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婦女歧視公約 CEDAW 俞 雁 薰 心理師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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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婦女歧視公約 CEDAW 俞 雁 薰 心理師 20160419

講 師自介 學歷 經歷 國立東華大學諮商與心理學碩士 中台科技大學護理學士 花蓮監獄外聘心理師 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花蓮社區心衛中心特約心理師 國立東華大學兼任心理師 國立東華大學專任心理師暨預防推廣組組長 花蓮縣學生諮商輔導中心駐地輔導員 東區醫療網自殺防治駐校研究員 羅東聖母醫院護理師

CEADAW背景 聯合國(1981) 權利歧視 經濟 政治 文化 社會 公民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CEDAW)

1.讓女性享有完整人權 2.清楚界定歧視女性及性別的定義 3.政府要承擔消除歧視的責任 4.鼓勵民間團體參與監督 CEDAW公約的精神與內容要義 1.讓女性享有完整人權 2.清楚界定歧視女性及性別的定義 3.政府要承擔消除歧視的責任 4.鼓勵民間團體參與監督

CEDAW台灣實踐 行政院爰於2006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 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1月5 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 入書。 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 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 立法院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 統6月8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行。 政策立法 2010.05.18 行政院 立法 2011.05.20 立法院 公布 2012 總統

國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施行法》內容 直接或間接引起之歧視 「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包括明顯(explicitly)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所 實施的差別待遇。 「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指的是,一項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 上對男性和女性無任何歧視,但在實際施行上產生歧視婦女的效果。這是因為看似中性 (neutral)的措施沒有考慮男女間既存的不平等狀況。此外,由於不正視歧視之結構和 歷史模式以及忽略男女權力關係之不平等,有可能使間接歧視狀況持續存在且更加惡化。 性別歧視:指基於個人之生理性別、性傾向、 性別 特質或性別認同之不同,而為之不合理差別待遇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 (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1.懷孕歧視 2.言語歧視 3.生理特徵歧視 4.媒體廣告歧視 5.職業歧視 6.財產繼承權歧視(身份代表性歧視) 7.服裝衣著歧視 8.角色扮演歧視 9.婚姻歧視(家庭勞務、地位、傳統道德律…)

國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施行法》內容Ⅱ 第三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國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施行法》內容Ⅲ 第六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國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施行法》內容Ⅳ 不歧視 禁止歧視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形式平等 實質平等 個人義務 國家義務

CEDAW三核心概念 一、不歧視 不歧視 禁止歧視 二、實質平等 三、國家義務 尊重、保護、實現、促進義務 (摘錄自官曉薇老師簡報)  1.有意的歧視與無意的歧視  2.法律上(de jure)之歧視與實際上(de facto)之歧視  3.政府行為和私人行為(非政府組織、機構、個人、企業等) 二、實質平等  男女平等易流於形式平等或保護主義平等,應加以辨識。必要時需  運用矯正式平等以達成實質平等。 三、國家義務  尊重、保護、實現、促進義務 (摘錄自官曉薇老師簡報) 不歧視 禁止歧視

CEDAW三核心概念Ⅱ (摘錄自官曉薇教授簡報) 取得機會的平等 機會的平等 女性與男性有相同的機會。但若女性沒有取得的管道,僅提供機會是不夠的。 取得機會的平等 女性與男性必須有平等獲得國家資源的機會。此可透過保障婦女權利資源的法律架構、機制和政策來實現。 結果的平等 國家必須確保權利能實際執行。國家有義務展現結果,而不僅是紙上談兵

CEDAW三核心概念Ⅲ (摘錄自郭玲惠教授、官曉薇教授簡報)

CEDAW條款內容

CEDAW性別政策例 (一)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二) 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開發女性勞動力 排除各種職場之性別歧視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一)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完善的家庭支持體系 平等的就業環境 平衡兩性於家庭及工作責任的分擔 不同年齡、族群、階層、地域的婦女,因社會角色與責任而產生的勞動、經濟與社會安全需求不同,如何發展友善的家庭照顧支持體系,同時透過政策鼓勵與倡導,進一步平衡兩性於家庭及工作責任的分擔,才能促進女性勞動參與意願,促進工作與家庭的平衡以及兩性就業機會的平等。   (二) 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開發女性勞動力 排除各種職場之性別歧視 非正式、非典型之勞動模式保障 相關就業安全、職場權益的保障

CEDAW性別政策例Ⅱ 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 單身戶、已婚戶、同居戶及單親戶比例呈現增加趨勢 家庭型態正朝多元化發展 重塑家庭價值,明確家庭政策,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 扶助家庭中的弱勢成員(如幼兒、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得到合宜的照顧 協助向來擔任主要照顧者的女性,得到喘息服務

CEDAW性別政策例Ⅲ

CEDAW性別政策例Ⅳ

性別平等,需要你我一起努力大步走~

謝 謝 聆 聽 Q / A 時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