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101年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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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101年6月01日

大 綱 1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2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補充保險費之收繳與計算 3 未來展望 4 5 Q & A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品質 公平 效率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簡化作業 財源籌措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民眾 簡化作業 醫界 健保局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效率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修正後之健保法架構 修正後之健保法共11章104條 章次 章名 條次 一 總則 1-6 七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75 二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16 八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78 三 保險財務  17-26 九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80 四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39 十 罰則 81-92 五 保險給付 40-59 十一 附則 93-104 六 醫療費用支付 60-65 ㄒ

體制面改革- 強化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健保會 監理保險業務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爭審會 監理會 費協會 整併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側重收入面)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健保會組成代表 全民健康保險會 設立全民健康保險會(§5) 將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及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 組成代表: 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 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 保險付費者代表不得少於1/2,被保險人代表 不得少於全部名額1/3 費率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會

健保會權責 保險費率之審議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得差額負擔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實施日期(§45) 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72)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健保業務相關財務報告之辦法(§73)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公開與健保相關醫療品質資訊之辦法(§74)

承保作業面改革-新增受刑人納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 §10)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 §10) 明定受刑人之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27) 醫療給付有限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訂之( §40II) 受刑人不參加全民健保 立法委員提案,考量受刑人之醫療人權,爰將受刑人納入健保。 草案:全民健康保險矯正機關收容人就醫辦法

承保作業面改革-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承保作業面改革-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 B.本國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C.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2)受雇者 1.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4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曾有加保紀錄者 B.本國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承保作業面改革- 停復保制度之變革 刪除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停復保規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4月5日公告草案) 理由 參採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建議,基於本法未授權訂定停保相關規定,並為齊一民眾權利義務等考量,應廢除停保制度。 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本法施行時已依原條文規定辦理停保且未尋獲或返國者,得繼續暫停繳納保險費,惟於尋獲或返國時,應依修正前相關規定辦理註銷停保或復保。 (草案第65條)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保險財務面改革 -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過去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102)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政府雇主 ≧36%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保險對象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31) 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 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股利所得:以(現金+股票)股利總額為費基 利息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保險對象將財產出租給非自然人之租金收入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保險對象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1) 費率: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33)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 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雇主 雇主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1) 按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 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34) 不設上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2%)

保險給付面改革-給付內容明確化 給付項目及支付內容 (§40 Ι):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支付標準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不給付項目:§51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給付項目及支付內容 (§40 Ι):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支付標準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不給付項目:§51 給付項目及支付內容 (§51 Ι):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藥價基準 不給付項目:§39 落實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使保險給付規範明確,並為保險對象所得預見。

保險給付面改革-付費者參與協商 除健保會外,並參與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均有保險付費者代表參與(§5、 § 41) 醫事服務機構代表 + 保險人 醫事服務機構代表 + 保險人 付費者、專家學者、相關機關等

保險給付面改革-弱勢保障更周全 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滯納金部分負擔時 保險人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停給付,但經核定得分期繳納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受保護期間,不在此限(§37、 §50)。 弱勢民眾 安心就醫方案: 協助18歲以下弱勢兒少、近貧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受補助者。 孕婦不鎖卡方案: 對所有懷孕婦女,確認懷孕後一年內一律均不鎖卡,以便其能安心就醫、產前檢查及分娩。

二代健保籌備工作進度- 法規訂修 配合二代健保實施,新訂修正之法規計有37項,其中新增法規16項。 目前辦理情形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草案,已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之機構、團體討論7次,將持續與外界研商。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已請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就重大議題政策方向表示意見,並邀集相關之行政機關共商,正辦理預告中。 未涉實質變動法規,即將陸續辦理預告。 19

二代健保籌備工作進度- 各項新制規劃作業 轉診制度 補充保險費 特材差額負擔 收支連動機制 減免部分負擔 受刑人納保 醫療科技評估 藥品支付制度 藥物給(支)付作業 簽訂藥品交易契約 補充保險費 收支連動機制 受刑人納保 停、復保制度存廢 家庭醫師責任制度 醫事機構財務公開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 21

