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2015年 财税环境下新风险和新机遇 授课老师:于芳芳:18653665715 助理黄鸣:18663758512(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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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5年 财税环境下新风险和新机遇 授课老师:于芳芳:18653665715 助理黄鸣:18663758512(微信)

内容简介 纳税人必须了解的2015财税环境新变化 纳税人必须知道的2015财税新风险 纳税人必须抓住的2015财税新机遇 3 纳税人必须掌握的2015所得税汇算重点事项及处理 4

一、纳税人必须了解的财税环境新变化 ——六件您不能不知道的大事情

黑名单制度 “互联网+税务” 双摇号(双随机)稽查制度 财税环境新变化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高压反腐下的“一案双查”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一)黑名单制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的个人冲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41号) 《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 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 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 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017/3/15

《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 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 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 号码段),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 身份证号码; 2017/3/15

《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 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 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 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 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 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 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 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2017/3/15

公司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将在发票使用、 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 违法处罚幅度也将高于其他纳税人。 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 投融资、进出口、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 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令其“一处失信,处处受 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山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2017/3/15

(二)双摇号稽查制度对企业未来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八项总体要求, 五项保障措施, 四项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建立: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 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 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 2017/3/15

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 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 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 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 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 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 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2017/3/15

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 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 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 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 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该项工作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2017/3/15

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 省、市、县税务局名录库应包括辖区内所有税务稽 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 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 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税种、案件等进行分类。 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2017/3/15

1.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 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 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 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 抽取 2017/3/15

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 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 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 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 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 等异常线索情况。该项工作应于2016年3月31日 前完成。 2017/3/15

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 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 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 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 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 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 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3/15

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 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 每5年检查一轮。 3.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 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 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 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 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 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 范围。 2017/3/15

4.机遇与风险 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稽查对象,排除了人为因素,避免 了任性执法,确保了税务稽查的公正、公开,所有纳税人 被稽查的概率均等,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依法 治税的具体体现。 按照《方案》,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检查中发 现的税收违法问题,不仅要补税、加收滞纳金,还将在法 定幅度内加重处罚。同时还要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推 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平台;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2017/3/15

(三) “一案双查”对企业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 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 本《规定》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 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 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 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稽查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2017/3/15

(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 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 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 登记证使用。 2017/3/15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 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 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 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 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2017/3/15

“三证合一”方便企业,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 透明度,鼓励投资兴业,是“健全社会诚信的一项好 制度”。  三证合一方便监管,与营业执照合一后,会扩大税 基,有效地减少偷税漏税。 2017/3/15

(五)“互联网+税务”对企业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 “互联网+税务”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 作深度融合,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推动效率提升 和管理变革,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重点推进5大板块20项行动 2017/3/15

行动目标 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打 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 慧税务生态系统,促进纳税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 税收征管进一步提质增效、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透 明、协作发展进一步开放包容。 2017/3/15

互联网+税务 1.互联网+众包互助 发票服务 2.互联网+创意空间 3.互联网+应用广场 社会协作 8.互联网+移动开票 9.互联网+电子发票 10.互联网+发票查验 11.互联网+发票摇奖 4.互联网+在线受理 5.互联网+申报缴税 6.互联网+便捷退税 7.互联网+自助申领 办税服务 智能应用 16.互联网+智能咨询 17.互联网+税务学堂 18.互联网+移动办公 19.互联网+涉税大数据 20.互联网+涉税云服务 12.互联网+监督维权 13.互联网+信息公开 14.互联网+数据共享 15.互联网+信息定制 信息服务

——至2017年,开展互联网税务应用创新试点, 优选一批应用示范单位,形成电子税务局相关标准 规范,推出功能完备、渠道多样的电子税务局以及 可复制推广的“互联网+税务”系列产品,在税务 系统广泛应用。 ——至2020年,“互联网+税务”应用全面深化, 各类创新有序发展,管理体制基本完备,分析决策 数据丰富,治税能力不断提升,智慧税务初步形成, 基本支撑税收现代化。 2017/3/15

