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訓練體制 授課導師:黃良志 博士
一、職業訓練法制體系 我國職業訓練法制體系可分為憲法、法律及行政規章三個位階。 憲法: 第十五條:人民工作權應予保障(一般保障) 第一百五十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失業保障)。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適當之工作機會(工作機會保障)。 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訂保障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勞工及農民之保障)。
法律 職業訓練法 工廠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基準法 就業服務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所得稅法
行政規章 職業訓練方面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依職業訓練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技術生訓練的職類及標準,以及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應辦職業訓練機構的業別、規定、職業訓練費用比率、費用差額繳納期限等,則均以行政命令公告為之。
勞動條件方面 安全衛生方面 工廠法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要求事業機構實施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時,應將其訓練計畫、課程及內容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建教合作方面 建教合作學校應注重實用知能之傳授、職業道德之培養及勞動習慣的養成。 建教合作機構應盡量接納學生實習,除酌與津貼獲薪資外,並免費供應訓練所需之資料與設備,指派專人指導及考核學生實習成績。 建教合作之實施,應由合作雙方訂定合約,其內容應記載合作方式、訓練計畫(包括訓練課程、實習項目、訓練人數及完成期限、實習材料、設備及師資之提供等)、合作雙方的職責等事項。
二、職業訓練的行政組織體系 職業訓練最高行政機關 – 行政院 職業訓練主管機關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辦理機關 –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有關機關(中央包括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財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輔會、行政院農委會針對不同對象分工辦理。直轄市亦視各機關之情形個別辦理。) 職業訓練執行機構 – 職業訓練機構 職業訓練協調機關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職業訓練的目標 基本目標:基於國家目的,秉持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國家對有工作能力者應給與適當工作機會,以及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的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的政策等基本精神,確立「輔導國民發展」、「促進經濟繁榮」、「奠定社會安寧」為我國職業訓練追求的最高目標。
歷次職業訓練中程計畫方案的實施目標 中華民國推動直訓練五年計畫(六十六年七月至七十一年六月)的實施目標: 平衡技術人力供需,以配合經濟建設。 提高技術人力素質,增進勞動生產力,配合工業結構的轉變。 加強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就業輔導間的配合,以奠定就業安全的基礎。 建立職業訓練完整體制,以發揮規劃與執行整體功能。
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方案(第一期)(民國七十一年七月至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實施目標: 擴充職業訓練能量,調整訓練職類,以充分供應經建計畫工業部門所需基層技術人力。 普遍提升職業訓練水準,擴大在職技工進修,培訓高級技工,以配合工業升級及工業結構轉變需要,全面提高勞動生產力。 建立職業訓練制度,強化國家技術人力的培訓基礎。
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方案(第二期)(民國七十五年七月至民國八十年六月)實施目標: 強化職業訓練功能,加強公共職訓機構的運作,推動企業界辦理訓練,建立生涯訓練體系,促進國民充分就業。 提升職業訓練層次,培養職業道德觀念,擴大辦理技能檢定,提升各業技術及服務水準。 健全職業訓練制度,研訂職業訓練標準,加強職訓機構管理,強化技術士證照功能。
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方案(第三期)(民國八十年七月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實施目標: 強化公共職業訓練功能,推動企業訓練,建立職業生涯訓練體系。 整合現行職業訓練資源與措施,增進職業訓練與教育、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的配合,加強研究發展工作,發揮整體力量,培訓國家建設人力。 推動國際職業訓練交流合作,吸取先進國家經驗,協助友好開發中國家推展職業訓練,提高我國國際地位。
綜觀前四個中程職業訓練計畫方案的實施目標,顯現出「延續性」、「階段性」及「擴展性」的特色。
推動職業訓練加強年實施計畫(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七年六月)的計畫目標: 行政院勞委會為因應環境急遽變化,經濟國際化、社會多元發展,暨配合振興經濟方案、建設亞太營運中心、申請加入WTO需要,以及解決短期景氣變動與長期產業結構調整而產生之失業現象,提高勞參率,強化就業安全體系,乃是最重要的課題。因此,計畫目標如下。 喚起正確職業觀念,充分發揮人力效能。
擴增職業訓練體系,調整開發訓練職類。 獎助企業培訓人才,推動進修轉業訓練。 積極推行技能檢定,落實職業證照效用。 強化就業服務功能,促進國民充分就業。
包含職業訓練之人力發展計畫方案的政策目標 於八十六年職業訓練加強年實施計畫之後,已無單獨以職業訓練為完整內容的中程計畫。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規劃的人力發展中程計畫,包含有教育、人口、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福祉等要項,其政策目標乃成為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規劃推動職業訓練的重要政策導引。
跨世紀人力發展計畫(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 促進人力充分運用,至民國八十九年失業率維持在2.5%以下。 配合國家建設需要,加強人力培訓。 開發潛在勞動力,提升勞動力參與率。 健全勞動法制,活絡就業市場,促進勞資和諧關係。 本計畫之總目標在於達成增進國家人力運用效率,提升國家競爭力。
新世紀人發展方案(民國九十年一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 促進人力充分運用,提升勞動力參與率十年內至60%以上。 因應產業結構變動,適當調節人力,未來四年失業率維持在3%以上。 充裕人才供應,提升人力素質,就業人口中大專以上程度者佔30%以上。 配合經濟全球化需要,加強人才培訓,充裕高科技及國際化人才。 運用現有資源,協助弱勢勞工就業,並強化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機能,預防產生失業問題。 因應國際潮流,合理訂定勞動條件,調整勞動法規,發揮勞動市場彈性調整功能。
四、我國職業訓練體制的特色 以固有思想及及三民主義作為職業訓練的思想基礎 借鏡他國之長,建立綜合型職業訓練制度,我國職業訓練發展過程中,受到工業先進國家影響甚鉅,為我國引進而加以改良。 德國二元制職業訓練:我國加以吸取而發展成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訓練模式。
英國職業訓練捐制度:促成我國制定職業訓練金條例,而在現行職業訓練法中仍保有「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專章,要求事業機構提撥費用辦理訓練。 日本公共訓練制度:日本協助我國規劃設立3所公共職訓中心,政府亦陸續自行成立或支助財團法人專業職訓機構營運。 美國職業教育兼職業訓練模式:教育部「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實施計畫」及「發展與改進國中技藝教育方案」,都是運用職業學校,兼辦職業訓練的方式。
以公共訓練為推動職業訓練的主力 我國經濟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人才及財力不足,而影響自行培訓員工的意願。政府為推展國家經濟,推動產業升級,自需編列職業訓練預算,大力推動公共訓練,以供應公共工程及企業界對人力的需求。
創造建、教、訓三合一的教育訓練模式 我國以中小企業居多,是政府設立公共職訓機構及推展公共訓練的主因,而建教合作因具有受訓學員教育程度整齊而穩定的優點,乃成為勞力密集事業機構獲得基層技術人力的主要途徑。 產業要升級,提升企業競爭力,而必須提昇技術生訓練的技術水準,於是擁有師資、訓練設施及教材的公共職業機構之「養成訓練」與學校的「高職教育」、企業的「工作崗位上訓練」相結合而成建教訓合一的技術生訓練制度。 較著名的有改良式輪調式建教合作、菲利浦精密機械高級技工訓練、西門子工業電子電機技術員訓練。
以中程計畫為推展職業訓練的利器 這些中長程計畫成為我國推動人力發展及職業訓練最主要的藍圖所在,且也與其他國家多以年度計畫或短程計畫為基礎之情形不同,成為我國制度的特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