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女工部 徐 艳 2013年5月
《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实施,在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网民热议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就业: 云淡风轻8385:希望国家早点执行,现在用人单位,真的想尽办法剥夺女职工合法权益。不给上生育险,还要求怀孕的女职工修长期病假,然后再按调岗降薪处理,希望国家能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和员工权益维护!!! 搜狐网友3848276:这主意好,但据我了解,女性以后找工作估计更难了! 搜狐新人1656803:你也得规定,企业有孕期妇女的,企业少交多少税。不然以后哪个企业还敢用女职工? 双阳梅子:谁能养得起!!到时就是育龄女性难找工作了!!!
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 二是《特别规定》的主要调整 三是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举措和要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第一部分 《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一)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机构的调整,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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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影响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变化: 一方面,劳动者就业岗位的安置、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需由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运营状态,依法自主交涉解决。 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的导向下,企业在产权制度、所有制类型、治理结构、管理理念和经营规模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在兼并、重组乃至破产过程中,必然会造成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并由此带来大量且复杂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影响着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2、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 女职工队伍变化情况
截至2010年9月,女职工人数达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女农民工占女职工总数3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截至2010年9月,女职工人数达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女农民工占女职工总数3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二)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一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女职工劳动权利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在中小企业难以落实。 一些餐饮服务行业 一些化工、建材行业 一些怀孕7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 一些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二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在中小企业难以落实。 一些餐饮服务行业 一些化工、建材行业 一些怀孕7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 一些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绢纺厂女工高温车间需要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三是侵害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经济权益问题较为严重,加班加点现象突出。 四是企业生育保险参保率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五是部分女职工因工作和生活压力较大形成一定的心理障碍。 调查显示,工作中感到有压力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69%;认为有来自家庭经济状况和子女教育两方面压力的占27%;女职工因心理压力过大造成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三)协调对接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自1988年《规定》颁布后,国家又陆续颁布实施以下涉及到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1990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3年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4年 《母婴保健法》 1995年 《劳动法》 1995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 《职业病防治法》 2004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5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7年 《就业促进法》 2010年 《社会保险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规定》的颁布早于这些法律法规,出台时间久远。其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错位和不对接。
二、《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可概括为“一个体现和三个有利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二、《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可概括为“一个体现和三个有利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 1、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律: 1925年 经济斗争决议案 1949年 《共同纲领》 195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1955年 《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1956年 《工厂安全卫生规划》 1979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2、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1988年以来相继颁布了涉及保障女职工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进步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女职工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二)有利于女职工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女职工不仅担负着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重任,还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社会责任,担负着孕育后代的天职,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如何,直接影响着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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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三)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 保护女职工就是保护生产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四)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职工的共同愿景,是社会繁荣稳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第二部分 《特别规定》的内容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一、《特别规定》的突出特点: (一)连续性 (二)适时性 (三)可发展性 (四)可操作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一)连续性。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原19条,现16条,附录4条) (二)适时性。既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发展需要,又注重与国际相关公约的逐步接轨。体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促进妇女就业相平衡的原则。 参照《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必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将产假增加为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公约及文件: 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同工同酬公约》(100号)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1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三)可发展性。此次修订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附录列示,为政府有关部门今后适时修改禁忌劳动范围提供了空间。 (四)可操作性。《特别规定》加大了刚性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监督责任和罚则。
二、《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一)从宏观层面上看,主要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2012年 1998年 1988年 劳动行政部门 1998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2012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特别规定》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了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特别规定》重申: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第一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二)从中观层面上看,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职责性法律义务如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禁止性法律义务如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
(三)从微观层面看,主要做了四方面的调整。 1、扩大了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三)从微观层面看,主要做了四方面的调整。 1、扩大了适用范围 原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现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讲员培训班 2、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调整有: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的范围;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3、完善了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日;难产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日。 (二)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日;妊娠满 12 周不满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日;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 日。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性骚扰对女性造成的心理伤害影响持久,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性骚扰对女性造成的心理伤害影响持久,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2005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4、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加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个人不缴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小结: 在《规定》修订过程中,内容调整尺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化。始终坚持和把握了一个原则,就是如何较好地平衡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女性就业的关系。既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时又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特别是现在的一些中小非公企业的承受能力,既考虑到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同时又能够有利于女性的充分的、平等的就业,防止由于过分的强调保护而造成对一些中小非公企业的压力,以至于影响女性的就业空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培训 同志们,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可以说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它关系全市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凝心聚力、奋发有为、开拓进取,不断推进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