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 核算、归集、加计扣除 卜卫忠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培训会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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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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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 核算、归集、加计扣除 卜卫忠 13358210062 2014.3.28.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培训会 福州 研究开发费用 核算、归集、加计扣除 卜卫忠 13358210062 2014.3.28.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培训会 福州

第一部分 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前提 科技创新 研发活动 研发项目 研发费用

1、科技创新 企业科技创新——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 持续创造无形资产。 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属性。

科技部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高新技术企业45313家;福建省科技厅统计,截至2013年8月,全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528家(含厦门)。 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0家以上。 2013年1-8月,全省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值3260.3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4%;销售产值989.60亿元,同比增长0.7%;出口交货值9.12亿元,同比增长0.7%;增加值809.65亿元,同比增长7.9%。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2、研发活动 科技创新的主要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研发二阶段: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科学研究是针对设定的某一个目标进行系统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探索技术、产品、服务的实质性改进,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的特点。 技术开发是将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服务的系统性活动。技术开发既是对科研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科研成果的检验。在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对科研成果某些方面的改进,甚至是实质性改进,产生新的研究内容。但主要任务是科研成果的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研发项目的定义: 3、研发项目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基本形式。 发生研发费用的前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研发项目的定义: 研究开发项目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重复:创新性 独立的时间安排:各阶段工作,实施期间,任务完成期限 独立的财务安排:投资预算,资金筹措,资金使用 独立的人员配置:按项目配备固定的研发人员。

确认标准:研发内容符合研发活动的内涵:创新性。 研发项目的立项确认 确认标准:研发内容符合研发活动的内涵:创新性。 注意研发的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 : 一级目录为技术领域,二级目录为专业,三级目录为研究方向,四级为研究开发的具体内容。

注意实施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的收集: 自主立项研发 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研发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研发项目预算。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协议、合同。 项目实施阶段性检查材料;项目结题总结验收材料,包括技术工作总结、财务决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检测测试、技术鉴定,用户试用反馈材料等。注意项目合同书、计划书预定的成果提交形式。

(2)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 (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 项目计划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 (2)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 (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方案、各方责权利; (6)研发项目的资金筹措、投入计划;研发费用核算办法; (7)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以项目投资主体分,研发项目分两类: 政府无偿资助的项目 限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企业有配套项目经费的研究开发项目。要有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验收材料 不包括产业化类计划项目。 单位自行立项、自筹资金、自主实施的项目 自筹资金:借款、接受股权投资、单位内部调剂

研发项目立项、实施的材料能够证明项目的实际情况 与政府部门的认定、审批、监督事项相关的研发项目,最终均接受政府部门的确认。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评审、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涉及的研发项目。

4、研发费用 研发项目的支出 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 以研发项目为前提。

与实物产品生产一样: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投入,构成研发项目成本。 特殊产品的生产-生产无形资产 与实物产品生产一样: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投入,构成研发项目成本。 人员人工 材料—实验用原辅材料 动力—水电费燃料费 无形资产使用费—研发工具等价值摊销费 服务—检测、评审费等 研发费用以货币资金的直接支出为主。一般来说,原辅材料、折旧、摊销费用所占的比例会小于研发人员工资等人工费投入。

对科技创新失败的宽容 失败的研发项目(真实立项,真实实施。后因科技进步,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成果无转化价值),应当100%确认其研发费用。 注意虚假立项

会计核算的角度: 不论资金来源渠道 不论项目成败 真实的项目,真实合法的开支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活动既是科学技术活动,又是经济活动。要通过会计核算,综合反映研发活动的筹资、投资、成果。 会计核算是以规定的、通用的方法,以货币形态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及结果。 研究开发活动既是科学技术活动,又是经济活动。要通过会计核算,综合反映研发活动的筹资、投资、成果。

(一)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范围 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的规定 2007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界定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包括8类开支: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研发费用内容扩展(财务制度、税务、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文件规定的,实际发生的,都可以列入会计核算范围):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包括水、电、气、暖消耗);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三)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部专家咨询费。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六)设计费用,包括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规程制定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七)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或自有的软件、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著作权、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八)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等。

