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桃園縣103年度勞工教育勞保業務 給 付 法 規 與 實 務 作 業
簡 報 內 容 大 綱 Part 1 勞保給付通則 Part 2 勞保給付實務
Part 1 勞保 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的種類 勞工保險 給付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普通事故 失能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 傷病給付 死亡給付(含失蹤津貼)
勞保給付通則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保條例第19條第1項)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 。 ( 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認定,悉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暨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辦理。( 勞保條例第34條)
勞保給付通則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三種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 其他現金給付: 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 :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同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 除前述規定外,以最高者為準。
勞保給付通則 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98.1.1勞保年金施行後,不論是「三種年金給付」 、 「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的申請與核發 一次給付: 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 年金給付: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每月之年金給付,於次月底前發給。 ※勞保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5 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的申請與核發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 於算定後匯入申請人帳戶。 ※申請勞保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果有債務問題擔心帳戶 會被扣押者,可以書面說明無法提供個人帳戶的原因向勞保局提出 申請,經勞保局同意並發函通知,申請人就可以持勞保局出具的證 明文件至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年金專戶」 。 (103.1.8總統令修正公布勞保條例第29條,103.1.10起施行)
勞保給付通則 重要事項 請求權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12.19總統令修正公布勞保條例第30條,於101.12.21施行)。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限制。 三種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申請項目: 確實勾選年金或一次給付之「申請給付項目」 ,如有更改,更改處須蓋妥申請人印章。
勞保給付通則 重要事項 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保險給付時,應由投保 單位辦理,但下列情形,得自行申請, 申請書之投保單位證明欄 免蓋章: 申請生育給付者。 申請老年給付時,已離職退保者 。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 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申請傷病、失 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者。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 國內未設籍者: 請領年金給付時,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 保險人查核。
Part 2 勞保 給付實務
勞保給付實務-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保險日數規定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女性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符合參加保險日數者。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符合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 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或早產者。 保險日數規定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勞保給付實務-生育給付 早產及分娩的定義 流產 早產 分娩 37週 (含259日) 20週 ~37週 (141日 ~ 258日) 20週 (含140日) ※妊娠週數小於20週(含) 者,不屬早產或分娩範圍,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14
勞保給付實務-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按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 6個月(含當月,已退保者為退保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日;若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103年5月30日修正施行)。 ※被保險人若於103年5月30日以前分娩或早產,基 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應按30日發 給。
※同時符合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規定,得擇優請領。 勞保給付實務-生育給付 ※同時符合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規定,得擇優請領。 女性被保險人在參加勞保有效期間內懷孕,參加保險日 數已符合勞保生育給付規定,於退保後1年內,國保納 保期間分娩或早產,可擇優請領。 王小姐101.9.1 參加勞保 102.8.15 懷孕 102.12.31 退出勞保 103.1.1 納入國保 103.6.1 於國保加保生效中產下1子 舉例 勞保加保期間懷孕 勞保退保後1年內分娩 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8,000元 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 生育給付金額: 勞保—28,000 x2 = 56,000元 國保—17,280 x1= 17,280元 王小姐應擇領勞保生育給付較優
勞保給付實務-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 普通傷病 ˙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給 付 ˙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普通傷病 給 付 從住院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門診或住院治療「全日」不能工 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職災傷病 給 付 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勞保給付實務-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1 普通傷病 給 付 住 院 4天 投保滿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6個月 1年 舉例 給 付 住 院 4天 投保滿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6個月 1年 50%平均月投保薪資 舉例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住院30日以50%發放,可領13,635元(30,300÷30×50%×27日) 若投保勞保滿1年,普通傷病給付最高可給付1年
勞保給付實務-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2 職災傷病 給 付 發生職災 4天 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2年 舉例 給 付 發生職災 4天 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70%平均月投保薪資 2年 50%平均月投保薪資 舉例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不能工作90日,以70%發放,可領61,509元(30,300÷30×70%×87日)
