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主講人:林長造 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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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主講人:林長造 97年5月30日

採購有執行上之疑義,應如何尋求解決之道? 查閱主管機關頒訂相關子法及規定: 查閱主管機關相關解釋函: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中文」下之「政府採購法規」下之「政府採購法」下之「相關解釋函」下搜尋。 詢問主管機關:如有急迫性,亦可以電話(02)87897650 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釋疑專線,以得到初步之解答。 詢問縣府:工程會已有眾多函文指示,各機關如有採購執行疑義,請先洽詢上級機關。故縣府下屬各機關、學校如有採購執行疑義時,可洽詢本縣採購中心。

採購人員或機關發現辦理採購違反法令如何處理?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採購法之情事時,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規定,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規定辦理。

壹、工程採購

課程重點 工程性質及工程採購招、決標方式 工程採購流程及所涉相關法規 工程採購廠商資格訂定 工程採購技術規格訂定 統包介紹 相關保證金、連帶保證廠商、優良廠商介紹 工程採購履約管理

工程性質及工程採購招、決標方式

工程採購在公共工程生命週期所扮演角色 一、規 劃 階 段 二、設 計 階 段 三、施 工 與 監 造 階 段 四、保 固 維 修 階 段 一、規 劃 階 段 二、設 計 階 段 三、施 工 與 監 造 階 段 四、保 固 維 修 階 段 五、營 運 管 理 階 段

採購法所規範之工程定義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採購案,可視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認定其歸屬;若難以認定其歸屬,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4項(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規定認定之。8821422

公共工程種類 公路工程 河川整治工程 鐵路工程 下水道工程 橋樑工程 污水處理廠工程 隧道工程 焚化廠工程 捷運系統工程 掩埋場工程 機場工程 土方資源場工程 港灣工程 山坡地開發水庫工程 建築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工業區開發工程 自來水工程

特殊工程採購(特定資格訂定門檻)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

練習題 機關應如何判斷工程採購是否屬特殊採購,下列何者最正確?(1)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視其是否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各款情形之一;(3)依工程慣例及普遍性自行判斷;(4)依工程困難程度自行判斷。 下列何者非為政府採購法第36條所稱之特殊採購?(1)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之工程;(2)在地面下施工之工程;(3)古蹟構造物之修建;(4)工期緊迫且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工程。

工程採購金額級距及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限制性招標(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採購類型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工程 二億元 伍千萬元 一百萬元 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部分 十萬元以下 招標 方式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限制性招標(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採23: 「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二條 1.採22-1-1~15 2.採22-1-16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 供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公開取得)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工程採購採選擇性招標辦理好不好? 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不得未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工程異質與同質採購認定原則 異質 同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1) 同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法規依據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採購法第52條 採購法第56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說 明 依工程性質,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者,應將設計與施工分別辦理。 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程,其施工標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機關基於技術、品質、進度、廠商經驗、節省公帑之考量,爲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者,得採異質最低標決標。 機關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術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量,以前二項決標方式無法滿足其需求者,得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作業方式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採分段開標,先開資格及規格標,再開及格廠商之價格標 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與及格分數,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就招標文件所訂審查項目辦理評分 先作廠商資格審查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2) 同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參 考 之 適 用 情 形 1.公路工程 2.鐵路工程 3.橋梁工程 4.隧道工程 5.捷運系統工程 6.機場工程 7.港灣工程 8.水庫工程 9.水力發電工程 10.自來水工程 11.河川整治工程 12.下水道工程 13.污水處理廠工程 14.焚化廠工程 15.掩埋場工程 16.土方資源場工程 17.山坡地開發 18.建築工程、裝修工程 19.工業區開發工程 20.油料設備工程 21.管線遷移工程 22.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左列參考工程類型中,具特殊性者,例如: 公路橋梁、隧道工程 捷運系統工程 污水處理廠、抽水站工程 醫院工程 巨蛋、國際機場航廈及其他特殊建築工程 水庫堰壩工程、水再生利用設施、海水淡化廠及相關水工構造物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管線遷移工程 其他符合異質採購認定標準之工程 前項案例以外,特殊之異質工程採購,因工程施工方法、技術之特殊性、具有時效且為核心目的之政策需求等因素,確有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者

練習題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額為採購金額。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5500萬元。

工程採購流程及所涉相關法規

工程採購作業流程 1、確認需求 2、訂定計畫 3、編列預算 1、確認規格 2、決定資格 3、招標方式 4、決標原則 5、招標文件 1、招標作業 2、開標作業 3、審標作業 4、決標作業 5、爭議處理 1、品質管理 2、施工查核 3、驗收 4、減價收受 5、保固 6、爭議處理 1、不良廠商 2、陳情案件 3、檢舉案件 4、效能評核

工程採購相關法規1 採購法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統包實施辦法 共同投標辦法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工程採購相關法規2 營造業法 建築法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電業法 自來水法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水土保持法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工程採購廠商資格訂定

訂定工程採購廠商資格注意事項 採購法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採購法第三十七條: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訂定工程採購廠商資格注意事項 ◎基本資格(1)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應以經濟部之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 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2.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檢索 E大類(營造業)-----------------大類 E5 管道工程業-----------------中類 【定義內容】 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二千五百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

訂定工程採購廠商資格注意事項 ◎基本資格(1) 與履約能力有關 1.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受雇人、從業人員具專門技能 之證明 4.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

訂定工程採購廠商資格注意事項 ◎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適用)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相當設備 5.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 件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相關法令對工程廠商資格限制 營造業法4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建築法14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營造業法4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建築法77-2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相關法令對工程廠商資格限制 營造業法6 綜合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營7〉E101011 營造業: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營7〉E101011 專業營造業:1鋼構2擋土支撐及土方3基礎4施工塔架吊裝及 模板5預拌混凝土6營建鑽探7地下管線9帷幕牆 10庭園、景觀11環境保護12防水13其他〈營 8〉E103 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以其毗臨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 11〉E102011

