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 第5章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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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第5章 失业保险

目录 失业保险概述 3 1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2 失业预防与失业补救 3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4

学习目标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本章要重点掌握: 定义和特点 中外失业保险历史 失业保险的结构和内容 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引例 新华社记者高路报道:今后在上海,大龄失业人员如实现就业,其失业保险金将转为就业补贴。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2007年4月1日出台新规定,以补贴方式鼓励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引导那些就业积极性较低的人群向“懒汉”说“不”。 多年来,各地有关部门在就业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难题:由于找到工作后就不能领取失业金,一些大龄失业者经过“权衡”,宁愿失业在家当“懒汉”也不去找工作。 上海为此出台新规定,把部分人的失业保险金转为就业补贴。具体做法为:大龄失业人员如果实现自谋职业,即使已经停缴社保费超过了6个月,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也将按月给予每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可达3年。 有关政策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大龄失业人员进一步倾斜,规定其中实现自谋职业的,如果原本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将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据悉,上海的大龄失业人员,是指1957年年底之前出生的男性失业者和1967年年底之前出生的女性失业者。

引例 按照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定义: “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就业人员”指在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又分为充分就业和不充分就业。 对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障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失业保险是其中最主要的方面。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1 失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 1、定义 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都要就业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波动、行业竞争、产业转型、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等原因,对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时刻存在的,对雇主来说辞退雇员也要承受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易造成劳动关系紧张。这就需要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以防范可能的失业风险,这种制度就是失业保险制度。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1 失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 2、特点 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 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只要支付期限已满,失业保险就会停止支付。 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2 失业及失业率的概念 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的一种个人状态或社会现象。 失业者要具备三个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有劳动能力,能胜任某些工作。 愿意工作。 学生、服役服刑人员等不是失业者。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2 失业及失业率的概念 失业率:失业率一般用失业人数占经济活动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的百分比来表示。即: 失业率 = (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x 100%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3 失业的类型 失业分类与失业理论有关,不同的失业理论就有不同的失业分类,并有失业治理的不同政策建议。 当前经济学理论界比较有影响的失业理论有: “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将失业划分为流动的过剩人口、潜在的过剩人口和停滞的过剩人口。 “新古典主义失业理论”:将失业分为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将失业者分为自愿失业者和非自愿失业者 “凯恩斯主义失业理论”:更强调周期性失业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3 失业的类型 1、摩擦性失业 是指由于市场关于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全或不及时,用人单位找不到本可能找到的人,劳动力找不到本应该找到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失业。 摩擦性失业在总量上劳动力供求是平衡的,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也能匹配,只是因为信息不灵,求人单位与求单位的人擦肩而过。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3 失业的类型 2、结构性失业 是指由于产业结构、职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的急剧变动,原有劳动力结构不能或来不及进行相应调整而产生的失业。 结构性失业劳动力的供求在总量上可能平衡,但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已经不能匹配。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3 失业的类型 3、周期性失业 是指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危机而导致的失业。 治理周期性失业通常依靠国家干预,应用宏观经济政策手段,通过刺激经济增长,达到降低失业率的目的。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3 失业的类型 4、季节性失业 是指某些行业受气候条件、季节轮换、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较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员工失业。 5、技术性失业 是指由于使用新机器新设备和新材料,出现机器排挤工人;或由于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导致劳动力过剩而失业。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4 失业保险意义 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失业者的劳动能力。 造就了剩余劳动力的“水库”,有利于劳动力重新配置。 有反经济景气消费的功能,一定程度上保持市场消费稳定。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1、从总体上来看,可分为三类: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救助制度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1、从总体上来看,可分为三类: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救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存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失业保险制度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制度模式。在此模式下,个人一般需要缴费,一旦失业发生,个人即可以兑现失业保险。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失业救助制度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失业救助制度 是由政府或雇主为雇员承担失业风险的制度,个人无需缴费,一旦失业发生,政府或雇主必须承担救助责任。 根据各种规定,或者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解雇费,或根据失业者申请,经过家计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者予以失业救助。实行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存 实行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英国、荷兰、西班牙等。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存 实行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英国、荷兰、西班牙等。 比如在英国,失业救助用于那些虽然已经参加的失业保险但还不够参保时间的人;或者用于那些虽然参加失业保险但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因此没有资格领取失业金的人。失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长期失业者,这项制度在英国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扮演过重要角色。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2、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根据其是否强制性要求雇员参加保险,可以将失业保险制度分为: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2、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根据其是否强制性要求雇员参加保险,可以将失业保险制度分为: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凡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雇主雇员都被强制性的规定参加保险,其理由是互助共济。 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英国政府于1911年建立的。 目前强制性失业保险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都实行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权衡利弊,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失业保险。 5.1.5 失业保险制度模式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权衡利弊,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失业保险。 法国1905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失业保险制度就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往往由政府支持工会举办,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北欧,比如丹麦、瑞典和芬兰等。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6 失业保险简史 1、背景 失业是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产物。 从微观上看,市场竞争推动科技发展,干扰和破坏了原有劳动力与劳动工具、人与人的组合,代之以新的组合,于是就有劳动者被迫失业, 即“技术性失业”。 从宏观上来看,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无法阻止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发生,一旦经济危机来临,生产过剩、供求失衡、工厂倒闭、工人失业。 无论从微观上还是宏观上,技术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政府所能做的不是去消灭失业,而是给失业加上保险,减轻失业者痛苦,缓和社会震荡。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6 失业保险简史 2、发展历程 失业保险有一个发展过程,经历了从失业救济、失业互助到失业保险的不同阶段。 16-17世纪,欧洲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前,就有少数既没有土地也没有所属领主的流浪汉,工业社会初期也大量产生失去土地又找不到工作的“平民失业群”,解救这些人最初的办法就是慈善救济。 19世纪,工业社会已经初步发展,工人间已经有了自发的互助组织,如法国的“互济会”,德国的“劳动者福利中心”,英国的行业工会也以互助的方式来缓解失业风险。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6 失业保险简史 1901年,最早的政府资助失业保险起源于比利时。 1905年,法国最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1906年和1907年,挪威、丹麦两国分别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当时三个国家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都是非强制性的。 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英国政府建立的,其标志是1911年12月颁布《国民保险法》。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6 失业保险简史 经过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工人大失业的教训,各国政府普遍感到失业保险的重要性,30-60年代,各国纷纷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在这一时期,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于1934年通过的《失业补贴公约》和《建议书》针对当时工业化国家普遍存在的严重失业问题,要求各国建立一种对非自愿性失业者提供失业补贴的制度,这种制度可以采用强制保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自愿保险的形式,或是采取强制与自愿两种方式混合的形式。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6 失业保险简史 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研究所2001年发表的研究报告,至1999年,全世界共有69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与养老保险(167个国家)、工伤保险(164个国家)、医疗保险(112个国家)等相比,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比较缓慢的。

