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管理论与稽查工作讲 座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前 言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相当辛苦,向奋战在稽查一线的同志们致敬! 感谢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局的领导和同志们对稽查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前 言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相当辛苦,向奋战在稽查一线的同志们致敬! 感谢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局的领导和同志们对稽查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感谢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局对省局稽查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非税收入征管理论知 识
一、在中央没有明确提出废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情况下,湖南为什么要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 二是执收行为不规范; 三是征管主体不明确; 四是资金管理不到位; 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很有必要将大家的共识与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法治轨道。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一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三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大决策; 四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五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三、当前和今后如何做好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统一管理,规范征收职责;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 三是坚持源头控收,规范票据管理; 四是坚持统筹安排,规范资金管理; 五是坚持严格执法,规范监督管理。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浅 谈
《条例》是我省人大的自主立法,对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具有重大的法制意义。 一、《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完善 问题 《条例》是我省人大的自主立法,对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具有重大的法制意义。
根据《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执法类别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执法职权上,《条例》规定,授权给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但从法律法规上未明确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稽查监督职权。
为更好地满足规范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我处已文字报告省厅法规处、省依法行政检查组,待一段时间全省上下将《条例》运作之后,再综合大家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以局里名义报请厅里,再提请省人大修改完善《条例》。
二、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权限与手段问题
(一)有行政处罚权可能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暂没有行政处罚权 一是《条例》没有明确授权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稽查职权;二是即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但财政部门没有将行政处罚权授予给你。2001年厅党组专题研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时,明确规定实行“五统一”: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经费、统一处理处罚,行政处罚归口厅监督局、税政法规处实施。因此,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
(三)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以下稽查职权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授权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稽查职权,但财政部门内部行政授权可以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目前在各级非税收入征管局设立稽查内设机构表明财政部门已授权非税收入征管局可以开展行政稽查工作。
个人认为,非税收入征管局有以下稽查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报送与非税收入执收执罚有关的各项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核查被查单位及有关个人的银行账户,有权对相关经济业务往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对被查单位贯彻国家财政法规的情况予以调查了解,有权对非税收入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了解、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登记保存权,即有权对被查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伪造、篡改会计资料、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非法资产,按照法定程序登记保存;
(5)制止纠正权,即有权对被查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有权责令被查单位纠正所制定的违法规定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建议报告权,即有权对被查单位和其他执法机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建议其纠正,如拒不纠正,或行为情节严重违法违规的,则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非税收入稽查可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 (1)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责令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3)责令补收应当收取的非税收入; (4)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5)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
(6)追回非税收入资金; (7)建议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建议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8)责令撤销开设的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 (9)销毁非法印制票据,没收作案工具; (10)其他不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理措施。
三、如何正确处理好与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之间的关系 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是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稽查是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二者是包含关系,不是并列关系。非税收入稽查既要服从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又要服务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通过以下行为,正确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
(一)各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报同级财政监督检查局,纳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由财政部门统一下达。 (二)财政监督检查局支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日常稽查工作由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组织实施,以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的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积极配合。
(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展日常稽查之后所发出的《非税收入稽查决定书》须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监督检查局。 (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行使对被查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权,同级财政监督检查局、税政法规机构应认真听取并积极采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意见与建议,在核实的基础上,由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字)。
四、非税收入稽查所要掌握的征管政策要点
(一)非税收入稽查范围 1、非税收入的概念与种类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细分为六类: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 实际上主要包括二大类:一是凭借国家权力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和出让、转让、出租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2、政策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政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事业单位不得将非经营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源头控收 《条例》规定,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超过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时限未撤消收入过渡户的,以及今后擅自设立收入过渡户的,一律以私设“小金库”论处。 通过全面核查单位账户进行稽查。
