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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amy.zheng@savvyip.net 专利申请与审查 演讲人:郑玮 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网站:http://www.savvyip.net Email: amy.zheng@savvyip.net QQ:364799596 手机:13816298807

第七讲:实质审查

第一部分:实质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请求原则)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质审查的目的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1)通过实审给专利申请界定合理的保护范围 2)通过实审消除专利申请存在的问题,避免日后无谓的确权诉讼,以及为清楚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打下基础

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程序P160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P161 1.请求原则 通常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启动。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的申请文件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特别要注意的是:审查员所做出的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驳回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全部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节约程序原则 在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尽可能在一次通知书中将所有的问题通知申请人)。但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实质审查的范围 重点是根据实施细则第53条,对发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也包括对初步审查中未发现形式缺陷、因修改而形成的新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第53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外申请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遗传资源来源)、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导致驳回的实质性缺陷 (1)是否符合发明的定义(法第2条第2款) (2)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专利法第5条、第25条; (3)是否符合专利的“三性”:专利法第22条; (4)是否存在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 (5)独立权利要求是否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细则第20条第2款; (6)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7)权利要求书书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导致驳回的实质性缺陷(续) (8)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公开了遗传资源的来源:专利法第26条第5款; (9)是否具有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10)修改是否超范围或者分案申请是否超范围:专利法第33条、细则第43条第1款; (11)对外申请是否经过保密审查。

实质审查程序简述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通常从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开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对该申请的一个明确结论为止,这个结论可以是 --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 --发出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 --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或者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

实质审查的基本过程 实审前的准备 确定审查文本 检索和审查 发出一通 答复和修改 继续审查 做出结论

实审前的准备 查对启动实质审查的依据P161 实质审查请求书、期限、费用 查对申请文件 分类号 26条规定的条件 查对优先权 优先权声明、文件、费用

审查顺序 按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可以将先后接收到的同类发明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 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也按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可以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请求书

审查顺序 优先审查理由: (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 (2)发现有人仿制和使用的; (3)申请的专利作为技术入股的; (4)列入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等;

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还有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 主动修改:按照细则51条第1款规定的修改 被动修改:应初审审查员要求的,按细则51条第3款规定的修改 如无上述修改的发生,则审查员的实质审查从原始申请文本开始进行; 如果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多次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审查文本的确定 修改应满足时间(细则51条)、修改不超范围(法33条) 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一般不予接受,修改后的文本不做为审查文本,除非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以下两种情况修改虽超范围,但仍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审查文本:P164 (1)权利要求书未作修改 (2)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否则,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修改超范围,可以修改前的申请文件做为审查文本

检 索 检索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的关键步骤 检索的目的: 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 找出抵触申请; 检 索 检索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的关键步骤 检索的目的: 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 找出抵触申请; 找出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 以此确定申请的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3条规定(禁止重复授权)。

不必检索就可发出一通的情形 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畴; 不具备实用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申请的主题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永动机

不必检索就可发出一通的情形 应当指出:如果申请只有部分主属于不必检索就可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则应当在检索并审查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主题后再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检索的时间界限 检索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检索申请日以前公布的所有相关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 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检索申请日后18个月内公布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中国专利申请和指定中国的PCT申请。

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的相关性 X 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件 Y 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影响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文件 A 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文件 R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 P 中间文件 ,其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该申请优先权的文件 E 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

检索时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P166-167 (1)检索到PX、 PY级文件 (2)、(3) 检索到PE级文件 优先权日 申请日 优先权日 对比文件 公开日 优先权日 申请日 对比文件 申请日/优先权日 公开日 (2)、(3) 检索到PE级文件

核实优先权 (1)在先申请是否涉及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P167 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的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2)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

审查中对单一性的处理 先通知申请人修改P165 在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况下,可暂缓检索,发出分案通知书。 检索后再通知申请人修改P166 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无单一性,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有授权前景的独权及其从属权利进行评述,同时指出没有单一性的问题,要求申请人修改; 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造成其从属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要求申请人修改。

审查中对单一性的处理 1.一种椅子,带有一个扶手,其特征在于:扶手上表面有一个凹坑,凹坑四周有一圈向上凸出的凸圈。 2.一种椅子,带有一个扶手,其特征在于:扶手上表面有一个凹坑,凹坑底部有一隔热垫。 如果审查员经检索发现带扶手、且扶手上表面有凹坑的椅子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则权利要求1和2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具体审查意见的给出 全面审查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又称中间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标准表格、正文,此外还可以包括附件。 标准表格中写明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还给出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等。 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 。 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1.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在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但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 2.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必须采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作出答复,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 3.答复必须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修改文本

申请文件的修改 专利法33条规定修改的内容和范围,决定修改是否被允许。(主动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规定了修改的时机和方式,决定修改文本是否被接受。(被动修改)

内容和范围  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国内申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国际申请,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摘要不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

