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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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课程导入 有人说: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犯罪,不违法犯罪就用不着学法。 对这种观点你如何看呢?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

苏俄1918年宪法,全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 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 苏俄1918年宪法,全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 宪法颁布时的群众

一、关于我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是把事实上已达到已争取得的成功登记起来,用 立法手续予以固定。”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由此,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 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 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国 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集中的反映统治阶 级的意志,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 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宪法草案 2006年11月17日至26日“中国人权展”上的1982年宪法模型

四部宪法 第一部: 1954年宪法 它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特别是我国建国五年来的社会主义的建设经验,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用宪法的形式给予肯定。这是一部民主的宪法。 1954年宪法文本 毛主席在起草宪法草案

第二部:1975年宪法 它体现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第三部:1978年宪法 该部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它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许多错误。

第四部: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文本 现行宪法,是一部民主的宪法。 人大代表投票表决通过1982年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1.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 2. 1988年、1993年、1999年、 2004年修改 3. 结构:由序言及四章组成,共138条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宪法四个修正案 第一个: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共两条: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个: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共九条: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 第三个: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共六条:确认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等. 第四个: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私人财产保护加强等. 下一节

(一)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订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2.在效力上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其他 法律法规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要过半数即可。

三、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

三、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三、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视频播放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以来,引起社会热烈反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专人随时收集并整理来自社会各方意见。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6515条,其中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反映的意见6131条,群众来信反映的意见384条。 视频播放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我国的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 央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设区市 自治州 县 区 插入图片:中央人民政府 乡 民族乡 镇 乡 镇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五)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1.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2.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3.个体、私营经济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格局”。 5.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事件 返回 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事件 据《淄博日报》2007年11月12日报道,山东淄博淄川区以十七大精神指导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时,根据淄川实际,在全市率先取消了城乡差别,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改为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市区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取消农业税、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农村义务制教育等措施,是从经济、社会权利来保障农民与城市人的平等权,城乡选举代表比例相同,则是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城乡居民政治上的平等权。政治上的平等,主要体现在选举权的平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同时,改革开放近30年来,淄川区的城乡差异也在逐渐缩小,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因此,这样安排代表比例,更有利于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山西“黑砖窑”事件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受雇于他人看管民工,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延兵、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非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 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依法判决: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 .我国的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权力机关(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 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4.军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 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 员若干人组成。 4.军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 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 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农村地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城市地区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体 系 最高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国 家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体 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与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是指一定的组织在其活动所进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是指一定的组织在其活动所进 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管理、 监督等行为的总称。 行政法学中“行政”属于: 1.1 国家行政、公共行政; 1.2 主体是行政机关; 1.3 行政属于“执法”之范畴;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从内容上来讲,它的主要任务: 2.1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利益; 2.2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1 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程序、依据与目的 合法。 3.2 行政合理性原则 要求:合乎情理、合理、恰当与适度。 3.3 行政应急性原则 要求:应急措施实施应该恰当,应将其损害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行政行为 1.内涵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 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是特定的,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1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2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四)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返还权益, 撤消违法行政行为, 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赔偿等。

成克杰受贿案 被告人成克杰,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http://baike.baidu.com/view/93826.htm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章)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法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3.行政复议的含义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案例: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但其自制蛋糕未经有关部门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前期的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恰当?

案例(续)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但是,工商所对李某的罚款中有不合理之处,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系出于不恰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原则 第三、公平原则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视频资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自然人 1.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以年龄与理智作为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理智正常的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2.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2.2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定、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要真实; 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的方式 口头;书面;其他形式如推定、沉默等。

4.代理制度 4.1 含义: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的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2 不能代理的事项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例如结婚,离婚,约稿,履行演出,遗嘱的设立,子女的收养等。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 2.1 物权 2.2 债权 2.3 知识产权 2.4 继承权 2.5 人格权 2.6 身份权

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案例: 2004年10月,盛先生等大华清水湾小区95位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上海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运公司)告上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申新公司)及上海清水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称,华运公司预售合同及各类广告中,一直宣称有3700平方米会所,会所包括韵律操室、棋牌室、室内恒温游泳池、按摩室等。小区物业还曾发文给业主,要求业主们签名同意修建、装饰会所。然而,几个月后,曾经签名的业主愕然发现,会所变成了一个“超五星级豪华大浴场”(即清水湾俱乐部)。且这个高档休闲场所只认钱不认业主,其火爆的生意扰乱着小区安静的环境。 原告调查发现,华运公司将原本登记为小区会所的场地全部转让给了申新公司,申新公司又将其转让给了徐明国,徐明国随即投资了清水湾俱乐部——这家目前上海市最豪华的休闲娱乐场所之一。

