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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張芳綺 社工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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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張芳綺 社工督導員 102.4.29
兒少保護通報與調查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張芳綺 社工督導員

2 保護工作三大重點工作事項

3 依據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4 家庭暴力數據 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5 從統計資料分析家庭暴力的內涵 近年全國案件量分析: 99年105,130案 100年104,315案 101年115,203案
暴力類型以婚姻暴力案居首位,平均佔通報案件近五~六成,其次為兒少保護案件近三成 101年平均每天發生316案家暴案,平均約每4分鐘就會發生一件家暴案 5

6 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統計 總 計 時間 2010 2011 2012 全國 22089 25740 31353 臺中市 2503 (11.3%) 3004 (11.7%) 4291 (13.7%)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7 兒少保護數據-受虐兒少按年齡分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8 兒少保護數據-施虐者身分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9 兒少保護數據-施虐因素分析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10 兒少保護工作三級預防措施 家變 家破 一般家庭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人亡 受虐致死 殺子自殺 一般家庭 社區托育、早期療育、生育補助、經濟扶助等

11 高風險家庭V.S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為預防性服務 只要符合兒少保護案件成案處遇,就不再是高風險家庭
泛指極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只要符合兒少保護案件成案處遇,就不再是高風險家庭 目前台中市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權責為社工科

12 哪些是高風險家庭-1 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13 哪些是高風險家庭-2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注意:指標皆有共同點…

14 高風險家庭之通報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54-1條 立法理由:(王昊條款) 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有54-1條第一項情形時,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其12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查訪後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6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 ◆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53條責任通報之各項情形: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少保通報表

17 兒少保護通報-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47條兒少有下列 行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發現學生施用毒品時,請學校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及輔導作業要點」辦理,必要時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 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18 兒少保護通報-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其行乞。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其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9 兒少保護通報-3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20 兒少保護通報-4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兒權法51條) 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 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何謂不適當之人 依據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指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 1.無行為能力人 2.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3.有法定傳染病者 4.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5.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21 兒少保護通報-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 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 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 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 保護。

22

23 3歲8kg 外婆虐孫皮包骨 屏東一名50歲的王阿嬤,2年多前受女兒託付照顧外孫女,但女兒沒有按月給她8千塊的保母費,她竟然就讓外孫女餓肚子,導致3歲的外孫女從12公斤暴瘦成8公斤,骨瘦如柴,就好像非洲的難童,一審法官重判這名阿嬤6個月徒刑,阿嬤出面喊冤,說外孫女來的時候就這麼瘦!

24 兒少虐待的類型-1 身體虐待: 任何對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損毀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中亦屬之,亦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及少年;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

25 常見之精神虐待 1.拒絕給予兒童少年所需要的關心或幫助。 2.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顧兒童少年顏面的行為。
3.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是他所喜愛的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4.禁止兒童少年參與正當的社交活動或與他人互動,而使兒童少年處於孤立的狀態。 5.拒絕或是忽略兒童少年心理上的需求。

26 兒少虐待的類型-2 性虐待: 包括任何成人以兒童及少年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與兒童及少年有任何性的接觸。亦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包含: 1.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少年為猥褻行為或強制行為。 2.利用兒童少年拍攝或錄製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3.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色情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物、器具或設施。

27 兒少虐待的類型-3 疏忽: 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兒童不能正常成長),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包括飢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

28 兒少保護工作之行動信念 每一個孩子都有權利獲得足夠的照顧與管教,並免於虐待、疏忽與剝削的恐懼。 每一個孩子都應該有一個安全而永久的家庭。
家長是其子女主要的照顧者與資源提供者。 不論家庭的類型,每一個家庭都應該有其獨特的價值、品行與尊嚴。 最適合孩子成長的處所是能夠提供孩子終生安全與幸福關係的家庭。 大部分的家長其實都是有誠意、也有意願扮演良好的親職角色 遭遇困難的家長若經過協助,大部分都可以扮演良好的親職角色,社會因此有責任提供家長所需的服務,來幫助他們達到改變的目的。 如果家長沒有能力、沒有意願克盡其親職義務,為了孩子最佳利益,社會有權利與義務直接介入家庭以保護孩子的安全福祉