(十二)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九)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十一)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十二)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十三)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境内外其他单位(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开展研发时研发项目不一定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十四)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十四)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十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所属行业不同,研发涉及技术领域不同,研发费用结构不同。按实际发生,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实际发生的、合法合规的、符合财税制度的研发费用,列入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 无论是否高新企业,无论是否加计扣除,只要实施了研发项目,都要执行会计制度,在一套账(企业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内,以项目为核算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统一、全面、真实完整的明细核算。

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核算研发费用 根据特定的需要进行研发费用归集 ——两项工作

关于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经费-财政性资金 政府资助研发项目经费的支出(不包括产业化项目经费支出),属于企业研发费用的一部分,应当与自筹的研发费用统一核算,但要设明细科目,按研发经费来源渠道,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经费-科技项目经费 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联合规定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科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或首席科学家(专家组)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1)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无偿资助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预算没有比例限制,但应有具体可信的预算依据。 课题间接费用占无偿资助直接费用的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政府资助研发项目经费按照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预算支出,纳入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支出,不能一次性列入研发费用,可以折旧,分期摊入。

不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不要列入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 1)产品或技术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支付技术转让费),因为没有研发活动的内容,或研发程度低,无实质性改进,不足以立项形成研发项目,因此不属于研发项目,其支出也不属于研发费用。 (2)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支出。 (3)委托外部研发但成果不为企业所有,或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相关性不强的研发项目发生的支出 。

(4)计提的研发准备金等尚未实际支出的部分 。 (5)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机器、仪器设备等)购置费,不能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应当计提折旧。

(6)生产性费用 要严格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性费用。前者发生在研发过程,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后者发生在研发成果商业化阶段,其基本支出为生产经营性质的长期资产折旧摊销和流动资金支出。不能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一般情况,中试开始,有可试销的项目产品,标志着研发成果商业化阶段开始。 (7)虚构研发项目列支的研发费用。

我国会计制度体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批复的会计行政法规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发布,主要规定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如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

会计制度改革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会计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起,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两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等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之后又陆续颁布了《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十多个具体准则。这些会计制度目前已经逐渐被新的会计制度所取代。目前除少数几个行业会计制度外,主要有3套会计制度(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同时遵守其中之一,不能相抵触)。

(1)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2001.1.1.起实施,统一适用于除小规模、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通用。 在原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又保持中国特色。 (2)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其之后陆续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 38项《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2007.1.1.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目前:超40项)

(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10月18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取代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上述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必要性:保证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可比性;便于财政预算和决算,有利于国民经济管理。

企业内部调剂的,未专户存款的,不必账务处理。 财政及政府其他部门无偿拨款,适用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规定 1、研发经费收入(来源)核算 企业内部调剂的,未专户存款的,不必账务处理。 财政及政府其他部门无偿拨款,适用的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根据用途,又可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费用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拨款单位 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转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拨款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拨款 收到无偿拨款(项目拨款和贷款贴息),不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项目批准、项目合同签订时收到的无偿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拨款单位 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转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拨款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拨款

项目验收后收到的无偿拨款,直接计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拨款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收到无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 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 贷:资本公积-拨款种类 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名称-费用明细。

▲政府补助收入涉税问题 政府补助研发经费,属于财政性资金。 不存在流转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文件要求“同时符合”的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年期限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按年度汇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如果当年100%使用,不影响所得税。

如果当年完全不用,或年末有余额,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调减,会计上仍以“递延收益”或“专项应付款”转入下一年度,但在下一年度使用时,费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的拨款金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资助经费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抵税,要在所得税汇算时调整。 一些企业更愿意收到补助的当年就作为征税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所得税汇算时收、支都不做调整。

2、研发费用(支出)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P29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支出)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5个条件。P29)(资本化支出后转为无形资产的条件) (不能满足条件的,再从资本化支出转为费用化支出)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研发费用支出核算科目: 一级科目:研发支出 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三级科目:项目名称(自筹/资助单位) 四级科目:按照本项目实际开支内容设置,如研发人员人工费,能源材料费,检验、测试、加工费,设备维护、调试及升级改造费,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登记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其他费用等。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无偿拨款或企业自筹研发经费的支出,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名称(自筹或资助单位名称)-费用明细 贷:原材料(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银行存款)

借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名称(政府资助或自筹)-费用明细 贷:原材料(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银行存款) 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同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借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名称(政府资助或自筹)-费用明细 贷:原材料(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银行存款)    (以无偿拨款购入仪器设备或无形资产,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名称、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名称-折旧费或摊销费,贷: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拨款单位,贷:营业外收入-项目拨款)