案例(续) 2004年11月18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于2004年11月26日下达一审判决书,小区95位业主败诉。75位一审原告决定继续参加二审上诉。 2005年3月24日,小区业主得知二审败诉。且为终审。

案例(续) 法院认为,售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区会所设施提供有偿服务,但未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价格、对象等,鉴于开发商是会所的所有权人,故其可以行使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另外,华运公司售楼时的宣传资料仅是一般的要约邀请,并非合同组成部分。 法院同时认为,“清水湾俱乐部”的经营内容与会所介绍的功能基本吻合,也为业主提供了一定优惠,所以判决不支持业主们的诉讼请求。

债权: 给付请求权 给付受领权 保护请求权

案例 歌星A,现年24岁,颇受欢迎。A与某剧院负责人B签订演出合同,A在该剧院演出时出场费为5万元。另一歌手C,现年32岁,技艺平平,却又嫉妒A的成就。某日,趁A不备在A的食物中投入药物,致使A的噪子沙哑而不能登台。由此,A不仅无法登台演出履行合同所约,而且损失医药费2万元。B也因为A之未能出场,而遭退票,损失惨重。

案例(续) 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观上有故意。第二,客观上有不法侵害行为。第三,给债权造成损害。第四,不法侵害行为与对债权造成的损害间有因果关系。第五,侵害人有侵权责任能力。 本案属第三人侵害债权案。本案中,C有侵权故意,在A的食物中投入药物,其目的就是让A不能演出;其投放药物的行为为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B的票房损失;此损失与C的行为有因果关系;C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因此,B可以以侵害债权向C主张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案例: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是在法国注册的股份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LOUIS VUITTON”等5个商标的权利人。上述5个注册商标均被核定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商品上使用,其中包括坤包、手提袋(包)、女用小手袋等商品。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营外方为荷兰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荷兰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是法国家乐福公司全资拥有的公司。

案例(续) 2005年12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所属武宁店销售的女式包使用了“LV”文字标识,即购买了1只,付款人民币49.90元。随后,原告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又在该店购买了标有相同和类似标识 的女包2只。次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与前述货号相同的女式包37只。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被告提出,其所售涉嫌侵权的女包有合法来源;被告下属工作人员对原告注册商标并不了解,无法辨别所售女式包上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因此,被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人民币5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续) 法院认为:被告所售的一款女式包使用的“LV”文字标识与原告“LV”注册商标相同。其他两款女式包使用的相关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告销售的三款女式包均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应当知道来源于法国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注册商标,且不能证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应对其销售侵权女包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效。

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

案例: 原告李女于2004年3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甲(系李女同居男友王乙的婚生女),请求法院支持其与孩子王丙对王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李女叙述如下:2000年起李女与王乙(离异男)相识并同居,于2001年2月生下一子王丙,起初双方感情尚好,后来王乙因经常酗酒赌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由于李女父母认为王乙的年龄比原告大十多岁,故不同意两人结婚,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03年10月9日,王乙因酗酒后突发心脏病去世。2003年10月27日,王甲与李女达成协议:(1)认可李与王乙的事实婚姻;(2)王乙的遗产商品房一套(市场价人民币10万元)产权归李,由李付房产一半价(人民币5万元)给王甲。在李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王甲后,王甲又强占该房。

案例(续) 原告李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2003年10月27日的协议收一份;2,王乙在幼儿园接王丙时亲笔书写的其为王丙父亲并经社区认证的字条;3,王丙的出生证,父亲一栏为王乙的签名;4,王乙单位同事的证明,证明王丙满月时到王乙家吃满月酒的事实;5,原告李女、王乙和王丙一同所照的生活照;6,原告与王乙生前同居时邻居的证言,证明王丙系原告与王乙生前同居时所生。