内容和范围 应当注意: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不管时间和修改范围上都是不同的: 内容和范围  应当注意: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不管时间和修改范围上都是不同的: 主动修改仅要求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允许说明书和附图中清楚的记载来扩大地修改权利要求书,而被动修改则不允许扩大修改权利要求。

允许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7种) 2、对说明书允许的修改(11种) (1)针对说明书本身存在的缺陷所作的修改; (2)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适应性修改。

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 P171 (1)独立权利要求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存在的缺陷,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存在的缺陷,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存在的缺陷,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

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续) (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 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对说明书允许的修改P173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2)修改技术领域部分。 (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实际上超范围,国际惯例) (4)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5)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适应性修改;或者文字性修改)

对说明书允许的修改(续) (6)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仅在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推出的情况下允许) (7)修改附图说明。(仅限于有附图没有附图说明或者附图说明不清楚) (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仅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的出处或者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 (9)修改附图(删除文字、注释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补入局部放大图;附图编号)。 (10)修改摘要(按要求修改摘要;删除商业性用语;更换摘要附图)。 (11)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但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惟一的正确答案)。

不允许的修改 不允许的增加:7种 不允许的改变:4种 不允许的删除:2种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不允许的增加:7种 不允许的改变:4种 不允许的删除:2种

不允许的增加P175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不允许的增加(续)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补充信息可放入案卷,供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参考);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不允许的改变P175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3)将原申请中分开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请公开的内容或者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不允许的删除P175-176 (1)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2)从原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中间点值,放弃部分范围 比如,原600-10000 对比文件:240-1500 如果没有记载,中间点值2000,不能修改成2000-10000 除了有记载中间点值外,原始申请文件中还需要有2000-10000有创造性的效果说明

【例】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申请人把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套子”。 【例】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闸,后来申请人把权利要求修改成一种车辆的闸。 【例】将原权利要求“有肋条的侧壁”修改成“侧壁”。 【例】原权利要求是“用于泵的旋转轴密封”,修改后成“旋转轴密封”。 【例】原始申请文件中限定组合物的某成分的含量为5%或者45%~60%,申请人修改为5%~60%。

【例】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申请人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 【例】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申请人通过修改将外层的聚乙烯这一层去掉。

【例】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 ,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 60℃~90℃。

修改的时机和方式  实施细则第51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不符合51条时的处理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修改的方式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按是否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来处理:

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可以被接受。 但以下情形虽然没有超范围,还是不能被接受: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 主动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

【例】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能被接受。

【例】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 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则这种修改不被接受。

其他的辅助审查方式 会晤 电话讨论 取证和现场调查

会 晤 1.举行会晤的条件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会 晤 1.举行会晤的条件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即会晤启动的两种方式) 2.会晤需事先约定(会晤通知书或电话约定) 3.会晤地点 专利局指定的地点(指办公室)

4.参加人员 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有代理人参加,应出示代理人证书;更换代理人的,还应当出示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 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 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 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除非有多个申请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5.会晤记录 会晤记录中应当写明讨论的问题、结论或者同意修改的内容。 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即使在会晤中双方就如何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也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 如果在会晤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查工作继续以书面方式继续进行。 会晤后,确定由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作出书面陈述的,则仍需要确定相应期限。

电话讨论 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审查员应当记录电话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电话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通常申请人应当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取证和现场调查 取证 审查员一般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决定提供证据,审查员应当给予申请人一个适当的机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实物模型。 【例】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技术优点的资料,证明具有创造性;申请人提供实物模型进行演示,证明具有实用性。 现场调查 如果某些申请中的问题,需要审查员到现场调查方能得到解决,则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要求,经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实质审查部的部长批准后,审查员方可去现场调查。调查所需的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修改的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2)提将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做出的修改对照页 替换页一式两份 修改页一式一份

实审结果 实质审查答复后: 1、授权决定 2、驳回通知 决定或通知一经发出,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考虑 授权----只有后续无效阶段才可修改 驳回----复审阶段可以修改

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1.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可依职权进行的修改 (1)说明书方面:名称、技术领域;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不规范用语;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等; (2)权利要求书方面: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加括号; (3)摘要方面 上述修改应当通知申请人。 2.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驳回决定 1.作出驳回决定的条件 (1)专利申请属于细则53条规定的应予驳回的情形 (2)有关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已通知申请人 (3)已给予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既体现听证原则、又体现节约程序原则。

驳回决定书(续) 驳回决定书包括标准表格和驳回决定正文。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 案由:简要陈述申请的审查过程,特别是与驳回决定有关的情况,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包括所采用的证据)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驳回理由: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决定:写明驳回的理由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哪一种情形,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1.复审程序中的前置审查P179 对于实审程序中驳回的申请,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复审委员会将复审请求书转送给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通常应当在收到转交的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驳回---申请复审----前置审查---同意撤销驳回决定---继续审查直到授权 驳回---申请复审----前置审查---坚持原驳回决定---复审委审查(驳回或发回重审) 2.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对于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原审查部门应当对专利申请进行继续审查。 在继续审查过程中,无须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审查并已确定的事实和理由再作审查,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驳回决定。

