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雲林縣中小學性平委員專業知能研習◆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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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雲林縣中小學性平委員專業知能研習◆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 ◆105雲林縣中小學性平委員專業知能研習◆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 謝玉英 亞洲大學幼教系 n1659n@gmail.com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 申請/檢舉 調查階段 懲處階段 申覆階段 救濟階段

性平案件處理程序(一) 通報 收件 移交 法定(內政部) 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校安(教育部) 申請人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性平法第21條 ●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53條 ●性平法第36條 ●性平法第28條 ●準則第17條 ●準則第18條 ●性平法第29條 ●準則第20條 ●性平法第30條 ●準則第21條 ●性平法第9條

性平案件處理程序(二) 調查 議處 處理結果 申復 調查小組成員 調查時間 調查報告 事實認定 申請人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申請調查 處理結果 ●性平法第30條 第2項 ●性平法第31條 第2項 ●細則第17條 ●性平法第35條 ●準則第29條第1 項 ●性平法第31條第3項 ●準則第30條 ●教師法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性平法第29條 第4項 ●性平法第32條 ●準則第31條

小組召集人回性平會報告其認定結果,獲得通過 校園性騷、性侵申訴處理流程 被行為人向學務處提出申訴 向教育局或教育部備案 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學校送各級教評會或學生懲處委員會議處 性平會開會認定符合定義 委託性平會之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提送學校 小組召集人回性平會報告其認定結果,獲得通過 調查小組調查完畢

學校性騷擾申訴窗口 受害人 加害人 適用法律 申訴窗口 申訴專線及信箱 本校 學生 學校(含他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長為加害人時,向教育部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專線: 或分機信箱: 校外非學校教職員生身分者 性騷擾防治法 教職員工 本校學生  性平會 性騷擾防治專用信箱: 本校教職員工 性別工作平等法 人事室 校外人士

調查及處理與性平法有關之案件 性平會執秘發開會通知給各委員 召開會議 宣布是否開會 議程 議案討論 達法定出席人數 未達法定出席人數 主席報告 本事件(校安序號第OOOOO號)是否為校園性別事件? 性平會執秘發開會通知給各委員 達法定出席人數 業務單位報告 本校是否具有事件之管轄權? 議案討論 本校具有事件管轄權,是否需組調查小組調查? 未達法定出席人數 臨時動議 改為談話會—決議事項不具法定效力 調查小組成員?(請註明身分背景與性別)。 不組調查小組之原因及如何處理。

案例事實 校園 非校園 不受理 有管轄權 無管轄權 調查報告 受理 不受理 組調查小組 專案會議記錄 七日內移轉 性平會逕行調查 調查報告OR會議紀錄(仍須具法定要式) 有管轄權 不受理 16歲未滿之合意案件 專案會議記錄 無管轄權 七日內移轉 非校園 不受理

受理 通報、移交 性平法30條 防治準則15條、16條 、18條 調查 處置 申復 與救濟 性平法32、34條 防治準則31條 (申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通報、移交 24小時通報 教育處、社會處通報 3日內移送 性平會受理 7日內移送 有管轄權學校受理 性平法30條 防治準則15條、16條 、18條 調查 處置 1.改變身份:解 聘、不續聘 2.獎懲:記過、 退學、留校察看 3.其他:心理治療 、性平教育、道歉….. 4.移送司法單位 5.追蹤輔導 性平法25、26、27條 防治準則25~30、33條、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申復 與救濟 性平法32、34條 防治準則31條 校內申復:組審議小組 ,進行審議 救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育部、行政訴訟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防治法 性平會調查 或另調查小組 調查 期程2~4個月 性平法21、28條 防治準則10條、17條、20條 性平法30、31、35條 防治準則21條、22條 、23條

性騷擾申訴管道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交換式性騷擾,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向所屬雇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兩性工作平等法之保障,但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遭到性騷擾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職場性騷擾- 兩性工作平等法 如果您是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向您所屬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 如果您本身是學生,被學校老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性騷擾時,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向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提出,再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申請調查,但若被校長性騷擾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到性騷擾時,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其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知悉加害人之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其他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1.您若在一般場所遭到性騷擾,可立即向場所負責人申訴,加害人若為該場所員工,則該場所應進行調查;加害人若非該場所員工,則該場所會將申訴書移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2. 您也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所屬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其中一方身分 為學生者,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 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時,得逕向學生事務處申訴及求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事實調查及認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規定所 指之教職員工生,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不同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由被申訴者或加害者學校成立調查小組,申訴者或被害者學校應派至少一名委員參加調查小組成員,共同參與調查事件。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可由性別平等委員會決議接受撤銷申請不予調查,或繼續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依據刑法以刑事案件移送偵查,並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2)性騷擾特別刑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25以刑事案件移送偵查(告訴乃論),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社會秩序維護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4)性騷擾防治法- a.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者-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b.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進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申請調查及檢舉 申請人(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知悉者)申請調查 學務處(或訓導處)受理 24小時內通報教育處(校安通報系統),及社會處(24小時內) 3日內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是否受理 20日內通知原申請人/檢舉人是否受理 申請/檢舉調查期限:無規定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調查原則及注意事項 不得為差別待遇。 是否符合加重處罰規定。 秉持客觀、公正、專業。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避免重複詢問。 避免對質。 當事人隱私及資料之保密。 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得邀請具相關經驗者協助。