相關法令對工程廠商資格限制 電業法34-1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 電業法75 電器承裝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營業,並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向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電業法75-1 裝有電力設備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相關法令對工程廠商資格限制 自來水法93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5 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水土保持法6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95.12.1 土木包工業:限額600萬,建築物高度暨地下室開挖深度≦Xm,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橋樑柱跨距 ≦5m 丙等綜合營造業:限額2250萬,  建築物高度≦21m,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6m, 橋樑柱跨距 ≦15m 乙等綜合營造業:限額7500萬, 建築物高度≦36m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9m, 橋樑柱跨距 ≦25m 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10,規模不限 專業營造業:資本額*10,規模不限

練習題 (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

是不是工程標案的廠商資格僅限土木包工業跟營造業嗎? 學校辦理球場PU跑道整修工程約100萬廠商資格如何訂? 不是所有的工程一定由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承攬,要看採購法第7條1項是何種工程,如果僅是單純的建築或土木工程當然可限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承攬。另由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承攬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辦理球場PU跑道整修工程,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就有EZ11010 及EZ14010之工程業可承攬。 EZ11010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EZ14010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 :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廠商資格可能涉及綁標情形 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過當之資格,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

廠商資格可能涉及綁標情形 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例如:某協會之會員。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限國內之實績。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營利事業登記證必須記載之營業項目名稱過細(正確作法為僅可規定至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不得比細類再細)。

廠商資格可能涉及綁標情形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 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

工程企字第8816968號函 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另機關辦理採購,若無特別需求,應遵守本會88年6月14日(88)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所示,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

廠商資格可能涉及綁標情形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特定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資格,而具備該特定資格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工程採購技術規格訂定

訂定工程採購技術規格注意事項 採購法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技術規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訂定工程採購技術規格注意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如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經審查程序後辦理。

訂定工程採購技術規格注意事項 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係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訂定工程採購技術規格注意事項 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採細25之1)

訂定工程採購技術規格注意事項 同等品之定義/提出時機/審查方式 :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一)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二)招標文件規定提出之時機有2種: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2.得於使用前之適當時機〈供機關審查〉提出。

訂定工程採購技術規格注意事項 (三)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之比較表等相關資料。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可使用。 (四)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如價格較原契約為低,應自契約價金扣除;如價格較原契約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五)同等品比較表機關應依採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等三種方式之一審查之。

工程技術規格可能涉及綁標情形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者。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型錄須為正本,不接受影本。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是否得以指定廠牌? 有關指定廠牌,係規定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二九八號函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有解釋在案。

工程技術規格可能涉及綁標情形 所標示之參考廠牌不具競爭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已不製造;參考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廠商投標時即須自有指定之設備。

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問題 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本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已明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09500426900

尚無違反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違反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建築工程可能綁標行為態樣舉例 1 2 工程項目 序號 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因應措施 磁磚工程 指定特定廠牌。如以「某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作為指定採用規範標準。 1、建議依採購標的之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條件。 2、如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2 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如尺寸、厚度。 1、不得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2、所載明之尺寸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例如:於設計圖面標示尺寸、厚度時加「±」(上下限)。

練習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

公開閱覽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摘要)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開閱覽之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 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三日。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五日。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09100424220)

訂定工程採購技術規格注意事項 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除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者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1項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研議後訂定。。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VS.招標文件公開閱覽(1)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VS.招標文件公開閱覽(2)

練習題 機關辦理下列何種採購,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特殊之工程採購;(2)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3)以上皆是;(4)以上皆非。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幾日?(1)5日;(2)7日;(3)10日;(4)14日。

練習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不得辦理公開閱覽,以免妨礙採購效率。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刊登公告。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之原則 1、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2、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3、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4、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5.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及一般工程實務上所稱的水電工程,不包括「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 、「視聽廣播設備」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

練習題 依「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其規定為何?(1)應分開辦理招標;(2)應允許共同投標;(3)得合併辦理招標;(4)以上皆非。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辦理招標。

工程採購採統包方式介紹 定義:將工程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須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 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

統包工程契約優缺點比較 優點 缺點 就業主而言 1. 指揮單純,減少管理人力及責任。 2. 設計與施工時間重疊而縮短工期。 3. 避免設計與施工單位相互推諉責任。 4. 工期短、減少管理人力,降低成本。 5. 提升工程品質與效率減少災害發生。 1. 規定並不十分健全承辦人員易生困擾而不願採行。 2. 細部設計,工程數量、項目、材料未定,與承包商易引起爭議。 3. 為避免遭受圖利廠商之物議,下達指示應更謹慎。 4. 統包商絕對影響工程,故風險高。 5. 工程變更設計,造成困擾。 就統包商而言 1. 減少工程糾紛、爭議所造人力浪費。 2. 培養內部優秀特殊營建專業人員。 3. 提高施工效率,獲得良好工程品質。 4. 激勵新技術、新工法及新材料之進。 5. 提升技術及統合能力。 1. 競標費用高。 2. 責任大且風險高 3. 統包的責任常誤解包辦所有事情。

統包之決標方式 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宜。工程企字第09200458880號函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依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統包辦理招標得否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決標方式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統包 (一)土地開挖工程。 (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四)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 (95年6月20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 (一)土地開挖工程。 (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四)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五)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 (六)垃圾清除工程。 (七)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 (八)防漏工程。 (九)圍牆、圍籬工程。 (十)油漆工程。 (十一)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練習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不得依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3)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於簽約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4)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監造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5)以上皆非。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1) 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2) 投標前應先報請招標機關審核;(3)經公證或認證;(4)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1)發給獎勵金;(2)列為優良廠商;(3)列為下次邀標廠商;(4)發給廠商支出之一切費用。

