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解读 广东省质监局 郭 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
《条例》的总体框架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 第三节 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 共六章71条,框架与《法》基本相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 第三节 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 第三章 检验 、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条例》的主要亮点 A 体现改革精神 B 体现问题导向 C 体现多元共治
体现改革精神 电梯改革 监管模式改革 检验改革 气瓶改革
体现改革精神 一、使用管理人的概念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T21): (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确定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体现改革精神 二、突出系统性风险防范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T8) 使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T25) 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T30)
体现改革精神 三、提倡合同管理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T8) 四、提倡原厂维保、专业维保
体现改革精神 五、提倡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公众责任保险(T30) 六、推行信用监管 七、实行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在用特种设备涉及安全的部分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检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气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T40)
体现改革精神 八、坚持并完善固定充装制度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 (T32) 。 【相应法律责任】充装非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未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63) 。
《条例》的主要亮点 A 体现改革精神 B 体现问题导向 C 体现多元共治
体现问题导向 一、明确使用登记的条件和时限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T22)。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体现问题导向 二、明确使用登记标志的内容及设置要求 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应当载明使用管理人、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登记编号等内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人还应当将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置于出入口、等候区、乘客区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T24) 。 三、明确定期检验的申报时限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T26) 。
体现问题导向 四、明确使用的禁止性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T27) 。 【相应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T59)
体现问题导向 五、明确充装的禁止性要求 充装单位不得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得超量充装(T32) 【相应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T63)
体现问题导向 六、明确停用设备的处置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T28) 【相应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58)
体现问题导向 七、如何构建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可以依托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组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进行(T48)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及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应当及时联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实施应急救援(T49)
体现问题导向 八、其他有关概念的明确 交付使用: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即为交付使用(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文件、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还需移交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T18) 使用及存在使用行为:使用是指利用特种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当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时,视为存在使用行为(T70) 特种设备相关产品:指用于生产特种设备的材料、元件、附(配)件和部件(T70)
《条例》的主要亮点 A 体现改革精神 B 体现问题导向 C 体现多元共治
体现多元共治 一、政府及部门层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T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T5)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伤亡人员抢救和善后、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T49)
体现多元共治 二、基层政府层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T4) 三、行业协会层面:
体现多元共治 五、企业主体责任层面 (一)一般规定: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T9)。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充装,并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T32) 【相应法律责任】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T43)。
体现多元共治 (二)及时办理许可变更的义务: 生产单位方面: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T11)。 使用管理人方面: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T23) 【相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T43)。
体现多元共治 (三)合法使用许可证书等的义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T13)。 【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书、结果、报告和鉴定结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T51)。
体现多元共治 (四)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消除隐患的义务: (五)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义务: 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相应特种设备活动(T43)。 【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67)。 (五)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义务: 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原许可(T44)
体现多元共治 (六)如果你是生产单位,你还应该知道这些主体责任 1、明确使用年限并及时组织评估的义务: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使用管理人约请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T16)。 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应当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T29)
体现多元共治 【相应法律责任】未明确使用年限,或者未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或者未按规定组织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53)。 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T60)
体现多元共治 2、施工活动中的禁止性义务: 禁止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禁止用于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T17)。 【相应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54)
体现多元共治 3、在交付使用前防止设备被使用的义务: 在交付使用前,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T18)。 4、按要求实施维保委托的义务: 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清洗方案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T31)
体现多元共治 【相应法律责任】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T61)。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未按要求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62)
体现多元共治 (六)如果你是经营单位,你还应该知道这些主体责任 1、建立销售台账的义务: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 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T19)。 【相应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56)。
体现多元共治 2、协助缺陷召回的义务: 销售者应当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T19)
体现多元共治 3、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义务: 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T20)。 【相应法律责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T56)。 责令停止出租,没收违法出租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T57)
体现多元共治 (六)如果你是充装站,你还应该知道这些主体责任 1、及时处理同一性缺陷的义务 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T14) 。 【相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责令停止充装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T52)
体现多元共治 2、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义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气体的销售记录制度 (T33)
体现多元共治 3、确保充装气体质量的义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气体质量的检查制度,并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 (T33) 【相应法律责任】未建立充装气体质量检查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充装的气体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容器、气瓶安全的,责令停止充装,没收违法充装的气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T64)
体现多元共治 (六)如果你是使用管理人,你还应该知道这些主体责任 1、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义务 一般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T22)。 2、主动消除隐患的义务 使用管理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T25)
体现多元共治 3、对超年限设备约请安全评估的义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整机或者重要部件使用年限届满前约请制造单位完成安全评估。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人不认可制造单位评估结论的,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检验机构或者承保该大型游乐设施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组织评估。 评估单位提出更新、改造建议的,应当完成更新、改造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明确继续使用的年限(T29)
体现多元共治 【相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58)。 未按评估单位的建议完成更新、改造并经检验合格继续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T59)
谢谢! E-mail:gdses@qq.com 电话:020-3883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