29 兒少保個案處理流程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受理通報 危機處理 處遇計畫 結案評估
兒少保個案處理流程  知悉或接獲通報後24小時處理(含衛生、社政、教育、警政單位),上班日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調查 安全評估 受理通報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緊急安置72小時 得聲請法院繼續安置3個月 每次得延長3個月 次數不限 危機處理 緊急安置 家庭維繫 親屬照顧 寄養家庭 機構安置 家庭處遇服務 處遇計畫 家庭重整 兒保個案處理流程 長期安置 自立生活方案 替代性家庭服務 出養及收養 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權 結案評估 追蹤輔導

30 調查之發動 受理通報 職權調查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3條 職權調查 主管機關知有兒少法第53條、第54條情事時,縱然尚未受理通報,應本於權責主動通報啟動調查程序。

31 通 報

32 通報的意義 暴力行為:終止暴力行為 被害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並且讓她瞭解遭受暴力不是她的錯
加害人:讓施暴者為所犯的錯負責,並提供他必要的協助,改變錯誤的認知 社會教育:讓社會大眾瞭解家庭暴力就是一種犯罪,進而加強預防性的宣導與教育

33 責任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34 罰 則 違反責任通報: 家暴法62條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罰 則 違反責任通報: 家暴法62條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無罰則,但…被害人未滿18歲時…

35 進行通報流程 評估案情使用正確的表格 使用網路(線上)通報 連繫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一) 兒少保通報表
兒少保案件(未滿18歲)→兒少保護個案通報表(表 一) 兒少保通報表 高風險個案(未滿18歲) →高風險家庭(表二) 家暴案件(年滿18歲以上) 家暴通報表 性侵害案件 性侵害通報表 兒少性侵害案件? 性騷擾案件→? 使用網路(線上)通報 連繫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36 通報方式 網絡人員以線上、傳真方式通報。請以線上通報方式為主 民眾以線上方式通報。 線上通報系統:
關懷e起來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社政單位受理通報管道: *社會局社工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表格可逕自該單位網站下載此為紙本傳真通報方式) 防治中心社工由家暴性侵兒少保護系統進入建立新通報單

37 通報問題彙集篇1 社工處遇中案件知悉再次受暴是否需通報? 兒少性騷擾通報性侵害或兒少保? 目睹兒少通報家暴或兒少保? 中輟通報兒少保?
兒少性侵害案件需通報兒少保? 父母有自殺行為通報? 兒童自殺行為通報?

38 通報問題彙集篇2 通報家暴或兒少保,再通報高風險會更保險? 學校是接獲其他單位的通報而知悉家暴或是性侵害 案件,學校是否還要通報?
只是疑似而不確定是不是家暴案件,學校是否需要 通報(如從學生口中得知媽媽有受暴,但學生 未受暴)?

39 通報問題彙集篇3 家長已經答應不會再犯或是出言威脅,老師是否還要通報? 案件通報後,若家屬找上通報人理論時怎麼處理? (保密原則)
主管機關的社工要求來學校帶走學生,是不是需 要出示公文?(兒權法第70條)

40 通報常見錯誤 1.表格使用錯誤 →兒少保案件與高風險案件通報表使用錯誤 →性騷擾案件與性侵害案件辨別錯誤
2.親密關係間暴力案件無填寫TIPVDA量表 →規定必須填寫 →填寫TIPVDA量表時請留意邏輯 3.聯繫錯誤的通報窗口 →撥打113或是1999通報 →非上班時間請撥打值備勤電話