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1.程序的终止P178 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作出驳回决定且生效、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 2.程序的中止 申请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可按细则86条1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程序中止的请求 3.程序的恢复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正当理由耽误法及细则规定的期限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被视为撤回而导致程序终止的可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实质审查程序 中止后恢复的:P179

第二部分:新颖性

新颖性概念 专利法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新颖性概念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不属于现有技术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由于公众不能获得,不属于现有技术(包括协议保密及默认保密),如应当保密人泄密,则也属于现在技术

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公开包括: 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其他公开 以上均无地域限制

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并且应能表明其发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P181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 -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 日为公开日。

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 使用公开 P181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该技术方案处于公众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不仅包括通过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主要指口头公开,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其他例如还包括展出公开等。

抵触申请 构成抵触申请的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1)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 (2)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 (3)在申请日前提出申请、且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 (4)披露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注意:抵触申请不构成现有技术,其内容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

问 题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是否是抵触申请? 他人申请日提出的申请,是否是抵触申请? 问 题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是否是抵触申请? 他人申请日提出的申请,是否是抵触申请? 自已申请日提出的申请,是否是抵触申请? 自已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后公开的申请? 他人申请日前提出、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做出中文公布的国际申请

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注意隐含公开,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对比文件公开的全部内容均可使用。注意对比文件中附图公开内容的合理使用。 推测、测量×

新颖性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创造 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2、单独对比原则 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完整的方案进行对比。不得与几份对比文件组合或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顶技术方案组合进行对比 只有在具备实用性的情况下,才考虑新颖性判断

审查基准P185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新颖性判断的几种常见情形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完全相同 简单文字变换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出 (隐含公开) 【例】 “一种电机转子铁心,所述铁心由钕铁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钕铁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体结构并且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 “采用钕铁硼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心”; 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所谓的“钕铁硼磁体”即指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的钕铁硼永磁合金,并且具有四方晶体结构。

新颖性判断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破坏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上位概念-------共性 下位概念--------个性 例如: 金、银、铜、铁--------金属

新颖性判断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带护套挂锁,金属锁体上套有护套。 对比文件公开: 一种带护套挂锁,黄铜锁体上套有黑色乙烯基树脂护套。

新颖性判断 3、惯用手段的直接转换 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螺钉----与新的配合方式组成的固定装置

新颖性判断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数值或者以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温度、压力等,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的,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权利要求为离散的数值,对比文件是介于两端值之间的连续数值范围 权利要求:0,10,20,30,40 对比文件:0-30 2)、权利要求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为更宽的数值范围,且给出该范围中的一些具体实施例数值 权利要求20-30 对比文件10-60,且给出了25的实施例 3)、权利要求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公开的一个数值落在该数值范围内 权利要求0-30 对比文件10

新颖性判断 4)、权利要求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公开了一个更宽的连续数值范转,且两数值范围有一个共同同的端点或部分重叠 发明:温度38℃~ 80℃ 对比文件: 48℃~90 ℃ -部分重叠 影响整个范围38℃~ 80℃ 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基础上、比如公开了70 ℃的实施例,可以修改成70℃~ 80℃,否则,例如,仅仅公开了38℃~ 80℃,就无法修改。

新颖性判断 5)、权利要求为连续的数值范围,数值范围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公开过,并且也不包括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则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0-10 对比文件20-30,且公开25,30等具体数值 6)、权利要求为数值范围,对比文件公开了较宽的数值范围,且该两数值范围无共同端点或部分重叠,则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0-20 对比文件0-30

新颖性判断 7)、权利要求为连续的数值范围,该数值范围是为了解决对比文件中存在的特殊技术问题或者达到特殊效果而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中选择出来的 权利要求:20,30 权利要求20-30 对比文件0-100 8)、权利要求为离散的数值或连续的数值范围,在现有技术中上述数值或范围是告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应当选用而被公开的,克服这种偏见的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0 对比文件告诫10-20不能选

新颖性判断 例: 连续数值范围(权利要求)vs落入该数值范围内的具体实例数值(对比文件) 发明:温度0℃~ 100℃ 对比文件: 38℃、65 ℃ ~75℃ 影响整个范围0℃~ 100℃ 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基础上可修改,除去这些范围,放弃或选择 但是,要根据说明书公开的程度决定,例如在38℃以下公开了某些点25,则改成0-25;或75℃以上也公开了某些点80,则改成80-100;或公开了在38 ℃ ~65℃之间的一些点,也可分段排除等。

新颖性判断 例: 离散数值(权利要求)vs两个端值之间的连续数值范围(现有技术) 发明:温度0℃、38℃、65℃、100℃ 对比文件: 0℃~ 100℃ 影响0℃、100℃,但是不影响38℃、65℃ 但是要考虑38℃、65℃是否有创造性,也就是是否公开38℃、65℃选择的理由。