練習題 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1)工程採購;(2)勞務採購;(3)財物採購;(4)以上皆非。 下列不是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確認事項(1)可提升採購效率;(2)可確保採購品質;(3)減省採購人員責任;(4)無增加經費之虞。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為提升採購效率,細部設計未經機關審查核定,亦可先行施工;(2)應事先評估確認統包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3)為採行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應以統包辦理招標;(4)招標文件就主要材料之特殊規範,無需載明,以免限制廠商發揮創意。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採購法規定以不超過:(1)5家;(2)3家;(3)6家;(4)由機關決定 為原則。

練習題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採用共同投標時,應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

保證金、連帶保證廠商、優良廠商

工程採購保證金相關規定 種類:1履約保證金2預付款還款保證3保固保證金4差額保證金5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履約保證金: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金額10%,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10%〉。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一次或分次發還。 90.6.21工程企字第90023299號函,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以上平均發還,並訂明於招標文件。 得依〈押20-2〉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規定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練習題 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規定,機關辦理若干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以上平均發還?(1)公告金額;(2)查核金額;(3)巨額;(4)無論金額大小均須有。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9000萬元之工程採購,下列何者正確:(1)規定廠商須於得標後10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2)規定履約保證金依進度分二期平均發還;(3)規定廠商必須提出連帶保證廠商;(4)規定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5%。

連帶保證廠商 連帶保證廠商相關規定〈押33--33之4〉 未達公告金額:得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公告金額以上:得以提出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額度不逾50%。

連帶保證廠商 1應以依法得為保證 2未參與投標〈符合招標文件之資格條件〉 3無本法103條第1項之情形者 4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險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應將其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

練習題 下列何者不是廠商得作為連帶保證廠商之規定?(1)依法得為保證;(2)未參與投標;(3)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4)經主管機關核准。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保證廠商者,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優良廠商 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在指定資料庫公告,且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額度不逾50%。〈押33之5 〉

練習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金額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1)押標金;(2)履約保證金;(3)預付款扣回款;(4) 保固保證金。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等之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若干比例為限?(1)5%;(2)20%;(3)50%;(4)100%。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連帶保證廠商者,其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試問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額度之若干比例為限?(1)5%;(2)20%;(3)50%;(4)100%。

工程採購決標後契約單價調整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屬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辦理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89020421)

工程採購履約管理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作業程序 開工準備 開工 施工 施工查核 施工管理 品質管理 進度管理 估驗計價 變更設計 履約爭議 竣工 結案 驗收

契約價金給付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其他必要之方式。(契約要項31)

工程估驗 自開工日起,機關依契約規定之期限辦理估驗計價並撥付估驗款。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 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契約規定之期限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契約價金之調整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者,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契約要項32)

未列入數量清單之處理 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要項33)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工程契約範本第4條之3)

履約期限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廠商延遲履約之處理:可參照「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

轉包及分包 轉包之定義: 分包之定義: 轉包之罰責: 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 履行。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分包之定義: 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轉包之罰責: 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轉包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履約階段不良廠商之情形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履約階段不良廠商之處理 一年或三年內不得參加適用政府採購法採購案件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檢具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併附記。 雙掛號依契約規定寄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 注意異議期限/異議處理期限/申訴期限。

物價指數調整 機關於契約載明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 (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類別及基期。 (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調整公式。 (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7)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8)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機關刊登契約給付金額變更公告。 (9)其他:_______。

工程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第1層級品管: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由承包商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 第2層級品管: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由監造單位〈主辦機關〉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 第3層級品管:施工品質查核機制由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4點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 (一) 品質管理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 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10點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13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17點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實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摘要 第三條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中央查核小組: …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縣(市) 政府查核小組: 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第五條 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摘要 第三條 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得包含 : 一、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摘要 第四條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第五條 查核小組應依前條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第六條 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摘要 第九條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第十條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練習題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件數 ,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之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查核小組所屬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因係查核施工品質與進度,故有關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缺失,不需加以記錄,僅口頭提供洽請改善即可。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練習題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兩位。 ()為求公正客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一律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 ()因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均由主管機關之專家資料庫遴聘,其既已經過篩選,公正性不容質疑,故辦理查核時不需迴避。

練習題 ()工程採購品管人員於接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逾五年者,應再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練習題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技師、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應加以記錄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等情事」之情形。 ()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練習題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 ()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契約變更

變更設計作業程序 施工/設計 研擬對策 會勘 擬定方案 現場會勘 方案核定 配合事項 施工 變更設計圖 說資料核定 新增單 價議價 計價 是 會勘 否 擬定方案 現場會勘 否 方案核定 是 配合事項 施工 變更設計圖 說資料核定 新增單 價議價 計價 修正契約總 價表核定

依工程會「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工程採購如何辦理契約變更? 依工程會「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 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核准規定疑義。依旨揭一覽表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 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貴公司可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

90.8.14工程企字第90030625號 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於辦理結算驗收前,依工程會「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先行辦理契約變更之程序,尚屬合理可行。

採購契約變更涉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 (一)工程採購; (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 8811456

工程企字第09100422150號 關於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採購契約要項二十一、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工程查驗 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機關工地主任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機關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 機關工地主任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工地主任認可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工程採購之驗收

驗收作業程序 廠商報竣工 竣工資料 會同確認 初驗 初驗程序 初驗合格 改善 初驗複驗 驗收 契約規 定辦理 驗收合格 改善 複驗 否 初驗 是 初驗程序 初驗合格 否 改善 是 合格 初驗複驗 不合格 驗收 契約規 定辦理 驗收合格 改善 合格 複驗 不合格 結算驗收證明書

竣工、初驗及驗收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之。 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驗收人員之分工 主驗人員 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 會驗人員 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 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監驗人員 監視驗收程序。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估驗、查驗、初驗及驗收之比較 × × × × ● ● 是否為驗收程序 是否適用監辦規定 估驗 查驗 初驗 得不派員監辦 驗收 初驗尚非正式驗收之必經程序,有初驗程序者,其結果可作為正式驗收之用 得不派員監辦 驗收 × × × × ● ●

驗收不符之處理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機關有先行使用之需求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細則99)

查驗之規定及其費用分擔原則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細則100)

