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国际货物运输 教学目的和要求 能熟练描述出国际运输系统的构成要素,掌握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特征;能按合理的国际运输组织流程,处理两种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货运组织工作;熟悉国际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构成和计算方法,会计算货物运输费用;掌握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运输单证的缮制方法,会填制这些票证;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理赔与索赔的相关知识。 关键词汇 国际海运(International Ocean Transport) 国际铁路运输(International Rail Transport) 国际航空运输(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ation) 国际多式联运(Intermodal Transportation)
5国际货物运输 5.1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5.2 国际货物海洋运输及保险 5.3 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及保险 5.4 国际货物航空及其他运输 5.5 国际货物集装箱运输 5.6 国际多式联运 ◎ 知识归纳 ◎ 习题与思考题
5.1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5.1.1 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可分为商品贸易运输和非商品贸易运输。商品贸易运输是为国际间商品交换服务的,是实现商品贸易的手段,从贸易的角度来说,国际货物运输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非商品贸易运输是为非商品(如展览品、个人物品、援助物资等)的跨国间的移动服务的,在整个货物运输中占很小部分。国际货物运输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涉及国际关系问题,政策性很强 (2)运输环节多 (3)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4)时间性强 (5)风险大
5.1.2 国际货物运输在国际物流中的地位和作用 5.1.2.1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物流系统的核心,促进国际物流的发展 国际物流是“物”的国际间物理性运动,这种运动改变了物的空间状态。而国际运输承担了改变空间状态的主要任务,国际运输是改变空间状态的主要手段,能圆满完成改变空间状态的全部任务。 在国际物流中,国际运输能提供两大功能:国际货物转移和储存。 (1)国际货物转移 运输的主要功能就是产品在价值链中的来回运动。国际货物运输就是通过运输手段使货物在国际物流节点之间流动。因此,国际货物转移是国际货物运输所提供的主要功能。 (2)物品存放 对物品进行临时存放是一个特殊的运输功能。国际货物运输一般经历的时间长、路途远,各种运输工具如火车、飞机、轮船、集装箱都担负着国际货物的存放功能。尤其是一些国际货物在转移中需要储存,但在短时间内(1~3天)又将重新转移,那么,该物品从仓库卸下来和再装上去的成本可能高于存放在运输工具中支付的费用。
5.1.2.2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物流“第三利润源”的主要源泉 国际货物运输承担着大跨度的空间转移的任务,所以,活动的时间长、距离长、消耗也大。消耗的绝对数量大,其节约的潜力也大。 从运费来看,运费在全部国际物流费用中占的比例最高,一般综合分析、计算社会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在其中约占50%的比例,有些物品的运费甚至高于物品的生产费用,所以,节约的潜力很大。 由于国际运输总里程长、运输总量巨大,通过体制改革和运输合理化可以大大节约运费,从而提高效益。
5.1.3 国际货物运输的构成要素 5.1.3.1 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方 一般来说,一种活动总是由人与工具构成的,运输活动也不例外。在国际运输活动中的人主要是国际运输的关系方,即国际物流中运输的参与者和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工具是实现国际货物运输的手段。另外,国际货物运输是通过一些具体的运输方式或运输方式的组合来实现的。因此,简单地说,国际货物运输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国际运输的关系方、国际运输工具和国际运输方式。 5.1.3.1 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方 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方主要有以下三种: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部门,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 (2)货主 货主是指专门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 (3)运输代理人 国际物流不仅涉及面广、头绪多,而且情况复杂,一个运输承运人或货主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项具体运输业务,不少工作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5.1.3.2 国际物流运输工具 国际物流运输工具主要有下列四种: (1)包装工具 包括包装机械、填充包装机械、灌装机械、封口机械、贴标机械、捆扎机械、 热成型包装机械、真空包装机械、收缩包装机械和其他机械。 (2)集装工具 主要有集装箱、托盘和集装袋等。 (3)运输工具 主要有汽车、火车、船舶、飞机和管道等。 (4)装卸搬运工具 主要有起重机械、装卸搬运车辆、连续输送机械和散装机械等。
5.1.3.3 国际运输方式 根据使用的运输工具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方式: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邮包运输、管道运输、集装箱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由各运输方式组合而成的国际多式联运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货物特性、运量大小、距离远近、运费高低、风险程度、任务缓急及自然条件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审慎选用合理的运输方式。 返回
5.2 国际货物海洋运输及保险 5.2.1 国际货物海洋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占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海洋运输的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是其不足之处。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业务和租船运输业务。
5.2.1.1 班轮运输业务 班轮通常是指具有固定航线,沿途停靠若干固定港口,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表(Sailing Schedule)航行的船舶。 (1)班轮运输业务的特点 ①班轮运输业务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②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 ③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对于停靠的港口,不论货物数量多少,一般都可接受托运。货主按需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④同一航线上的船型相似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 ⑤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2)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是班轮公司为运输货物而向货主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货费、在目的港的卸货费以及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用。 ①基本运费 基本运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所应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货物在港口的装卸费用,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其计算标准主要有六种: ②附加费 ③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 计算班轮运费,一般可使用下列计算公式: ●当附加费为绝对值时 班轮运费=基本费率×运费吨+附加费 ●当附加费是百分比时 班轮运费=基本费率×运费吨×(1+附加费百分比)
5.2.1.2 租船运输业务 国际贸易运输中另一种重要的船舶经营方式是租船运输(Chartering),船东(或二船东)向租船人提供的不是运输劳务,而是船舶的使用权。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Ship Owner)、租船人(Charterer)、船舶经纪人(Ship Broker)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在租船市场上,大宗交易常常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他们拥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适当的洽谈对象。交易成功,经纪人就可取得一定的报酬,船舶经纪人除促成船舶租赁业务外,还代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等业务。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场行情,当事人咨询及答复委托人的咨询,为当事人双方斡旋并解决困难。 (1)租船运输的特点 租船运输具有如下特点: ①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 ②没有固定的运价。 ③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船方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并注明“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④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⑤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物。