案例(续) 本案属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案。 本案在审判时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王乙的死亡致使无法判定王丙为其非婚生子身份,故王丙无继承权,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综合分析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可以确信王丙之非婚生子事实。 本案在一审时原告的诉讼请求虽被驳回。二审期间法院将王乙在王丙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确系王乙的签字,由此判决认定王丙对王乙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1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各种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形式和规则,构成民事责任制度。

2.2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含义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的种类 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2.1 普通诉讼时效分为两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2 特殊诉讼时效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国家在监督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效率公平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 2.消费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简介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 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 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原告:石某,男,34岁。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某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院。

案例(续)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石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石某有受损害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共6000元;   2.本案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含义 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

2.1 罪刑法定原则 一般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法溯及既往; 禁止不利于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2.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包含以下内容: 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2.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行为; 刑:法律规定; 责:法律责任; 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犯罪概述 1.犯罪的含义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案例: 一天晚上,在一条小巷子里一个年满17周岁的男青年,看见一位中年妇女手提一个黑色的提包,他见四周无人,顿起歹意,冲上前抢其提包,不料该妇女奋起反抗,该男青年想“速战速决”,于是将该妇女打翻在地,抢走提包便扬长而去,后打开提包发现:有人民币50元,手机一部。 问题:1.该男青年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是什么? 2.在该案例当中哪些因素发生变化就会影响或 不会影响男青年的行为性质?

**犯罪构成所回答的问题是——行为具备什么条件之后构成犯罪 **犯罪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说明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犯罪主体 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6周岁理智正常的自 然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识因 素),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 度(意志因素);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 识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一 种心理态度(意志因素)。

3.排除犯罪的事由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3.1 正当防卫:案例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1.1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客观存在,预防假象防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预防事前与事后防卫。

遭遇抢劫后,的哥撞死了劫匪 : 2004年8月1日晚,副班司机黄中权照例在长沙市军凯宾馆门口等客。大约十点多,两名年轻男子上了他的车,并要求他往旺德府市场方向开。结果,两名劫匪抢走了黄中权身上的二百多元钱和手机,还将车钥匙拔下来扔出了窗外,随即他们拦了一部摩的扬长而去。      黄中权担心他们还会抢劫摩托车司机,开车追了上去对着摩托车撞了一下。摩托车晃悠了几下,但没有倒,两个歹徒还在不停地向黄中权挥舞着手中的尖刀。后来,黄中权终于在市场的第五栋楼拐角处把摩托车撞倒在地。此处正好是一个十字路口,一个歹徒往左边跑,另一个叫姜伟的歹徒则往右边楼梯上跑。      “拿着我的钱和手机的是往右跑的那个人,我开车追的也就是他。十字路口前方有个栏杆,他就站在栏杆里面和我对立了十多秒种,并一直用刀指着我。我肯定不能下车,下去就会被他砍杀。当时我心中暗想,他要是敢上来砍我,我就撞他。”黄中权回忆起那一幕时仍显得有些激动。突然,黄中权看到劫匪向前跨了一步,便判断对方是要来杀自己,所以就开车撞了上去。        黄中权看到劫匪倒地之后,赶紧打电话向110报了警。闻讯而来的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并将的哥黄中权带回五里牌派出所留置讯问。此时,黄中权还并不知道姜伟已经当场死亡。 

目的条件:目的合法,预防防卫挑拨。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如果故 意对第三者进行防卫,应作故意犯罪处 理;如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 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明显的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是“防卫 过当”负刑事责任。

3.1.2 无限防卫权 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2 紧急避险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2.1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需要避免的危险客观存在;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且避险是出于迫不 得已,预防避险不适时;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目的条件:保护合法的权益; 限度条件:舍卒保车;

3.2.2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对象 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比如警察、军人、消防队员等。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即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整体性。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相加。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主体必须二人以上,这里的“人”不是 泛指任何人,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要求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故意。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并由专门机关执行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1.刑罚的体系——主刑和附加刑 1.1 主刑:只能独立使用,而不能作为其它刑罚 的附加刑使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 用一个主刑。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 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 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管制犯罪分子 在原单位,居住地劳动,同工同酬。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与管制不同)介于管制和有期之间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并对其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方法。 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是指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仍视为孕妇。

1.2 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可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种类: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2.刑罚的裁量——量刑 2.1 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 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 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 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 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2 主要的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 罪并罚、缓刑等。

(四)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地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地行为。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地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害地行为。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地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产,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行为。