新颖性判断 【例】 权利要求书: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35%(重量)的锌和2%~8%(重量)的铝,余量为铜; 对比文件:一种包含20%(重量)锌和5%(重量)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

新颖性判断 【例】 权利要求书: 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 对比文件: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

新颖性判断 【例】 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 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

新颖性判断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区别在于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新颖性判断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火车摩擦式牵引组件中的摩擦联接器,此摩擦联接器包括:(a)一对外固定板和楔形滑块,它们具有429至495之间的布氏硬度…… 。 对比文件1:一种摩擦联接器,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但是未公开有关部件的硬度(与具体问题有关,应具体分析)

新颖性判断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区别在于 包含用途特性,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 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 对比文件:用作催化剂的化合物X。?

新颖性判断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用于治疗心肌梗死与再梗的阿斯匹林。 对比文件:阿斯匹林,一种解热镇痛药。 例3: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起重机用吊钩。 对比文件:钓鱼者在池塘里钓鱼用吊钩。 例4: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盛钢水的模盘。 对比文件公开:制冰块的塑料模盘。

新颖性判断 3、包含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区别在于 包含方法特征,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 应当考虑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X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用Y方法制得的玻璃杯,两种方法制得的玻璃杯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同 。(方法是否带来性能改变?)

新颖性判断 二、单独对比原则 1.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对比。 2.使用多篇对比文件的情况: 对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的判断,可能会分别采用多篇对比文件进行单独对比。

新颖性判断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基本含义 对比判断 实质在于通过比较判断 1).对比对象 对比 发明创造—————— 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 抵触申请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对比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 一种氦气检漏装置,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回收泄漏氦气的回收装置;和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 对比文件1: 一种氦气检漏系统,该系统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和回收泄漏氦气的回收装置。 对比文件2: 一种氦气漏点检测装置,其包括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

对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的判断,可能会分别采用多篇对比文件进行单独对比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1、一种氦气检漏装置,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回收泄漏氦气的回收装置。 2、一种氦气检漏装置,其特征是,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还包括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 构成现有技术: 一种氦气检漏系 统,该系统包括: 检测真空箱是否 有整体泄漏的整 体泄漏检测装置 和回收泄漏氦气 的回收装置。 构成抵触申请: 一种氦气检漏系统,该系统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和回收泄漏氦气的回收装置,还包括氦气漏点检测装置,其可以是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

新颖性判断 二、新颖性的判断原则(续) 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不多不少,正好相同,而是指该权利要求已经覆盖现有技术(即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大到涵盖了现有技术的程度,也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都在对比文件中提及) 权利要求包括A,B,C,对比文件包括A,B,C,D,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新颖性判断 新颖性审查的一般步骤 1、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①确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 ②分解成技术特征 ③识别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所有技术特征 ④全部技术特征逐一对比, 根据对比结果确认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2、确定是否适用于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 3、综合上述分析确定是否是相同发明。

新颖性判断 六、新颖性案例 例1:专利申请:“含有 茶叶盒的茶杯” 申请日:93年1月28日 权利要求书: 1、含有茶叶盒的茶杯是 由茶杯体(1)、茶杯 盖( 2 )和茶叶盒盖 ( 3 ) 构成,其特征 是,在茶杯盖(2)上 设有茶叶贮藏室(4)。

新颖性判断 说明书:解决现有技术的茶叶盒与茶杯分开、不 便携带的问题。

新颖性判断

新颖性判断 对比文件1:公布日:87年7 月22日 说明书第1页公开一种“杯盖 式茶叶盒”,由茶杯(3)、 杯盖式盒体(1)和盒盖(2) 构成,杯盖式盒体上设有茶 叶贮藏室盒体(1)是做成杯 盖形的,盒盖(2)与盒体 (1)采用紧配合或螺纹密封 连接。 该方案将茶叶盒与茶杯结合 成一体,方便旅行者携带、 使用。附图如下

新颖性判断 问:对比文件能否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 性?

新颖性判断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技术主题 含茶叶盒茶杯 带杯盖式茶叶盒子的茶杯 技 茶杯体(1) 茶杯(3) 术 茶杯盖(2) 杯盖式盒体(1) 方 茶叶盒盖(3) 盖茶叶的盒盖(2) 案 在茶杯盖(2)上设有茶叶贮藏室(4) 杯盖式盒体(1),盒体上设有茶叶贮藏室(1)

新颖性判断 案例2: 申请文件:“止血器械” 发明人:约翰·O·赫德森,申请人:约翰·O·赫德 森 申请日:01.11.21,优先权日:00.12.16 权利要求:一种适用于具有内壁的体腔或血 管的止血器械,该器械包括一种止血织物和 一可膨胀胀大使织物紧贴腔体或血管内壁的 装置

