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Zhang Lijuan
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主要工作机关的职权及活动程序。 教学重点: 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主要工作机关的职权及活动程序。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广义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GO)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NGO) 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 国家间组织,权力由成员国赋予; 成员主要是国家; 一般都设有常设机构; 依据条约建立的; 职能是促进国际合作。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 依成员的性质—— 依成员的地域特点—— 依成员资格规定的条件—— 依成员宗旨和职能—— 国际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 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依成员资格规定的条件—— 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依成员宗旨和职能—— 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是国际人格者。 具体表现为——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派生的、有限的,其权力与活动都不能超越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
五、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参与者 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的取得 会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 创始取得 纳入取得 完全会员 准会员 部分会员 联系会员 观察员 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 参与者 会员资格的取得 创始取得 纳入取得
大会 首脑会议 部长会议 最高权力机关 组织结构 理事会 执行局 执行委员会 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秘书处
表 决 制 度 一致同意 多数表决 加权表决 协商一致 加重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集团投票制 国际农业基金发展模式 欧盟模式 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表 决 制 度 加权表决 协商一致
第二节 联合国 (The United Nations,UN)
一、联合国的成立及发展 1941年《大西洋宪章》; 1942年元旦,对德意日作战的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声明赞同《大西洋宪章》中所载的宗旨和原则; 1944年秋季在华盛顿附近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 1945年2 月雅尔塔举行会议 ; 1945年 参加旧金山会议的共有50个国家,于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正式举行签字仪式。 中国与联合国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的组织章程,在宪章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 促进国际合作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的原则: 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使用武力原则; 集体协助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
三、联合国的会员国 纳入会员国 暂停会员国权利 除名 丧失大会投票权 暂停 丧失 创始会员国 参加旧金山会议的国家 暂停 丧失 创始会员国 original members 纳入会员国 elective members 国家;爱好和平;接受宪章义务;联合国认为确履行义务 参加旧金山会议的国家 签署联合国宣言并批准宪章的国家 大会经安全理事会推荐以决议行之
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设有6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1、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GA) 组成:全体会员国组成。 职能:讨论宪章内或宪章规定的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即审议;讨论;提请注意;建议。 会议:有常会和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表决:一国一票,重要问题,参加投票会员国2/3多数决定,一般问题以过半数决定。 性质:世界议会。
2、安全理事会 (the Security Council,SC) 组成:由 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10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亚非 5个、东欧1个、拉美2个、西欧及其他国家 2个。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2年。每年改选5个,不得连选连任。
职能: (1)维护和平与制止侵略 安理会断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 采取必要或适当的非武力措施 ,如“维持和平行动”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如认为上述措施不足时,还可以采取武力行动。
(3)安理会还负责拟定军备管 制方案;行使托管职能; (2)可以促请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3)安理会还负责拟定军备管 制方案;行使托管职能; (4)同大会分别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等。
表决程序: 程序事项决议,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veto),或“大国一致原则”(consensus)。 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五大国还可以行使否决权,所谓的 “双重否决权”( double veto)。.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SC) 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以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及社会工作的机关。 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每年改选1/3。 席位按地区代表分配,非洲国家14个,亚洲国家11个,东欧国家6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10个,西欧和其它国家13个。
经社理事会的职能 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此制定面向各成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 具有较广的职权,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 近几年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主要政策领域起了指导作用。
4、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 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适用托管制度下的领土有: 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下的领土,因二战而从战败国割离的领土和负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共有11个。最后一个托管领土是美国托管的赤道以北的太平洋岛屿密克罗尼西亚。1981年美国宣布结束对这里的托管,1994年帕劳共和国成立。
5、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海牙,基本上是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的继续。它依据《国际法院规约》进行工作。其法官与安理会的安排相同。
6、秘书处(secretariat) 其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秘书处由秘书长(the secretary-general)一人和办事人员若干人组成,是“国际公务员”。
五、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1、概念 根据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对某一特定业务范围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组织 就某一特定领域进行工作 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协定 2、特征 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构成联合国附属机关)
3、专门机构的现状 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劳工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万国邮政联盟;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另外,还有两个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相当于专门机构的政府间机构:一个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另一个是国际原子能机构。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Regional Organizations)
一、概说 基本上按地区组成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宪章》则以专门条款确认了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同联合国的特殊关系,规定联合国并不排除区域协定或区域机构的存在,但这类协定或机构及其工作须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
纳入联合 国维持国 际和平与 安全的世 界体制 合作与补充 区域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须符合联合国宗旨及原则 区域机关优先和平解决地方争端;安理会鼓励 执行安理会授权采取的强制行动 向安理会报告已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 纳入联合 国维持国 际和平与 安全的世 界体制 合作与补充
二、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美洲国家组织(OAS); 阿拉伯国家联盟(LAS); 欧洲联盟(EU);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 非洲联盟(AU);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上海合作组织
思考题: 1、阐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说明联合国法律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 2、比较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职权的不同。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40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39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 41 条 基础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42条
程序性事项 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 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 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 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 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讨论 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的当事国参加讨论
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及制止对和平的破坏 非程序性事项 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及制止对和平的破坏 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
国际法院所在地—和平宫
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 [瑞典] 任期:1953-1961 首任秘书长特里格韦·赖伊 [挪威] 任期:1946-1952 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 [瑞典] 任期:1953-1961
第四任秘书长库尔特·瓦尔德海姆 [奥地利], 任期:1972-1981 第三任秘书长吴丹 [缅甸] 任期:1961-1971
第五任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秘鲁] 任期:1982-1991
第六任秘书长埃及的布特罗斯·加利 任期:1992-199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Boutros Boutros-Ghali)1922年11月14日出生于开罗的一个书香门第,科普特人,信奉基督教。他1946年毕业于开罗大学,获法学士学位;后赴法国巴黎大学深造,攻读政治学和国际法,1949年获巴黎大学国际法博士学位;1954年作为研究学者前往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任客座教授。 任期:1992-1996
第七任秘书长加纳人科菲·安南 任期:1997-2006 “我是啦啦队长,我是组织的人,我是干推销的,我是催债的人,我是聆听倾诉的神父,还有其他方面我仍旧要去发觉。”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这样描述他的工作
国际宽容日致辞 2008年11月16日 宽容是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是容许全世界丰富多彩的各种文化繁荣昌盛的生活方式,也是我们努力促进全球和谐的根本。1995年教科文组织《宽容原则宣言》指出,“宽容是使和平得以实现的美德,并有助于使战争文化为和平文化所取代。” 在全球化、流动性和相互依赖迅速增强的当今时代,提倡宽容尤其重要。多样化是一个宝贵财富,但也可能成为造成紧张的因素。宽容可以消除潜在冲突,可以帮助防止种族优越或文化优越的理论抬头,帮助社会逐渐克服由来已久的歧视和消极的定型观念。 我们不应该把宽容与让步或屈尊混为一谈。真正的宽容是坦诚大方、有求知欲和乐于沟通。它与知识和理解相辅相成。教育是防止不容忍的最佳方法之一,因为教育可以揭示人与人之间的相同之处,扩大普及对不同点的有益尊重。 也不应该把宽容与无动于衷混为一谈。宽容并不意味对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排他袖手旁观,也不意味着默许少数民族、难民、移徙工人和其他弱势群体遭受虐待。宽容是使我们所有人群起捍卫被剥夺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每个人的凝聚力。 值此国际宽容日,值此我们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之时,我呼吁各国人民再次对宽容作出承诺。让我们加倍努力,以宽容之道实现我们梦寐以求的和谐与和平的全球文化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