41 通報常見錯誤 5.非屬保護性案件仍通報保護性案件 →性侵害被害人已滿16歲所發生之合意性交 →兩造為男女朋友無同居 6.年籍資料不清楚
→姓名以OO代替 →居住地址與戶籍地址混淆 7.延遲通報 →依法裁罰 範例

42 試試看自己瞭解多少? 案例一: 蔡一玲為小學五年級的學生,父母已經離婚, 蔡一玲為父親扶養,父親因為經濟問題,大都在外
地打零工,故蔡一玲都是祖母林招弟在照顧,但是 祖母林招弟年紀已70多歲,照顧狀況很吃力,使得 蔡一玲下課後要幫忙撿回收,身上衣物都是髒兮兮 的,家裡也沒有書桌可以讓蔡一玲寫功課,這時候 我們可以通報什麼?

43 試試看自己瞭解多少? 案例二: 周傑倫從事建築業,是工地的工頭,常常在下 班後會跟同事應酬喝酒,因為酒量不好,常常都是
醉醺醺的回家,回家後周傑倫會把太太侯佩辰跟小 孩叫起來訓話,太太侯佩辰受不了,與周傑倫吵架 理論,周傑倫便打侯佩辰巴掌,並把侯佩辰趕出家 裡。等周傑倫清醒後,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也 很後悔自己跟太太吵架,這時候我們該要通報嗎? 要通報什麼?

44 113保護專線 接線服務流程 ●24小時由社工員專責接線服務 ●服務內容:
危機處理、提供相關福利法規諮詢、驗傷診療資訊、自我保護觀念與方法…等 ●處理程序與原則: §危急或立即需處遇之個案→ 協助報案、通知社工人員到場協處、非上班時間 聯繫各縣市政府值備勤電話 §非屬危急個案但經評估有待助需求者→ 轉案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開案處遇 §尚無協助之需求者→諮詢結案

45 緊急通報指標 緊急通報方式 上班時間:以行政電話進行通報
非上班時間:以地方主管機關所提供值機人員緊急連絡電話進行通報,並以連繫上值機人員為完成通報。 管轄 責任通報人員應依「兒童、少年所在地」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46 緊急通報指標-1 兒童、少年受不當照顧或遭受嚴重疏忽、虐待,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兒童、少年遭受監護權人疏忽或虐待,對無監護權之父、母或其他親戚願出面協助照顧者,需社工員評估是否適合託付照顧。 兒童、少年遭受嚴重疏忽、虐待甚已致死,須社工員評估家中是否有其他兒童少年可能受虐。 兒童、少年遭受性侵害,須陪同偵訊。 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須陪同偵訊。

47 緊急通報指標-2 兒童、少年因家庭暴力或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等,不敢回家,無其他支持網絡可立即協助,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接獲三歲以下或無法明確表意之無依兒童通報,需社工員評估處理並請員警協尋;其餘無依兒童經員警協尋無人出面指認,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兒童、少年夜間在外遊蕩,無法聯絡到家屬或聯絡後家屬不願領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兒童、少年於街頭行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兒童、少年之父母或照顧者表示無法照顧,需社工員評估協助安置。

48 緊急通報指標-3 兒童及少年有再受暴之虞,並有可能危及其生命。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致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如觸犯刑法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致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其他經評估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需要社工員出勤協助或評估後續處理方式之案件。

49 接收通報注意事項 檢視是否符合管轄範圍 檢視通報表所提供之資料是否完整,必要時與通報單位進行聯繫。
1.提供通報人自我保護措施諮詢,必要時聯繫警察單位提 供安全維護。 2.向通報人簡要說明後續服務流程及服務事項。 3.語言無法溝通時,即時尋求通譯人員協助。 初步從通報表內容評估兒少是否有立即生命危險,需當下緊急介入干預。 進行通報案件分類分級(102年5月試行)