通報的相關法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條):「知悉兒童或少年受傷害或強迫性交等保護事宜,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41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9條)

調查階段 學務處接獲申請,除二十九條第二項外,3日內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決定是否受理 是→組調查小組 否→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 如案件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已調校,則以事件發生時行為人所在學校進行調查。 所有參與人員含性平委員、調查小組、接受詢問的當事人均需填寫保密同意書。

調查或檢舉不予受理之情形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判斷是否受理 是否為校園事件 依29條是否得不受理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是否有管轄權 申請人或檢舉人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敘明理由, 20天內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7日內通知 有管轄權者

受理階段常見問題 性平委員會未運作與主政單位不清楚。 學校以僅口頭未有書面申請、或檢舉,甚至是認為無檢舉人或申請人而不處理。 學校以當事人轉學、調職、轉換學程階段,而拒絕受理或認為有管轄權爭議不知如何處理。

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原則 非校園內事件:加害者為校外人士 召開性平會進行緊急危機處理 校園事件 加害者為本校師生:召開性平會,並進行調查 加害者非本校師生:召開性平會,行文至行為人所在學校,要求該校進行調查

組成調查小組原則 調查小組成員 媒體事件/師對生案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師對生建議至少外聘一位委員) 生對生案件:校內三至五人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調查小組成員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行為人/申請人之雙方學校代表。

調查期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需撰寫調查報告書,如查證屬實得另提懲處建議,必要時得派一員至性平會報告。 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也不因行為人身份喪失而中止 當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事實認定之依據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 行政協調:調查時間及地點的安排聯絡。 原則上先約談申訴人、證人,其次才約行為人及其相關證人。 雙方約談時間應該錯開,避免直接面對面,減少二度傷害。 公文通知:每次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均需以公文通知,如二次以上當事人仍未出席,則需主動告知其權利及不出席時的後果。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保護措施、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等。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 編擬經費:需編擬出席費、稿費、餐費等 出席費:每次調查小組會議算一次出席費,時間約3-4小時(1000-2000元) 調查報告稿費:依報告字數核給撰稿費、謄稿費(每千字580-870,特別稿件 690-1210元)。 餐費和交通費 課程彈性調整:保障當事人/行為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人身安全保護:保護申訴人之安全,避免二度受害

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懲處階段 如校園性平事件經調查成立,學校應於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進行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懲處權責單位 行為重大屬實者: 學生: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獎懲辦法/記過、申誡、退學 教師: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記過、申誡 職員工: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教職員工考核辦法、公務員懲戒法等 其它:學校委外人力的權責單位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懲處權責單位宜尊重並執行性平會之懲處建議,如有不同之懲處建議時,應敘明理由。

處理結果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本校受理單位為學務處。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懲處結果 情節輕微者(性騷擾)得依下列處置: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接受心理輔導。 幾年之內不得晉級加薪。 如再犯則解聘。 其他

申覆階段 提出申覆 申請人、檢舉人不受理申請之申覆 行為人、申請人不服調查/懲處結果 於接獲通知20日內以書面提出,以一次為限 接受申覆的條件 申覆有理由者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 有新事證者 是否接受申覆,由性平會或原調查小組決定之 如申覆成立,則另組調查小組,程序與第一次調查相同

救濟階段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救濟 救濟途徑 校內各種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生:學生申訴委員會 教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上級主管機關

懲處追蹤與事後輔導 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加強校內各項性平教育的宣導 改善校園法規、校園環境安全:如照明設備、空間穿透性、訂定師生互動原則等。 加害人的懲處追蹤:追蹤是否於期限內完成心理諮商或教育訓練等。 受害者的追蹤輔導:追蹤並評估心理輔導的成效。 如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結案 所有程序完成後,務必回到校安系統通報事件處理結果,並且結案!

