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多种多样,它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主要包括主、客观两大方面,即犯罪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这是本章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此外,本章还将简要介绍国内外学者有关犯罪原因研究的各种理论成果。
第一节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 主体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自身因素,具体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
一、生理因素 生理因素是人的心理产生的物质基础。它包括年龄、性别、神经类型以及异常的生物学因素。犯罪心理与犯罪人的生理因素虽然没有必然联系,但它却必须通过具有不同生理特点的个体行为表现出来。因此,犯罪心理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受生理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龄因素 1.犯罪率高低与年龄相关 2.犯罪类型、手段的选择与年龄相关
(二)性别因素 1.性别差异对犯罪率的影响 2.性别差异对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的影响 3.性别差异对犯罪主动性的影响
(三)神经类型因素的影响 神经类型即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巴甫洛夫把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分为四种类型,即兴奋型、活泼型、安静型、抑制型。不同的人神经类型有很大差异。犯罪心理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实施会受到个体神经类型的影响。如兴奋型的人,神经活动平衡性差,冲动性强,易选择抢劫、杀人、强奸等暴力型犯罪;活泼型的人易选择诈骗、盗窃等犯罪方式;而安静型、抑制型的人多选择贪污、走私、网络犯罪等智能型的犯罪。
(四)异常的生物学因素 人的身心是统一的,生理因素异常必然带来心理活动的偏差。由遗传性疾病导致的精神疾病、癫痫、人格障碍等,会使人的生理、心理出现异常,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染色体异常、精神发育不全、脑损伤等常常导致低能、弱智、性格变异,使人体的分析、判断和理解力降低,情绪冲动,自控力差,缺乏理智,易受外界诱因影响而形成犯罪心理。吸毒和酗酒还会使人因陷入精神的麻醉状态而实施犯罪,如出现寻衅滋事、攻击行为及交通肇事等。 内分泌和物质代谢的异常,会引起心理活动的变化,尤其是情绪情感的变化,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有较大的影响。 另外,身体残疾者因生理缺陷,也会导致心理上的微妙变化,易形成猜忌、孤僻、偏执的性格特点,更有甚者会产生报复的犯罪心理。
二、心理因素 (一)认识方面的因素 (二)不良的情绪情感因素 (三)不良的意志品质 (四)不良的人格因素 (五)人格障碍
三、行为因素 (一)错误的活动内容 (二)采取不良的行为方式 (三)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 (四)模仿与学习不良的行为模式
第二节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外因素 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也是主体受到来自主体外的各种不良客观环境因素影响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外因素 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也是主体受到来自主体外的各种不良客观环境因素影响的必然结果。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外的客观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现场环境因素三大类。
一、社会环境因素 (一)宏观环境因素 宏观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精神、风气和社会控制因素等,也称社会大环境因素。其中,对犯罪心理影响较大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是指社会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分配制度等。这些因素中的消极成分会给人的心理带来负作用,对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乃至犯罪性质、类型,产生较大的影响。 (1)经济体制改革的负面影响 (2)商品经济的消极作用 (3)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平衡的影响
2.社会政治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社会政治因素是指社会制度、社会变革、社会稳定程度、阶级矛盾和战争等。这些因素容易引发政治性的反社会的犯罪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 (2)现行政治制度存在的弊病与问题
3.社会文化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文化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文学、艺术、教育、宗教、哲学、传统习俗和民族心理等等。社会文化对人起着教化的作用。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产生影响。传统的封建意识、宗法思想、帮会意识、封建家长制等,都会对人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影响。 其次,亚文化的影响。亚文化,又称“副文化”、“小群体文化”。它是因社会或自然因素形成的、在某些方面有别于主流文化的地区文化或群体文化。社会越复杂,亚文化越盛行。亚文化中存在着诸多消极因素,有些观念和做法本来就与社会的道德、法律相背离。
4.社会风气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社会风气是指一定时期内流行的风尚和习气,它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状况的综合反映,具体表现为人们的爱好、行为习惯和礼仪等。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良社会风气与违法犯罪行为经常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到一起的,犯罪人往往会利用不良的风气来掩盖他们犯罪的事实; 第二,社会风气不良,腐朽的价值观盛行,会使人对社会现实产生怀疑,动摇传统的道德观念,导致心理免疫力降低; 第三,社会风气不良,如官僚腐败、贫富不均、一夜暴富等现象的存在,社会治安状况不佳,会使一些人滋生反社会情绪,产生犯罪合理化认识,罪责感降低,犯罪心理加强; 第四,社会风气不良,容易使民众对犯罪现象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容忍度增强。遇到犯罪现象,人们常常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躲着、绕着,不敢与犯罪现象做斗争,这就更刺激一些人犯罪欲望的产生,使他们胆大妄为,犯罪心理与行为得到不断强化。
