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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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輔導單位:台灣首府大學-餐旅文創研究中心

關於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並落實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計畫內容包含: 提升作業系統、生產專業 技能、證照認證 研發及創新能力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申請資格 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以上之民間投保單位。 具有本署訓練品質系統(簡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         果於效期內為通過門檻級以上。 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者。 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者或 TTQS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 其他經本署公告之條件者未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事業單位,得申請本署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提供之小型企業在職訓練。 若員工加保於工會不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則該員工非屬本計畫訓練對象。

申請資格問與答 1.企業員工人數不到5名,經由輔導顧問確認企業實際訓練需求後,將主要以外訓或聯合訓練方式辦理課程。 2.企業已通過TTQS評核,且仍在效期內,可申請本計畫。 若TTQS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者,則不適用並應自行辦理訓練,視需要申請其他訓練計畫。 3.企業對年度訓練需求已有初步規劃,因本計畫並非補助性質,而是提供一個全程的訓練服務。 自行規劃之訓練課程可於輔導時主動提出與輔導顧問討論,參採納入訓練課程之規劃。 4. 送出申請之後還需要進行填寫課程規劃報告等作業嗎? 由彙管單位將進行多元的訓練課程規劃報告,送分署予以核定,企業無需自行填寫訓練規畫報告。

申請注意事項 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訓練對象。 線上申請 派員參訓 勞動部網站 填寫表格 線上登錄 經辦 單位 函送資料至經辦單位 經辦單位受理資格 彙管 配合訓練需求,進行輔導服務 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不得逾截止受理期限,檢具以下文件: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3.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證明及明細表影本。 4.近一期納稅證明,其營業額不得為零且須為正值,或無欠稅證明。 登錄申請資料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流程圖 分署受理申請後資格審查確認,將於二週內轉由彙管單位安排輔導服務作業。

申請注意事項 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訓練對象。 雇主或就業安定被保險人身份之員工(外籍勞工)則不適用本計畫,可以旁聽身分參加訓練課程,惟其教材講義須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分署不予受理。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署相關補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若因單位性質而採兩稅合一方式申報繳稅(沒有獨立之營所稅繳納證明),該如何提供完稅證明附件? 提供負責人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作為佐證,待本年度五月份再補充提供去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或可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欠稅查復表或提供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以玆證明。 其他視個案情況,由分署裁量,企業應配合辦理 當月勞保投保及繳費明細還沒有收到,可提供前一月份之繳費明細作為申請附件。 並無強制要求企業接受TTQS評核

小型企業人力說明流程圖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同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重點輔導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部遴選之「國家人力創新獎」與「國家訓練品質獎」獲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已申請本署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提供之在職訓練之事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訓練課程說明 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本計畫協助提供範圍(如衛生管理辦法等)。 被輔導企業 內訓課程 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 聯合企業訓練案 聯合企業訓練案 以內部訓練為主,所聯合之企業為僱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人數十人以下者,因人員參訓調度及實際課程需求,可辦理外訓課程。 此訓練案參與企業,將不再提供個別企業訓練案服務。 外訓課程 派員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訓練課程,並檢附該課程公開招訓相關資料,送分署核定 必要時,分署得召開審查會議,針對課程需求予以決議 訓練地點由彙管單位與企業洽定後辦理 未規定授課人數上的限制,原則上以員工投保總人數為上限 人數超出以旁聽身分參加訓練課程,其教材講義須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訓練課程流程圖說明

課程登錄及變更作業 辦理各訓練課程時,應將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至遲於施訓日前二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 課程總時數無限制,一天不超過8小時為限,不分平假日都可辦理 場地由訓練單位協助承租以每場3,000元為限,但若使用自有場地則企業須無償提供。 彙管單位可於開課前一日進行課程日期、時段、地點、預訓學員名單及師資等上課資訊之系統變更作業。 若變更頻繁,可能將影響本年度出席率計算及次年度申請資格 施訓日次日起二週內將課程執行結果之時數、參訓人員及授課講師等資料完成系統回報作業。 內訓課程不得變更課程名稱或內容;外訓課程,經分署同意後由彙管單位進行變更作業。 課程變更僅於原核定課程總經費及總時數範圍內調整 課程內容等臨時變更或取消時,至遲應於當日上課前,通知分署辦理變更