50 現行兒少保護執法困境  兒少法53條所列通報範圍過於廣泛龐雜 兒少法第53條通報案件 篩檢分類分級機制
兒少法49條施虐者「任何人」;英美限縮於父母、監護人、照顧者 無法建立案件處理的優先順序 所有通報案件皆 以同一標準規格 處理 無法將有限人力用在最需要的 案件上 兒少法第53條通報案件 篩檢分類分級機制

51 兒少法第53條通報案件 篩檢分類分級機制 引用急診醫學【檢傷分級】概念 緊急、危急個案優先處理 回歸以家庭為主之兒少保護宗旨

52 資訊不詳、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
兒少保案件篩檢分類分級機制 3-1級:危險性及急迫性較高,須緊急處理 3-2級:危險性及急迫性較低,可延長處理 時限。 歷史性案件 重複通報案件 跨轄區案件 先於通報端做分類 他機關應依他法規處理之案件 第一類 行為人非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案件 第二類 行為人係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案件 第三類 再於第3類案件作危險分級 第四類 資訊不詳、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 其他案件 第五類

53 兒少案件分類分級處理-1 第一類:他機關應依他法規處理之案件(法 律競合案件) 1-1:校園罷凌案件-校園罷凌防治準則
1-2:校園性騷擾、性罷凌案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罷凌防治準則 1-3: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少年事件 處理法、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 作業要點 通報者認為1-3類案件有其他福利需求,得改依兒少法第67條規定以轉介單轉介提供福利服務。 若未滿12歲之兒童施用毒品,不適用1-3類,以第3類處理。

54 兒少案件分類分級處理-2 第二類:行為人非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 際照顧者之案件(家外兒少保案件)
2-1:校園性侵害案件-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2-2:兒少性侵害案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行為人 非家內成員 2-3: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兒少法49條,行為人 2-4: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之侍應-兒少法47條1項

55 *3類2級由各機關決定由兒保或高風險社工調查
兒少案件分類分級處理-3 第三類:行為人係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 際照顧者之案件 (搭配決策指標做危險分級) 3類1級:需立即或24小時內回應 3類2級:不需24小時內立即回應,但需在10日內 訪視個案 *3類2級由各機關決定由兒保或高風險社工調查

56 兒少案件分類分級處理-4 第四類:資訊不詳、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 所指通報情事 4-1:通報資訊不詳案件
4-2: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 *非屬兒少 *非屬第53條,例如高風險 *同一人通報4次以上,且前3次經調查無兒 少保情事。

57 兒少案件分類分級處理-5 第五類:其他案件 5-1:歷史性案件 通報案件為過去曾進行兒少保調查之歷史性
案件,發生時間逾一年以上,且通報對象為7 歲以上兒少。 5-2:重複通報案件 5-3:跨縣市案件 兒少所在地為他縣市,由關懷e起來通報系統 複製通報表給所在縣市。

58 兒少案件分類分級處理-6 1.4.5類 2類 受案人員 受案人員 派案社工人員 3類1級 受案人員 派案社工人員 3類2級 受案人員
產出調查報告 分類分級 受案評估 產出調查報告 24小時 4日內 24小時 4日內 3類1級 受案人員 派案社工人員 分類分級 主管機關(不限社政)初次處理 受案評估 成案評估 產出調查報告 24小時 4日內 3類2級 受案人員 派案社工人員 分類分級 主管機關(不限社政)初次處理 受案評估 產出調查報告 成案評估 24小時 4日內 10日內

59 受案評估 □兒少先前是否有遭受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虐待或不當對待的調查紀錄? ○否,○是(○1~2次○3次以上)
□兒少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暴、濫用藥物(吸毒)或精神疾病等問題? ○否 ○是 □兒少主要照顧者是否有能力,且有意願保護兒少安全,且不讓嫌疑人接近兒少? ○否 ○是 □兒少家庭是否有下列需求,可經由其他社區服務來處理? ○否 ○是(□衣物□住宿□諮商□醫療□教育□餐食 □財務□其他_______) □兒少及其家庭是否有其他問題,須要社政主管機關協助? ○否 ○是 ※5面向為提醒評估點,不是勾「是」即成案 ※若4日內尚未獲得資訊,則勾「否」

