71條 兒童教育 及照顧法 立法院 審議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目標 服務內涵: 專業人員: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 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提供幼兒同享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 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 專業人員: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 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機構管理: 縝密監督與管理機制, 健全學前教保機構。 目標發展: 整合運用國家資源, 支持幼兒發展,厚植人力資本培育。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8章71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教 保 服 務 第 三 章 資 格 權 益 第 四 章 兒 童 權 益 五 章 家 長 權 利 義 務 第 六 章 興 辦 管 理 輔 導 第 七 章 罰 則 第 八 章 附 則
內容概要 章 條 內容 1 總則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2 用詞定義 --兒童、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教保機構、教保人員 3 第一條: 為保障兒童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兒童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兒童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章 條 內容 1 總則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2 用詞定義 --兒童、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教保機構、教保人員 3 主管機關 --教育部、內政部 4-5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掌
內容概要(二) 章 條 內容 2 教保服務 6 明定教保服務實施原則及責任 7 居家式照顧服務分類 8 居家式照顧服務內容 9 教保機構分類
內容概要(三) 章 條 內容 2 教保服務 10 離島、山地及原住民族地區居家及機構教保服務普及前之例外規定 11-13 各類型機構式教保服務內容及實施準則委任授權 14 特殊幼兒照顧
內容概要(四) 章 條 內容 3 15 明定非教保人員不得直接從事教保工作,及例外規定之適用 16 教保機構組織 教保人員其他人員 資格權益 15 明定非教保人員不得直接從事教保工作,及例外規定之適用 16 教保人員參與教保事務決策之權益及其組織、工作倫理守則之建立 17 教保機構應提供教保人員之資訊 18 居家照顧服務之人力配置 19-30 教保人員資格、人力配置、課程、訓練
內容概要(四) 章 條 內容 3 教保機構組織 31 教保人員資格權益及管理,於本法施行十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32-33 教保人員其他人員 資格權益 31 教保人員資格權益及管理,於本法施行十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32-33 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之資格規定 34 教保機構服務人員權益之規定。 35 不得在教保機構服務之人員之規定。
內容概要(五) 章 條 內容 4 兒童權益保障 36 教保服務提供者應主動或公開給家長知悉 之資訊 37 教保機構安全管理措施 38 教保機構交通安全措施、交通接送專用車輛使用、駕駛與隨車人員急救訓練及相關委任立法之規範 39 教保機構健康管理制度及資料保密規範 40 教保機構保健設施設置及教保人員急救訓練 41 幼兒團體保險之規範
內容概要(六) 章 條 內容 5 家長權利義務 42,45 明定家長會之成立及相關委任立法 家長會之監督權 43 父母或監護人資訊請求權(向主管機關) 44,46 父母或監護人之申訴權 47 家長之義務
內容概要(七) 章 條 內容 6 興辦 管理 輔導 獎勵 居家式照顧服務之登記、管理規定 明定教保機構之設立及其分部設立規範 51 48 居家式照顧服務之登記、管理規定 49,50 明定教保機構之設立及其分部設立規範 51 教保機構收退費機制及其優先招收弱勢及不利兒童補助 52 簽訂定型化契約之規定 53 教保機構會計及內部控制制度建立 54 居家照顧及教保機構之檢查、評鑑 55 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之獎勵
內容概要(八) 章 條 內容 7 罰則 56-65 未經辦理登記或許可立案而擅自招生之處罰、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之不利益處分、違反未具教保人員資格執業限制之處罰、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居家式照顧服務之教保人員違反規定之處罰、明定處分或處罰之機關
內容概要(九) 章 條 內容 8 附則 明定教保機構之改制作業規定及其調整人力配置之過渡期限 現職與非現職教保人員之過渡規定 施行細則 66 明定教保機構之改制作業規定及其調整人力配置之過渡期限 67-69 現職與非現職教保人員之過渡規定 70 施行細則 71 施行日期
並經總統公布後即整合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何時完成整合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並經總統公布後即整合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委任立法(子法) 57項 中央:教育部(28項) 內政部(16項) 地方:地方政府(14項)
委任立法(子法) 建置學前教育制度 機構管理評鑑 專業人員培育 專業服務內涵 兒童權益保障 完善建置 學前教育制度
委任立法(子法) 建置學前教育制度 機構管理-評鑑 專業人員培育 專業服務內涵 幼兒園設備基準(草案) 幼兒園評鑑規準及評鑑辦法(草案) 幼兒園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專業人員培育 幼兒園教保人員培育之模式 幼兒園教保員專業課程(教保員學程) 專業服務內涵 幼兒園教保活動及課程大綱(草案) 幼兒園教保服務準則(草案) 幼兒園教保人員專業倫理(草案)