5.法制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法制因素是指国家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要素。它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犯罪是违法行为,法制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十分直接。主要表现在: 首先,法律内容的完善程度会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产生影响。 其次,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不利因素会对犯罪心理产生影响。
(二)微观环境因素 微观环境因素是指一个人经常生活、接触的具体的生活环境因素,包括家庭、学校、朋友、群体、工作和生活环境等因素,也称小社会环境因素。微观环境因素对人的影响比宏观环境更为直接、更为密切,发挥作用的力量更大。微观环境中不良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环境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单位。家庭承担着抚养、教育等多项任务,人的社会化过程首先是从家庭开始的。因此,家庭教育模式、家庭生活环境、家庭成员的行为方式等因素,对人的健康成长关系极大。其中的不良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产生直接的影响。
(1)不良的家庭教育模式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通过对守法少年与违法少年家庭教育方式的比较研究,人们发现:少年犯罪人的家庭教育,一般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通常把家庭的不良教育模式归纳为以下三种: 溺爱型。这是目前中国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教育模式。 简单粗暴型。 放纵型。
溺爱型 这是目前中国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教育模式。主要表现在: 首先,家长对孩子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一概予以满足。但这并不能唤起孩子对别人的爱心与体贴,反而养成了他们以自我为中心的唯我独尊的性格特点。他们缺乏责任心、义务感、同情心;性格偏执、骄横、任性,心胸狭窄、脾气暴躁,不懂得忍让。进入社会后,容易出现人际交往障碍,难以适应充满竞争的社会环境,抵御挫折的能力差。在不良环境影响下形成的不良个性,容易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 其次,护短纵容,这是溺爱的另一种表现。父母总认为,自己孩子做的一切都是对的,当孩子出现问题时,常把责任推向他人、社会,对其不良行为听之任之,百般护短。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孩子有恃无恐,从小便养成违反校规校纪、打架斗殴、恃强凌弱等恶习,严重的会导致违法犯罪。
简单粗暴型 最明显的表现是,父母对孩子动辄训斥、打骂、体罚,没有说服教育,更没有情感交流。其原因:一是封建家长制作风的延续;二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他们往往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意识不到打骂、训斥带来的严重危害。 其结果是,一方面孩子的心灵受到创伤,自尊心受挫,亲情淡漠。在家庭中缺乏亲情关心的情况下,只能到外面寻求温暖,极易受到坏人引诱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孩子会因此模仿父母的行为,相信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进而以暴抗暴。 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弑父弑母的案例时有发生,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国外也有研究表明,父母对子女体罚虐待,是一般的青少年犯罪的先兆因素,更是暴力犯罪的先兆因素。
放纵型 这种教育方式最突出的表现是父母不履行教育义务,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这样会使孩子对社会规范正确与否缺乏应有的了解,行为不受约束,养成为所欲为的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以上三种不良的教育模式,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影响都很大。目前存在的最多、最典型的不良教育模式是生活上的盲目溺爱、学习上的过分严厉和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对青少年心理与行为产生极其有害的影响。
(2)家庭破裂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家庭破裂可分为家庭结构破裂和心理破裂两种形式。 家庭结构破裂是指父母离婚、分居,或是一方或双方死亡等。家庭结构破裂导致孩子生活在残缺不全的家庭环境中,心理会产生一种缺失感,对人格的健康成长易造成不利的影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在乳幼期,特别需要与母亲建立依恋关系以保持情绪的稳定,培养安全感。过早缺少母亲的照顾,情绪就愈难稳定,难以养成圆满的人格。进入少年期,特别需要父亲的影响,以奠定其社会性的基础。若这一阶段失去父亲,也难以养成其健全人格,会表现出更强的暴力性和更低的道德发展水平。若在青年期失去父亲,则会因为缺乏监督,不利于其社会性的发展。 心理破裂是指家庭结构虽然完整,但家庭的成员的心理疏离,父母关系恶化,感情冷淡,经常争吵、冷战甚至发生家庭暴力。在这种家庭氛围中,孩子难以得到父母的关爱,容易养成自卑、恐惧、冷漠和过于敏感等不良个性。家庭生活的不和谐,给孩子带来的心灵创伤更大,是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部《少年犯罪透视与防范》课题组再对全国16个省、区、市的少年犯的调查发现: 盗窃犯罪——“父母离异”“父存母亡”“父母分居”的比例较高 抢劫、强奸——“继父母”“养父母”等重新组合 抢劫——“父母双亡”
(3)父母越轨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许多青少年的犯罪与父母的越轨有很大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研究表明犯罪人有犯罪父母的可能性要大于守法者。对这种现象,人们已经提供了几项可能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这种联系反映了父母和儿童共有的遗传因素。但这种解释适合于持续性犯罪行为,而不太适合于短暂性的少年犯罪;第二种解释认为,这种联系涉及到父母对反社会行为的塑造;第三种解释认为越轨父母不能提供规范行为和亲社会行为的榜样。总之,父母行为的不检点或经常违法,都会给孩子带来危害,刺激其对不良行为的模仿和犯罪心理的形成。