(2)租船运输的方式 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①定程租船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又称程租船。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可分为: ●单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 ●来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 ●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 ●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 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规定。 ②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又称期租船。在这个期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 ③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期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5.2.2 国际货物海洋运输业务 5.2.2.1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流程 海运进口业务,指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来自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通过海运方式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必须取决于价格条件。如果是CIF或CFR条件,则由国外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果是FOB条件,则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派船前往国外港口接运。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租船订舱 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决定租船或订舱。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一般均委托代理公司代为办理。在办理委托时,委托人需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提出具体的要求。 “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的内容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 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人电话或电传号等。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的注意事项: ①货名、包装、件数、重量、尺码要填写中、英文名称;重量需填毛重;长大件要列明长、宽、高的尺寸;重件要列明最大件重量和重件件数。 ②买货条款的一栏要与贸易合同相一致;对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写明,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③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的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及联合国编号。
④贵重物品要列明售价。 ⑤《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如租整船,还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2)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向代办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出代办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接交和国内代运业务,双方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作为接交、代运工作中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 (3)寄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委托人收到国外发货人发出的货物装船通知后,立即转告代办人。同时,国外发货人按贸易合同确定的交货地向货运目的港的我国港口所在地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发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4)掌握船舶动态 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5)收集并送交有关单证 委托人通过结汇银行对外付汇、赎单后,在货物到港之前,按代办人的要求,将代运 协议中提及的一切有关单证送交目的港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委托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 (6)报关 代办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证件,于货物抵港后,按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报验手续。
(7)报检工作 进口货物按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8)发出到货通知 在进口货物船舶抵达国内港口联检后3日内,代办人港口机构填制《海运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寄送给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明的收、用货单位。 (9)监卸和交接工作 ①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清后拨交收货人。监卸人一般是收货人的代办人。 ②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堆放。 ③对船边现提货和危险品货物,根据卸货进度及时与车、船方面人员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卸货与拨运工作脱节而产生等车卸货或车到等货的现象。 ④对于超限重大件货物应事先提供正确的尺码和数量,以便准备接运车驳,加速疏运进度。 ⑤货物卸货后,检查有无漏卸情况,在卸货中如发现短损,应及时向船方或港方办理有效签证,并共同做好验残工作。 ⑥验卸时要注意查清: ●货物内的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和规格。 ●判断致残短少的原因。
(10)接货 代办人港口机构收到委托人或收、用货部门对到货通知的反馈后,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办加保手续和选择运输方式。在货物由港口发运后,另以承运部门的提货通知(运单)或《发货通知书》,通知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据以收货。代运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收、用货单位与承运部门办理交接,查验铅封是否完好,外观有无异状,件数是否相符,是否发生残、短。如发现残、短,收、用货单位需及时向承运部门取得商务记录,于货到后10日内,交代办人向承运部门、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办理索赔。如发现国外错装或代办人错发、错运、溢发,收、用货单位需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代办人。 (11)保险 如以FOB、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收到发货人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也可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
