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 金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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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 金凤玲

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的概念及分类 医疗废物的收集 医疗废物的转运及防护 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公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2008)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2003)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卫办医函〔2004〕338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05-292号(2005)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200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2010)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医疗废物概念和分类

医疗废物概念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分类指导思想 通过分类,科学地区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达到医疗废物减量化的目的; 医疗废物经过合理的分类后,根据其材质和污染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医疗废物分类目的 采用不同的处置技术处理与之相适应的医疗废物 无害化效果好、环境污染小、处置费用低。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制定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定部门 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10月10日发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在制订分类目录中,中国认真汲取了发达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的经验,按医疗废物的主要卫生学特征和危害性,将其分为五大类。

中国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特点 遵循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医疗废物分类的精神,更偏重于卫生和保护人类健康; 对医疗废物的材质及后续处置中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考虑不足 可能导致大量的高分子材料、氯元素和含有PVC材质的废物进入焚烧过程,可能产生较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医疗废物分类 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感染性) 病理性废物 (感染性)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1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此类废物对环境和人员具有较大危害,存在着较高的将病原微生物传染给与其相接触人群的风险,引起大面积的二次交叉感染,因此应严格控制。

感染性废物2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感染性废物3 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废弃的血液、血清。 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1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在诊疗过程中产生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也包括病理性标本,基于伦理道德观念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大型人体残肢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病理性废物2 可能具有感染性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可能具有感染性

损伤性废物1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锐利器具,各种针具,手术器械、玻璃安瓿和其它玻璃物品等,离开医院后,如不进行有效管理,也极有可能对废物处理处置人员和普通民众造成身体伤害,并进而引发相关疾病。

损伤性废物2 医用针头、缝合针。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可能具有感染性

药物性废物1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此类废物对人群和环境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如果处置不当,直接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进入环境后有可能污染土壤,水体或空气,更有甚者,有些不法人员直接收购药品,经过包装后,再次流入社会,造成对病人的极大危害;

药物性废物2 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1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主要指医用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医疗机构化验室和有关医学实验室废弃和使用后的试剂等,含汞类废物被划归在此类废物中。

化学性废物1 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原则: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原则: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使用后的化学试剂,如联苯胺类(DAB)、甲醛、二甲苯等。放入有警示标志的用黄色专用带盖废物桶分类存放,标签“某类化学性废物”。 原则: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使用后的一般性化学试剂及消毒剂。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 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 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处置废弃药品包装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二)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   (三)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 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 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死胎的处置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没有关于死胎的界定和处置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置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疗机构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 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签知情同意书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签知情同意书 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产妇放弃的胎盘

医疗废物收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1,2 1、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原则, 结合所在地的处置方法分类收集。做到同 种处置方法的废物放入同一种包装容器内,以减少包装容器的使用,尤其是一次性包装容器的使用。 2、各种包装容器均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2008)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3 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 ¾ 时,必须进行紧实严密的封口。放入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并密闭运送。每 个包装容器均有中文标签,说明该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种类、产生时间等信息。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4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必须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5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封闭。其生活垃圾也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原则6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包装容器及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专用扎带(卡) 使用方法: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将扎带捆扎废物袋口并收紧 正确填写吊卡 扎带穿过吊卡

医疗废物的转运及防护

院内转运:是指将废物从分散收集点运送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的运输过程。 确定医疗废物院内转运的路线和时间,使用专用的污物梯,或在规定的医疗废物转运时间内暂停搭乘其他人员和物品,转运完毕须对电梯作消毒处理后方可乘载人员。

运送应指定经培训的专人负责,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搬运医疗废物时,应避免废物或容器直接接触身体。

运送途中,应防止破损、流失、泄露和扩散; 当包装物或容器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运送人员需穿戴防护用品。

防护 医疗废物处置相关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工作衣、帽、鞋、手套 配备洗手设施 安排定期健康检查,进行免疫接种等。

院外转运 医疗机构应选择取得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和处置医疗废物。 交接时,必须认真清点由处置方送来的清洁的完好的周转箱,并记录。 确认医疗废物是否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作好分类,并按规定包装,包装外是否污染,周转箱是否密封,是否有液体或碎屑漏出。 分类、包装不合格的医疗废物不得交接。

确认包装物与容器外是否有与医疗废物相符的中文标签,内容是否填好,否则不得交接。 交接时严禁将医疗废物倒出翻检。 当包装物或容器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填写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资料保存5年。

医疗废物转运出去后,应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化学性废物,医疗机构应委托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各医疗卫生机构联系转运具体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分类、包装转运、消毒作技术指导、监督工作。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 由医疗机构废物管理员与处置单位的废物运送人员按时、共同、如实填写。 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数字真实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双方签全名确认,字迹易于辨认。 交接时间要具体,以24小时制为准。

科室医疗废物暂存 临床科室应设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或暂存室 暂存场所或暂存室有门并加锁 由专人管理严防医疗废物被盗或外流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简称暂存处),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暂存处应与生活垃圾暂存处分开,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办公区; 应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暂存处房屋应能防雨水冲刷、避免阳光直射地面、墙壁应防渗漏并易于清洁和消毒,室内应通风。

暂存处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有流动水冲洗及排水设施,保证污水能及时排入污水管道; 每次将医疗废物运完后应对地面进行冲洗有明显污染时应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 暂存处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门并加锁 ,由专人管理严防医疗废物被盗或外流。 暂存处应方便运送工具、转运车及运输车辆进出。

暂存处应具备防鼠、防蚊蝇、防蟑螂以及预防非工作人员及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暂存处若需存放病理性废物应具备低温贮存或防腐设施。 袋装医疗废物应放置在暂存处的周转箱内不应将医疗废物袋随地堆放。

暂存处宜分为三个室: 医疗废物暂存室的大小应根据本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设置至少应能容纳2天内产生的医疗废物 更衣室 医疗废物暂存室 转运车清洗消毒存放室 医疗废物暂存室的大小应根据本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设置至少应能容纳2天内产生的医疗废物

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 可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专人负责 管理制度 明确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执行废物登记、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做好个人防护 及时进行环境清洁和消毒

医疗机构的职责 法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指定或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明确职责 医务部门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技术指导、全员培训、人员防护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科室做好分类收集。 各科室有专人负责 总务后勤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技术指导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其他需要关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放置非血液锐器的锐器盒 除外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放置非血液锐器的锐器盒 除外

注意:集中处置者不毁形不浸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注意:集中处置者不毁形不浸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根据与处置单位合同决定

常见问题 锐器处理错误 锐器盒里放袋子 反复用! 枪头浸泡 自制锐器盒 标识不对 放非锐器 锐器盒过满 锐器盒存放它物

常见问题 容器不规范

常见问题 专用袋滥用

谢谢 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