課程經費編列 依實際執行需求編列,其中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書籍資料印製費等費用,依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講師鐘點費上限:外聘1,600元/時,內聘800元/時 外聘講師,核實支給國內交通費,且需檢附票根正本(高鐵、飛機、台鐵等大眾運輸工具)與辦理該課程位請領。外訓課程依課程收費單據提供參訓費用。 指定外聘講師鐘點費需求超出前開標準,得由企業自行負擔差額部分後辦理 外訓課程員工參訓未達該課程3/4時數,則企業需全額負擔訓練費用 企業相關之人員擔任時,視為企業內部講師,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講師資格無特別限制,彙管單位將依企業及課程需求安排,並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課程需求性及課程人數安排經費支用合理性,送分署予以核定後辦理。   計畫所辦理課程經費上限或是課程堂數限制由企業可提出課程需求與輔導顧問進行討論,並由輔導顧問提供建議,因經費有限,課程需求安排優先順序後,由分署核定即可辦理。

課程經費編列 辦理經費核銷時,原定每班次依參訓人數所編列費用,按實際上課人數核銷費用 外訓課程依人員調度及課程辦理之梯次分別派員參訓,同企業每班次最多以派訓五人為限,費用納入該訓練案經費額度計算 參訓率未達3/4將無法撥款,若能提前確認學員無法如期參訓,須盡速請訓練單位進行學員之變更。內、聯訓課程參訓率係依實際參訓人數計算(離職異同計算) 申請作業程序,由企業先墊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實際參訓時數需達應參訓時數四分之三以上,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撥付 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撥款。

其他注意事項說明 應配合本署或分署訪視或電話訪查。 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辦理期間,進行本計畫服務成效評量表意見回饋,並回傳分署 依本計畫所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達三年。 當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務。

其他注意事項說明 應配合本署或分署訪視或電話訪查。 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辦理期間,進行本計畫服務成效評量表意見回饋,並回傳分署 特別個案:政府推動勞工個人參與3年補助7萬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課程,可否納入本計畫所提供之課程? 可納入合宜產投課程作為訓練資源,但相關課程提報仍需提交所屬分署核備,且結訓後方可進行核銷作業 (學員身份屬自費生,且收據抬頭應開立為公司名稱)。 若該課程非計畫所核備規劃內課程,或為課程核備前員工即自行報名參訓者,則該課程非為本計畫服務範圍內。

其他注意事項說明 企業之受訓學員名單須於訓練課程規劃核定後,一周內完成上傳預定參訓學員名冊,如辦訓期間遇人員離職異動該如何處理? 由於人員異動乃一般企業常遇之情形,故受訓人員於辦訓期間其身份為符合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員之身分即可,不因人員離職而受影響。企業可於課程辦理期間依實際參訓情形,至遲於課程辦理前三日,於本計畫之資訊系統進行學員名單之資料增減修正。 外訓課程是否有場地費用? 外訓課程核銷時係依學員報名繳費收據覈實支應,並無其他項目之費用。場地費編列原則為訓練單位辦理聯合內訓或企業內訓時,企業無適宜場所開課所需,將由訓練單位編列及安排,費用則依照核銷作業原則辦理。   核銷作業應如何辦理? 企業於本計畫所提供之服務內,除外訓課程需先行支付費用及超出支出標準之鐘點費外,無須支付其他費用,核銷之行政作業皆由訓練單位辦理,待經費請領後,將由訓練單位撥還外訓課程費用。

終止計畫服務說明 政府機構配合 課程訓練 法令 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 經分署協調後仍無法改善解決者,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企業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者,當年度所提供之服務立即停止,並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課程訓練 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訪查作業、未配合評估訓練績效、未提供服務成效評量表意見回饋、未配合各項服務措施安排或未繳納應自行負擔課程費用等情形之一。 經分署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得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並自次一年度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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