練習題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不得供驗收之用。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機關辦理採購,於採購案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採書面審核監辦」之核准。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

練習題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練習題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按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內容,機關採行下列措施,何者最不適當?(1)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2)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3)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4)終止契約。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一般工程所稱上述瑕疵,通常不包括下列何項目?(1)損裂;(2)保養;(3)坍塌;(4)漏水。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工程履約爭議發生原因 外在工程環境之自然因素未能有效掌握:如工程地質、地形、天候等不確定因素。 外在工程環境之社會因素未能有效掌握:如砂石風暴、土地徵收延滯、抗爭、圍堵等因素。 內在規劃設計不完善:或因規劃設工程過短、或因工程、材料數量短少、或因設計內容不當,造成承包商之窒礙難行。 廠商制度不健全:台灣營造業之管理制度卻有其獨特之成效及貢獻,然而基於特許條件,演成借牌之風氣;或層層轉包,至實際施工者對業主之關連性較疏離,而產生工程協調之困難。 工程契約之不公平、不合理、不周延:傳統定型之工程契約,基於保護業主立場,過於偏頗,卻有不公平之處。 最低標之決標制度:「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當決標價顯著與工程內容不相當時,執行困難,爭議也就難免。 執行公共工程之公務機關,受制於行政程序僵化、本位主義及司法偏見對於便民與圖利之行政裁量權衝突,致無法解決工程進行面臨之變數與阻力。 工程環境之保護:空氣污染、噪音、排水、廢棄物及鄰房損害事件。

工程履約爭議內容 给付工程款之爭議:工程契約中常對「總價結算」或「驗收實做數量短少」訂定不清楚而產生爭議。或有設計,數量計算錯誤,短少或虛增多是雙方爭議之內容。 工程期限之爭議:三種計算工期之工作天、日曆天、限期完工等見解差異,或有因工程外在之自然環境或社會因素對工期影響之見解不同而生爭議。 工程品質之爭議:同等品認定、尺寸不符,工程瑕疵等爭議。 損害賠償之請求:兩造因工程變更、受阻或其他因素不能進行,解約或終止合約而生糾紛,至兩造對於損害賠償請求之爭議。 確認工程契約權利義務及解釋之爭議:對於兩造權利義務解釋差異而生爭議。

工程履約爭議之防範 規劃設計過程對於自然環境及社會因素之探討應有深入之調查、了解及掌握:尤其對用地取得之時程應有效控制。 加重設計單位之權利義務,檢討設計酬金之合理性,給予足夠之規劃設計時間,要求設計單位審慎覆核設計工作內容、工程數量、避免疏漏、錯誤之發生。 加強廠商之考核,落實三級品管。 制定公平合理之工程契約,本於平等互惠之精神,協同完成合約之履行。 開工前鄰近環境及建物之現況調查與存證。 建立協商調處機制,對於差異之見解,溝通差異之見解,溝通協商或調處和解,避免爭訟。

貳、技術服務採購

課程重點 技術服務性質、特性、招決標方式 技術服務採購流程及所涉相關法規 技術服務廠商服務項目及機關採購項目 訂定技術服務採購廠商資格注意事項 技術服務採購預算編列 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方式及注意事項 技術服務採購履約管理

技術服務在公共工程生命週期扮演角色 一、規 劃 階 段 二、設 計 階 段 三、施工與監造階段 四、保固維修階段 五、營運管理階段 理 管 一、規 劃 階 段 二、設 計 階 段 三、施工與監造階段 四、保固維修階段 五、營運管理階段 理 管 案 專

技術服務為工程生命週期重要轉淚點 完成設計進入工程發包 紙上作業轉為實體建造 虛擬世界進入實際操作 智識能市場轉變為勞力、資本密集市場 技術服務契約轉為工程契約

技術服務採購性質1 1.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之一種(採購法第7條第3項),得以委任或僱傭之方式辦理。(採購法第2條) 2.技服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技服辦法第3條) 3.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二、設計;三、協辦招標及決標;四、施工監造;五、其他服務。(技服辦法第4條) 4.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二、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技服辦法第4條之1第1項) 5.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除依前項規定外,並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前條(技服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技服辦法第4條之1第2項)

技術服務採購性質2 6.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承辦前條(技服辦法第4條之1)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四、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技服辦法第4條之2) 7. 按經濟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編碼原則,其最後一碼係許可業務識別碼,1表登記前需經許可業務,0表登記前不需經許可業務。大部分之技術服務業務係屬公司申請登記所營事業前需經該行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譬如: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101061),少部分係屬登記前不須經許可業務(譬如:景觀、室內(裝潢)設計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503010), 8.另有某些工程項目,其規劃設計業務得委由工程承包商一併承辦(譬如:機電工程業、管路工程業、裝修及裝潢業、鑿井業、交通標示工程業、鑽孔工程業、測量工程業),惟上開規劃設計業務,如有涉及技師簽證事項者,仍應委由該科登記合格之執業技師辦理。

技術服務採購特性1 一.常具異質性: 基於需求目的通常係於招標文件提供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及預期成果,其採購標的實際上仍保留某些空間供投標廠商發揮或創作,故對於不同之技術服務廠商所供應之技術服務,一般而言有其差異性,爰技術服務採購通常具異質性。〈細則66〉 二.常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如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則常採取最有利標精神則符合需要者議價。

技術服務採購特性2 三.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勞務採購〈採30〉 四.預付款機制: 鑒於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薪水支出占服務成本之大宗,基於廠商財務週轉考量,建議機關儘可能提供預付款及規定合理之付款期程;保留尾款部分,應考慮其合理給付時間,其額度亦不宜太高。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以不逾30%〈技26〉 五.避免利益衝突: 機關辦理採購,專案管理廠商或其關係企業須迴避同時擔任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兩種角色。且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避免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 〈採39、細則38〉 六.賠償責任制度: 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採63〉

