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一、个人所得税业务基础知识 二、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减免税的一般规定 目 录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特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减免税的一般规定
目 录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般计算方法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计算方法 六、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基础知识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基础知识 征税对象 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基础知识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特点 1、分类分率课征,采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我国个人所得将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实行按月、按年或按次计征的分类分率课征制。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它的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计征。 2、定额定率扣除。 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视情况不同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内外有别的方法:对中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3500元,对外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每月定额扣除4800元,对其他所得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 3、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税的方法。 现行个人所得采取分类分率课征制,在征收方法上,基本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的源泉扣征收法,既对可以在应税所得额的支付环节扣缴的,均规定必须由支付由支付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只有在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少数情况下,才采取由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办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9号) 二、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9号)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合并
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务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 依法征税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要主动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依法纠正、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秉公办事,规范执法。
减免税一般规定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独生子女 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3、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三险”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税[2006]10号)
减免税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减免税规定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般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一般计算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即:首先应确定出各项工资薪金应发总金额。 第二步:剔除各项免税的补贴、津贴。如:三险一金等。 第三步:确定工资表以外福利和工会等部门发放给职工应计入计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 第四步:计算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例如: 王某七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在税率表中查)=425元。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计算方法 1、月份奖、季度奖、考勤奖、绩效奖、各类补贴等的计算 季度奖应并入发放工资的当月一起计算所得税。如上例,假设王某当月同时领取第二季度的奖金1500元,补发新增补贴6000元,则七月份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400+1500+6000-1000-3500)×25%-1005 (在税率表中查) =2095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方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3%-0=240元。 例如:某机关公务员王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12=666.67元,根据《税率表》(下同)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3%-0=240元。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600)÷12=616.67元,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如:某机关李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还少600元(当月应纳税所得为29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600)÷12=616.67元,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600)×3%-0=222元。
3、取得“双薪”所得即“第13个月”的工资的计算:有两种计算方法供选择。 例如:某机关人员平时每月领取工资总额3500元(假设全部为应税项目),12月份另外领取“双薪”即第“13个月工资”3500元,同时,取得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3%,速算扣除数0,则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3%-0=300(元);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500+3500-3500)×10%-105=245(元); 合计应纳税额:300+245=545(元)。 (第13个月工资就要并入12月份工资计算)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500+10000-3500)×20%-1005=995(元);(年终奖只能按12月份的奖金计算)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即年终一次性奖金来计算: 3500÷12=291.67(元),税率3%; 则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500×3%-0=105(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500+10000-3500)×20%-1005=995(元);(年终奖只能按12月份的奖金计算) 合计应纳税额:105+995=1100(元)
4、补发工资的计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 195号)对纳税人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2013年10月起执行)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职工陈某2013年10月份领取了7-9月的补发工资1500元,每月500元。陈某7-9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4000元、3800元和48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元、9元和39,则陈某领取的7-9月份的补发的工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7月份:{[(4000+500)-3500] ×3%-0}-15=15元 8月份:{[(3800+500)-3500] ×3%-0}-9=15元 9月分:{[(4800+500)-3500] ×10%-105}-39=36元 陈某领取7-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15+15+36=66元
今年1月省直新增的补贴补发时是否可以进行分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 195号)对纳税人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2013年10月起执行)。 今年1月省直新增的补贴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因此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计算。只能在哪个月发放就并入哪个月的工资里合并计算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这个是政策上的规定)
5、企业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的重要性认识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下,对发放劳动所得的单位以及取得劳动收入个人而言,合理发放工资和依据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也是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的重要途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为例予以说明。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计算年终奖时,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级距所得临界点,当个人取得年终奖刚好在临界点时,会出现税前收入比别人多,税后收入比别人少的情况。
2011年11月,某单位甲、乙两人分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18000.06元,(两人月工资已经超过扣除数)则: 例如: 2011年11月,某单位甲、乙两人分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18000.06元,(两人月工资已经超过扣除数)则: 某甲全年一次性奖金商数=18000÷12=1500,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某乙全年一次性奖金商数=18000.06÷12= 1500.01,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 某甲应纳税额=18000×3%-0= 540.00 元 某乙应纳税额=18000.06×10%-105=1695.01元
某乙比某甲多发了0.06元,多缴税款1155.01元,税后收入比甲某少了1154.95元。 某甲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00 元 某乙税后收入=18000.06-1695.01=16305.05元 某乙比某甲多发了0.06元,多缴税款1155.01元,税后收入比甲某少了1154.95元。 多缴税款1155.01实际上是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差额:(105-0)×11=1155(多出的0.01元是因为四舍五入造成) 可以看出:年终奖商数比级距增加不到0.01元(0.06÷12=0.005,四舍五入后为0.01),则产生两级税率速算扣除数差额11倍的差额,出现了单位多发钱,职工实际收入反而减少的现象。
6、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包括哪些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装潢、设计、安装、化验、制图、医疗、测试、法律、咨询、会计、讲学、广播、新闻、翻译、书画、审稿、影视、雕刻、录像、录音、表演、演出、展览、广告、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29项) (2)、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适用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3)、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表(超过20000元的要加成征收)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部分 20 2 超过20000至50000元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40 5000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前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1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 1.2含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1-20%)。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 王某当月取得劳务收入为1800元,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800)×20% = 200 元; 如果当月取得劳务收入为5000元,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 = 8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 应纳税所额超过2到5万元时,应纳税所额×30%-2000。 应纳税所额超5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额×40%-7000
7、稿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税法规定,对于稿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规定为: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800 每次收入额(>4000)×(1-2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六、政策解析 1、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单位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2、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号公告规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政策解析 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对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政策解析 4、单位奖励员工公费旅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务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代扣代缴。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5、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解析 6、单位为职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如果购买的是团体险,保费的缴纳是单位统一支付,个人未缴纳保费。理赔时,个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这种情况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省局请示总局: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姜涛处长的答复是: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商业医疗保险均视为给职工的福利,均应征税。虽是以团体险的形式体现,但实际应该是存在个人账户的,只是企业不愿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政策解析 7、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7、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政策解析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以上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的问题是(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的问题是(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析 8、职工报销医药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解析 但企业在处理医药费报销时还应当特别注意下述三个规定,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医疗补助属于生活补助,但因为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是凭票报销,不能说明所得的真实性,一律不予免税。 二是上述国税发〔1998〕155号文的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如果给予的医药费报销超过了福利费14%和工会经费2%的比例,则即使属于应予免税的医疗费支出也不得予以免税。 三是企业应当合理运用上述政策,在应付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科目中进行调剂使用,不超比例使用,以尽可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避税。
政策解析 但企业在处理医药费报销时还应当特别注意下述两个文件规定,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医疗补助属于生活补助,但因为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是凭票报销,不能说明所得的真实性,一律不予免税。其二就是国税发〔1998〕155号文的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如果给予的医药费报销超过了福利费14%和工会经费2%的比例,则即使属于应予免税的医疗费支出也不得予以免税。
政策解析 9、关于工会互助医疗报销住院费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会互助医疗的资金来源是地方工会组织统一收取的经费。个人取得住院费用的补助资金,属于困难补助,而且只有生病住院的职工才能得到。上述情况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8〕155号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局认为,在国家没有正式的明文规定出台前,通过工会互助医疗给个人报销的住院费用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局2015年11月9日答复)
政策解析 10、离退休人员取得收入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取得的除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需注意以下六种情况。 (一)、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四)、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六)、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