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製作 1 1
大綱 立法背景 立法目的 獎懲原則 Q&A 結語 2
立法背景 行政院依據廉政座談會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 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並依 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 獎懲處理原則,由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 定之」。 3 3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構機構請託關說 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 立法目的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構機構請託關說 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 提升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 察作業之成效。 4
獎懲原則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 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務部廉政署或中 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 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 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 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 懲處相關人員。 5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嘉獎一次至二次 6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 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 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記功一次至二次 7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 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 證。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 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 證。 申誡一次至二次 8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 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 不報,經查證屬實。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 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 不報,經查證屬實。 記過一次至二次 9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 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 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 記一大過 10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 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 體求刑者。 獎懲原則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 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 體求刑者。 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 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 專案考績免職。 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 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11
Q&A Q1:哪些人員為本獎懲處理原則之規範對 象? 12
Q&A Q2:請託關說與查察之獎懲核定權責及 程序為何?獎懲額度為何? 13
Q&A Q3:本獎懲處理原則之規範對象就請託關 說查察事件如發生未予登錄、登錄不 實,有具體事證應如何處理?懲處額度? 14
結 語 關說登錄要及時 權益保障永常在 15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