二代健保籌備工作進度- 資訊系統建置作業 二代健保資訊系統開發 目前辦理情形 討論各項作業流程,確定資訊初步需求。 配合實施時程,開發應用系統。 目前辦理情形 完成「二代健保資訊應用系統之開發案」:含補充保險費扣費單位之管理維護、收繳、銷帳處理,以及受刑人加退保及保費計算等作業 。 完成「多憑證網路作業平台資訊系統之開發案」:含投保單位或民眾辦理補充保費申報、繳款單列印及明細資料申報等作業。 繼續開發擴充其他應用系統。 22

補充保險費之 收繳與計算

補充保險費收取項目-保險對象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給付受僱員工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含附條件交易)、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5C、52、60、61 租金收入 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給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免扣取範圍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1,000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暫訂 2,000元)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2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第2類被保險人:例如參加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對象及項目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 (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代健保-民眾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費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民眾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 就源扣繳 由扣費義務人於單次給付所得及收入,以現金支 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由扣費義務人於單次給付所得及收入,以現金支 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扣取補充保險費上、下限規定 補充保險費單次給付達2,000元(暫訂)時,由扣費 義務人就源扣繳,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1/3) 獎金-案例 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101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2/3) 獎金-案例 2(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3/3) 獎金-案例 3 林小姐為證券公司受僱業務員,年度內投保金額、領取獎金及應繳補充保險費,如下表: 月份 補充保費(2%) 說明 3月 24,000元 120,000元 累計獎金: [120,000元-(24,000元×4)]=24,000元 補充保費: 24,000元×2%=480元 就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扣取補充保險費 8月 42,000元 (120,000元+120,000)-(42,000元×4)=72,000元 72,000元×2%=1,440元 因投保金額調整,故計算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獎金之部分為72,000元,並與調整投保金額當月份所獲取之獎金比較,以低者計算。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2) 案例: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 說明: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 取2%補充保險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2) 案例: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30,000×2%=6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1/2) 案例: 林教授於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遠見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20,000元,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補充保險費= $20,000 × 2% = $4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2/2) 案例: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股東) 案例: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 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 周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台塑公司在發給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時,即須按2%的 補充保險費率,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1萬元 x 2% = 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1/2) 案例: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 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年郭先生皆 以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3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 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先 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2/2) 說明: 1.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 保險費可於扣除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海外所得) 案例: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 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 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 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因此,無須扣取 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多筆存款) 案例: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 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1,500元、2,500元及1,800元,傅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 說明: 1.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2.幸福銀行應在給付傅先生利息時,扣取50元的 補充保險費(2,500元 x 2%=50元) 。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1/2) 案例: 錢小姐102年1月1日在安心銀行存入一筆120萬元的1年 期定存,利率2%,約定按月取息,安心銀行依約每月 給付2000元的利息,並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102年7月2日錢小姐中途解約,銀行依合約按實存期間 八折計息,解約當時6個月定存利率為1%,故實際利息 為4,800元,錢小姐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2/2) 說明: 1.102年2月1日至102年7月1日 每月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40元(2,000元x2%=40元) 2.因實際利息4,800元,即每月利息800元,未達2千元, 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已收的補充保險費240元 ($40 x 6個月)應予退還。

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情形 出租人 承租人 是否扣取 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 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是 個人、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1/2) 案例: 里長伯將房子租給正正企業社當廠房,月租10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 里長伯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正正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付租金給里長伯時,就要 先扣除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里長伯 補充保險費=(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2/2)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 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 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扣費義務人須辦理事項 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 保險對象(扣繳辦法草案§9)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草案§9) 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扣繳辦法草案§10)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扣繳辦法草案§10)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1/2)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得寬限15日。 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以 非即期支票之實際給付,為支票所載發票日。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得寬限15日。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2/2) 逾期滯納金: 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起扣點: 單次給付達2,000元(暫訂)者,全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上限: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以1,000萬元 計算。

溢扣之處理(扣繳辦法草案§ 9) 扣費義務人 保險對象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 險人,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費內 留抵之。 保險對象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 退還,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不足之處理(扣繳辦法草案§ 9) 扣取不足之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 義務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之。 扣取不足之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 義務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之。 股利所得若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單次應退補 繳金額未達新臺幣40元者,得免退補之。

