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城乡建委组织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及施工图审查项目动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主要问题 抗震设防的要求不准确;引用规范依据有误;结构布置不合理;计算书不齐全或结构计算漏项;结构图纸与计算书、计算模型不一致;荷载取值不满足规范要求;荷载取值漏项;部分结构计算分析结果不满足规范要求;场地类别、基础设计参数与地勘勘报告不符;基础不满足受力要求;构件配筋不满足计算要求;构件配筋率不满足规范最小配筋率要求;等等。
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二.结构体系 三.结构高度限值 四.结构计算分析 五.结构构件—基础 六.结构构件—挡土墙 七.结构构件—竖向构件 八.结构构件—梁 九.结构构件—楼板 十.结构构件—楼梯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1.抗震设防裂度 ①.抗震设防区—重庆市绝大部分地区的场地地震裂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 ②.非抗震设防区 地震裂度小于6度—非抗震区。 如重庆市渝东北:垫江、梁平、开县、城口等; 如重庆市渝东南:武隆、彭水、酉阳、秀山等。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2.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2.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4.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中 国 地 震 局 文 件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 中震防发〔2009〕49号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防震减灾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为保证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广泛调研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依法确立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一、合理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一旦遭遇地震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同时,在抗震救灾中,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要职责,学校可作为应急避险安置的重要场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安全,明确要求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做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的能力,合理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建设工程具备抗御地震灾害能力的重要措施。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按照《防震减灾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国地震灾害背景、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特征周期分区值不作调整,作为此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应按上述原则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其中,学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主要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应按照以下要求: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05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5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2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3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3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4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作调整。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5.请注意: ①.学校、医院执行中震防发[2009]49号,抗震要求较GB50223-2008高。 ②.根据中震防发[2009]49号,重庆市抗震区的学校、医院等建筑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由0.05g提高至0.10g。 ③.根据中震防发[2009]49号,重庆市非抗震区的学校、医院等建筑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0.05g。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6.GB50223-2008关于上、下区段抗震类别的确定要求。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在一个较大的建筑中,若不同区段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有显著差异,应区别对待,可只提高某些重要区段的抗震设防类别,其中,位于下部的区段,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上部的区段。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7.非抗震区建筑的问题: ①.重庆市非抗震区的一般建筑可不执行《抗规》,按非抗震进行设计; ②.重庆市非抗震区的一般建筑如按抗震进行设计,则各要求均应满足相关规范的相应要求。 ③.根据中震防发[2009]49号,重庆市非抗震区的学校、医院,抗震设防烈度应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0.05g。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8.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规定。 ①.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2010修订本)。 ②.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③.《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1]39号。
一.重庆市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 1.9.结构抗震等级的要求: ①.根据《抗规》第6.1.2条、《高规》第3.9.3条确定。 ②.根据《高规》第10.2.6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1.框架结构: ①.《抗规》第6.1.5条: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②.《高规》第6.1.6条: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强条】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1.框架结构: ③.《高规》第6.1.7条: 框架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当梁柱中心线不能重合时,在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对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力和构造的不利影响,以及梁荷载对柱子的偏心影响。 梁、柱中心线之间的偏心距,非抗震设计和6~8度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1/4,如偏心距大于该方向柱宽的1/4时,可采取增设梁的水平加腋等措施。设置水平加腋后,仍须考虑梁柱偏心的不利影响。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2.剪力墙结构: ①.《高规》第7.1.1条-1: 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宜沿两个主轴方向或其它方向双向布置,两个方向的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 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 ②.《高规》第7.1.2条: 各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 ③.《高规》第7.1.3条: 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按《高规》的连梁设计;跨高比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设计。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3.