委任立法(子法) 建置學前教育制度 兒童權益保障 其他 幼兒園教保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 幼童專用車管理辦法草案初稿 2-6歲幼兒身體發展常模 其他 幼兒園改制作業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草案初稿)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草案初稿
結語 我們的任務 — 教育歷史點 學前教育模式定位 關鍵期 學前教育品質提升 轉捩點 學前教育學前制度 旅程碑
幼稚園與托兒所比較 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年齡層 招收四足歲至入國小前 收托二歲至未滿六歲 屬性 定位 教育體系 福利體系 主管 機關 中央:教育部 地方:教育局 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地方:社會局 法令 依據 母法:幼稚教育法相關子法 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相關子法 人員 資格 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幼稚園之教師資格,人員之進用依該法及幼稚教育法及師資培育法等相關規定聘任教師,每班置教師二名。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保育教保人員資格,並依該要點規定辦理進用相關人員。每15名幼兒置教保人員一名。
幼稚園與托兒所比較(二) 返回 幼稚園 托兒所 立案 條件 1、必須從地面一樓設起,最高可以設置至三樓。 2、須同時具備室外面積,室外面積雖得以室內面積抵充,但不得少於標準之二分之一。 1、最高可以設置至三樓, 並可直接設置於三樓。 2、室外面積得全數由室內面積抵充。 課程及教學 幼稚園課程標準 精省前:托兒所教保手冊
人口結構變化 返回 40年38.53萬人 94年20.58萬人
整合幼兒照顧與教育服務將之合併成單一行政系統或創立合作機制,是實踐以幼兒為中心及以兒童最佳福祉為優先考量之有效策略 返回
幼托整合發展趨勢之意義與重要性,政府應扮演更積極角色推動幼兒教育與照顧整合計畫 返回 幼托整合發展趨勢之意義與重要性,政府應扮演更積極角色推動幼兒教育與照顧整合計畫
教保服務類型 居家式照顧服務 機構式教保服務 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類型(二) 類型 對象及性質 主管 機關 居家式 照顧服務 家環境所提供收費之照顧服務 內政 部門 ◎出生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 ◎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人員於居 家環境所提供收費之照顧服務 內政 部門
教保服務類型(三) 類型 對象及性質 機 構 式 教 保 服 務 托嬰 中心 收托5人以上出生至未滿二歲幼兒進行托嬰服務 內政部門 幼兒園 主管機關 機 構 式 教 保 服 務 托嬰 中心 收托5人以上出生至未滿二歲幼兒進行托嬰服務 內政部門 幼兒園 收托6人以上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教育部門 課後照顧中心 收托6人以上國民小學兒童 進行課後照顧
教保服務類型(四) 類型 對象及性質 主管 機關 社區 互助式 離島、山地及原住民族地區於居家式及機構式教保服務普及前可提供之例外服務 教育 部門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教保服務 機構式服務 課後 照顧中心 國民小學 幼兒園 托嬰中心 社 區 互 助 式 方 式 離島 山地 原住 民地 區未 普及 前 居 家 式 照 顧 服 務 課後 照顧中心 國民小學 滿6歲-12歲 幼兒園 滿2歲→入 國民小學前 托嬰中心 未滿2歲 機構式服務 非機構式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主管機關 機構式服務 教育部 國民小學 教育部 內政部 教 育 部 主 政 內政 部 + 原委 會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主 政 內政 部 + 原委 會 內 政 部 教育部 國民小學 滿6歲-12歲 教育部 滿2歲→入 國民小學前 內政部 未滿2歲 機構式服務 非機構式
園長、教師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護理人員、社工人員)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返回 教保人員 教 保 人 員 教 保 人 員 課後教保 服務人員 國民小學 滿6歲-12歲 園長、教師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護理人員、社工人員) 滿2歲→入 國民小學前 保母 主任、保母 未滿2歲 機構式服務 非機構式
教保人員種類 園長 主任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課後照顧人員 保母
教保人員種類(二) 0-2歲;2-12歲;0-12歲 返回 園長 主任 幼兒園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保母 課後照顧人員 托嬰 中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幼兒園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保母 課後照顧人員 托嬰 中心 幼兒園 課後照顧中心 居家式 0-2歲;2-12歲;0-12歲
人力配置--居家式 類別 人力配置比例 0歲-未滿2歲 1:2(2人可合力照顧4人) 2歲-國民小學兒童 1:4(2人可合力照顧5人) 返回 人力配置--居家式 類別 人力配置比例 0歲-未滿2歲 1:2(2人可合力照顧4人) 2歲-國民小學兒童 1:4(2人可合力照顧5人) 0歲-國民小學兒童 1:4(各年齡混合照顧)
人力配置--機構式 ●托嬰中心收托幼兒5人以下者,應置主任及保母人員各1人 ●每增收5人應增置保母人員1人;未 滿5人者以5人計
人力配置--機構式(二) ●幼兒園中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至少置1位以上之教師。 ●幼兒園最小人力配置規模: 類別 人力配置比例 收托20名幼兒以下者,應置教保人員2至3名(含專任園長及教保人員),並再依收托幼兒人數及年齡置教保人員。 類別 人力配置比例 幼 兒 園 2歲-未滿3歲 1:10 3歲-入國民小學前 1:15 ●幼兒園中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至少置1位以上之教師。
人力配置--機構式(三) 幼兒園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每班以20人為限,並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30人為限 幼兒園本園及分園收托 300名以上幼兒,置專任社工人員及護理人員各乙名
人力配置--機構式(四) 課後照顧中心收托兒童30人以下者, 應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2人(含主任) 返回 人力配置--機構式(四) 課後照顧中心收托兒童30人以下者, 應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2人(含主任) 每增收20人,應增置課後照顧服務人 員1人;未滿20人者以20人計。