5.2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覆盖范围 1 资金筹集 2 资格条件 3 等待期 4 支付水平 5 支付办法 6 支付期限(给付期) 7

5.2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5.2.1 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最初是职业最不稳定的季节工临时工,逐渐扩大到部分行业雇员,再扩大到所有企业雇员,然后再扩大到教师和公务员等。 每个国家失业保险的范围大同小异。各国失业保险的规定是不同的。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要求有条件的国家应使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工资劳动者的85%,其他国家不应低于50%。

5.2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5.2.2 资金筹集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可分为: 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如德、英、日) 政府和雇主共同负担,个人不缴费(如意大利) 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法国) 政府单独负担(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 雇主单独负担(如印度尼西亚) 失业保险费一般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比如在中国,雇主的缴费率是2%,雇员的缴费率是1%。

5.2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5.2.3资格条件 1.非自愿失业。 2.非本人过错被解雇。 3.参加了保险并满足最低缴费时限。 4.及时去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有劳动能力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6.有就业愿望,接受劳动就业部门介绍的“合适工作”。 7.有过工作经历。 8.失业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会停止失业金支付:骗取保险;重新就业;参军入伍;被判入监;移居境外;办理退休。 当事人除家庭补助外得到了国家立法规定的别的收入补助,而且这种补助数额超过了失业津贴的数额时。