框架-剪力墙结构: ①.框架-剪力墙设计方法的确定: 《高规》第8.1.3条: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3.框架-剪力墙结构: 1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按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中的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2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但不大于5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 3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3.框架-剪力墙结构: 4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但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满足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时,可按本规程第3.1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和论证。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3.框架-剪力墙结构: ②.剪力墙设置原则: 《高规》第8.1.5条: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强条】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3.框架-剪力墙结构: ③.剪力墙的间距: 《高规》第8.1.8条: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部分较长的建筑中,其剪力墙的布置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剪力墙沿长方向的间距宜满足表8.1.8的要求,当这些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的间距应适当减小; 2 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 注:当房屋端部未布置剪力墙时,第一片剪力墙与房屋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中剪力墙间距的1/2。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①.带转换层的结构: 《高规》第10.2.4条:转换结构构件可采用转换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等,非抗震设计和6度抗震设计时可采用厚板,7、8度抗震设计时地下室的转换结构构件可采用厚板。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的层数限制: [2010]156号文:标准设防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不超过7层,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不超过5层。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③.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结构布置的要求。 《高规》第10.2.16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框支柱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 5 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抗震设计时,L不宜大于3B和36m; 2)抗震设计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2层时,L不宜大于2B和24m;当底部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L不宜大于1.5B和20m;此处,B为落地墙之间楼盖的平均宽度。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③.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结构布置的要求。 6 框支柱与相邻落地剪力墙的距离,1~2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m,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m; 8 当框支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构造措施。B级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不宜采用框支主、次梁方案。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④.错层结构: 《高规》第10.4.4条:抗震设计时,错层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 2 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④.错层结构: 《高规》第10.4.6条: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50mm,并均应设置与之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设计时,其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错层处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5%。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⑤.多塔结构: 《高规》第10.6.2条: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竖向体型突变部位的楼板宜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方向钢筋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体型突变部位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⑤.多塔结构: 《高规》第10.6.3条: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一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上部塔楼结构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 2 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 3 塔楼中与裙房相连的外围柱、剪力墙,从固定端至裙房屋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内,柱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适当提高,剪力墙宜按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柱箍筋宜在裙楼屋面上、下层的范围内全高加密。
二.结构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2.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⑤.多塔结构: 《高规》第10.6.3条: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一符合下列规定: 4 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可按本规程第5.1.14条规定的整体和分塔计算模型分别验算整体结构和各塔楼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周期的比值,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4.5条的有关要求。
三.高层建筑结构高度限值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注意: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4、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5、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6、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四.结构计算 4.1.计算参数的合理选取: ①.砼容重取25不正确,一般26~27左右。 ②.场地类别是否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致。 ③.周期折减系数应正确取值。 存在取值1.0的情况。 《高规》第4.3.16条: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强条】 ④.结构周期应正确输入。 应根据周期计算结果代入后重新进行结构计算。
四.结构计算 4.1.计算参数的合理选取: ⑤.底层层高应计算至嵌固部位。 ⑥.结构层数的正确性。 ⑦.地震作用最大的方向角应考虑。 ⑧.荷载: 消防车荷载取值。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均应考虑消防车荷载。 楼面活载取值(阳台2.5、楼梯平台3.5、办公楼走廊2.5等)。