60 調 查

61 兒童少年保護調查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責任通報、一般通報)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62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應視需要立即指派社政、衛政、教育或警政單位等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處理後,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兒童及少年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63 調查程序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一般性原則: 1.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 2.平等原則:相同事情為相同對待
職權調查證據原則: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當事人參與調查原則 實施勘驗:勘驗傷勢、驗傷 判斷事實:依據法令規定、一般生活經驗、兒少保護專業知識作研判與認定。 據實製作書面記錄

64 調查~案例三 林姓女童98年生,外祖母發現案主身上新舊傷痕 不斷,肚子亦有大片瘀青,恐遭施暴而去電113通報。
家防中心於100年4月21日(週四)上午10時接獲通報 社工於100年4月22日(週五)下午4時30分進行 家訪, 4月28日提出調查報告。發現案主頭部多處 受傷,案母表示案主傷勢為跌倒、碰撞所致,擬持續 追蹤有無其他傷勢。

65 討論: 1.訪視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2.調查報告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3.調查前之準備為何 4.調查評估重點(安全評估、危險因子、保護因子)

66 調查前之準備-1 檢視通報內容 查詢過去通報或服務記錄 初步研判與分析危急程度及可能遇到的情境、進行之處置。 熟稔相關法規條文

67 調查前之準備-2 決定訪視(聯繫)對象 必要訪視對象:遭受虐待之兒童或少年、主要照 顧者。 其他可能需訪視對象:
通報者(如果知道通報者的身分及連絡方式)、施虐者(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 )、學校人員、手足、親戚、醫療人員、諮詢顧問人員、執法機關、提供過服務之社工員、可能熟知事件之人。 訪視方式儘可能分別與各方進行面談,兒童及少年應與家長分開面談。

68 調查前之準備-3 準備相關工具、資料: 摘要通報內容或隱蔽通報人資訊再複印之通報單。 表格:受虐疏忽研判指標、危機診斷表
相關網絡之聯繫方式:例如警政、醫院、安置處所之資訊 社會福利資源清單 工具:相機、手機、錄音筆等。 機關服務證件

69 調查前之準備-4 *社政與警政機關處理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聯繫機制 心理層面: 準備好面對案家可能的憤怒、敵意及各種防衛反應
人身安全: 機關或單位宜建立協同輔助機制 由通報資訊或透過相關人士,評估是否請求村里長、警政人員或中心同仁陪同訪視。 *社政與警政機關處理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聯繫機制 ※緊急案件 ※非緊急案件 社工外訪應告知同儕或督導訪視案件及地點 攜帶防身器材:防狼噴劑、minibond。

70 緊急案件之回應 1.暴力事件正在發生,應即聯繫警方前往救援及制止暴力行 為。 2.有嚴重身體傷害之案件,例如:顱內出血、內器臟破裂、
社政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及調查處理 作業程序 1.暴力事件正在發生,應即聯繫警方前往救援及制止暴力行 為。 2.有嚴重身體傷害之案件,例如:顱內出血、內器臟破裂、 四肢骨折,應通知警察同時啟動犯罪調查之措施,以達到 證據保全及維護兒少免於身體嚴重暴力之制止效果。 3.緊急暨危險案件,單位人員先行保護兒童少年安全;如受 虐兒童少年需立即就醫,請該單位人員先行送兒童少年就 醫。 4.有自殺或可能被強迫自殺者,應立即通報自殺防治系統。 5.跨轄區個案 。(依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處 理原則所在地先行處理,通知住居地)

