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法律常識 莊美華 護 理 師
校園安全種類 物質環境安全:包括校園建築、硬體設備等 。 社會環境安全:包括校園暴力、性騷擾與性侵害、毒品入侵、精神疾病學生的困擾、自我傷害、偷竊行為、學生抗爭事件、逃學輟學的問題、校園行騙事件、下毒事件、綁架勒贖、飆車殺人等。 校園安全事件以過失案例居多。
那些法規是我們應該知道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之通報義務:第五十三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第10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47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
第49條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 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 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 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傳染病防治法之報告義務:第42條規定:學校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第 69 條規定:未依 42條規定通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第 69 條規定:未依 42條規定通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學校事故責任之歸屬 是否小孩在學校發生任意外,學校都應該負責呢?是否為「無限責任」?有無範圍分際?判斷基準何在? 事實上教師所負責任,僅以故意或過失責任為限,並非所有意外均應負責。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規定:「行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事實上過失責任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注意義務。 2.注意能力。 3.怠於注意。即因疏虞或懈怠而未為注意。 4.相當因果關係。
案例分析 保健室下班沒CPR! 夜校生心臟病枉死 看似平靜的海山高工不平靜,6月19日當晚,一位陳姓的夜間部男高中生,在教室上課到一半,突然心臟病發,當場抽搐倒地昏過去,雖然第一時間,主任、導師和教官都趕往現場,但沒有人會做CPR,後來還是導師知道學校的家政老師有經過CPR認證,打電話求助,同步連線,一邊問一邊幫病發的男同學CPR,但還是沒能挽回生命,送醫不治。
“純屬好心、竟判敗訴”--關於玻璃娃娃校園安全事件之民事判決 ,因而引發社會各界之熱烈討論,甚至有社會團體不滿的表示,此判決將使一般民眾不敢熱心助人、不敢發揮同學愛 。 從另一個層面設想,是否可因其係「助人」或「救人」而免除其注意義務 。
從這個角度去探討即便是助人或救人,一樣要有注意的義務玻璃娃娃校園安全事件,所應探討的是該名助人的學生在其情境下是否已盡到其所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非熱心助人者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 而過失責任之認定標準即係是否「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
監察院「內湖高中新生疝氣健康檢查侵犯受檢學生隱私權」 內湖高中辦理98學年度新生健康檢查,未依規定發送學生及家長「健康檢查通知書」,及未召開工作協調會,說明健康檢查實施方法及配合事項,並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健康檢查實施方法、進行方式,致學生及家長未明瞭健康檢查方式及未尊重家長選擇,校方已坦承缺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98年9月24日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校長記小過1次,另責求該校檢討校內失職人員責任後,學務主任及衛生組長各申誡1次,2位校護申誡2次。
「內湖高中新生疝氣健康檢查侵犯受檢學生隱私權」 二、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所定「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規定,腹部檢查項目含疝氣,實施對象未限定男、女生;泌尿生殖器檢查僅適用男生;教育部編印之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規定,男生作腹股溝疝氣檢查(視診及觸診)及腹部疝氣檢查(觸診及叩診),女生僅應作腹部疝氣檢查,惟忠孝醫院各醫生檢查方法不一,違反規定對女學生進行腹股溝疝氣檢查,且本院抽樣調查近九成受檢女學生被要求拉褲至膝蓋或大腿進行疝氣檢查,與台灣泌尿科醫學會等各醫學會之專業意見未合,其中受檢學生感受不佳比例占抽樣學生4成,侵犯受檢學生隱私權。
啦啦隊高拋漏接 大二女生摔死 中國科技大學新竹校區資工系二年級學生馮書慧,與其他啦啦隊成員五日上午移到水泥地的室外籃球場練習,教練江慶祥認為隊員技巧已純熟,竟將保護軟墊撤走,全隊在進行「籃型拋接」時,馮書慧被拋高到三公尺,還向前拋歪了一公尺遠,致她後腦勺直接撞地,送醫急救不治。 全案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則是依過失致死罪名,判處教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
校園安全與國家賠償責任 校園安全與國家賠償責任 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護理人員與個案 提供醫療照護活動時,應事先給予充分說明,經個案同意後執行,但緊急情況除外 在執行醫療照護活動時,應保護個案避免受傷害 應尊重個案參與研究或實驗性醫療的意願,並提供保護,避免受到傷害並確保個案應得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