(六)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对企业避税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32号)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 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里有两个要素,一是不具有合 理商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 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 该安排的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 利益包括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017/3/15

《办法》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 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 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一般反避税措施并不是一开始就会启用。只有当 一项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 款时,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 是穷尽所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2017/3/15

《办法》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 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 利。 《办法》对于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 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3个 阶段。这样的工作程序严谨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 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公平和公正地执行。 《办法》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 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 利。  2017/3/15

二、2015财税新政策带来的机遇与风险 ——帮您深入解读十七个最新政策

财税新政策解读 工资薪金新规中的风险与机遇 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策产生的转型新动力 小微企业优惠中可能的风险 走进股权划转政策迷宫 税收优惠新政中的喜与忧 工资薪金新规中的风险与机遇 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策产生的转型新动力 个人投资“个税”计算的机遇与风险 小微企业优惠中可能的风险 财税新政策解读

(一)人工费用税前扣除关键涉税问题解析 工资薪酬 人员: 任职受雇、劳务派遣 在职、退休 内容:工资、福利费、福利性补贴 金额:合理性(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发生:全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2017/3/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 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4号) 1.福利性补贴 2.工资支付时间与税前扣除时间的协调 3.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劳务报酬 与工资薪金的辨析要点 2017/3/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55号)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 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 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 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 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5年9月1 日起施行。 2017/3/15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 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 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2017/3/15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扩大的优惠政策产生的产业转型新动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 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5年第68号) 2017/3/15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 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 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 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2017/3/15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 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 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 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2017/3/15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 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 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 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017/3/15

(三)小微企业持续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发展机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7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3/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61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3/15

2017/3/15

2017/3/15

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 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 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 2017/3/15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 ,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例1: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 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 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 ,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2017/3/15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 +7.5×[25%-(1-50%) ×20%]=1.125+1.12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 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 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 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 +7.5×[25%-(1-50%) ×20%]=1.125+1.125=2.25(万元) 2017/3/15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 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  例2: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 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 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 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 2017/3/15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 +9×[25%-(1-50%) ×20%]=0.75+1.35=2.1(万元)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 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 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 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 +9×[25%-(1-50%) ×20%]=0.75+1.35=2.1(万元) 实际应纳税额= 24×25%-2.1=3.9(万元) 2017/3/15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8×(25%-20%) +6×[25%-(1-50%)×20%]=0.9+0.9=1.8( 万元)。 如果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4年5月10日,适用减 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12)=6万元 ;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6=18万元 。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8×(25%-20%) +6×[25%-(1-50%)×20%]=0.9+0.9=1.8( 万元)。 实际应纳税额=24×25%-1.8=4.2(万元) 2017/3/15

(四)解析资产(股权)划转重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40号) 2017/3/15

划转 有偿划转 母公司 子公司 100% 无偿划转 股权支付 子公司1 子公司2 2 3 4 1 2017/3/15

A公司对B公司投资400万元,占B公司100%的股权 。 B公司对C公司投资100万元,占C公司100%的股 权。 例题: A公司对B公司投资400万元,占B公司100%的股权 。 B公司对C公司投资100万元,占C公司100%的股 权。 B将持有的C的全部股权划转给A,各公司如何做账 ? 2017/3/15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实收资本——A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00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实收资本——A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00 贷:银行存款 4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B100 2017/3/15

借:实收资本——A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 减资100 由孙公司变成子公司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借:实收资本——A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 借:实收资本——B 100 贷:实收资本——A100 2017/3/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48号 2017/3/15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 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 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 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 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2017/3/15

二、重组主导方: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 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 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 商确定主导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 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2017/3/15

三、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 生效日为重组日。 2 三、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 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 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 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 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 2017/3/15

3.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 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 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 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 ,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 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5.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 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 日。 2017/3/15

(五)税收优惠的最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017/3/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 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 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 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 免税。 2017/3/15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 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 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2017/3/15

第十四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 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 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 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 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2017/3/15

(六)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0号) 2017/3/15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 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 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 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 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 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017/3/15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 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3/15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 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 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 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 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20号公告) 2017/3/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 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 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17/3/15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 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 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7/3/15