新颖性判断 对比文件1: 发明人:约翰·O·赫德森,申请人:BHK公司 申请日:00.9.19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作出中文公布日期: 02.10.23 说明书公开:一种吸收性织物,该织物一种用途是作为止血器具中覆盖可膨胀橡胶装置的止血围带,其适于安放在体腔或通道(如鼻道)中以控制其内流血。 问:对比文件是否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新颖性判断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2000.9.19 2002。10。23 申请日(优先权日) 公开日 2001.11.21( 2000.12.16) 2000.9.19 2002。10。23 技术方案 技术主题 适用于具有内壁的体 腔或血管的止血器械 适于安放在体腔或通道 (如鼻道)中以控制其内 流血的止血器具 止血织物 一可膨胀胀大使织物紧贴腔体或血管内壁的装置 用作止血围带的织物 被织物覆盖的可膨胀橡胶装置,适于安放在体腔或通道(如鼻道)中以控制其流血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二十九条一款 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二十九条二款 两者的主要区别: 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二十九条一款 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二十九条二款 两者的主要区别: -对外国优先权来说,三种专利申请均可享受优先权,而对本国优先权来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享受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而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在中国提出后一申请对其在先申请没有约束。

可享受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1)申请人相同(或之一)或是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受让人 (2)后一申请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为六个月)提出 说明: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类型要求 (3)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 (4)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有协议的国家提出 (5)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主题相同,即后一申请中要求享受优先权的主题已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作出记载 (6)提出后一申请时作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7)自提出后一申请的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本国优先权 (1)该主题已经要求过另一个更早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以下三种在先申请的主题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三条二款) (1)该主题已经要求过另一个更早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3)该主题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中记载的内容。

多项优先权与部分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 如果后一申请包含有多项技术方案,而这几项技术方案分别在申请人的几项在先申请中第一次作出记载,且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与最早那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相隔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下,该后一申请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 部分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中,除包括记载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外,还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未公开的技术方案,则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可享受优先权,新增加的技术方案不能享受优先权,这种情况称作部分优先权。

可否享受优先权的判断 1.初审时并不对能否享受优先权作全面审查 2. 主题是否相同的判断原则 -将后一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整个在先申请文件作比较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核实优先权情况的讨论 (1)后一申请中有增加新内容,但有还有内容和前一申请相同,可否享受优先权 (2)后一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但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 (3)后一申请中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中仅有一项记载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中 (4)在先申请为一件要求过优先权的申请 (5)对于国内优先权,其已被要求过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主题可否再被要求优先权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1.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三种情况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2.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宽限期 期限: 六个月 享受宽限期与优先权效力的区别 3.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确切含义 -应当理解为不视作现有技术的公开(或称作无损害的公开) -仅对申请人本人六个月内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视作现有技术的公开,但对于他人的在后申请仍然构成现有技术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细则第41条: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不同的不以本条进行审查 1、判断原则P189 两份申请或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进行比较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2、处理方式 P190 ①申请人不同 申请日不同:先申请原则 申请日相同:协商;协商不成均驳回。 ②同一申请人 申请日不同:前者构成后者的抵触申请 申请日相同(同一日申请1发明和1实用):申请人申明放弃实用新型,发明可授权

第三部分:创造性

创造性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的审查原则 (三)创造性的审查方法 (四)创造性判断举例 (五)发明创造性的辅助性审查基准

创造性 (一)创造性的概念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修改前: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 1、现有技术 􀁻 同新颖性的定义。 􀁻 不包括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任何单位 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 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指一种假设的“人”,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就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2)显著的进步 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显著的进步的判断P193 该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发明提供了一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基本上达到了现有技术的水平;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显著的进步“这一条件相当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这一条件是次要的,一般来说,只要具有了后者,就认为具备了前者。不太可能出现一个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不具备。。。

创造性判断的辅助性审查基准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

创造性 1、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例: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 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

创造性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 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

创造性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单纯地说,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是不能够成为其具备创造性理由的。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开拓性发明 组合发明 选择发明 转用发明 物质新用途发明 要素变更发明

(1)开拓性发明 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火药。此外,作为开拓性发明的例子还有: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入等。

(2)组合发明 指由某些技术方案组合后构成的能够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如果组合的技术方案具有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如仅是公知技术方案简单组合在一起,各自仍以原来的方式工作,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即为拼凑 ,不具备创造性。 组合发明例子: 汽车 自行车 带电子表的圆珠笔

“闪存盘手表”无效案 ZL02238276.3的权利要求: 1.一种闪存盘手表,包括机芯、字面、指针和表壳,表壳是由底盖、壳身、圈口和玻璃表面组成,其特征是:在表壳内设有闪存盘,闪存盘位于机芯下方,闪存盘的USB接口镶嵌在表壳的侧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存盘手表,其特征是:所述机芯底部设置一可固定机芯的胶罩,胶罩与壳体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闪存盘手表,其特征是,所述底盖与壳身通过固定螺丝固定,圈口与壳身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存盘手表,其特征是:所述闪存盘带有指示灯,所述字面上设有显示孔,指示灯位于显示孔下方。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存盘手表,其特征是:所述闪存盘的USB接口与一防尘罩配合,防尘罩的一端与壳体连接。