5.2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5.2.4 等待期 失业保险等待期指合格失业者失业登记后并不能马上获得失业津贴,而是需要等待7—10天才开始领取失业津贴。各国等待期长短不一:瑞士2天,英国3天,芬兰5天,澳大利亚7天,加拿大14天,加纳30天,等等。 等待期设置的理由是:等待期较短,一般不会影响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便于核实减少骗保可能;可以免去许多小额支付,节省管理成本。 不设等待期的国家有丹麦、法国、德国、中国等,失业时间及津贴从登记之日开始算起。

5.2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5.2.5 支付水平 衡量失业津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指标是“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即失业金相当于失业前本人工资的百分比。 从原则上说,失业保险金应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于失业前本人工资。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都一般都在本人原工资收入的40%—60%之间。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失业金数额不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50%。有的国家在支付失业津贴时还要考虑失业者家庭生活情况,如果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要赡养的老人,失业津贴会酌情增加。

5.2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5.2.6 支付办法 失业保险的具体支付办法,各国差异很大。主要有: 按照“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一定比例支付; 有的国家为了突出平等,凡失业者不论其失业前工资水平高低,都支付同样的数额;有的国家为了突出效率,将失业保险金的高低与缴费时间(或工龄)长短挂钩。

5.2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5.2.7 支付期限(给付期) 失业保险的支付是有期限的,若无期限永远支付下去,会培养出许多懒汉。支付期短了也不行。一是有损于失业者的正当权益。二是不利于保护劳动力资源。 国际劳工组织1934年通过的《失业补贴公约》(第44号)规定:支付期应为每年至少156个工作日,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少于78个工作日。 有的国家将失业保险支付期限与个人缴费年限(或工龄)结合起来;有的国家将支付期限与经济景气度结合起来。

5.3 失业预防与失业补救 失业预防和失业补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潜在失业者和失业者的紧张,并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共同构成就业保障制度。

5.3 失业预防与失业补救 5.3.1 失业预防 失业预防的措施主要有两种: 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能让员工不断更新知识,不断调整和增进他们适应社会,适应市场的素质,企业如果不重视职业培训,就可能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缩小市场份额,进而导致削减员工。 对企业解雇的约束:政府通过界定劳动者的就业权,防止企业随意解雇工人,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比如劳动法,约束企业的解雇行为,企业解雇约束分“单项解雇约束”和“集体解雇约束”。

5.3 失业预防与失业补救 5.3.1 失业预防 除了有关劳动法规,劳资协议对雇主解雇也有约束。劳资协议是工会与雇主签订的,协议内容更加具体,劳资协议对雇主解雇的约束至少达到劳动法的水平,可更加严格。 劳资协议主要包括有效期较长、不经常改变的法律内容,如工作时间、解雇条件、休假权、调解事宜等。

5.3 失业预防与失业补救 5.3.2 失业补救 失业发生后,各项失业补救措施也是帮助失业者的重要方面。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与《建议书》,可以被看作是在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际劳动立法,新的标准则倡导把失业保护措施同促进就业结合起来。