勞保給付實務-傷病給付 注意事項 傷病給付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15日,以15日為1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須長期治療者,可分次請領,亦可在恢復工作後1次請領。(但勿逾5年請領時效) 不能工作之判定,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斷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查。 已恢復工作期間,請勿提出申請以免觸法。 不實申領者,收回已領給付並處以2倍罰鍰。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1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核付時依規定逕予退保 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可選擇) 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核付時依規定逕予退保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或 請領資格-2 終 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 身 工作能力」之項目(共20項)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 工作能力」之項目(共20項) 或 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 %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102.8.13起施行) ★ 個別化專業評估: 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 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依身體失能部位 給付標準 12種 失能種類 15等級 221個失能項目 「精神」 、「神經」、 「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 、「下 肢」 依身體失能部位 15等級 221個失能項目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認定失能之合理治療期 機能性失能 → 器質性失能 → 切除出院之日 → 初次洗腎之日 尿毒洗腎 精神失能 → 2年 例如 精神失能 → 2年 神經 、咀嚼吞嚥及言語、胸腹部臟器失能 → 6個月 脊柱 、醜形、皮膚及上下肢關節失能→ 1年 ★手術者以最後一次手術後開始起算 機能性失能 → 器質性失能 → 切除出院之日 → 初次洗腎之日 尿毒洗腎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 舉例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0,208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加發眷屬補助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 最多加發50%。 舉例 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有眷屬2人,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25%×2) =15,312元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併計國保年資 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勞保失能年金」 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舉例 吳先生勞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元;另有國保年資5年,月投保金額17,280元。 每月可領「勞保失能年金」金額: 32,000×20×1.55%=9,920元。 每月可領「國保身心障礙年金」金額: 17,280×5×1.3%=1,123元。 每月合計:11,043 元。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眷屬資格 一、配偶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 二、子女: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 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眷屬補助停發 失能年金 1.配偶: 再婚(離婚)。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資格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失能一次金 失能等級共分1~15級。 ★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者,最低第15級,發給30日,最高第1級,發給1,200日。 ★因職災傷病致失能者,增給50%,即最低45日,最高1,800日。 ★最高給付上限為第1等級之給付標準。 舉例 宋先生左手拇指及食指殘缺,經審核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 11-14項第8等級,給付標準360日,平均月投保薪資30,000元, 失能一次金金額:30,000/30×360=36萬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一次金金額:30,000/30×360×1.5=54萬元。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欲申請失能給付 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出具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由醫院開具後 5日內逕寄勞保局 被保險人持逕寄證明書洽投保單位填具「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件齊備始完成失能給付之申請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者,如有符合加發之眷屬,另請填具「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三種請領方式 老年年金 請領方式 老年一次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1.1前有年資) ★勞保年金施行前有年資,之後符合規定者,始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申請老年給付不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惟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須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 1 老年年金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最多得提前 5年申 請。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到65歲)。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高壓室內作業或潛水作業者,不適用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展延及減給規定)。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 減給老年年金請領年齡 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107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民國(年) 98-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含)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60歲 61歲 62歲 63歲 64歲 65歲 減給老年年金請領年齡 出生年 46(含)以前 47 48 49 50 51(含)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60歲 61歲 62歲 63歲 64歲 65歲 請領減給年齡 55歲~59歲 56歲~60歲 57歲~61歲 58歲~62歲 59歲~63歲 60歲~64歲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 2 老年一次金 年滿60歲,保險年資(無論是否滿1年) 合計未滿15年者。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後符合下列規定者: 1、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 者。 2、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不必在同一投保 單位)。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高壓室內作業或潛水作業者)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 依下列二種方式計算後,由勞保局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保險年資全程計算至離職退保之日止,無上限規定。 舉例 陳先生為40年出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第1式--【32,000 x (35+6/12) × 0.775%】+3000元 = 11,804元 第2式-- 32,000 x (35+6/12) × 1.55%= 17,608元 (擇優發給)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展延年金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展延期間自符合請領年齡之次月起,計算至申請當月止。未滿1年部分,依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至小數第2位止 , 小數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舉例 陳先生60歲得請領老年年金,但是繼續工作延後2年又10個月退 休, 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38+4/12)×1.55%=19,012元 19,012×〔1+4% ×( 2+10/12)〕= 21,164元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減給年金 ★減給期間自申請當月起,計算至符合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舉例 保險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每提前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請領。 ★減給期間自申請當月起,計算至符合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未滿1年部分,依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至小數第2位止,小數 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舉例 陳先生60歲得請領老年年金,但是提前2年又6個月退休, 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33×1.55%=16,368元 16,368×〔1-4% ×( 2+6/12)〕= 14,731元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併計國保年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舉例 勞保年資未滿15年,如果合併國保年資達 15年,於65歲時得依勞保年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另依國保年資請領國保老年年金。 