71 調查評估內涵-1 訪視時應確實核對通報表所載情事進行調查。
與兒童、少年及其家庭進行初步接觸,對兒少進行安全性評估,並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評估重點: 1.兒少受虐(傷)之嚴重程度,受虐經過: 請父母或照顧者協助仔細檢視傷痕。 拍照以紀錄受害之面積、形狀、部位、顏色等觀察之證據。 如果需要看衣物覆蓋的受傷部位,檢視孩子的受傷部位時,宜有另一名成年人在場。 對兒少傷勢如有疑慮,諮詢專業醫師意見,必要時送醫進行驗傷程序。

72 調查評估內涵-2 2.兒少所處環境中所遭受或可能遭受傷害之因素是 否持續存在。 3.兒少的年齡、身體及心理狀況是否足以自我保護
4.兒少生活受照顧情形: 兒少是否缺乏適當的照顧者(照顧者長期不在、離家出走、失蹤、…等)。 照顧者是否因情緒、心理、認知、身體狀況不佳、物質濫用影響照顧能力。 照顧者是否滿足兒少食、衣、住或醫療基本生活需求。 當兒少遭到嚴重傷害或威脅時,照顧者是否可提供適切保護。 照顧者是否以符合兒少年齡應有的監督與管教。 照顧者是否曾口頭威脅傷害或殺死兒少。

73 調查評估內涵-3 5.家中其他手足或家人有無家庭暴力事件或其他受 保護事件之歷史。 6.調閱戶籍資料、財產所得、社會救助及相關福利
補助資料,以了解家庭成員狀況、經濟狀況等。 7.疑似施虐者與兒少接觸及互動情形,是否同住。 8.照顧者對兒少受傷原因之解釋是否受傷程度不符 ,案家是否有阻礙社工進行調查。 9.兒少環境條件是否對兒少造成立即性之危險及安 全之威脅,如環境髒亂不堪、沒有任何食物。 10.其他足以威脅兒少安全之因素。

74 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標 類 別 項 次 目 次 受虐兒童少年身體傷害指標 受虐兒童少年行為指標 父母/其他主要照顧者的行為與特質指標
類 別 項 次 目 次 受虐兒童少年身體傷害指標 A.外部與臟器 1.瘀傷 2.燒燙傷 3.骨折 4.割.裂.擦.刺傷 5.臟器傷害 6.性傷害 7.其他 B.生活照顧 1.照顧 2.健康 3.衛生 受虐兒童少年行為指標 1.口述受虐狀況 2.行為反應 3.就學狀況 情緒反應 5.退縮行為 障礙行為 7.偏差行為 父母/其他主要照顧者的行為與特質指標 1.教養態度與方式 2.成長經驗 3.人格特質 婚姻關係 5.對虐待事實的反應 6.其他 環境指標 1.居住環境 2.生活秩序

75 兒童受虐辨識指標—身體 皮膚瘀/挫傷:不同區域多處瘀傷、新舊傷雜陳有棍打或繩鞭或勒痕 皮膚燒燙傷:香煙、電熨斗等有明顯形狀或界限的燙傷
皮膚咬傷:上犬齒齒痕間距超過3公分為成人咬傷 顏面傷害:貓熊眼、眼皮腫脹、耳朵瘀傷、頭髮參差不齊或禿頭 頭部傷害、腹部傷害、骨折 性侵

76 兒童受虐辨識—身體 疑似身體虐待:不明原因的瘀傷或傷痕、不明原因的燒燙傷或灼傷、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行為舉止異常、其他:內部臟器傷害、不尋常死亡等。 疑似性侵害: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77 兒童受虐辨識—心理 疑似精神虐待:如尿床、退縮行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疑似疏忽: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78 兒童受虐辨識—行為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佳