申報扣費明細1/4(扣繳辦法草案§ 10) 申報時點 年度申報 按月申報(選擇)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按月申報(選擇)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申報扣費明細 2/4(扣繳辦法草案§ 10) 申報時點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 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費金額,填發扣費憑單,並於10日內向保險人填報扣費明細。 退費個案申報 保險對象申請溢繳核退時,保險人得通知扣費義務人於 10日內就已扣取之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送保險人 查核。

申報扣費明細3/4(扣繳辦法草案§ 10) 申報方式 扣費義務人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單位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網際網路 扣費義務人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單位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媒體 透過健保局網站下載審核程式檢核檔案格式無誤後,再將檔案錄製於光碟片或其它,郵寄或親送至健保局所屬分區業務組。 人工書面 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申報書』或『各類所得補充保險費扣費憑單』報核聯。

申報扣費明細4/4(扣繳辦法草案§ 10) 扣費明細內容 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 別、給付金額、扣費額。

提供扣費憑單 保險對象如有需要扣費憑單,得向扣費 義務人索取。 保險對象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可向 保險人索取。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 ,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2%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併同一般保險費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二代健保-雇主保費計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1/2) 案例1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1: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1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 明: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2/2) 案例2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2: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1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1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 × 2% = 16,000元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之獎金 補充保險費-相關扣費規定總表 對象別 扣費類別 給付人 扣費義務人 扣取對象 免扣取對象 保險對象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之獎金 機關 機構 團體 學校 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1.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之責應扣費單位主管 2.事業負責人 3.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4.執行業務者 5.信託財產受託人 6.投資型保險契約之保險人 所屬投保單位之第1類被保險人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兼職所得) 第1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眷屬 無投保資格者、第2類及5類被保險人 執行業務收入 第1類第1目至第4目、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第1類第5目眷屬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包括:自營作業者(第2類被保險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 利息所得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租金收入 股利所得 (排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 公司 1.負責人 2.信託財產受託人 3.投資型保險契約之保險人 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部分 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

補充保險費-扣取與繳納作業流程 保險對象 雇主 這是本局目前規劃的補充保險費扣取與繳納作業流程,未來將會出版一本扣繳實務手冊,提供各界實務作業參考。

繳款書列印管道 網路列印繳款書 繳款書列印軟體 電話或臨櫃服務 1.可電洽或臨櫃至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索取書面或申請列 印繳款書服務。 2.於健保局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郵局及便利超商除外),索取書面繳款書。

繳費通路 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 日盛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 玉山銀行 說明:經上列金融機構轉委託之其他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亦受理代收(繳)保險費。 便利商店繳費(自付手續費3元) 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網際網路繳費(需有讀卡機設備,且自付手續費) 委託健保局自帳戶扣款繳費

在穩健中逐步改革 維持現行計費基礎,另行加收補充保險費 新制比現制進步,仍值得推動實施 未來配合稅制改革,逐步改善保費負擔之公平性 拉近所得相同者之保費負擔,已較現行制度合理。 投保單位同樣須繳交補充保險費,可以拉近不同業別之保費負擔。 新制比現制進步,仍值得推動實施 未來配合稅制改革,逐步改善保費負擔之公平性 二代健保實施以後,仍會就制度面問題持續檢討改進,並將隨稅制之改革,逐步加以檢討改善。 啟動三代健保規劃,將家戶總所得列為未來改革選項之一。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行政院決定,二代健保將於102年1月1日實施。 各項籌備作業依照預訂進度,於今年上半年完成,下半年預留作為民間之準備作業時間。 配合各項增修法規完成進度,全面展開宣導與輔導之作業,務使二代健保順利上路,穩健運作。

未來展望 保費負擔更公平 健保財務更穩健 各界參與更深入 承保制度更公平 重要資訊更透明 醫療服務更彈性 醫療利用會更好 以後就醫免煩惱 擴大費基 收支連動 提升效能 全民納保 資訊公開 多元支付 善用資源 保障弱勢 65

Q & A

或許您想這樣問 Q1:補充保險費是否能抵稅? A1: 補充保險費也是健保費,故可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且不受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或許您想這樣問 Q2:民眾未繳交補充保險費,就不能就醫嗎? A2: 補充保險費採取就源扣繳的方式,給付所得的單位在發出給付時扣取,民眾不需自行繳交,不會有未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