舉例 陳小姐有勞保年資13年,至65歲時有國保年資5年,其勞保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25,000元。 勞保老年年金金額: 第1式-- (25,000 x 13 × 0.775%)+3000元 = 5,519元 (擇優發給) 第2式-- 25,000 x 13 × 1.55%= 5,038元 國保老年年金金額: 17,280 X 5 X 1.3% = 1,123元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老年一次金 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逾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 ) ★被保險人年齡滿60歲,投保年資未滿15年,同時符合老年一次金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者,由勞保局擇優發給。 舉例 陳先生於64歲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12年又6個月,最後3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5,000元;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2,000元。 老年一次金金額: 32,000 x (12+6/12) = 400,000元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 35,000 x (12+6/12) = 437,000元(擇優發給)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逾60歲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舉例 陳先生66歲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合計26年又6個月(其中60歲以前之投保年資為20年又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2,000元。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 32,000 x {【 15x1+(5+6/12) x 2 】+ 5 x 2} = 1,152,000元 60歲前勞保年資20年又6個月 ‖ 給付月數為26個月 逾60歲勞保年資6年,最多計算5年 ‖ 給付月數為10個月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計算範例-勞保年資逾15年(63歲請領) 李小姐是民國52年出生,20歲開始工作參加勞保,於25歲時因結婚退出職場,至 35歲再度就業參加勞保至 63歲退休,最後36個月及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43,900元,其63歲時請領老年給付,給付金額為多少? 63歲退休 20歲 25歲 35歲 勞保 勞保 5年 28年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43,900 X 50=2,195,000元 60歲以前之年資為30年 60歲以後之年資為3年 給付月數最高以50個月為限 43,900 X 33 X 1.55% X (1-8%) =22,455 X 0.92 =20,659元 不可再加入國保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計算範例-勞保年資逾15年(65歲請領),另有國保年資 (承上例) 李小姐63歲退休後,未請領老年給付,再納入國保2年,於65歲時請領老年給付,給付金額為多少? 65歲同時申請勞保及國保 63歲 退休 20歲 25歲 35歲 勞保 勞保 國保 5年 28年 2年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43,900X50=2,195,000元 60歲以前之年資為30年 60歲以後之年資為3年 給付月數最高以50個月為限 43,900 X 33 X 1.55% =22,455元 17,280 X 2 X 1.3% =449元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勞保局提供老年給付試算服務 老年給付一經勞保局核付後,即不得變更,所以被保險人申請老年 給付前,可先試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的金額, 依試算結果審慎選擇最符合自己需求的請領方式,再提出申請,以 保障自身權益。試算老年給付金額的方式有下列三種: 1.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在本局全球資訊網站點 選「個人查詢/查詢作業/保險給付試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 算」,輸入預定的離職日期及申請年月,依個人保險資料試算。 2.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洽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 3.本人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書面方式來函查詢。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注意事項 離職退保當日同時申請老年年金者,經勞保局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舉例 李先生在6月30日離職退保,7月1日始具備請領資格, 無論在6月30日當日或7月送件申請,其增給或減給比例均計算至7月,並自7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於8月底入帳。
勞保給付實務-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 本人死亡給付 (含失蹤津貼) 家屬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請領方式 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 或 遺屬津貼 (98.1.1前有年資者)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 請領資格 遺屬津貼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2、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1.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亦得選擇遺屬津貼。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1 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最低保障:3,000元 ★職災死亡:除發給年金外,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舉例1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 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2 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 2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可選擇) (可選擇) 差額給付 遺屬年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依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 ★最低保障:3,000元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加計 遺屬年金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舉例2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5+4/12)×1.55% ×(1+25%×2) =18,846元 舉例3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50%: 6,282元 每月年金金額: 6,282×(1+25%×2)=9,423元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受領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請求權之行使-1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勞保局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3、第2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請求權之行使-2 3、第2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1)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2)第1順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提出放棄請領書。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嗣後如第1順序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條件時,即停發,並由第1順序遺屬請領;但已發放第2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1順序遺屬亦不予補發。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資格-1 一、配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年滿55歲, 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 二、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資格-2 三、父母、祖父母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符合前述子女條件之一者。 五、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再婚。 (2)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請領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津貼 普通傷病死亡 職災傷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發給10個月 發給20個月 發給30個月 年資未滿1年 年資滿1年未滿2年 年資滿2年 職災傷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月喪葬津貼 ★應檢具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如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於給付申請書切結代替。