79 兒童受虐辨識—家庭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80 會談策略-1 決定會談對象、地點、日期、主題 與通報者會談:
除通報內容外,了解如何得知及是否繼續發生?安全性?另從會談中判斷通報人動機是否正當,若正當,則可信度高。 強硬要求安置時: 肯定通報人對於兒少安全的關注與在意,並說明兒少保護可以採取方式、流程與服務範籌說明,機關與相關單位會透過多元評估與措施維護兒少的安全。兒少安置需符合法令規定,並以兒少的最佳利益考量。

81 會談策略-2 與案家的第一次接觸: 誠實的介紹自己及角色
「○先生您好,我是○○○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員○○。我們接到通報,你的孩子被單獨留在家裡,基於兒童保護的立場考量,我們需了解事件發生的經過,所以要與您談談,或許您有什麼困難,我們可以協助。」 向案家說明這次通報內容,且切記保密通報人身分 -使用描述性語詞,避免指控性語詞。 描述性:「根據我們收到之通報內容,小雅的大腿內側 有兩大塊瘀青。」 指控性: 「小雅被虐待了。」

82 會談策略-3 與案家的第一次接觸(續): 不要有責怪的語氣,態度懇切 -強調自己是來協助非定罪。 -態度禮貌溫暖,冷靜思維與分析
-察覺自己的感覺、態度、偏見,避免過於主觀。 準備好面對案家的憤怒、敵意及各種防衛反應 理解施虐者的反應,能夠讓社工員找到共同工作契機。例如家長可能焦慮孩子會被帶走,而引發反抗 家長(照顧者)拒絕談話 應溫和告知本於職責你有必要確定兒童之安全。「你不是來責難,也願意保持開放且公平之態度」

83 會談策略-4 與案家的第一次接觸(續): 對家長或疑似施虐者的話題閃躲、逃避責任或怪罪別人
適時中斷,歸納會談摘要,再回到兒少照護、人身安全議題 同理施虐者情緒與感受,並非認同非理性的行為 無條件的關懷和接納這個「人」,但並不等於贊同他們的「所作所為」。 減少主觀價值批判或評論 家長以「社工員您最懂,您來教」時,社工應以兒少安全、權益維護為任務中心,尊重與理解不同家庭的教養方式、價值觀與群族文化差異,但不以此作為合理化傷害或影響兒少權益的藉口。

84 會談策略-5 與案家的第一次接觸(續): 如果被請出案家
基於人身安全考量,你還是應該在離開前說明清楚造訪目的及關心之意。若安全仍有疑慮,應知會家長未來將會有執法人員協助處理。 避免虛假之保證:例如「一切應該會沒事」、「沒有人會帶走你的小孩」之承諾。 避免過多之專業措詞 訪談應聚焦於安全議題及家庭的優勢,避免過度社交化

85 會談策略-6 與兒童會談: *需考量兒少身心發展階段 *選擇不受干擾、安全之會談環境 *會談中的記錄 建立關係(互相介紹) 提出基本遊戲規則
例如:說實話的重要性、有權澄清、可以說不知道、可以隨時修正 開放性問話:「請告訴我發生什麼事?」、「告訴我為什麼臉有瘀青?」 觀察非口語(身體情緒行為)表達 對父母的態度要保持中立,讓兒童放心

86 會談策略-7 與兒童會談(續) : 兒童的抗拒表現:倔強、退縮、侵略、沉默 *內心是不信任、害怕、不安 「其實說出來沒有關係」
心情不佳時:將話題轉至壓力較低或有興趣的話題 兒童對現實與幻想常分不清 避免用「假裝…..」、「把你的故事說給我聽」 兒童無時間感 列舉生活具體事件,例如「穿短袖?」、「看什麼電視?」

87 成案評估 證實兒少是否有被不當對待 決定兒少的安全(現在危險嗎?) 安全評估工具 評估兒少未來被不當對待的風險
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標簡明版表格 兒童及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機診斷表 SDM安全評估表 評估兒少未來被不當對待的風險 決定兒少及其家庭是否有緊急需求 是否需要提供持續的服務

