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概述 中山大学卫生管理培训中心 胡正路 电话:(020)87333181 传真:(020)87333239 中山大学卫生管理培训中心 胡正路 电话:(020)87333181 传真:(020)87333239 手机:13312893452 邮箱:huzhenglu@126.com 办公地址:公卫学院侧四楼401
内容提要 卫生法学学科简介 研究对象 学科体系 发展前沿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教学安排
一、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1、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是医学与法学相互交叉、融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 理论医学 应用(部门)法学
2、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1)什么是卫生 卫生即健康 卫生是运用医学理论与方法防治疾病、维护和增进健康的专业技术活动。 WHO:健康不仅仅是指身体没有疾病,还应该有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卫生是运用医学理论与方法防治疾病、维护和增进健康的专业技术活动。 卫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 卫生事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卫生事业受政治、经济、科教、文化等的制约 卫生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事,应该是全社会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2)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卫生对法律的影响 (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 医学的发展常常导致人们法律观念的改变 传统民法认为活人的器官不能作为权利客体,随着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的出现,活人的器官也逐步成为合同标的物。 由于精神病学的发展,人们强调对犯罪的精神病理因素持宽容态度。 脑死亡标准正在被法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2)对立法的影响 众多医学科技成果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 《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卫生发展对立法的最大影响,就是使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卫生法学也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应运而生。
(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 执法和司法是否公正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是否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医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在认定事实方面,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毒理鉴定等被广泛采用 在适用法律方面,死亡标准的更新对适用民法的结果重大,如决定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保险金领取权发生等。
(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现代医学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 堕胎 人工受精 试管婴儿 代理母亲 变性手术 克隆技术 器官移植 安乐死
4)法律对卫生的作用 (1)对卫生事业的管理作用 法律是国家对卫生事业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卫生事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协调、控制和监督医疗卫生活动
(2)对卫生专业技术活动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卫生事业是科技密集型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 卫生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卫生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卫生专业技术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3)对医学发展带来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作用 医学科技本身具有利弊两重性,一方面它能够防治疾病、增进健康,但如果运用不当又可能危害人类社会。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利用和发挥其积极效果,抵制和防范其消极后果。 药物的副作用 基因重组用于发展生物武器或增加疾病传染途径的有害物种 医源性疾病、医疗事故
(4)对卫生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卫生事业的国际人道主义性质,决定了卫生领域具有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前景。入世以后,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修改、完善国内卫生法 研究、应用国际卫生法 79年承认《国际卫生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 88年承诺《阿拉木图宣言》目标--初级卫生保健 91年承诺《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母婴保健法》 94年参与《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制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卫生法律规范的概念解析 国内:卫生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来调整卫生专业技术活动,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规范,简称卫生法或卫生法规。 国外:卫生法律规范是民事法、行政法及刑法中与卫生保健有关的法律规范。
4、卫生法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 各类卫生工作者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医用物资(卫生生产资料)的卫生标准及准入管理规范; 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标准及管理规范; 各类卫生专业技术活动规范; 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 与国际接轨 与其它法律法规相衔接 与医学发展相适应
二、卫生法学的学科体系 卫生法学的学科体系 基础理论 现实的卫生法律制度
1、卫生法学的基础理论 卫生法的渊源及特征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争议与诉讼、行政复议 卫生法的发展历史
2、现行卫生法律制度提要 卫生资源管理类法规(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类法规(第八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放射防护条例》
疾病控制类法规(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健康相关产品类法规(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血液及其制品管理类法规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妇幼卫生类法规(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传统医学类法规(第十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术语规范》 《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 《全国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检查标准》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第十四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7个)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三、卫生法学的发展前沿 1、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供体来源(器官采集)的合法性问题 捐献器官问题 买卖器官问题 捐献器官能否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捐献器官?胎儿可否提供器官?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取得尸体的器官? 买卖器官问题 人体器官能否进行买卖? 盗窃器官问题 变相买卖问题
美国《统一组织捐献法》(1971年) 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她)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的目的; 如果个人死前未作出捐赠的决定,他(她)的近亲可以捐赠,除非已知死者反对; 如果个人已作出捐献的决定,不能为亲属所取消。
2、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脑死亡概念的产生(P160)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 WHO 我国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P161) 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 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国外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芬兰、美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10几个国家制定法律承认脑死亡是宣布人体死亡的依据。 比利时、德国、印度、南非、新西兰、韩国、泰国等10多个国家虽然没有正式立法,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脑死亡的概念已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医务人员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人的死亡。
我国脑死亡立法思考(P161) 有必要确定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制定严格的脑死亡诊断标准;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3、基因工程的法律问题 基因和基因工程(P162) 基因是染色体上的特定片段,是遗传的基本单位,决定着生物的性状、生长和发育。 基因工程是指采取类似工程设计的方法,按照需要将具有遗传信息的基因,进行拼接、组合、剪接后转入宿主大量复制并高速表达而获得基因产物的技术。
基因诊断的法律问题 基因诊断对于遗传病的诊断意义重大。但人的基因图谱是否属于隐私,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生是否有义务为遗传病患者保密? 如果为患者保密,有可能损害配偶或未来孩子的利益;如果泄密,会影响患者的婚姻、工作及保险等。医生是否应承担责任?