練習題 下列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敘述,何者錯誤?(1)不得規定收押標金及保證金(2)得允許共同投標 (3)共通性之需求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4)得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多少為限:(1)10%;(2)20%;(3)30%;(4)40%。 ()技術服務廠商之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政府採購法規已有明文規定,毋須於契約規定。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

技術服務採購金額級距及招標方式 採購類型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勞務 二千萬元 一千萬元 一百萬元 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部分 十萬元以下 招標 方式 限制性招標(採22:符合採22-1-9) 採23: 「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二條 1.採22-1-1~15 2.採22-1-16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 供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公開取得)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技術服務採購招、決標方式 採購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 決標原則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練習題 機關辦理巨額勞務採購,訂定廠商特定資格,規定投標廠商需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勞務契約,其屬單次契約金額之規定者,最高以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1)五分之一;(2)五分之二;(3)二分之一;(4)五分之三為限。

練習題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12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非屬特殊採購預算金額為1500萬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屬特殊採購之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資本額不低於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技術服務採購作業流程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總包價法 單價計價法 採購金額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廠商資格 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開標 資格審查 評選(審)會議 議價 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規劃設計期程管控 規劃設計成果審核 監造計劃審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 驗收 申訴 不良廠商處理

技術服務採購相關法規1 採購法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查核金額以上)

技術服務採購相關法規2 建築法、建築師法、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技師法、技師法施行細則、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路法、大眾捷運法、下水道法、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水利法、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等

相關技術服務廠商服務項目1 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建築師法第16條) 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建築師法第13條)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營業項目代碼:E801061)

相關技術服務廠商服務項目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 1.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技師法第12條)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

相關技術服務廠商服務項目3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室內裝修業及其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中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景觀、室內設計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

技術服務採購項目 〈技4〉 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二、設計 (一)基本設計: (二)細部設計: 三、協辦招標及決標 四、施工監造 五、其他服務。

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之擇取 ? 第4條所列技術服務項目,係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之技術服務項目,機關應依工程性質、規模大小及實際需要擇取適當之服務項目委託廠商辦理,非屬必要之服務項目,不須納入契約執行。譬如:辦理單純而小規模之建築工程規劃案件,如果法規及實際情形都沒有需要,即不須硬將「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或報告書之編製」等委託技術服務項目納入契約。

練習題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目即可。

技術服務採購項目6 〈技4之1〉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 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2.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3.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4.施工督導與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5.施工監造。並得視工程性質與實際需要將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

練習題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下列何者一併委託辦理:(1)工程施工;(2)施工監造;(3)統包;(4)細部設計。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表之最高標準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工程設計、招標發包、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 ()委託監造服務案亦得同時委由承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以提昇效率。

技術服務採購項目7 〈技4之2〉 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四、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 及條件。 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

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載明事項〈技5〉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內容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六、廠商所應具備與招標案類似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十一、計費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屬第四條之一之專案管理者,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95.3.15工程企字第09500090960號函 為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發生,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

技術服務採購廠商資格訂定

技術服務採購最常用廠商種類 建築師事務所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技師事務所 室內裝修業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訂定 建築師法第9條: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建築師法第28條: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建築法第13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 ) ,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爰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如其主要部分為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其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違反上開規定。

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訂定 建築師開業證書 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企字第09500338530號 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設計、監造案件,因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僅規定專業部分「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無強制建築師於受起造人委託前,即應表明交辦之技師;且爲避免機關所訂投標廠商資格造成限制競爭之情形,故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尚無需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載明其所交辦之技師姓名。

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 號 因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僅規定建築師應交由技師辦理,並無強制建築師於受起造人委託前即應表明交辦之技師,為避免機關所訂投標廠商資格規定造成限制競爭之效果,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依下列原則辦理: 1.非以評選(審)方式甄選廠商或未將相關專業技師之專業能力納入評選(審)項目者,投標廠商資格尚無需規定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之技師資格;亦無需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載明交由辦理之技師姓名。 2.以評選(審)方式甄選廠商並將相關專業技師之專業能力納入評選(審)項目者,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技師科別、姓名,並附具資格證明文件。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或履約中,除有特殊情形並有正當理由,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資格訂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技師執業執照 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其登記證相符

技師事務所資格訂定 技師執業執照 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技師公會可否參與投標 技師公會雖其為法人,惟公會對外得接受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以公會章程所載任務或依法令接受委託者(例如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結構或設備審查或鑑定得委託團體為之)為限,於旨揭招標案技師公會並非參選資格所指依法令得提供採購標的之法人,不得為投標廠商。 89015388

室內裝修業資格訂定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資格訂定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

技術服務採購預算編列

技術服務採購預算編列 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選擇符合需要者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技13.14〉 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技13.17〉 3.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法〈技13.20〉 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技13.2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技14〉 適用:計畫性質複雜,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 果不確定之案件 1.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其他直接費用 2.公 費:指廠商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 利捐,不得超過〈直接薪資+管理費用〉 30% 3.營 業 稅 技術服務費用計算公式: =[直接薪資+管理費+其他直接費用]+公費+營業稅

練習題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公費」部分應為定額,且應以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多少範圍內為限:(1)10%;(2)20%;(3)30%;(4)40%。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3)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4) 以上皆非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中,何者屬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之報酬:(1)直接薪資;(2)公費;(3)管理費用;(4)其他直接費用。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所稱「憑證」,包括各項費用之(1)發票;(2)收據;(3)紀錄或報表;(4)以上皆是。

練習題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1)百分之十;(2)百分之二十;(3)百分之三十;(4)百分之五十。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得載明之契約條款,下列何者錯誤?(1)稅負事前約定,並依我國法律所定納稅義務人為納稅人;(2)廠商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所需保險費不包含於服務費用項目之內;(3)有付款期限者,到期付款時所應達到之工作進度;(4)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練習題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管理費用」之上限,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1)30%;(2)50%;(3)80%;(4)100%。 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公費之金額(1)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2) 應為比率,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3) 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4) 應為比率,且不得超過總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練習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公費得於契約規定為直接費用之一定比率。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 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技17〉 適用:性質單純之工程 種類: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 2.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 3.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 4.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含施工監造〉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技17〉 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不包括〈負面表列〉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其他除外費用。 決標價低於底價80%,建造費用得以底價80%代之。