三、纳税人必须掌握的2015所得税汇算重点事项及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号)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 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 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 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 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 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 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 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 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 不得重复进户。

(一)把握2015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新变化 报表数量繁简适度,要求企业有正确选择的专业能 力 申报表共有41张,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 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 规范的财务核算是纳税人正确选择申报表的必要保 证。 《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 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1) 2017/3/15

该业务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的明细表是( ) A.表A105090 B.表A105091 C.表A105030 问题: 该业务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的明细表是( ) A.表A105090 B.表A105091 C.表A105030

(二)有效凭证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要求 1.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2.有效凭证的取得时间要求?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 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 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 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 2017/3/15

什么是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 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 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 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 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并不等于发票 合法有效凭证的三种表现形式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①发票是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 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 以凭②自制凭证扣除。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企业无法取得 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 用真实发生的③有效证明。

实务对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税务稽查 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函(2015)88号) 4个方面问题,25项具体规定 (六)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持打击发票违 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建立完善综合整治发票违 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加强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将发 票整治工作与税收各类检查工作有机结合, 坚持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把发票使用 情况检查作为税收检查的必经环节和必查项 目。重点检查金融保险、房地产、商品批发 与零售、餐饮娱乐、加工制造、中介机构等 发票使用问题突出的行业。 积极配合公安、通讯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虚 假发票的“卖方市场”,开展发票违法信息 整治工作,提供工作效能。

潍坊公司从甲公司购进货物,因甲公司银行账户被 银行冻结,甲公司要求潍坊公司将货款汇到乙公司 账户,并由乙公司给潍坊公司开具发票。 案例:虚开发票: 潍坊公司从甲公司购进货物,因甲公司银行账户被 银行冻结,甲公司要求潍坊公司将货款汇到乙公司 账户,并由乙公司给潍坊公司开具发票。   重视的“四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合同 流 2017/3/15

进口货物时货物成家价格100万元,但是海关征收 关税和增值税时按照150万元计税,差额部分的进 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案例二:进项税抵扣 进口货物时货物成家价格100万元,但是海关征收 关税和增值税时按照150万元计税,差额部分的进 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依据是海关完税证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中不包括此种情况。 2017/3/15

(三)收入确认的热点问题处理分析 票据开具与业务发生不一致产生的纳税问题及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税会差异协调问题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应注意的确认问题 政府补助收入应注意的纳税调整问题 政策性搬迁(拆迁)和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分析 股东分得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 2017/3/15

1.票据开具与业务发生不一致产生的纳税问题及处理 案例一:预售收入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计算 某房地产企业2015年取得房产预售收入2000万 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1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65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毛利率10%。 要求:分析2015年企业的会计核算及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

案例二:增值税减免税收入的会计核算与增值税和 所得税的管理 企业销售免税产品取得收入93 案例二:增值税减免税收入的会计核算与增值税和 所得税的管理 企业销售免税产品取得收入93.6万元,开具普通 发票。该批商品的生产过程中耗用购进原材料60万 元,增值税10.2万元,采购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分析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 视同销售收入业务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判断常见误 区 问题: (1)如何判断视同销售业务 (2)发生视同销售业务,会影响哪些会计科目 (3)发生视同销售业务一定需要填报表A105010进 行申报吗?

案例三 :促销方案选择中的利益 企业为了加大新商品宣传力度,计划开展促销活动, 活动计划有三种,一是采取“买一赠一”组合销售 方式,二是向特定单位捐赠,三是作为宣传品免费 赠送给潜在客户。 要求:从税务角度分析三种方案的节税情况

3.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应注意的确认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确认 (新政策财税【2014】116号、【2015】33号 公告) (1)投资新设公司 (2)投资换取股分(控股、非控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收益——一次性确认

4.政府补助收入 (1)政府补助的会计分类 (2)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1)取得国家指定用于购置专项设备的补贴款100万元; (2)取得政府专项拨款12万元用于补偿当年银行借款利息 ; 案例四: A企业2015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取得国家指定用于购置专项设备的补贴款100万元; (2)取得政府专项拨款12万元用于补偿当年银行借款利息 ; (3)向境外转让技术,收到增值税退税款12万元; (4)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款 16万元; (5)技术转让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7.2万元。 问题:哪些属于政府补助? 2017/3/15