四.结构计算 4.2.结构计算时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地震中,楼梯的梯板具有斜撑的受力状态。 汶川地震,楼梯梯板被拉断。 《抗规》第3.6.6条: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对框架结构,楼梯构件对结构影响较大,应参与整体抗震计算。 《抗规》第6.1.15条条文说明:对于楼梯间设置刚度足够大的抗震墙的结构,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的影响较小,也可不参与整体抗震计算。
四.结构计算 4.3.结构嵌固部位的合理选取: 《抗规》第6.1.14条条文说明:这里所指地下室(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应为完整的地下室,在山(坡)地建筑中出现地下室各边填埋深度差异较大时,宜单独设置支档结构。 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应为“完整的地下室”。 三面嵌固、二面嵌固、一面嵌固的地下室均不能做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对三面嵌固、二面嵌固、一面嵌固的地下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最不利受力的包络设计。
四.结构计算 4.4.结构缝分开的不同结构单元应分别建模计算。 如“重庆市***小学建设项目—教学楼”,把由一道结构缝分开的两个结构单元整体建模进行计算。 如“重庆****有限公司新建厂区—综合楼”,把由二道结构缝分开的三个结构单元整体建模进行计算。
四.结构计算 4.5.水平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的控制。 《高规》第4.3.12条: 6度区,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λ≥0.008; 6度区,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λ≥0.006。
四.结构计算 4.5.水平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的控制。 需要注意: ①. 扭转效应明显: 楼层最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楼层平均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1.2倍的结构。
四.结构计算 4.5.水平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的控制。 需要注意: ②.当底部总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仅采用乘以增大系数方法处理。 相差较多: 较多楼层的剪力系数不满足最小剪力系数要求(15%以上的楼层)、或底部楼层剪力系数小于最小剪力系数要求较多(小于85%)。 剪力系数不满足最小剪力系数要求的原因: 结构刚度偏弱(或结构太重)。 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的调整: 应调整结构体系,增强结构刚度(或减小结构重量)。
四.结构计算 4.5.水平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的控制。 需要注意: ③.只要底部总剪力不满足要求,则结构各楼层的剪力均需要调整,不能仅调整不满足的楼层。 ④.满足最小地震剪力是结构后续抗震计算的前提,只有调整到符合最小剪力要求才能进行相应的地震倾覆力矩、构件内力、位移等等的计算分析;即意味着,当各层的地震剪力需要调整时,原先计算的倾覆力矩、内力和位移均需要相应调整。
五.结构构件—基础 5.1.桩基础计算时,应进行桩身承载力的验算。 如璧山某工程,桩身直径900,扩底2.5左右,按桩端承载力确定的桩基础的承载力,未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施工图抽查时发现桩身承载力仅为桩端承载力的55%左右,桩基础存在安全隐患。桩基础已施工完毕,后对基础进行了加固处理。 如江北区某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且现场已挖孔成型,施工图审查发现此问题后,将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由C30调整为C45。
五.结构构件—基础 5.2.桩基础计算时,对回填土场地,应根据地勘报告的参数计算负摩阻力。 如“**工业园区廉租房(二期)—2#楼”,存在深9m、负摩阻力系数0.35的素填土,桩基础计算时未考虑负摩阻力。 存在的误区:土层小于10m时不计算负摩阻力。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06第8.3.8条:置于基岩上的人工挖孔桩及穿越土层厚度小于10m的机械成孔端承桩、嵌岩桩均不考虑桩侧正摩阻力。
五.结构构件—基础 5.3.桩身的配筋率: 《桩规》第4.1.1条:当桩身直径为300~2000时,正截面配筋率可取0.65%~0.20%(小直径桩取高值)。 目前Ф1000的桩按0.20%控制配筋不合理。
五.结构构件—基础 5.4.桩基础拉梁的配筋: 桩基础拉梁的配筋除满足受力要求外,根据《桩规》第4.2.6条条文说明:基础拉梁取柱轴力的10%、按轴心受拉构件计算配筋。
五.结构构件—基础 5.5.扩展基础的配筋率: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第8.2.1条:扩展基础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如,某高层建筑工程的嵌岩独立基础高1400(未收阶),配筋Ф14@150,不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五.结构构件—基础 5.6.墙柱纵向钢筋在浅基础内的锚固长度应满足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第8.2.2条: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基础高度小于La(LaE)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总长度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其最小直锚段的长度不应小于20d,弯折段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六.结构构件—地下室侧墙 6.1.土压力应按静止土压力计算。 地下室侧墙无变形,作用在地下室侧墙上的土压力按主动土压力计算不正确;作用在地下室侧墙上的土压力应按静止土压力计算。
六.结构构件—地下室侧墙 6.2.地下室侧墙土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3.2.5条: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5。 地下室侧墙由土压力起控制作用,地下室侧墙土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
六.结构构件—地下室侧墙 6.3.地下室侧墙的裂缝控制。 地下室侧墙的环境类别为二a类; 《砼规》第3.4.5条:ωlim=0.20mm。
七.结构构件—竖向构件 7.1 柱、剪力墙配筋不满足计算要求。 7.2.剪力墙与平面外楼面梁刚接时,应采取措施。 《高规》第7.1.6条。
七.结构构件—竖向构件 7.3.剪力墙配筋率: 《高规》第7.2.17条:四级抗震和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 《高规》第7.2.19条: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以及端山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
七.结构构件—竖向构件 7.4.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高度。 《高规》第7.2.14条-1: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7.5.《高规》第6.4.6条-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因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箍筋应全高加密。 如楼梯间中间休息平台处的柱。 7.6.《高规》第6.4.6条-5:一、二级框架角柱的箍筋应全高加密。
八.结构构件—梁 8.1 梁配筋不满足计算要求。 8.2 主次梁交接处,附加钢筋漏设或设置不足。 活载较大楼层附加钢筋的设置; 转换层转换梁交接处附加钢筋的设置。 目前,某些结构计算软件自动生成的转换层转换梁交接处的附加钢筋不正确,需人工设置。
八.结构构件—梁 8.3 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不满足构造要求。 《抗规》第6.3.3条:一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3。 8.4 《抗规》第6.3.3条:梁端截面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框架梁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九.结构构件—楼板 9.1 楼板配筋不满足计算要求。 9.2 楼板最小配筋百分率。 《砼规》第8.5.1条:受弯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为0.20和45ft/fy中的较大值。 9.3 楼板厚度手工加大或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手工提高,导致楼板配筋不满足最小配筋百分率的要求。
十.结构构件—楼梯 10.1 楼梯梯板配筋应满足结构整体计算分析的要求。 10.2 楼梯梯板实为斜撑,应上下双层配筋。 10.3 楼梯梯板实为斜撑,其配筋应满足《抗规》第3.9.2条“抗震钢筋”的要求。 楼梯梯板配筋如采用CRB550级冷轧带肋钢筋,将不满足《抗规》第3.9.2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