88 SDM結構化決策模式-1 危險是否造成兒少暴露於立即且嚴重的傷害中? 是否有目前的保護能力來直接立即控制該危險?
保護能力能否用來發展安全計畫,讓兒童待在原住所? 或是需要被家外安置?

89 SDM結構化決策模式-2 造成兒少無法自我保護,處在無助狀態的原因 危險因子 照顧者的保護能力 安全對策 安全評估結果 安全計畫 留在家中
家外安置 安全 安全評估結果 有計劃才安全 不安全 安全計畫 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表

90 風險評估項目 不當對待 兒少 照顧者 家庭功能

91 風險評估項目 不當對待 父母或照顧者為不當對待所負起的行動及行為 不當對待持續的時間及發生頻率 兒少身體及情緒的反應
父母或照顧者對兒少狀態及評估過程的態度 父母或照顧者對這件事情及它所引發的後果如何解釋?

92 風險評估項目 兒少 年齡 發展階段 身體及心理健康 脾氣(氣質) 行為 現行功能
如果適合且恰當的話,可以問兒少對這件事情及它所引發的後果如何解釋?

93 風險評估項目 照顧者 身體及心理健康 暴力史 現行功能 日常生活處理事務及問題解決能力 人際關係 財務狀況

94 風險評估項目 家庭功能 家庭內的權力與控制議題 家庭成員中的互動及溝通 家庭對外的互動與連繫 家庭關係的品質 解決問題的能力

95 兒少保護安置指標 (一)兒少身體生命有立即、急迫性危險或安 全之虞者,安置為唯一或較佳的措施。 (二)兒少身體或生命有遭受持續傷害之危險
者。 (三)無其他適當照顧者。 (四)經社工實際訪查評估安置為較佳的措 施。

96 成案決定 -1 根據「可靠的」、「明確的」證據,證實兒童虐待或疏忽事件確實發生或沒有發生。 調查評估結果 1.不當對待事實之確認
有遭受不當對待事實 無遭受不當對待事實 尚未能確認是否有遭受不當對待事實 2.兒少是否已死亡,死亡原因

97 成案決定 -2 後續處理計畫 1.目前所調查資訊,尚未能確認其是否成案,將再 蒐集資料並於10日內續填調查紀錄後再陳。
2. 提供後續處遇計畫。如:緊急保護安置 、家庭 處遇計畫等。 3. 不提供後續處遇計畫。 4. 其他處置。如轉介高風險家庭服務、經濟扶助 、身障個管中心等。

98 調查報告-1 調查報告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例如 1. 兒少法56條所為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 置 。 2.兒少法罰則所為之行政罰
依兒童及少年通報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於受理案件後上班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依照兒少通報案件篩檢分類之類別撰寫調查報告 第1、4、5類以書面記錄存查結案,不予派案。 第2類需進行受案評估。 第3類需進行受案及成案評估。 第3類2級如無法於4日內蒐集足夠資訊,完成成案評估,得於10日內補充相關紀錄後再提,必要時得延長2次,惟至遲不得超過1個月。

99 調查報告-2 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記錄每個受訪者姓名和受訪日期。兒童方面則另外包括年齡、就讀學校以及受訪地點
如果與孩子在學校碰面,記錄孩子受訪時一起陪同的學校人士代表(校長、教師、護士和輔導老師等)。 記錄兒童的發育狀況以及任何特殊需求。 描述並記錄受害的面積、形狀、部位、顏色等(依實際適用情況)。如果檢視孩子的受傷部位時,有另一名成年人在場,應記錄他(她)的姓名。 調查報告呈現的結果應與通報表所載問題相關。 在無法找到受害兒童、家長或專責通報人員的情況下,應詳細記錄所有嘗試找尋的作為、時間及過程。

100 維護兒少權益需要 你我ㄧ起共同努力

101 謝 謝 聆 聽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兒少保護社會工作/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Download ppt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張芳綺 社工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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