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加害人處遇
實務運作的困境 法官認為以己之專業不足以判定加害人是否需要處遇?需要何種處遇? 多久的處遇期間足以改善加害人的暴力行為? 對處遇機構及處遇內容不清楚? 裁定後的處遇計劃能否落實? 相關配套措施、連繫機制及個案追蹤管理等如何辦理?
實務運作的困境 88~90年兩年多全國各地方法院核發四萬多項保護令中,僅核發三百多項加害人處遇計劃 顯見未發揮效能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 ─依民事程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其內容包括: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 ─依刑事程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因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緩刑宣告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時,亦得命受刑人接受處遇計劃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 ─依刑事程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三條有關政府機關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劃
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劃之 法律效果 民事程序部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加害人未依法院… 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劃之 法律效果 民事程序部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加害人未依法院… 刑事程序部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受保護管束人不接受或接受時數不足而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或撤銷假釋……
加害人處遇計劃制度之建構 中央部分 地方部分 執行部分 家暴法第二十條規定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金錢給付有關部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處遇計劃之規劃與內容執行應屬醫療、精神等專業範疇
加害人處遇計劃相關作業規定 成立鑑定小組 法院 醫療機構配合辦理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相關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 警察機構配合辦理
現階段國內加害人處遇模式 TA治療模式 整合女性主義、認知行為取向的古典溝通分析、精神動力取向等 減少孤立並增加感情的發展 探討童年時期性別角色期待以及羞愧的行為 增加直接、妥當、負責的表達情緒能力 接觸與合約階段 社會控制階段 個人治療階段
現階段國內加害人處遇模式 認知教育輔導模式 暴力的原因來自心理社會因素的影響 包括:扭曲的權力控制關係認知 性別角色偏見 暴力行為迷思 不安全依附行為
家庭暴力加害人個別心理治療 ─以非強制性心理治療為主 自願的動機 反社會型毆妻者 邊緣形毆妻者 過度掌控型毆妻者 加害人的主觀敘述 重要議題
創造雙贏的婚暴複式療法 ─婚姻治療與個別治療合併使用 男性個別治療 建立治療關係、建立界限、暴力控制與情緒管理、重整童年家庭和親密關係經驗 女性個別治療 暴力的衝擊檢視和經驗整理、暴力底限的自我覺察和設定、危險預測與管理能力發展和安全計劃建構 夫妻治療 安全合同設立、情感關係和互動模式、正視暴力對子女的影響
加害人處遇的信念 保護加害人其實也是保護受害人,讓加害人正視暴力結果帶來的傷害,以及學習選擇安全、和平、非武力的互動方式 治療的焦點在終止暴力。讓加害人為自己的暴力負責並改變其行為;治療應以「非指責」的思考出發,包括對家暴的個人、家庭、文化動力層面進行教育;並注意長期生活於家暴環境帶給兒童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