整合後教保機構轉換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下列規定申請改制為教保機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招生或收托,其原許可證書失效 幼托整合前 幼托整合後 幼稚園 幼兒園 托兒所 托嬰中心 托嬰中心
返回 整合後教保機構轉換(二) 改制作業,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各該機構檢具立案證明文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檢查期限內申報合格結果之通知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法施行前,已合法立案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於本法施行後改制為幼兒園者,其人力配置於本法施行滿五年之日起,應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
整合後現職教保人員轉換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資格,且於本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轉換其職稱,並取得其資格: 幼托整合前 幼托整合後 幼稚園園長 幼兒園園長 托兒所所長 托嬰中心主任 托嬰中心主任
整合後現職教保人員轉換(二) 幼托整合前 幼托整合後 幼稚園教師 幼兒園教師 托兒所教保人員 幼兒園教保員 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托嬰中心保母 托嬰中心保母
整合後現職教保人員轉換(三) 本法施行前原任職公立托兒所,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之工作人員,已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得依其個人意願轉任幼兒園教師,其餘仍適用原職稱。 在職人員名冊,由教保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整合後非現職教保人員轉換 本法施行前曾任職托兒所一定年限,且於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之非現職保育,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人員名冊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開立之服務年資證明或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證明文件,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其資格 。
整合後非現職教保人員轉換(二) 幼托整合前 幼托整合後 幼兒園教保員 幼兒園教保員 大學畢業具保育員、教保 人員資格,且曾任職一年 高中職畢業具保育員、教保 人員資格,且曾任職五年 幼兒園教保員 專科畢業具保育員、教保 人員資格,且曾任職三年 幼兒園教保員 大學畢業具保育員、教保 人員資格,且曾任職一年 幼兒園教保員
整合後非現職教保人員轉換(三) 幼托整合前 幼托整合後 專科畢業具保育員、 教保人員資格曾任職 四年以上之所長 幼兒園園長 大學畢業具保育員、 教保人員資格曾任職 二年以上之所長 幼兒園園長
過渡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返回 過渡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本法施行滿三年之日起,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
四、執行重點(一)-實施期程及對象 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 學 年度 實施(增列)對象 就讀機構 類 型 優惠措施 93 離 島 三縣三鄉 就讀機構 類 型 優惠措施 93 離 島 三縣三鄉 公私立 幼稚園及 托兒所之 國幼班 ◎每學期補助 公立最高2,500元 私立最高10,000元 94 原住民 地 區 95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 公私立 幼稚園 (含國幼班) ◎優先入園就讀公立 幼稚園(含國幼班)
附錄-5歲幼兒免費教育準備 扶持5歲弱勢幼兒 及早教育計畫 幼教 托育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執行重點(一)--實施期程及對象(續)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第一階段(96-97學年度 對象: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 補助(增列)對象 補助額度 家戶年所得(萬元) 公立/萬元 私立/萬元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30↓ 免費 公立等額 30-60↓ 免學費 2 離島、原住民60萬元↑ 0.5 一般家庭60萬元↑ 1 幼教券 ※97學年度起增列排富條件: 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或利息所得10萬元以上
補助(增列)對象 家戶年所得(萬元)&子女數 執行重點(一)--實施期程及對象(續)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第二階段(98-99學年度) 對象:家戶年所得80萬元以下,依子女數分6級補助 補助(增列)對象 家戶年所得(萬元)&子女數 補助額度 1子女/萬元 2子女/萬元 3子女↑ /萬元 公立/萬元 私立/萬元 低收入戶 免費 6 中低收入 30↓ 40↓ 50↓ 5 30-40↓ 40-50↓ 50-60↓ 2.6 4 40-50 ↓ 50-60 ↓ 60-70 ↓ 2 3 70-80 ↓ 1.4 60萬元↑ 70萬元↑ 80萬元↑ 1 幼教券
補助(增列)對象 家戶年所得(萬元)&子女數 執行重點(一)--實施期程及對象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第三階段(100學年度起) 對象:家戶年所得110萬元以下,依子女數分5級補助 補助(增列)對象 家戶年所得(萬元)&子女數 補助額度 1子女/萬元 2子女/萬元 3子女↑ /萬元 公立/萬元 私立/萬元 低收入戶 免費 6 中低收入 30↓ 40↓ 50↓ 5 30-60↓ 40-70↓ 50-80↓ 2.6 4 60-90 ↓ 70-100 ↓ 80-110 ↓ 1.4 2 90萬元↑ 100萬元↑ 110萬元↑ 1 幼教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