(三)以票管收 1、主要检查单位是否按规定时限启用新版非税收入票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旧版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票据,市(州)、县(市、区)执收单位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等其他旧版财政票据可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超过此时限即视为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应依《条例》等法规予以惩处。
2、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存根的保管期一般为5年;填开票据时,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禁止多头领取票据、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私自印制、伪造票据、违规销毁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对于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等问题,应如实反映和处理。
3、往来票据的使用问题 往来票据只适用于代收代付事项,不能用此票据来收取非税收入。对各单位的往来票据领购和使用,应从严管理和稽查。
(四)依法征收 1、征收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通过检查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来佐证。 2、委托征收是否依《条例》规定将委托协议送同级非税局备案。 3、执收执罚是否公示;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4、是否存在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问题。
要点:(1)减免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缓的。二者要求在一般缴款书上打记减征标志,以备稽查;后者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2)减、免、缓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3)国务院、省政府、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补充通知》(湘财综[2003]8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有关涉农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2]19号)(其主要规定是:取消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五项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湘财综[2003]37号)(其主要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地方出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进城务工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5、是否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6、收入退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先缴后退,缴款义务人申请、执收单位签署意见、非税局和财政局审批。) 7、禁止执收单位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五、关于依照程序规定稽查问题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于2000年5月27日经省九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条例规定,2004年12月29日省财政厅以湘财综[2004]46号文下发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办法》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稽查通知书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一般应于进点稽查3个工作日前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或单位。 (二)进点稽查 稽查人员对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实施稽查应出示稽查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副本、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受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稽查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
(三)制作稽查工作底稿 稽查组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制作财政检查(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被查单位应对查出的违纪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
(四)出具稽查报告并征求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意见 稽查完成后10日内,稽查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提交稽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稽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稽查组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正式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将稽查报告送交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应在稽查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稽查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
(五)下达稽查决定 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稽查报告后30日内,依法向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下达时间可以延长到60日内。
六、非税收入稽查依法依规的主要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12日起施行(国务院令2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1996年7月6日起施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非税收入稽查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 九必须: 1、实施稽查,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被稽查单位,必须在稽查结束后制发《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2、必须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单位机密。 3、与受检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稽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稽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稽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稽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稽查单位。 5、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不处理或避重就轻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须经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6、作出稽查处理决定,必须履行审理程序。拟下发的处理决定(一般性处理和整改意见)须经非税局内各相关机构及财政综合机构会审会签,可以非税函文由非税局负责下发,并抄送财政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相关内设机构,同级审计部门、物价部门或有关被查单位的主管部门等;下发的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由非税局代拟文稿,经与监督检查局会审后,由监督检查局负责办文,经非税局、税政法规机构等会签,以财政行罚字发出。
7、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必须对被稽查单位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对于依法应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不得压案不报。 8、对已办理结案的稽查项目,必须将稽查证据、稽查报告、处理决定等稽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9、对群众举报案件,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必须及时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受理群众举报,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五不准: 不准私自要求受检单位派专车接送。 不准接受受检单位宴请。 不准接受礼金、礼品及其他形式的物品馈赠。 不准到受检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参加以公款形式支付的娱乐性消费活动。
八、几点感想 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方兴未艾,是财政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在征管工作中有很重要的地位,为征管工作服务,起保驾护航的作用,是非税收入征管领域的经济警察,彰显纠察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征管局要按厅里《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稽查机构,充实高素质的人员队伍;非税收入稽查人员要熟悉和掌握财政及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到依法行政;要了解各行业具体的财政管理规定,做行家里手而不是门外汉;要自加压力,在做实稽查工作的同时,做好调研工作,为加强财政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提出政策性建议;
要依法定程序开展稽查工作,切记不要删减工作环节;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时要准确、处理时要适当;行政处理单位和个人时要有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视客观情况而定,主要目的是规范管理;稽查中要一身正气,敢于碰硬,要耐得烦、吃得苦;一定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一个打不倒的大写的人。
总之,希望各位领导、同志们更多地关心稽查人员和进一步关注稽查工作,稽查工作者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不负时代的希望、政府和人民的重托!
个人能力水平有限,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