2.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之后纳税调整可能的风险? 3.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之后,支出的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问题: 1.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时间? 2.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之后纳税调整可能的风险? 3.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之后,支出的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4.支出事项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2017/3/15

政府补助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直接计入损益 征税收入 1 2 3 不征税收入 递延计入损益 4

5.政策性搬迁(拆迁)和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 所得。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 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 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计入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17/3/15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 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 定收入的实现。 6.股东分得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 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 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 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 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017/3/15

(四)关于成本费用抵扣热点问题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1)如何理解实际发生? 企业购买的备用设备,一直未实际使用,计提的折 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如何理解相关性? (1)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等与企业文化建设支出分别如何 扣除? (2)企业购买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字画,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企业购买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字画转让时发生了损失, 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如何理解合理性,按照最新政策税法如何接 受会计确认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 ,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 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012】15号公告)

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吗?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吗? 1.与人员有关的特殊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吗?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吗? 因公伤亡的医疗、补偿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扣除MBA教育费用吗? 员工私人车辆无偿给公司使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 以税前列支吗? 2017/3/15

(1)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 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3/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6]526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6]526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 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 训及其他待遇;   【红字部分条款失效】<自2011年5月 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 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7号 )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组织。 2017/3/15

《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 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 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 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2017/3/15

(2)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 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 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华为集团内 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 〔2015〕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全 文废止]         2017/3/15

根据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 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 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 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2017/3/15

(3)因公伤亡的医疗、补偿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因 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 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 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 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会计核算中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支出标准按 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企业应取得伤残职工的伤残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 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残而发生的补偿金 相关证据。 2017/3/15

(4)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扣除MBA教育费用吗?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 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 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 列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 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 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 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 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017/3/15

教育经费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4年29号公告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 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 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 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2017/3/15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 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 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 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 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 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2017/3/15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 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 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 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 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 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017/3/15

购买的培训多媒体设备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本期计提金额小于支付金额时是否可以纳税调减? 2017/3/15

(5)员工私人车辆无偿给公司使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3/15

一次性支付的跨年度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何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抵扣应把握的关键点 2.跨年度支出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一次性支付的跨年度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何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抵扣应把握的关键点 2017/3/15

(4)资产损失的认定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有效 衔接 (5)固定资产折旧的涉税处理 (6)会议费、差旅费应注意的问题 3.常见问题应关注的涉税风险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的扣除问题 (3)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4)资产损失的认定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有效 衔接 (5)固定资产折旧的涉税处理 (6)会议费、差旅费应注意的问题 2017/3/15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 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限额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后,可能计入下列哪些账户 ? A.管理费用 B.营业费用 C.开发成本 D.在建工程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分配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分配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3)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申报简单:表A105000第18行 会计核算简单:资本化或费用化 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复杂: 实际发生、有关、合理等 问题的判断 计提但未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是否一定受限制 如何证明符合“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利息费用的“发生”如何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 还是收付实现制? 利息费用的“合理性”如何确认,利率与本金的 限制要求分别是什么? 利息费用的“相关”如何确认,资本化和费用化 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第38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 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 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37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 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 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 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借: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企业仓库被盗,被盗商品成本100万元,市值 150万元,企业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发生损失,税前可以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4)资产损失的认定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有效衔 接 问题: 企业仓库被盗,被盗商品成本100万元,市值 150万元,企业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企业发生损失,税前可以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损失,对当期利润和应纳税额 的影响是否一致。

(5)固定资产折旧的涉税处理 加强资产折旧的明细核算的重要性 折旧年限进行调整时(延长或缩短)如何衔接 以前年度购置的资产按最新政策计算折旧的衔接 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处置时应注意的涉税风险

(6)会议费、差旅费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286号)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 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 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 外配发洗漱用品。 2017/3/15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 )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 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 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 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201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