5.3 失业预防与失业补救 5.3.2 失业补救 各国失业补救的办法大概有以下几多种: 1.鼓励失业者创办企业 2.组织失业者从事社区服务 3.开辟家政服务员就业领域 4.鼓励失业者流动到劳动力短缺的地区 5.采用特种雇佣计划 6.实施职业轮换制度 7.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网络 8.做好转业培训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1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历史 (一)中国五次失业高峰及其治理 国家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没有涉及失业保险。中国第一个《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日期是1999年1月,距1951年近半个世纪。 中国在这48年的时间里经历过5次失业高峰。每次高峰出现,政府都是通过出台临时政策,动用财政资金,依靠行政力量来消解失业问题。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1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历史 1.第一次失业高峰(1950 - 1952 年) 当时,为了平抑战后的通货膨胀,政府实行紧缩银根的政策。1950年春夏出现市场萧条,很多企业关门倒闭,失业工人逾百万,1952年,全国城镇失业人数达到 376.6 万人,失业率高达 13.2 %。 1950年6月~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总结及指示》和《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一系列法规政策,采取了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返乡务农和发放救济金等一系列具体办法,解决了第一次失业难题。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1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历史 2.第二次失业高峰(1961 - 1962 年) 1958年开始的三年“大跃进”,不仅造成严重经济困难,也使城市人口增长过快,1957 - 1959年,全国城镇人口从9949万人增加到12371万人,加上三年自然灾害,政府不得不进行经济调整和紧缩。国有企业在1961年减少215万个的基础上,1962年又减少了118万个;粮食大幅度减产,城镇失业问题非常严重。 政府大规模地动员“大跃进”时进城的农民返回农村务农,同时动员部分家在农村的城镇职工回农村,1961年减少城镇人口1000多万人,其中精简职工873万人,1962年又减少城镇人口1000多万人,其中精简职工850万人。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1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历史 3.第三次失业高峰(1968 - 1975 年) 早在“文革”以前,作为解决就业的一种方式,政府就已经鼓励城镇知识青年参加边远地区的农业生产建设兵团或到农村插队落户,1962 - 1966 年已有100多万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落户。1966 年“文革”开始后,经济受到极大破坏,工商业处于停滞状态,工厂招工规模缩小,大学停止招生,城市初高中毕业生既不能升学,也无法分配工作。城市失业问题急剧严重起来。 从1968年底开始,全国展开了持续7年之久的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该时期共有 1600多万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从城市移民农村,年均 200多万,大大缓解了城镇失业问题。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1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历史 4.第四次失业高峰(1978 - 1980 年) “文革”结束以后,经济处于恢复过程,虽然大学恢复招生工厂恢复招工,吸纳一部分劳动力或推迟了一部分劳动力的就业时间,但知识青年回城大潮却使城镇失业成为社会问题。这三年每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都在5.5%左右,每年的城镇失业人数在530-540万人。 1980年8月,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要改革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具体办法有国有企业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安置本企业职工的返城子女就业;提前退休,由返城子女顶替就业;鼓励返城青年自谋职业自己创业,国家减免税收予以支持等等,使第四次失业高峰安全度过。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1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历史 5.第五次失业高峰(1996 - 2005年) 直接原因是1993年出现经济过热和房地产泡沫,国家又一次连续多年实行收紧银根的宏观紧缩政策,企业普遍不景气;转变产业结构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也使多年存在的隐性冗员问题暴露出来。1997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570万人左右,企业下岗人员大量增加,多项大范围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下岗人员的规模为城镇从业总人数的7%左右,据此推算全国下岗人员为1028万人,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总人数约1500万人。 政府在这一时期开展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并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基本上,在没有失业保险制度条件下,中国政府近50年治理了五次失业高峰,实际上起到了失业保险、失业补救的综合作用,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现将政府治理五次失业的行政措施总结如表5-1(略,见教材100页)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二)中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 “下岗职工”是指已经失去工作岗位,但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国家对这批下岗职工负有责任,他们下岗期间享受比失业人员更好的待遇。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就业保障工程。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1995年3月):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再就业工程的背景 (1)1990年代中期,国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政策,关停并转企业6000多个,虽然各边区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渠道分流措施,共分流安置富余人员400多万人。到1996年底,全国企业尚有下岗职工814.8万人,加上每年的新增劳动力和进城打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压力巨大。 (2)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还刚刚建立,相对于庞大的失业下岗队伍,失业保险制度作用有限。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开始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该工程于1993年起在全国30个城市进行试点,然后普及全国。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2.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措施 (1)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第一条保障线:企业(或行业)以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制度。第二条保障线: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第三条保障线:建立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利用各种就业服务设施,完善职业介绍信息服务网络,为失业职工介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 (3)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通过开展转业训练和职业指导,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 (4)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2.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措施 (5)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6)鼓励本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安置下岗职工。 (7)鼓励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 (8)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跨行业和企业的调剂工作,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9)安排下岗注意职工具体情况,两夫妻不能同时下岗。 (10)尽可能减少城市劳动力供给。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2001年起,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 2004年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低于4.7%的控制目标,比2003年低0.1个百分点。这是近十年来,城镇登记失业率首次呈现下降趋势。 2005年底全国停止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向失业保险并轨,再就业工程基本结束。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 当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劳动力市场配置开始出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也开始上马。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一个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从立法原则到框架设计为中国以后的失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覆盖范围: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 缴费费率为标准工资的1%,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 保险水平:待业救济金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支付期限与工龄挂钩,最多24个月。(注:同年同月同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07/12),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86年的《暂行规定》相比,有三项主要修改: 标题上去掉了“暂行”两字。 覆盖范围从“四种人”变成了“七种人”,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发生变化,原来是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现在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与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有多项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失业保险”取代“待业保险”正式作为一项制度的名称。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从“七种人”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非自愿失业者。 职工个人也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 1%。 调整了失业保险费费率,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 1%提高到 2%,企业与个人相加,失业保险费费率大约为工资总额的3%。 重新规定失业保险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对失业保险制度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作出原则规定。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起,中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该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 在治理第五次失业高峰中(1996-2005年),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保人数和资金筹集逐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者和下岗职工的帮助和救济。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如原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历年所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所示: 1998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7927.9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68.4亿元,比上年增长45.8%;支出51.9亿元,比上年增长43%,其中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14.6亿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158.1万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救济,为148.6万企业困难职工提供了一次性救济。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失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到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9852万人,比上年增长24.3%。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5.2亿元。全年基金支出91.6亿元,其中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0.9亿元。 2000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60亿元,比上年增长28%。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23亿元,其中,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68亿元,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9亿元。全年共有330万名失业人员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2001年,失业保险的作用显著加强。到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355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57亿元,比上年增长26.8%。其中,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88亿元,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5亿元。全年共有469万名失业人员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到年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12万。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2002年,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44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8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15.6亿元,支出186.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3 %和18.9%。 2003年,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37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1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41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5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49亿元,支出20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 15.5%和7.2%。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2004年,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58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1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1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91亿元,支出21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8%和4.1%。 2005年,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64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6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57万人。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333亿元,比上年增长13.8%,全年基金支出207亿元,比上年减少3%。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2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一)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二)基本内容: 1.覆盖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谓城镇企事业单位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2.保险缴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2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 3.支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2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 4.保险支付与支付期限 对于城镇职工,支付期限与缴费时间挂钩,最长支付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于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5.4.2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 5.保险水平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并不高,见表5-2。