合议组认定的事实 由于指针式手表和闪存盘都是现有技术,问题的焦点在于本专利将指针式手表与闪存盘设备组合,使得指针式手表兼具闪存盘功能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定:从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看出,本专利的闪存盘手表,其中的表依然实现常规的计时功能,闪存盘也仍单独以存储器的方式工作,其总的技术效果是两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二者间无功能上相互作用关系,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局评议 组合仅仅带来“便利”的效果,不具备创造性。 两种产品组合的过程中克服的技术问题,例如 : 增加了闪存盘之后,通过对手表内一些原有部件的重新设计使得组合后的手表体积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小; 对现有的密封设计进行改进,在表身上开口设置USB接口及显示孔,对手表的密封状况没有影响。 把上述技术特征写入专利申请文件,将具有创造性。

(3)选择发明 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如果选择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如果仅仅是: ①从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 ②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 ③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 ; 则不具备创造性。 选择发明,多见于化学领域。

选择发明举例 【例】 一项改进组合物Y的热稳定性的发明,其特征在于确定了组合物Y中某组份X的最低含量,实际上,该含量可以从组分X的含量与组合物Y的热稳定性关系曲线中推导出来。 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M相对于原料用量为0~100%;实施例中催化剂用量比为2~13%,并且指出催化剂用量比从2%起,产率开始提高。 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选择发明,采用了较小的催化剂用量比(0.02~0.2%),提高产率11.6%~35.7%,大大超出了预料的产率范围,并且还简化了对反应物的处理工艺。

(4)转用发明 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 术领域中的发明。 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口红用于银器保养与清洁。 转用发明。。。用途发明,如原来有一种药物是治疗心脏病的,但发现它可用于治疗阳痿,例如伟哥。

(5)用途发明 如将之前用于一种解热镇痛的阿斯匹林用于治疗心肌梗死与再梗 指将公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如果产品的新用途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的性质,则不具备创造性。 如将之前用于一种解热镇痛的阿斯匹林用于治疗心肌梗死与再梗 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且取得了意想不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6)要素变更的发明P196 如果发明的构成要素,比如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与现有技术不同,则发明可称为要素变更的发明。 ①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②要素替代的发明; ③要素省略的发明。 例如前面讲课的筷子。再如一种纱窗导轨,去除了原来的滑轮,相应地失去了滑轮带来的效果。 省略发明:

要素变更发明举例 【例】现有技术是刻度盘固定、指针转动式的测量仪表,发明内容是刻度盘转动、指针固定的测量仪表。 【例】一项涉及泵的发明,该发明中的动力源是液压马达替代了现有技术中的电机。 【例】一种涂料组合物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不含防冻剂。由于取消使用防冻剂后,该涂料组合物的防冻效果也相应消失。 【例】一项有关剪草机的发明,其特征在于刀片斜角与公知的不同,其斜角可以保证刀片的自动研磨,而现有技术中所用刀片的角度没有自动研磨的效果。

对创造性判断的几点补充说明 1.是否具备创造性与创立发明的途径无关 汽车轮胎的发明:一名工匠在准备黑色橡胶配料时,把决定加入3%的碳黑错用为30%,结果产物具有不曾预料到的高强度和耐磨性能。 2.避免事后诸葛亮 3.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技术方案本身非显而易见,不需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技术方案比较相似,则需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对要求保护发明进行审查 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 针对技术方案整体,而不是某一个技术特征。

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 1.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不予考虑的技术特征 (1)材料特征 材料的不同并未带来产品在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上发生变化的,该材料特征不予考虑 材料不同导致该产品在形状或构造上作出相应变化时,仅考虑产品形状或构造的变化,而不考虑材料的变化 (2)方法特征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不产生影响的方法特征,不予考虑 对导致产品在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发生变化的方法特征,只考虑所述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变化,而不考虑方法特征本身

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续) 2.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标准 (1)现有技术的领域 一般着重考虑实用新型申请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同时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台扇 对其电子定时电路作了改进 台扇 吊扇 洗衣机 微波炉 电子定时电路 (2)现有技术的数量 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篇或两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拼凑”的实用新型,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创造性判断 随后原则: 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其具备新颖性之后才予以考虑。 整体判断原则: 技术方案 技术领域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效果 组合对比原则 是否具备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整体而言的,即在评价创造性时,可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创造性 判断方法 (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方法 (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上述改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创造性 (1)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Closest Prior Art)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其披露的方案 与独立权利要求中共有的技术特征最多 与独立权利要求所有要达到的效果最接近 对于产品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另一件功能或用途相同或者接近的产品,该产品与发明相同的技术特征也通常最多; 对于方法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类似的方法。

创造性 (2)找出发明与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A、找出“区别特征”,判断这些“区别特征”能够解决什么问题,该“区别特征”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是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Technical problem)