以借款支付研发费用的,借款费用(利息等)计入研发支出。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名称(政府资助或自筹)-费用明细 期末结转费用(费用化研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满足无形资产条件的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费用化部分)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名称(政府资助或自筹)-费用明细 项目完成后: 借:无形资产(资本化部分,满足无形资产条件的。未满足的转入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名称(政府资助或自筹)-费用明细。    《小企业会计准则》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大致相同。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其中包括“研究与开发费”,二级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科目编号55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其中包括“研究与开发费”,二级科目。) 科目编号5502——“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研发过程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获得成功依法取得权利时,不得将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研发费用核算,只有费用化,不允许资本化。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研发费用支出核算科目: 一级科目:管理费用 二级科目:研究与开发费 三级科目:项目名称(自筹/资助单位) 四级科目:按照本项目实际开支内容设置,如研发人员人工费,能源材料费,检验、测试、加工费,设备维护、调试及升级改造费,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登记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其他费用等。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名称-费用明细 贷:原材料(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借款利息)、银行存款)。   购入仪器设备或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名称、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名称-折旧费或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

期末结转费用 拨款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名称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名称-费用明细 拨款支出形成资产的部分: 贷:资本公积-拨款单位 自筹部分: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名称-费用明细。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使用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分项目进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3、 研发项目核算的会计科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使用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分项目进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研发费用核算三级科目一般为项目名称,以实现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进行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 四级会计科目(具体费用明细,末级科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明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以能够满足以研发项目为核算单位为目的。 其中既有自筹经费又有政府资助经费支出的项目,三级科目(项目名称)下应当增加并列的一级:“企业自筹”和“××部门资助”,以实现自筹经费和政府资助项目经费支出的分别专账核算。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明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以能够满足以研发项目为核算单位为目的。 为了账目简洁直观,可以通过会计核算软件在二级科目之下设置研发项目辅助核算明细账。 企业应当根据适用的会计制度,在原有的账套内建立研发费用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根据审核无误的研发经费收支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研发经费收支报告(研发项目会计报表) 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当期和上年同期研发费用情况,包括政府资助研发经费及其使用情况。 为内部管理需要,企业可以自行设计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明细表,根据研发费用明细账填列。 对外的研发费用报表,包括高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明细表;统计部门要求编报的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政府资助项目期中检查报表,实施过程的资金活动表,结题验收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及经费使用效果分析报告等。

4、企业研发经费收支的会计核算-基本账务处理(举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1、某公司一研发项目获科技部门资助50万元,转入 研发专户 ,按项目合同约定的预算开支。 拨款转入公司开户银行研发专户: 借:银行存款-研发专户 500000 贷:递延收益-科技补助 500000 2、以拨款支付检测费5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技补助)-检测费 50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 50000

3、以自筹经费支付项目论证会议费3万元、支付专家咨询费5.5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自筹)-会议费30000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自筹)-专家咨询费55000 贷:银行存款85000

4、购入试验材料一批,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试验材料 256410.26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43589.74 贷:应付账款-××单位 100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 200000 支付购材料欠款: 借:应付账款-××单位 100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 100000

5、领用试验材料,价值256410.26 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技补助)-材料费256410.26 贷:原材料 256410.26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技补助)-材料费43589.74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转出)43589.74

6、计提专职研发人员工资3万元,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万元;以现金补发加薪10万元、发放研发项目加班工资2万元;以现金发放聘用人员劳务费2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自筹)-人工费170000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自筹)-劳务费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研发人员工资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研发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20000 贷:现金 140000

7、以自筹资金购入研发专用仪器1套,价款35.10万元(含税),不需安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直线折旧,假定不考虑残值。 借:固定资产 3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351000 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计提: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自筹)-折旧费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8、以拨款支付新产品模具设计制造费5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项目(科技补助)-模具费50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50000 9、项目实施中,因使用生产设备及厂房,分摊设备和房屋折旧费6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项目(自筹)-折旧费6000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60000

10、12月31日,本年度研发支出假定为90万元,其中科技补助研发经费支出40万元,自筹研发经费支出50万元。 结转本年度研发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9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项目(科技补助)-费用明细4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自筹)-费用明细500000 摊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科技补助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科技补助400000