2.学校教育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但由于学校处于社会大环境之中,必然会受到社会上各种不良和消极因素的影响,学校教育本身也会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这都会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教育观念的偏差 (2)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偏科现象 (3)教育态度和方法的错误
国外学者有关少年犯罪的研究表明,学校与少年犯罪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少年对学校的依恋程度,取决于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有些少年犯罪,往往是在发泄由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沮丧情绪的一种手段。所以,青少年犯罪学校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3.不良同伴交往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从十一二岁开始,青少年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逐渐增强。他们开始摆脱对成人的依赖,伙伴交往的倾向性明显,重视同伴的友谊,愿意在同伴中寻求心理支持。青少年伙伴之间的相互影响日益加强,这种影响是表现在:一是与同伴联系的频繁;二是以同伴为榜样而相互模仿。因此,青少年期同伴的影响非常大,有时会胜过父母和教师的影响。 青少年时期如果陷入不良的伙伴交往中,往往会加速其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手法显示,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较多,团伙成员大多是一些学习成绩较差,品行不好,父母离异,失去家庭温暖,缺乏老师关爱的不良少年。他们在家里和学校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找不到自信与安慰,于是便会选择年龄相当,志趣相投,同病相怜的不良伙伴为交往对象。这些身心尚未成熟的青少年,聚集在一起极易形成错误的思想观念,产生不良的物质需求,再加上认知能力低下,辨别能力差,常会在不良伙伴的影响下或在别有用心的人教唆下,为所欲为,走上犯罪道路。
4.职业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1)职业环境与职业性质 (2)失业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首先,失业会带来引发犯罪行为产生的经济压力。失业者失去了生活所需的基本来源,给个体造成很大的压力,为维持温饱或立足城市会导致失业者产生财产型犯罪。 其次,失业容易产生压抑、焦虑、冷漠等情绪,使挫折感加强,进而产生攻击、报复他人或社会的心理或行为。 再次,大量的青年失业者的存在,会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的隐患。
5.社区环境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1)社区中消极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2)社区治安状况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二、自然环境因素 (一)地理环境因素 (二)季节因素 (三)时间因素 (四)自然灾害因素
三、犯罪现场情境因素 (一)被害人因素 (二)现场其他人因素 (三)现场的条件和气氛
第三节 国外有关犯罪原因的各种学说简介
一、生物学的犯罪原因论 (一)遗传说 1.家族史研究 2.双胞胎与领养子女研究 3.性染色体研究 (二)体型说 (三)生化因素说
二、社会学的犯罪原因论 (一)社会失范论 (二)标签理论 (三)文化冲突论 (四)亚文化群理论
三、心理学的犯罪原因论 (一)侵犯性说 (二)利欲说 (三)性冲动说 (四)权欲说 (五)挫折-攻击理论
第三节 国外有关犯罪原因的各种学说简介 国外对犯罪原因探讨颇多。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有的强调生物学因素,有的强调社会学因素,有的认为二者兼而有之,也有的强调心理学因素,形成了不同学派和理论。这里我们简介一下这些学派的主要理论,以便对犯罪原因的各家学说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四、精神病学的犯罪原因论 这种理论认为,人的犯罪是由于精神上的缺陷所致。所谓的精神缺陷,主要是指有精神病、病态人格、智力缺陷以及其他由中毒(酒精、兴奋剂、麻醉剂等)所引起的精神障碍等。
(一)病态人格 1.情绪高昂型 2.狂信型 3.自我显示型 4.心情易变型 5.爆发型 6.无情型 7.缺乏意志型:
五、学习理论的原因论 该理论流派认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通过后天学习形成的。主要包括塔尔德的模仿说、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说、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等。我们将在本书第四章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中进行介绍。
六、多元性犯罪原因论 这种理论认为,犯罪心理与行为并不源于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早在西方犯罪学产生初期,就有学者反对一元论的犯罪原因说。例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提出犯罪原因的三元论观点。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有的学者把犯罪原因,分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Glueck)夫妇经过研究,把少年犯罪归纳为五种因素;美国当代犯罪学家克拉伦斯·雷·杰弗利(Clarence Ray Jeffery)于1989年出版了《犯罪学:科际整合的探讨》一书,主张研究犯罪现象,必须以科际整合观点,运用与犯罪问题相关的学科予以整合研究,其基本观点认为,犯罪行为是由社会理学、心理学和生物学因素相互作用引起的。
第四节 犯罪心理形成的综合动因论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犯罪学科研究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探讨,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理论观点。如外因论、内因论、内外因论、多因素论、“聚合效应”、综合动力论以及综合动因论等理论,其中,综合动因论,是当前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较有影响并得到公认的观点。它博采各家之长,集各学说的合理成分,用辩证唯物论和系统论的观点,科学地阐明个体犯罪原因.
一、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含义 这一理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是具有异于各主体内外因素的特殊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变化之中。因此,这一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二、犯罪综合动因论的要点 (一)整体性 (二)层次性 (三)结构性 (四)动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