基因治疗的法律问题 基因治疗是用正常基因代替异常基因以治疗疾病的方法。由于基因的复杂性,基因治疗改变了人的遗传物质,有可能对人类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在法律上引起困惑: 医务人员是否有权利改变人?以什么标准改变人?人体基因是否可以买卖?
克隆人引发的法律问题 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技术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 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方法去大批复制同一个人,人的尊严、价值和权利又从何体现? 从家庭法律关系来说,任何人的出生都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克隆人的出现不仅改变了通过男女结合的生育方式,而且使人的社会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克隆人却产生这样的法律问题:死人是否可以复制?复制的人是否是死去的人的延续? 克隆技术成熟后,既可以复制伟大的政治家、科学家,也可以复制犯罪团伙,有人说复制的人与原来的人在思想和内心世界都不同,既然如此,又何必去复制?
我国对克隆人研究的态度 在中国境内禁止开展克隆人研究 不赞成 不支持 不允许 不接受
4、生殖新技术的法律问题 1)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 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和捐精人工授精(AID) 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AIH子女为婚生子女,但与继承法冲突(P124) AID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
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 AID子女的父亲确认问题 人工授精的技术和卫生标准问题 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精子提供者 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生母之夫(养育者) 谁是法律上的父亲? 人工授精的技术和卫生标准问题
2)体外受精的法律问题 试管婴儿父母的确认问题 用妻子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父母是确定的。 用妻子的卵子和其他供精者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与AID子女相似,有两个父亲。 用供卵者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试管婴儿有两个母亲。 使用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试管婴儿有两个母亲和两个父亲。
体外受精适用对象的法律问题 单身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精技术? 婚姻中的老年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精技术? 如果可以,试管婴儿没有法律上的父亲 如果不行,是否侵犯人权 婚姻中的老年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精技术? 绝经不能排卵问题 不宜妊娠、寻找代孕母亲问题
3)代孕母亲及其法律问题 代理母亲的两种形式 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将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 使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分娩后交给委托人抚养。
孩子父母的确认问题 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况: 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委托代生的夫妇是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代孕的合法性问题 代孕母亲出租子宫,被他人看作生育机器,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是社会的倒退; 代孕母亲的存在使婴儿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母亲替女儿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姐妹间相互代孕等造成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
四、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1、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国家:依法治国 卫生系统:依法治医 医务人员:依法行医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2、提高卫生执法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卫生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卫生事业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也将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 培养一批既有丰富专业知识、又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高素质卫生管理队伍,有助于实现依法治理卫生行业、促进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3、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卫生问题日益突出。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消除污染、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等作出强制性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而且间接地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经济发展。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4、促进医学发展的需要 医学发展面临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进行卫生法学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5、扩大国际卫生法学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使国际友好往来日益增多。 一些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需要国际间的合作。 国内的卫生法律规范,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五、本课程的教学安排 教学内容 卫生法学概述 卫生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制定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国际卫生法 母婴保健法专题讲座 执业医师法专题讲座 构成医疗事故的法定条件 医疗事故的处理及法律责任
指定教材 《卫生法学》 卫生管理专业教材 教育部试点教材 宋文质、孙东东主编 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2年8月第1版
推荐参考书 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 伍天章、黄飞《卫生法学》,广东人民出版社 吴崇其《中国卫生法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赵同刚《卫生法》,人民卫生出版社
考试安排 核心课程,闭卷考试 实行A、B卷 题型 名词解释 填空或选择 简答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 考试时间:6月5日19:00~21:55
本讲目的要求 了解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发展前沿; 理解卫生、法律、卫生法律规范、脑死亡等概念; 熟悉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掌握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