11、次年,研发项目继续实施,年末结题验收。假定该年科技补助研发经费支出9. 50万元,自筹研发经费支出20万元,会计科目同上。对结余的0 11、次年,研发项目继续实施,年末结题验收。假定该年科技补助研发经费支出9.50万元,自筹研发经费支出20万元,会计科目同上。对结余的0.5万元科技补助研发经费,做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科技补助5000 贷:营业外收入-科技补助5000

▲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某公司一研发项目获科技部门资助90万元,按项目合同约定的预算开支。 拨款转入公司开户银行研发专户: 借:银行存款-研发专户 900000 贷:专项应付款-科技补助 900000 2、以拨款支付检测费5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科技补助)-检测费 50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 50000

3、以自筹经费支付会议费3万元、专家咨询费5.5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自筹)-会议费30000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自筹)-专家咨询费55000 贷:现金85000

4、购入试验材料一批,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试验材料 256410.26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43589.74 贷:应付账款-××单位 100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 200000 支付购材料欠款: 借:应付账款-××单位 100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 100000

5、领用试验材料,价值256410.26 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科技补助)-材料费256410.26 贷:原材料 256410.26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科技补助)-材料费43589.74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转出)43589.74

6、计提专职研发人员工资3万元、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万元;以现金补发加薪10万元、发放研发项目加班工资2万元;以现金发放聘用人员劳务费2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自筹)-人工费170000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自筹)-劳务费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研发人员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研发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20000 贷:现金 140000

7、以拨款购入研发专用仪器1套,价款35.10万元(含税),不需安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直线折旧,假定不考虑残值。 借:固定资产 3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351000 借:专项应付款-科技补助351000 贷:资本公积-科技补助351000

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计提: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科技补助)-折旧费 5000(结转时不再冲减专项应付款-科技补助) 贷:累计折旧 5000

8、以拨款支付新产品模具设计制造费5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项目(科技补助)-模具费50000 贷:银行存款-研发专户50000 9、项目实施中,因使用生产设备及厂房,分摊设备和房屋折旧费6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项目(自筹)-折旧费6000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60000

10、12月31日,本年度研发支出假设为125.10万元,其中科技补助研发经费支出75.10万元,自筹研发经费支出50万元。 结转本年度科技补助研发支出: 借:专项应付款-科技补助436000(购置固定资产已冲转31.50万元)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科技补助)- 436000 结转本年度自筹研发支出: 借:本年利润 500000 贷: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项目(自筹)- 500000

11、次年,研发项目继续实施,年末结题验收。假定该年科技补助研发经费支出14万元,自筹研发经费支出10万元,会计科目同上。对结余的0 11、次年,研发项目继续实施,年末结题验收。假定该年科技补助研发经费支出14万元,自筹研发经费支出10万元,会计科目同上。对结余的0.9万元科技补助研发经费,做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科技补助9000 贷: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 -科技补助9000

第二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对实际发生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研发费用,依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采用会计确认标准,以项目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即可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研发活动管理)的需要。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为了特定的目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往往需要对外报送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会计核算确认的研发费用,不一定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税前加计扣除的要求。研发费用的归集,就是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为了某一方面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关的申报表中,对研发费用进行分类归集。 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明细表。 在进行相应的申报时,应当注意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差别,进行适当的调整(不调账),剔除不相符的费用,归集相符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归集,不涉及账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包括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 研发费用是研究开发过程中人力物力投入的价值体现。《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是以研发费用归集为基础编制的。

实务中,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范围最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小一些;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最小。

会计核算基础上进行归集—— 财务制度规定的研发费用涵盖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涵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小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

2、根据研发费用会计明细账的末级科目,登记研发费用辅助账或台账; 3、根据研发费用辅助账或台账,填制项目研发费用明细表。 ★研发费用归集步骤: 1、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或台账; 2、根据研发费用会计明细账的末级科目,登记研发费用辅助账或台账; 3、根据研发费用辅助账或台账,填制项目研发费用明细表。

★为什么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或台帐 特定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与企业正常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范围存在差异,必须通过辅助账归集。 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依据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按月结转;资本化研发费用如达不到无形资产条件,也要转入费用化。研发费用会计数据还存在上年转入下年的会计程序。而辅助账不要结转,从项目开始至结束(可跨年度)连续登记,可以集中反映每个研发项目的全部投入情况。