工程企字第09500293550號 問題-廠商利潤及管理費得否納入建造費用計算? 答-工程合約中之承包廠商利潤及管理費,如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2項後段「招標文件所載明其他除外費用」,得列入建造費用計算。

工程企字第09200196750號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計費方式如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 。查本辦法各附表所列之百分比上限,係依建造費用之各級費用分段訂定,惟若干機關為計費方便,逕採單一費率計費,致嗣後如有工程追加減價時,可能有超出附表所定百分比上限或不利技術服務廠商之虞;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底價之訂定亦同。 前項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如採統一折扣方式處理時,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報價時應提報折扣値,非提報服務費率,其有議減價情形,亦議減該折扣植。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之附註2 :「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工程所需費用,包含於本表所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內,不另给付」其義為何?試舉例說明之。 例如某建築師受委託設計監造某一建築工程,所編列之工程預算書中,將水電設備工程之「消防審圖(含簽證作業)」、「用電用水審圖(含簽證作業)」及「水電簽證」等屬簽證性質之費用納入發包工程款,即屬違反前揭應納入監造費用內,不另行给付之規定。

1.五百萬元以下部分假設以百分之六計(附表一所列為上限,機關可視需要調降),此部分之服務費用為5,000,000*6%=300,000元。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附註三所稱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占建造費用之百分比,應分段計算,其義為何?試舉例說明之。 所稱服務費用占建造費用之百分比,應階段計算,指依建造費用之金額(非預算金額),按不同級距及各級距所適用百分比分計算後之累計。例如興建第一類公有建築物乙棟,其建造費用為二千萬元: 1.五百萬元以下部分假設以百分之六計(附表一所列為上限,機關可視需要調降),此部分之服務費用為5,000,000*6%=300,000元。 2.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萬元部分假設以百分之五計,此部分之服務費用為(20,000,000-5,000,000)*5%=750,000元。 3.以上服務費用總計為1,050,000元。

練習題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於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時,其各占多少百本比:(1)規劃占百分之五,設計占百分之五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2)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3)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4)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五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 關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2)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3)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4)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依實際簽證費用給付。

練習題 委託工程技術服務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下列何者不列入實際施工成本:(1)規劃費;(2)營業稅;(3)法律費用;(4)以上均是。 下列何者計費方式不適用於單獨規劃服務之採購:(1)建造費用百分比法;(2)總包價法;(3)服務成本加公費法;(4)按日計酬法。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發包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得以工程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建造費用計算應給付之設計、監造服務費用。

練習題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其中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簽證費用並得另予核實給付。 ()機關委託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服務,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未包含於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內,應另行給付。

練習題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其服務費用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規定之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法〈技20〉 適用: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人員作時間短暫 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界定, 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 薪資之計算:可按月、按日、按時薪資計算 薪資以外之其它費用,可另外計算給付。

練習題 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專業工作人員作時間短暫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宜採何種計費方式:(1)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2)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3)成本加公費法;(4)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技21〉 適用: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總價可正確估 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 者。

練習題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

預算編擬通案另訂更低費率上限? 第17條第1項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之服務費用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依其意涵,對於服務費率之上限,本辦法已通案規定,採購機關依其權責得就個案之實際差異訂定不同之服務費率,爰不宜通案再另訂定較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 承上,就技術服務採購個案,採購機關亦應就該案之實際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之差異訂定服務費率,不宜訂定過低之技術服務費率。

練習題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圍或標準。 ()對於工程規模大、計畫性質複雜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為簡便作業,得逕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之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編擬預算並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練習題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逕依上限編預算並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 本辦法第17條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係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又本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得專案議定。」,爰機關辦理複雜性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建議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分析其服務成本及編擬預算,並建議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以外之其他計費方式(技13)。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預算編列概算,建議參閱本辦法第14條及「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附表一

技術服務費用得予另加情形(技19) 技術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另加。但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為限。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 用。 三、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法律服務費用。 五、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技術服務費用得予另加情形(技24) 如符合本辦法第24條規定屬不可歸責於廠商本身之事由情形,對於廠商重複規劃或設計或已工作之部分之服務費用,基於契約公平原則,建議核實另給服務費用。

技術服務費用得予另加情形(技25) 問題-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但就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機關不同意核實給付服務費用。 答-如變更理由係屬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基於契約公平原則,建議依本辦法第25條之規定,就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核實給付。

採固定決標金額或費率決標好不好? 依工程會令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94年7月15日工程技字第09400250850號令修正發布)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設計之服務費用,均應以公告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方式辦理發包。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時,無須議減價格,但仍不得免除議約程序;其議約時,不得降低招標文件之要求及評選時廠商所承諾之事項。 查核金額以下?

練習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1) 機關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所有評選規定;(2)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3)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4) 機關得規定於訂約後,預付廠商之服務費用為契約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技術服務採最低標決標好不好?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機關採前項第3款(最有利標)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1款或第2款(最低標)辦理者為限。」,又本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鑒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多係屬異質性之採購(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參照),建議採最有利標(準用)決標。

技術服務採購廠商評選流程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一) ㄧ、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技術服務,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至其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則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二、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技術服務,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二) 三、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惟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三) 四、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即可。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另須注意適用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四) 五、辦理公開評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六、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七、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

等標期多久才算合理? 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酌予延長等標期 一般原則推算領標期程不少於10日,準備服務建議書作業時間不少於10日,競圖之規劃設計作業時間不少於20日較為妥適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五) 八、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2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九、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與該評選優勝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前,採訂有底價者,應依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合理訂定;如因逾底價、未能超底價決標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工程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另議價過程中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已有規定。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六)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09400380130 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練習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應將招標資訊公開於(1)工程會資訊網路及政府採購公報 (2)工程會資訊網路及機關門首公告(3)工程會資訊網路及任一報紙(4)工程會資訊網路,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審查,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2)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4)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下列開標何者無廠商家數之限制?(1)第1次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3)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4)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