5.2.2.2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是根据贸易合同有关运输条件,把售予国外客户的出口货物加以组织和安排,通过海运方式运到国外目的港的一种业务。 凡以CIF、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要由卖方安排运输,其主要环节和程序如下: (1)审证 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 备货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3)托运订舱 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 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出口货物集中港区 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 (6)报关和交接工作 货物集中港区后,发货单位必须向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这叫做出口报关。通关手续极为繁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①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需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 ●抽样 ●检验 ●签发证书 ②需由持有专业报关证人员,持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及有关单证,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运输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目前使用的出口报关单有四种:普通报关单为白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报关单为浅绿色;“来料加工专用”报关单为粉红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为黄色。 (7)装船工作 海关放行后,发货单位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装货单与港务部门和理货人员联系,查看现场货物,并做好装船准备,理货人员负责点清货物,逐票装船。
(8)装船通知 对合同规定需在装船时发出装船通知的,应及时发出,特别是由买方自办保险的,如因卖方延迟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或没有投保而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责任。 (9)支付运费 船公司为正确核收运费,在出口货物集中港区仓库或库场后申请商检机构对其衡量。凡需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发给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如属到付运费货物,则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由船公司卸港代理在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5.2.3 主要货运单证及制作 5.2.3.1 海运主要货运单证 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 (1)托运单(Booking Note,B/N) 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 ①目的港:名称需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需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 ②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③货物名称: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④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ING Mark):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发错货,通常由型号、图形或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 ⑤重量尺码: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 ⑥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⑦运费付款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⑧可否转船、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⑨通知人、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写。 ⑩有关的运输条款、订舱、配载信用证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 (4)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活动成立,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5)装货清单(Loading List,L/L) 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形式、毛重、估计尺码及特种货物对装运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 (6)舱单(Manifest,M/F) 舱单是按照货物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 (7)货物积载图(Cargo Plan,C/P) (8)运费清单(Freight Manifest,F/M) (9)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
5.2.3.2 货运单证流程 (1)托运人向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营业所)提出货物装运申请,递交托运单,填写装货单(S/O,九联单)。 (2)船公司同意承运后,其代理人指定船名,核对S/O与托运单上内容无误后,签发S/O,将留底联留下后退还给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将货物及时送至指定的码头仓库。 (3)托运人持S/O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货放行手续,海关在S/O上加盖放行章后,货物准予装船出口。 (4)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根据留底联编制装货清单(L/L)送船舶及理货公司、装卸公司。 (5)大副根据L/L编制货物积载计划交代理人分送理货、装卸公司等按计划装船。 (6)托运人将经过检验和检量的货物送至指定的码头仓库准备装船。 (7)货物装船后,理货长将S/O交大副,大副核实无误后留下S/O并签发收货单(M/R)。 (8)理货长将大副签发的M/R转交给托运人。 (9)托运人持M/R到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处付清运费(预付运费情况下)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B/L)。 (10)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给托运人。
(11)托运人持B/L及有关单证到议付银行结汇(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取得货款,议付银行将B/L及有关单证邮寄开证银行。 (12)货物装船完毕后,船公司在港口的代理人编妥舱单(M/F),送船长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并将M/F交船随带,船舶开航。 (13)代理公司根据B/L副本编制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连同B/L副本、M/R送交船公司结算代收运输,并将卸船港所需的单证邮寄卸货港的代理公司。 (14)卸货港的代理公司接到船舶抵港电报后,通知收货人船舶到港日期,做好提货准备。 (15)收货人到银行付清货款,取回B/L。 (16)卸货港代理公司根据装货港代理公司寄来的货运单证,编制进口载货清单等卸货单据,约定装卸公司,联系泊位,做好卸货准备工作。 (17)卸货港船舶代理公司办理船舶进口报关手续。 (18)收货人向卸货港代理公司付清应付费用后,以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D/O)。 (19)收货人持D/O送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海关核准后放行。 (20)收货人持D/O到码头仓库提取货物。
5.2.3.3 海运提单 (1)性质与作用 ①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 ②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③是货物所有权的证件。 (2)种类 ①按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Board B/L)。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②按运输方式分类 ●直达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联运提单(Though B//L)。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MT B/L)。 ③按提单抬头(收货人)分类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提单背书(Endorsement)。
④按有无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Clear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r B/L)。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简式提单。指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内容,而没有背面条款的提单。 ⑥按商业习惯分类 ●过期提单(Stale B/L)。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顺签提单(PostDate B/L)。 此外,还有舱面提单(On Deck B/L)或称甲板货提单,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货代提单(House B/L),由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这种提单从技术上和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缺乏提单效力的。 (3)提单的内容与正确缮制 ①提单的名称 必须注明“提单”(Bill of Lading)字样。 ②提单的份数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份数。 ③托运人(Shipper)的名称和营业所 此栏填写出口商,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填写信用证受益人(Benificiary)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④收货人(Consignee)的名称 收货人的指定关系到提单能否转让,以及货物的归属问题,收货人名称一栏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⑤通知方(Notify Party) 需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话号码等。被通知人即进口方或进口方的代理人。 ⑥海运船只(Ocean Vessel) 本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承担本次运输货物的船舶的名称和航次。若是收妥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⑦装货港(Port of Lading) 本栏填写货物的实际装船的港口名称,即起运港。 ⑧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本栏填写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名称。 ⑨标志和号码(Marks and Nos) 又称唛头,是提单与货物联系的主要纽带,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必须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如无唛头规定时可注明“NO MARKS”(N/M)。 ⑩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11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and Measurement) 12合计件数(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 or Packages) 13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14运费支付地点(Freight Payable at) 15签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16提单的签发
(4)提单正面条款 ①确认条款 上列外表情况良好的货物(另有说明者除外)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所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at the above mentioned port of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 ②不知条款 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The weight,measure,marks,number,quality,contents and value,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 ③承诺条款 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f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 ④签署条款 为证明以上各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一式份,其中一份经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In witness Where of,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has signed Bills of Loading ( )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
5.2.4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海运保险是各种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这是由于商船在海洋航行中的风险大、海运事故频繁所致。 5.2.4.1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保险业务中,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1)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 这一险种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货物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这一项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平安险下,不但承担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还承担货主分担共同海损分摊以及救助费用损失。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③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由于运输延迟、货物本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物价下跌的损失,以及战争和罢工所造成的损失等。 (2)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在海运保险业中,投保人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附加险别。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主要包括: ●窃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热、受潮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②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属于附加险类,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战争险 ●罢工险 ●黄曲霉素险 ●货物不到险 ●舱面险 ●进口关税险 ●拒收险
5.2.4.2 责任范围比较 从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保险范围最小,它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范围责任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除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受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当等。由此可见,一切险是平安险和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5.2.4.3 保险责任的起讫 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的储备处所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5.2.4.4 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对于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2.5 海洋货物运输索赔与理赔 5.2.5.1 确定保险金额 海洋货物运输索赔与理赔的程序如下。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 (1)确定保险价值 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2)计算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按规定确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保险加成”,这是由国际贸易特定需要决定的,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按《2000年通例》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这部分增加的保险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如果买方要求按较高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卖方也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在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保险加成率) 由于保险金额一般是以CIF或CIP价格为基础加成确定的,因此,在仅有货价与运费(即已确定CFR或CPT)的情况下,CIF或CIP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IF(CIP)价=CFR(CRT)/{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为简化计算程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一份保险费率常用表,将CFR(或CPT)价格直接乘以表内所列常项,便可算出CIF(或CIP)价格。