创造性 B、“技术问题”的重新确定—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

创造性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所确定的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解决前面所认定的技术问题——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中有披露,作用与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该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创造性 下述情况,认为存在“技术启示”: (1)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记载的技术手段; (2) 所述区别特征为同一篇对比文件或者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创造性 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1) 比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2) 采用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 (3) 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 (四)创造性判断举例

创造性 一)、“启示”的案例 例1: 为了解决发明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尝试利用相关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手段。

创造性 发明是在自动闪光灯上安装测光电路的入射控制元件,该入射控制元件的结构与照相机中使用的完全相同,而相机和自动闪光灯总是一起使用的,属于密切相关的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照相机上设置的测光电路的入射控制元件应用到自动闪光灯的测光电路中。

创造性 例2: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高尔夫球棒的重量,发明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在原有高尔夫球棒重量的基础上减轻约10-25%的重量。对比文件明确指出“重量轻”是高尔夫球棒所要求的一个重要特性,而且给出了高尔夫球棒的重量与球的飞行距离的曲线关系,那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受到对比文件的启发,根据高尔夫球棒的重量与球飞行距离的曲线关系通过计算或者简单的试验得到发明的技术方案。

创造性 例3: 权利要求1:一种花圈,包括脚架、花环和花圈心,其中花环由环形支架和固定在支架上的花朵构成,花朵中央由纸或素色纺织品绷紧在环形支架上而成,其特征在于占花圈总面积25-40%的花圈心上有复数个书法字体的字。

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花圈,从其附图8明显 可见,该花圈包括脚架、花环和花圈心,花 环具有环形支架和固定在支架上的面板,面 板位于花圈的中央,面板上带有花朵,该花 圈的花圈心上具有复数个书法字体,其中花 圈心的面积占花圈总面积的20-30%。

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另一种花圈,该花圈包括脚 架、花环和花圈心,花环具有环形支架和固 定在支架上的面板,面板采用瓦棱纸。

创造性 请按照三步法分析该案。

特征分析表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花圈 有 包括脚架,花环和花圈心 花环由环形支架和固定在支架上的花朵构成 花朵中央由纸或素色纺织品绷紧在环形支架上 面板 瓦楞纸 花圈心的面积为25-40% 20-30% 没有描述

创造性 对比分析过程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花朵中央由纸或素色纺织品绷紧在环形支架上而成”。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合适的面板材料,以达到质量轻、成本低和便于插花的作用。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花圈,其面板的材料为瓦棱纸,所起到的作用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而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 申请人的答复 申请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花环与本专利在制作工艺上有天壤之别,不具有可比性;对比文件1只能用于喜庆,其中提到的“婚丧喜庆”不适用中国民情,坚持认为“红白喜事”不是完全相同的领域。对比文件1的附图8不能作为从附图中明显看出的技术特征加以引用。

创造性 对申请人答复的分析 申请人的这种说法是申请人对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领域理解有误。实际上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均属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花环的技术领域,至于该花环是用于喜庆还是用于殡葬由使用者按具体情况,选用花的种类、颜色、其上文字内容来决定其使用用途,但花圈的结构及组成相同,且在对比文件1中已明确说明该花圈婚丧喜庆通用。至于申请人强调的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8不能明显看出技术特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从其图中明显可见的技术特征应属于该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的附图8公开的技术内容是明显可见的。

创造性 例4 权利要求: 1、一种家用保险箱, 包括箱体(4)和螺栓(1),其特征是通过螺栓(1)将箱体(4)同建筑物墙体(3)固定在一起,螺栓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墙体穿入箱体内,并在箱体内用螺母(5)固定。

创造性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 用保险箱,并具体公开了 “保险箱和固定连接装置” ( 参见对比文件1 的附 图);该权利要求与对比 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栓 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 墙体穿入箱体内”。可以 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是提高箱体与墙壁 固定的牢固性。

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 了一种螺栓从 家俱背板另一 侧通过垫板、 背板穿入箱体 内的连接装置 (参见对比文 件2的附图), 并且,与在本 发明中所起的 作用相同

创造性 创造性评述: 􀁻 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保险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保险箱和固定连接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栓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墙体穿入箱体内”。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箱体与墙壁固定的牢固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栓从家俱背板另一侧通过垫板、背板穿入箱体内的连接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_____),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螺栓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墙体穿入箱体内”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家用保险箱中以解决箱体与墙壁固定的牢固性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家用保险箱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 例5 一种平焰烧嘴,由可燃气体喷嘴、吸入口、混合管、扩压管和旋流器组成,其特征在于:该可燃气体喷嘴有一根与高压气源相通的中心管。

创造性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创造性 创造性评述: 􀁻 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平焰烧嘴,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可燃气体喷嘴有一根与高压气源相通的中心管(5)”。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使用高热值气体燃料时通过增加引射的空气量来到达气体的充分燃烧。