練習題 採議價方式辦理,其減價次數之限制為何?(1)3次 (2)4次 (3)5次 (4)得不受限制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評選廠商委託技術服務,下列評選與決標作業,何者有誤:(1)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不合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2)評選結果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敘明其原因;(3)評選優勝廠商不以1家為限;(4)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擬訂底價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練習題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下列何者正確?(1)評選最優者即為得標廠商; (2)如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無需經議價程序得逕行簽約; (3)如有兩家廠商同一序位時,逕行抽籤決定;(4)以上皆非 準用最有利標,有關底價之敘述何者錯誤?(1)得不定底價(2)決標前應保密(3)應參考廠商之報價資料(4)決標後仍應保密

取考最有利標精神之作業程序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作業程序(一) 一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參考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作業程序(二) 三、辦理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作業程序(三) 五、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2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作業程序(四) 六、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七、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練習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下列何者為誤?(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2)+C60。(4)無「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下列何者為誤?(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2)機關如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即符合其母法第11條但書規定所稱「無法承包」,得不限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3)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4)無「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準用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異同1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法規依據 採購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法規依據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3款至第14款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金額 不限金額(惟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具效益) 未達公告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免報 評選委員會 採22-1-9,10應成立 成立評審小組即可 工作小組 得成立 刊登採購公報 應刊登 得刊登 等標期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

準用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異同2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底價 適用採購類別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無家數限制1家即可 3家,可事先簽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底價 非固定價格,應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提建議價格 分資格、優勝廠商評選及議價三階段 分資格、擇符合需要者評審及議價三階段 適用採購類別 勞務(採22-1-9,10) 工程、財物、勞務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後續處理 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可依序通知議價,免召開評選委員會 (同準用最有利標規定)

技術服務採購評選相關應注意事項

工程企字第09300368430號 行政院要求94.1.1.起各種工程設計要加入生活美學(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

工程企字第096000017231號 為確保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合於採購法規定之服務,避免發生違反採購法規定、疏漏、錯誤、限制競爭等情形,工程會建議各機關自96年4月1日起,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開業建築師及執業技師親自參與上開課程訓練之參訓證明,列為該等採購評選之評選項目或其子項。

工程企字第09600123900號 建議機關辦理評選時,於招標文件規定對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 條第4款「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評選項目之評分標準,將「工作人員是否為投標廠之員工」納入考量(防虛列公司員工,此時要證明工作人員是否為投標廠之員工,投標廠商自會提供如受雇勞保卡資料以供評選)。

服務建議書內容規定 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圖說、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技5-1-5)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公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並應辦理競圖。(技6-1)

練習題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公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金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辦理競圖:(1)100萬元;(2)500萬元;(3)1000萬元;(4)2000萬元。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摘錄) 七、為使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特色化、社區化及在地化,機關應依下列方式,納入住民參與之機制: (一) 先期規劃階段之需求計畫擬定,應透過住民座談或公告之方式,徵詢在地住民之意見,並於規劃報告書編列專章紀錄住民之意見。 (二) 機關於訂定招標文件時,應邀集在地住民與評選委員會座談,以確實掌握住民之需求。 (三)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應提出住民參與之執行理念及方式,並納為評選項目。 (四)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服務廠商應派規劃設計人員充分瞭解工程所在地之自然生態、文化景觀之特色,供規劃設計考量,並與在地住民溝通規劃設計需求與理念。 (五) 機關於得標廠商規劃設計作業過程,應邀集在地住民舉辦至少一次規劃設計說明會,且得邀請原評選委員檢視評選階段與在地住民座談之共識,以獲致最佳化之規劃設計方案。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摘錄) 九、機關評選規劃設計服務廠商,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 先期規劃或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辦理公開評選時,廠商應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三十頁之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內容除規劃設計理念說明、概估工程經費分析、有關服務人力配置表與服務成本分析及預估服務成果(相關報告之性質與綱要、各種設計圖之張數及準備施工招標文件之項目)外,得具備A4或A3(宜摺成A4格式大小)之相關圖說;並不得要求競標者製作模型進行評選。 (二) 先期規劃服務費用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舉行公開競圖或服務建議書之評選時,除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五十頁之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並要求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A3格式)外,其餘內容同前款規定。 (三) 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者,舉行公開競圖或服務建議書之評選時,除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五十頁之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並要求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A3格式)外,其餘內容同第一款規定。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摘錄) (四)綜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屬巨額採購或工程性質特殊者,得進行二階段評選。第一階段公開評選服務建議書及基本概念性圖說,服務建議書以不超過四十頁之A4或A3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內容同第一款並以文字說明為主,圖面為輔;入選者於第二階段時進一步競圖,競圖之評選以圖面為主,文字說明為輔,並得要求提供模型及(或)彩繪透視圖及簡報(不含動畫,簡報之圖表不限A4或A3格式)。 (五)參加評選廠商過多(如十數家以上),有影響評選效率之虞時,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先辦理初步評選,經評選委員會選取入圍廠商後,再進行分數或排序之評選等程序。 前項服務建議書頁數之計算,不含應選資格證明文件、服務建議書封面、封底、目錄及學經歷、服務經驗等附件。

技術服務採購履約管理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履約標的如涉規劃、設計及監造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契約價金之給付 計價方式: (一)總包價法:依簽約服務費新臺幣 元。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服務費用(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一)總包價法:依簽約服務費新臺幣 元。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服務費用(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機關應公告各級距之固定服務費率)。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 類(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比上限之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 2.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 (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3.建造費用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款建造費用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仍須扣除前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4.建造費用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建造費用以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仍須扣除第二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如決算金額高於預算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者,建造費用以決算費用金額計算。