勞保給付實務-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父母或配偶死亡 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2個半月 發給1個半月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父母或配偶死亡 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2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1個半月
勞保給付實務-失蹤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家屬得請領失蹤津貼給付。 給付標準 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失蹤之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前1日止。
勞保給付實務-職災醫療給付 請領資格 1.加保有效期間發生職災,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暨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3.加保有效期間發生職災,退保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或「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保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勞保給付實務-職災醫療給付 給付標準 給付標準 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及住院30天內之膳食費半數或一般治療飲食費半數(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支付標準比照健保規定) 以勞保就醫 發生職災 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及膳食費 (醫療費用暫由健保局支付 ) 未即時持單以健保就醫 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勞保給付實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申請資格 實際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27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且最近加保年資至勞保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滿1年者。 每年得申請本項檢查1次,即每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1年。 給付標準 本項檢查之檢查費用由勞保局支付,被保險人只需繳交掛號費。
勞保給付實務 勞保給付實務 常見問題Q&A
勞保給付Q&A 勞保給付實務 Q1 A1 生育給付 申請生育給付要準備哪些文件? 1.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 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證明書(證明書 應載明產婦之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姓名、確定之 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等資料)。 66
勞保給付Q&A 勞保給付實務 生育給付 Q2 陳女士分娩的時候沒有勞保,但她的先生有勞保,可不可以由陳小姐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而她的先生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A2 陳女士的先生不可以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勞保生育給付只有女性被保險人得請領,男性被保險人不得請領。
勞保給付Q&A 勞保給付實務 Q3 A3 生育給付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因尚未合法結婚,戶籍謄本記載嬰兒生父姓名不詳,可否請領生育給付? 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68
勞保給付Q&A Q4 A4 傷病給付 劉先生因肺炎生病住院3天,出院後在家休養1星期,可以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嗎? 不可以。被保險人遭受普通傷病,必須住院診療4日以上,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請領傷病給付。住院未滿4日或僅門診治療或出院後在家休養期間不能請領。
勞保給付Q&A 傷病給付 Q5 林先生在餐聽廚房工作中不小心被菜刀割傷手指,到醫院包紮傷口後,回餐廳改到外場從事輕便工作,可以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嗎? A5 不可以。如果被保險人因公受傷後仍繼續到公司工作,就不符合勞保條例「不能工作4日以上」的請領規定,所以不能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勞保給付Q&A 傷病給付 Q6 張先生在工廠工作中不慎被機器壓傷手腕,事故後如有請假半天或數小時到醫院復健,其餘時間皆有上班,因請假導致扣薪,可以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嗎? A6 不可以。依照勞動部解釋令,勞工因傷病治療中,凡有工作事實,不論工作時間長短,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本件被保險人因公受傷後請假半天或數小時到醫院復健導致扣薪,其餘時間仍有回工廠工作,就不符合請領規定,所以不能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勞保給付Q&A Q7 A7 老年給付 王先生已請領老年年金,領了一段時間,可以反悔改為一次領嗎? 不可以。依照規定,老年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保給付Q&A Q8 A8 老年給付 林先生提前3年請領老年年金,領了3年後到60歲時,是不是就可改領全額的老年年金,不必再減給? 不行,提前請領後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所以到60歲以後,仍然是依照原減給計算後的金額,按月領取老年年金。
勞保給付Q&A Q9 A9 老年給付 劉先生曾在職業訓練單位加保,但投保的薪資較低,會不會影響以後請領老年給付的金額? 不會。依照勞委會96年2月5日勞保2字第0950114057號令,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或政府公法救助性質之就業方案、以工代賑等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得不列入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保險年資併入計算。
勞保給付Q&A 死亡給付 Q10 A10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有2人以上時,該怎麼領?如果協議不成的時候,勞保局會如何發給?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以其中核計的最高金額平均發給,遺屬年金(津貼)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勞保給付Q&A 職災醫療給付 Q11 A11 郭先生前幾天在上班途中車禍受傷,當時來不及跟公司拿勞保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就醫,現在該怎麼辦? 符合申請核退自墊職災門診或住院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資格之被保險人,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1)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2)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3)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4)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5)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等申請書件,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勞保給付Q&A 物價指數 Q12 劉老太太向鄰居抱怨,現在買甚麼東西都漲,只有她的勞保年金給付, 從98年領到現在都沒有漲過, 不知今年會不會調整? A12 會。 98年度申請勞保年金給付的民眾,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為5.2%,已經達到法定調整的標準5%,因此,該年度請領勞保年金給付的民眾,年金給付金額自103年5月起都會調高5.2% ,並在103年6月底就會入帳。 假設劉老太太在98年5月申請老年年金,每個月領20,000元, 在103年5月會調增1,040元(20,000 x 5.2%=1,040元)。
勞保給付Q&A 物價指數 Q13 A13 勞保年金自98年開辦至今,各申請年度CPI累計成長率如何計算? 98 97.66 98~102年 當年 平均CPI 累計成長率 計算公式 98 97.66 98~102年 5.20% 【(102.74/97.66)-1】* 100%=5.20% 99 98.60 99~102年 4.20% 【(102.74/98.6)-1】* 100%=4.20% 100 100.00 100~102年 2.74% 【(102.74/100)-1】* 100%=2.74% 101 101.93 101~102年 0.79% 【(102.74/101.93)-1】* 100%=0.79% 102 102.74 102~102年 0.00% 【(102.74/102.74)-1】* 100%=0% 說明:1.99至102年度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未達法定調整標準。 2.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表編製。
簡 報 完 畢 敬 祝 各 位 事 事 如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