8.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贪利性的职务犯罪行为和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贿赂及相关犯罪行为。 9.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军人违法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执 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案例1: 被告人A(男,于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B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B。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续案例1: A应负刑事责任。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这一规定应当视为只适用于已满16周岁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只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绑架罪。

案例2: A携带2000元现金邀请朋友共8人到餐馆吃饭。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9000元,自己所带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饭钱时,为免除债务,A即安排朋友先后借上厕所的机会,翻窗逃跑,最后A自己也偷偷离开了饭店。 店主事后向警方报案。

续案例2: A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法无明文之时,不成立犯罪;在法律有规定时,应当合理解释刑法,只有确定犯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A的行为事实上使店主受到了损失,A也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思,但是其并不构成诈骗犯罪。在认定A的行为性质时,必须考虑刑法分则对诈骗罪是如何具体规定的,从而合理解释刑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诈骗的意思表示,同时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该故意在行为实施当时就具备。但A在消费店主财产的当时,并不具备非法占为己有的意思,所以其行为并不符合成文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不能成立犯罪,对其进行追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对本案,应依据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法律。程序法可以分为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和司法程序法。我们一般意义指司法程序法,具体包括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含义、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1.行政诉讼的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3.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我国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审判监督。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权限。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 各级人民法院依案件性质、繁简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不同,管辖不同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权限分工,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 定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 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3.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此外还包括民事诉讼代理人。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叫做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二)民事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2.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而事关重大。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远离犯罪,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但一个人不犯罪,仍然可能以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仍然有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 (1)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2)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 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的诉讼行为。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 托辩护、指定辩护。 (4)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 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 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 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 制度。

4.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1)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其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一、仲裁概述 1.含义: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采用仲裁解决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权益纠纷; (2)行政争议。

3.仲裁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 制 度 或裁或审 制 度 一裁终局 制 度

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4.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审理 (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申请与受理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一、有仲裁协议 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第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第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的情况: 第一、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第二、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 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 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不同意见的处理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中国社会人们解决纠纷的选择顺序: 自己解决(私下协商、寻求第三者帮助、报复等) 行政解决(找行政领导、投诉等) 求助法律 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人们多轻视前者

案例: 2007年11月21日,怀有身孕的李丽云被丈夫送入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才能救活孕妇和胎儿。由于患者家属肖志军在手术通知单上签下“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医院据此未对产妇实施剖腹急救,最终致死两条人命。 这一手术拒签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谁该对母子双亡负责?医院该对法律负责还是该对生命负责?

案例(续) 卫生部召集了20多位法律和医疗专家进行专题讨论,并于12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 与会专家认为,医疗机构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即,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签字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可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

中国社会法治化的困境: 法制建设依赖政府的力量推行 法律的权威源于政府的权威 而法律的根本却是法律的权威超越所有的权威

在法律权威的建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 1,法律权威超越政府权威——法治社会 2,政府权威高于法律权威——人治社会 3,政府权威失落,法律权威缺乏——社会失范

失范:违规、越轨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失范的表现: 失范的出现是一个社会信号 个人行为的失范 (大学生偷窃现象、许霆事件 ) 职业角色失范 (医生职业道德和药品使用规范) 法人行为的失范 (九江修筑长江大堤 ) 规则之间的冲突(政府部门间规则和条文的矛盾) 执法机构的违规 (执法犯法) 失范的出现是一个社会信号 新的利益格局在形成 新的社会规范在缔造 新的社会力量在成长 巨大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文化冲突、价值震荡,是现代化过程中任何国家都面临的问题

我国社会法治意识较低的人群: 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 行政级别较高的人群 年龄较小的人群

法律制度是一种价值追求 法律的实践则是经验实证

讨论: 不知法也能守法吗?

结束语:立志做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青年一代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就要开拓视野、发奋学习、打下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功底。 . 青年一代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就要开拓视野、发奋学习、打下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功底。 . 青年一代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就要注重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 青年一代要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就要脚踏实地、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过程中实现人生的价值。

胡锦涛向全国广大青年提出三点希望 一是要勤于学习 二是要善于创造 三是要甘于奉献

思考题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 越性? 3.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4.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的意义。

推荐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胡锦涛:《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2006年版。

案 例 讨 论: 情与法的较量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