契約價金之給付 計價方式: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 ,包括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 2.公費,為定額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3.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甲方並得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4.實際履約費用達新臺幣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天/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履約管理相關應注意事項1 1.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情形,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向該廠商求償。(採購法第63條第2項) 2.得標之技術服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得標廠商如有違反上開情形,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其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須負連帶履約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採購法第65條、第66條) 3.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規劃設計過程,除期中及期末簡報外,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階主管應參加相關作業會議,以掌握規劃理念、目標及結論;承辦人員應全程參與,並作成紀錄存檔,以利技術傳承及組織學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 4.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技服辦法第28條第1項)

履約管理相關應注意事項2 5.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採購法第64條) 6.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得核實給付。(技服辦法第25條) 7.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得核實另給服務費用。(技服辦法第24條) 8.關於採購契約變更及追加減價,請查閱「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相關報核規定 9.第一項(技服辦法第17條第1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技服辦法第17條第5項)

履約管理相關應注意事項3 10.第十七條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另加。但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為限。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二、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三、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四、法律服務費用。五、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費用(第1項)。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第2項)。(技服辦法第19條) 11.技術服務採購屬勞務採購得得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

練習題 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驗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1)不得辦理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2)不得以書面審查方式 (3)得召開審查會方式(4)以上皆非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摘錄) 第 六 條 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報其實施設計、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前項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其屬設計簽證者,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設計圖與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其屬監造簽證者,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第 八 條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將承辦技師報請機關備查。履約期間更換承辦技師者,亦同。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摘錄) 第 九 條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第十二條 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簽證意見。 八、簽證日期。

技術服務履約管理-成果審查 壹、規劃階段 一、計畫概要之清晰度 二、基本資料之調查及分析 三、計畫需求之調查及分析 四、土地之取得 五、涉及之法規影響分析(視個案委託契約之內容擇選) 六、相關重要課題之考量(視個案委託契約之內容擇選) 七、可行性分析及建議 八、方案比較及分析 九、綜合審查意見

技術服務履約管理-成果審查 貳、設計階段 一、設計內容之正確性 二、設計內容之完整性 三、設計內容之合理性(視個案委託契約之內容擇選) 四、是否符合經濟效益?經費有無浪費? 五、設計內容有無限制競爭情形? 六、綜合審查意見

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 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不宜採一式方式計價,俾利承攬廠商具以繪製施工詳圖及落實執行

工程企字第09600014570號 各機關所屬於工程發包前,視案件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公共工程規劃設計, 以檢視是否符合需求。

技術服務履約管理-成果審查 叁、監造計畫審查 一、建造範圍及履約期限 二、監造組織 三、品質管理計畫 四、進度管理計畫 五、施工管理計畫 六、機電設備功能及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七、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八、完工驗收作業程序

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摘錄) 四、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下列情節追究其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三條及契約規定,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 2、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之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六條,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該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3、承造人有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惟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情事者,承造人應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摘錄) 4、有履約遲延情事者,依委託契約處罰逾期違約金或併終止、解除契約。 5、有技術服務成果不符契約規定情事者,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重作、減價收受。 6、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機關得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九點規定,隨時撤換之。 7、符合契約所定全部或部分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二)採購法責任: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事並經機關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三)業務法規責任:參考附表三所列相關業務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刑事責任:參考附表四所列刑事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爭議處理及救濟措施

爭議處理及救濟措施 1.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程序,得提起異議、申訴。(採75、76) 2.對於履約爭議,契約兩造得依契約規定協議解決,其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或雙方同意提付仲裁。(採85之1) 3.對於不良廠商之提報及廠商之救濟。(採101至103)

採購法85條之1第2項「先調解後強制仲裁」適用要件 工程採購所生之履約爭議:財物、勞務不適用 廠商須先依採購法規定申請調解。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需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 必須係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比較 訴 訟 仲 裁 申訴會調解 兩造均可起訴 大多為金額請求 申請人 訴 訟 仲 裁 申訴會調解 申請人 兩造均可起訴 兩造均可提起(惟須有仲裁協議條款或書面),但大多由廠商提起。 兩造均可提起,但廠商(含連帶保證廠商)申請時,機關不得拒絕。 標的 大多為金額請求 大多為金額及展期請求 不限於金額或展期,範圍較廣(如減價驗收、請求繼續履約或終止合約等) 期間 至少二至三年 (三級三審) 六個月,至多九個月 四個月,至多六個月 費用 (含律師費用) 較高 較低 最低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比較 訴 訟 仲 裁 申訴會調解 專門知識 須仰賴鑑定機關 可選任具專門知識之仲裁人;仲裁過程亦可委外鑑定。 訴 訟 仲 裁 申訴會調解 專門知識 須仰賴鑑定機關 可選任具專門知識之仲裁人;仲裁過程亦可委外鑑定。 委員即擁有;且有諮詢委員、專家學者參與﹐必要時亦得委外鑑定。 處理方式 公開審理 秘密審理 得不公開 審理過程 具技術性,大抵由律師代為攻擊、防禦,當事人意見無法完整表達,且對立尖銳。 多由律師代為攻擊、防禦,惟當事人可自行表達意見,過程和諧。 可由律師或當事人自己為意見陳述,意見可完整表達,過程和諧。 審理基礎 法律 由仲裁庭以過半數意見評議之,難免情、理勝於法。另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亦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法律在先、但仍以情、理為輔(得以本法第六條公平合理原則為論據基礎)。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比較 訴 訟 仲 裁 申訴會調解 審理結果 效力 可能有意料外之結果 較符業界期待。但機關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訴 訟 仲 裁 申訴會調解 審理結果 可能有意料外之結果 較符業界期待。但機關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較符業界期待,而主辦機關也易於接受。 效力 最終確定判決具既判力及執行力(強制執行) 一審終結。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須聲請法院裁定後始得強制執行,但亦可事先約定不待法院裁定。) 調解成立確定者,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內容適於強制執行者可聲請強制執行,無待法院裁定);調解不成立者,可另行仲裁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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