性騷擾防治法上行為人之責任 民事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處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加重處罰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 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刑事責任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項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經告訴權人提起告訴。

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一、防治性騷擾之義務 二、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設立申訴管道並協調處理 四、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五、定期舉辦或鼓勵參加教育訓練 六、受理及接受移送申訴案件 七、調查申訴案件 八、協助回復被害人名譽

一、防治性騷擾之義務 (一)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   (一)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   (二)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二、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不論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之人數多寡,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設立申訴管道並協調處理   (一)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不論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之人數多寡,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並協調處理。 (二) 若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四、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性騷擾防治措施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二) 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 加害人懲處規定。 (四) 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五) 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五、定期舉辦或鼓勵參加教育訓練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六、受理及接受移送申訴案件 (一)如果被害人一年內提出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就是本單位,則即受理或接受他單位移送之申訴案件,7日內開始調查;如不受理應於20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加害人為其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則向該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則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性騷擾事件雇主之免責要件 宣示反性騷擾政策 教育員工認識性騷擾 設性騷擾申訴管道 發生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

調查報告重點內容 (格式如法院裁定書) 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保密、代號) 依法調查之法令依據條文 申訴內容 雙方當事人、證人的的重點陳述內容 調查報告成立或不成立理由 處遇建議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一、熱線服務:內政部全國保護您專線:113 (24小時) 內政部線上諮詢https://ecare.moi.gov.tw/ 二、 政府機構組織: (一)教育部:包含各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法令、宣導手冊、組織、人才及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資源、資訊。 https://www.gender.edu.tw/index.asp(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二)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三)社政資源網路: 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599&CtUnit=159&BaseDSD=7&mp=1 防治網絡資源/社政資源網路 內政部社會司http://www.moi.gov.tw/dsa/ 內政部兒童局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四)警政資源網路:各縣市警察分局。 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575&CtUnit=81&BaseDSD=7&mp=1 防治網絡資源/警政資源網絡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衛政資源網路:行政院衛生署性侵害防治責任醫院。 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576&CtUnit=82&BaseDSD=7&mp=1防治網絡資源/衛政資源網絡   輔導資源網絡:http://www.guide.edu.tw/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由內政部捐資成立,並以落實婦女權益為主要任務。而婦女權益的範圍十分廣泛,包括家庭、工作或經濟、人身安全、教育、法律、政治、福利、健康等方面。http://www.womenweb.org.tw/index.asp

相關團體或資源 網 路 資 源 ◎民間關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議題之團體:http://www.womenweb.org.tw/MainWeb/Map/index.asp

學術單位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議題單位 國立清華大學性別與社會研究室:曾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研擬。http://rpgsnthu.blogspot.tw/ 國立台灣大學婦女研究室:曾接受教育部委託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處理專案研究。http://gender.psc.ntu.edu.tw/Gender/page/main.php?cat_id=1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曾參與研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實務處理手冊研擬。http://cc.shu.edu.tw/~gndrshu/ 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曾接受教育部委託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實務處理工作坊http://gender.nknu.edu.tw/  

國外相關議題網站 (一)The White Ribbon Campaign English/ Francais :加拿大白絲帶運動(White Ribbon Campaign,簡稱WRC)是個由加拿大的男性發起,防治家庭及婚姻暴力(尤其是男性對女性)的社會運動。本英文網站內容包括加拿大白絲帶運動簡史、新聞議題、相關社會事件、教學資源、入會方式以及其他網站連結。除了可在網上找到女性受暴的相關報導與事件外,還有許多附教育內容的資料,教你當你看到別人或自己也遭受相同情況時應如何處理。 http://web.bp.ntu.edu.tw/WebUsers/hdbih/wrc/index.html http://www.whiteribbon.ca/  

國外相關議題網站 (二)The Street harassment Project English:此網站係因五十六名婦女在紐約市中央公園內被公然調戲的事件為主軸而成立的,除了對此一事件的發生經過有詳細描述之外,也對當前女性為反性騷擾所做的努力有所陳述。 http://www.streetharassmentproject.org/ (三)Japanese網站:解答各式各樣與女性有關的法律問題。例如,工作(薪水、職位調動、母性保障、解僱、退休等)、性騷擾、離婚(贍養費、財產分配)、親子(監護權、親權、人工授精、兒童受虐)、其他(國籍、非婚生子女、冠夫姓問題、夫妻同居義務、性功能障礙),並提供判例。此外還列出與性別有關的電影、書目,及其他相關連結。http://genderlaw.jp/

謝謝聆聽 祝福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