创造性 对比文件2中可燃气体喷嘴8的中心虽然也有一根与高压气源相通的中心管,但其与本发明中中心管所起的作用不一样,该对比文件中设置中心管的目的是调节火焰长度,因而在增加中心管中高压气流量的同时,减少低压气体的流量,空气和气体燃料的重量比保持不变,不存在利用气体燃料喷嘴内部的中心管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发明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案例1 权利要求1 “ 一种具有一个桌面的餐桌,其特征在于其仅由三条腿支承的,所说的餐桌的重心位于所说的三条腿之间。” 该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够被放置在不平的地面上同时不晃动的餐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传统的四条腿的餐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条腿的挤奶凳,通常为挤奶工在牛棚中使用。

案例1(续)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D1 技术领域相同,用途相同 区别特征:仅用三条腿 是否显而易见: 结论:没有创造型

该发明的目的是提高板材的强度和使其不易变形。 案例2 权利要求1 “一种细木工板,由面皮板、中芯板及芯板组成;其中,芯板设于最里层,面皮板设于最外层,面皮板和芯板之间为中芯板;其特征在于:芯板为多块凸形板以正反形式拼接结构。” 该发明的目的是提高板材的强度和使其不易变形。

案例2(续) 证据4涉及一种细木工板,该细木工板的中板(相应于本专利的芯板)是用各种结构的拼板构成的,两面胶贴二层单板。 证据3涉及细木工中的拼板,其中具体公开了六种结构的拼板,其中包括多块凸形板以正反形式拼接的结构,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拼板的翘曲,提高其强度。该证据3中还举例说明了其拼板可用于制作门板。

案例2(续)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4 找出区别特征: 证据4只是公开了细木工板的中板用各种结构的拼板构成,没有具体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芯板为多块凸形板以正反形式拼接结构”这一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该区别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结论:没有创造性。

第四部分:实用性

实用性 1.实用性定义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制造或使用 指在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中能够制造(对于产品)和使用(对于方法),并能解决技术问题。 即指符合自然法则、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3.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指其在提出申请之日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审查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能否实施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标准 3.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审查基准 1.无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且实施结果应当相同。 要区分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 2.违背自然规律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永动机)是不能实施的,则不具备实用性。

审查基准(续)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特定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惟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但不能认为构成上述产品的构件也不具备实用性。 4.人体或者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 由于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 不具备实用性。

审查基准(续) 5.无积极效果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体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6.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者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且不同的人所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不同,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者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实用性

第五部分: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单一性 1.单一性的定义 (专利法三十一条一款)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1.单一性的定义 (专利法三十一条一款)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总的发明构思 (细则三十五条)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 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引入的概念,是指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并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的。在此,作出贡献是指那些体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审查原则 1.判断一件发明申请中的一组权利要求是否满足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有关总的发明构思。 2. 一般仅审查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有单一性。 3.属于一个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可按六种方式撰写,但这六种方式并非穷举。 可介绍筷子的案例。

常见的六种方式(非穷举) 不能包含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和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如挂锁和撞锁)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如化合物X和制备化合物X的方法)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如化合物X及化合物X用于沙虫剂的用途)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专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方法和专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单一性判断方法 1.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以确定从发明的整体上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 特定技术特征”。 2.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 3.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 介绍筷子的权利要求2和3之间。

案例1 权利要求1 一种挂锁,其特征在于其采用了一种特定结构的锁芯A。 权利要求2 一种撞锁,其特征其采用了锁芯A。 权利要求3 一种撞锁,其特征在于其采用了锁芯A,而且还另有便于锁的锁舌结构B。

检索前和检索后判断单一性 由于特定技术特征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因此,许多单一性问题常常是在检索之后才能作出判断。 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经检索后其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而造成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经检索后无新颖性或创造性,造成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几项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无单一性。

例 1

例 2 1.产品X 2.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X的制造方法 3.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X的用途 例 2 1.产品X 2.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X的制造方法 3.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X的用途 如果审查员经检索发现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则独立权利要求2和3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例 3 1. 产品X,其特征在于A。 2. 权利要求1 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 3. 权利要求1 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例 3 1. 产品X,其特征在于A。 2. 权利要求1 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 3. 权利要求1 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如果审查员经检索发现特征为A的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当特征B和C既不相同又不相应时,则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典型的如筷子例。 在撰写时可尽量将各本不相同的实施例用概扩的方式写出一个上位的权利要求1来使其之间可用一个申请来递交。

分案申请 1.一件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应当修改申请文件,将其限制在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对其余的发明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三种情况需分案: 原权利要求书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无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不能成立,导致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

分案申请(续) 2.上述分案申请可以基于通知书中指出不符合单一性后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进行的。 3.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优先权。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2.分案申请的时间:应当在收到专利局作出授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但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已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尚未恢复的不得分案。 3.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续) 4.分案申请的文本:在说明书开始部分、即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5.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即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范围。(否则将驳回该分案申请) 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即可以仍包含原说明书的所有发明创造,也可以仅包含与其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应的发明创造。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