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占平均货币工资比例(%) 表5-2 近年我国失业保险替代率 年份 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万人) 全年发放失业保险金 (万元) 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量 (元) 职工平均货币工资 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占平均货币工资比例(%) 2000 190 56198 296 9371 3.16 2001 312 832563 2668 10870 24.55 2002 440 1167736 2654 12422 21.36 2003 415 1334448 3216 14040 22.9 2004 419 1374983 3282 16024 20.48 2005 362 1323767 3657 18364 19.91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衔接:失业保险支付期满,失业人员还没有找到工作,如果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4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关于我国失业保险工作现状,《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2008年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40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55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54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99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61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5万人。全年共为93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85亿元,支出25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和16.5%。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310亿元。

本章小结 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政府资助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年),法国是最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1905年),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由以下各项组成:覆盖范围、资金筹集、资格条件、等待期、支付水平、支付办法、支付期限。 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构成就业保障制度。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07/12)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一个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虽然其名称是“待业保险”。从立法原则到框架设计为中国以后的失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9年 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这不仅在新中国失业保险历史上,在新中国社会保障历史上也是重要事件。在此以前的50年里,在基本上是在没有失业保险制度条件下,中国政府治理了五次失业。政府对上述五次失业的治理实际上起到了失业保险、失业补救的综合作用,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其中,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就业保障工程。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失业保险,其特点是什么? 最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哪一个,哪一年? 简述失业保险的结构和内容。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失业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制度设置“等待期”的意义是什么? 为什么失业保险要规定最高支付期限? 简述中国“再就业工程”。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是多少?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失业保险水平在什么区间范围内?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张某参加工作较早,单位从张某开始工作就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2005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定了应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2005年10月他开始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06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其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张某再次失业。 问题:张某还能领取多少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分析题 案例二: 王某,广东顺德大良人,今年53岁,1976年9月参加工作,原为顺德挂车厂企业干部。2000年底顺德挂车厂转制,裁减200多人,王某成为其中一员。失业后,他即前往顺德市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劳动手册。2001年1月8日,他到顺德市社保局大良办事处咨询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事宜,被告知由于他只是在2000年7月始参加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未满一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这时,他查阅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现自己有二十多年工龄,完全有资格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为此,他多次与有关部门交涉,没有结果。今年7月,王某一纸诉状将顺德市社保局告上法庭。(摘自《佛山日报》) 问题:王某能赢回失业保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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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