研发费用辅助账,可以采用多栏式账页,也可以采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使用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台账”的格式。 ★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格式 研发费用辅助账,可以采用多栏式账页,也可以采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使用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台账”的格式。 注意:辅助账的每一笔支出均来源于研发费用会计明细账——研发费用发生日期、记账凭证号码、费用用途摘要、金额等,都应当与会计明细账相符、可核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可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界定的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包括8类开支: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包括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以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包括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8)其他费用,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计扣除增加“五险一金”等五项,适用高新技术企业。 委托外部研发的,要提供合同、费用明细表、相关支出原始凭证。 辅助账与归集表

第三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研发支出,只要符合财务制度,都可以作为企业正常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100%列支)。 为了鼓励研发投入,允许在100%列支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再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年度汇算所得税时,直接在申报表上作税收优惠的纳税调整,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不调账。

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开展研发活动的激励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开展研发活动的激励政策。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 最新文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 2013 )93号  2013年7月21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2013年9月29日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3〕33号 2013年12月31日

适用的企业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定率定额征收的除外) 研究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研发费用按照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研究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对其尚未摊销的余额,按照资产损失规定处理,就其余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四)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包括:   (一)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企业有配套项目经费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部门立项的产业化类计划项目不在此列。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

立项之前,应当制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   (二)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四)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   (五)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四、加计扣除备案制: 企业研发项目于次年1—4月,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出具《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另文下发),通知企业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税务机关事后检查。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方法同高新技术企业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方法同高新技术企业 设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台帐(辅助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依据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明细账最末级科目。 台帐(辅助账)登记内容,即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0号 文增加五类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13.1.1.起):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闽政办〔2013〕93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一)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二)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费用等;   (三)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四)研发成果的评估费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五)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七)从(政府及主管)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 (六)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七)从(政府及主管)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 (政府资助的项目经费作为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凡符合研发项目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集中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收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要有合同、协议、方案、预算等)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 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要归集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辅助账中。 台帐(辅助账)与归集表

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问题 对是否属于研发项目,税企之间有异议的 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税务部门出具的《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书;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立项决议文件;   (四)项目研究开发计划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属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还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协议书。

根据企业申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于所得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之前,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鉴定。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项目鉴定文件,发送至各申报项目鉴定的企业,并抄送至同级税务部门。   申请企业对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请省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复核。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仍处于项目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作为研究开发项目备案的依据,无须再申请项目鉴定。

加计扣除对研发活动的限制 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

企业亏损也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号116号第4条)。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可以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连续5年后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行备案、自行申报制。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风险规避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行备案、自行申报制。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研发项目立项不符合研发活动条件,或研发费用归集出错,都有可能不被认定。加计扣除存在误报、多扣等导致的漏税风险。 1、谨慎原则,存在疑义的不报。 2、与主管税务机关事先沟通。 3、外部(第三方)认证。研发费用审计。 4、争取政府资助项目,资助的研发费用与自筹研发费用分开核算。

其 他

研发活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有内部完善的管理制度,为研发活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 建立以下管理制度,有利于顺利开展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更有利于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 (1)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制度 (2)研发项目立项和确认管理制度 (3)研发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4)研发经费筹措使用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5)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6)研发项目开发工具管理制度 (7)产学研合作研发管理制度 (8)结题验收管理制度 (9)研发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10)研发成果保护制度

其它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是实体产品生产企业。投资性、贸易型企业没有申报条件。 委托加工、新产品试验,应当自己采购材料,只付加工费。 母子公司要分开申报,母公司与分公司合并申报。 检测费,是检测样品样机的费用,不是批量产品检测费。

五险一金等五项费用,财税2013年70号文件扩充范围,适用于3013.1.1.起。之前年度不适用。 研发人员统计表,与工资要匹配。学历证明、专业、工作时间证明。183天/年 社保申报表、劳动合同、个税申报表 人工费在各项目分摊、固定资产折旧分摊 ——按工时 不能把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 研发领料与项目研发要对应

委托合同明确成果归属 不要列支接待费、公关、礼品 研发费用仅限于“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记录的范围,否则专项审计不予认可。

祝企业成功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