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知多点 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知 多 点 了解基本内容 关注最新变化 完成两个程序
2013年汇算清缴要注意的事项
汇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截止时 间为6月3日。
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 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 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 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 清缴。
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自行 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 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 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 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 年第23号)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 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 “25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 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 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 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 门户网站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
汇算清缴更正申报流程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 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 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 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 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2013年汇算清缴的新变化
(一)汇算清缴报送资料变化 规定资料不再统一报送纸质资料,采取留存备报 的方式,资料由企业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时才报送
哪些资料仍需报送 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哪些资料留存报备 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 构的预缴税情况;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 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 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 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 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 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 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 情况的说明;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变化 1.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办理企业 所得税年度申报 从2013年度汇算清缴开始,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除总 机构应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外,与往年不同 的是,二级分支机构也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款计算方法 汇总计算: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 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 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 税款分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 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企业 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 缴纳方式: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 款缴库或退库分支机构
总机构需要做什么? 1、汇总计算和税款按比例分摊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沿用季度 的表格) 2、已进行年度申报的总机构到办税服务厅提出分配表的受 理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核实,准确无误后加 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纳税人办理此项业务时 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本公司公章的汇总纳税企 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将受理完盖好税务局专用章的分配表交给二级分支机构, 并将该表留存备查
分支机构需要做什么? 1、根据总机构填写的受理过的分配表,对应本分 支机构应分配的税额,填写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表; 2、将该表留存备查
申报表的使用及填报 1、分支机构填写的表格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 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 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分配表》。
2、总机构填写的表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表格中增加以下四行需要纳税人填写: 43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40行×总机构应分 摊预缴比例) 44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40行×总机构预缴 所在地分配比例); 4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40行×分支机构 应分摊比例); 46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 额。 同时网上申报还需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 税分配表》。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做出调整, 扩大了扣除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允许加计扣除项目基础上, 将下列费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 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汇算清缴前需完成的两个程序
(一)优惠备案程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提示:从2014年1月1日起以下事项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的税收优惠项目包括: a、国债利息收入; b、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d、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e、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 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 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登记,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 、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备案清册。备案资料由 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二)资产损失申报程序 文件依据: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区别 清单申报——实际资产损失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 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 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法定资产损失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 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 关的纳税资料。
实际资产损失: 概念: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 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扣除时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 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概念: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 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扣除时间: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 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 度申报扣除。
程序要求 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 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 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按规定应提交的资产损 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申报扣 除即可 证据材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产损 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相关申报表可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表格 下载”栏目下载)
2、跨地区汇总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1)分支机构如何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 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 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如何申报 总机构本身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淡申报的 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 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发生的 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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