5.2.5.2 保险险别约定 按FOB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保,保险费由买方负担。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保,但一般保险费则约定由卖方负担,因此货价中包括保险费。买卖双方约定的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情况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果约定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也应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约定该条款的具体险别。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别投保。 在CIF或CIP货价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果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5.2.5.3 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出口合同采用CIF或CIP条件时,保险由我方办理。出口企业在向当地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投保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讫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航日期、投保险别,送交保险公司投保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目前,我国出口货物保险费率按照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不同险别分别制定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名货物 加费费率”两大类,前者适用于所有的货物,后者仅指特别指明的货物。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果是按CIF或CIP加成投保,上述公式可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进口货物保险费率有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和特约费率两种。
5.2.5.4 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1)保险单据种类 ①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货运保险是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的单据。它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②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亦称联合发票,是一种发票和保险相结合的比保险单更为简化的保险单证。 ③预约保单 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2)保险单填报内容 ①被保险人名称 ②标记 ③包装数量 ④货物名称 ⑤保险金额 ⑥船名或装运工具
⑦航程或路线 ⑧承保险别 ⑨赔款地点 ⑩投保日期 其他注意事项 ●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5.2.5.5 保险索赔 在索赔工作中,被保险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被保险的货物已遭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检验。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被保险的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由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按照保险公司的通知要求处理。 (4)备妥索赔单证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经过检验,并办妥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索赔时,除应提供检验报告外,通常还需提供其他的单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包括海运单、海运提单等;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货损货差证明;海事报告摘录;列明索赔金额及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的索赔清单。 返回
5.3 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及保险 5.3.1 国际货物铁路运输方式 5.3.1.1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 (1)按运输条件的不同划分 ①普通货物运输 ②特殊货物运输 ●大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 ●鲜活货物运输 ●罐装货物运输 (2)按运输速度的不同划分 ①快运 整车货每昼夜320/运价千米,零担货每昼夜200/运价千米。 ②慢运 整车货每昼夜200/运价千米,零担货每昼夜150/运价千米。 ③随旅客列车挂运 整车货每昼夜420/运价千米。
(3)按货量、体积和性质的不同划分 ①整车运输 整车运输是指一批货物至少需要一辆货车的运输。具体地说,凡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或一辆以上货车装运的,均应按整车托运。 ②零担运输 凡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货物,即重量、体积和形状都不需要单独使用一辆货车运输的一批货物,除可使用集装箱运输外,应按零担货物托运。零担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m3(一件重量在10kg以上的除外),每批件数不得超过300件。 ③集装箱运输 使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或运输空集装箱,称为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适合于运输精密、贵重、易损的货物。凡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都应按集装箱运输。
5.3.1.2 运到期限 铁路在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运输工作组织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货物运输种类和运输条件将货物由发站运至到站而规定的最长运输限定天数,称为货物运到期限。 (1)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 货物运到期限按日计算。起码日数为3天,即计算出的运到期限不足3天时,按3天计算。运到期限由下述三部分组成: ①货物发送期间(T发)为1天 ②货物运输期间(T运) ③特殊作业时间(T特) (2)班列运到期限 班列运输的运到期限,按列车开行天数(始发日和终到日不足24小时按1天计算)加2天计算,运到期限自班列始发日开始计算。 (3)货物运到逾期 所谓货物的运到逾期,是指货物的实际运到天数(用T实表示)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即为运到逾期。 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毕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5.3.2 国际货物铁路运输业务 5.3.2.1 铁路货物运输流程 (1)货运合同的签订 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发站运输至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托运人与收货人。根据《合同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托双方必须签订货运合同。 铁路货运合同有预约合同和承运合同,都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①预约合同 ②承运合同 (2)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①货物的托运与受理 ●托运 ●受理 ②进货与验货 ●进货 ●验货 ③货物的件数、重量 ④货票
⑤货物的承运 ●承运前的保管 ●承运 ⑥标打标志、标记 (3)货物的装车作业 ①装车的基本要求 货物重量应均匀分布在车的地板上,不得超或偏重和集重;装载应认真做到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堆码稳妥紧密、捆绑牢固,在运输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倒塌或坠落等情况;使用敞车装载怕湿货物时,应堆码成屋脊形,苫盖好篷布,并用绳索捆绑牢固;使用棚车装载货物时,装在车门口的货物,应与车门保持适当距离,以防挤住车门或湿损货物;使用罐车及敞、平车装运货物时,应各按其规定办理;所装货物需进行加固时,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②装车前的检查 为保证装车工作质量、装车工作顺利进行,装车前应做好以下“三检”工作:检查运单,即检查运单的填记内容是否符合运输要求,有无漏填和错填;检查待装货物,即根据运单所填记的内容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包装,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是否符合要求,集装箱还需检查箱体、箱号和封印;检查货车,即检查发车的技术状态和卫生状态。 ③监装(卸)工作 装卸作业前应向装卸工组详细说明货物的品名、性质,布置装卸作业安全事项和需要准备的消防器材及安全防护用品,装卸剧毒品应通知公安到场监护。装卸作业时要做到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防止倒塌。要严格按规定的安全作业事项操作,严禁货物侧放、卧装(钢瓶器除外)。包装破损的货物不准装车。装完后应关闭好车门、车窗、盖、阀,整理好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
④装车后检查 (4)货物的途中作业 ①货运合同的变更 ●货运合同变更的种类 一种是变更到站。货物已经装车挂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 ●货运合同变更的限制 铁路是按计划运输货物的,货运合同变更必然会给铁路运输工作的正常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 ●货运合同变更的处理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运合同的解除 整车货物和大型集装箱在承运后挂运前,零担和其他型集装箱货物在承运后装车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运合同即告解除。 (5)货物的到达领取 ①货物的暂存 ②票据交付 ③现货交付
5.3.2.2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 (1)货物运价的分类 ①按适用范围分类 ●普通运价 ●优待运价 ●国际联运运价 ●地方运价 ②按货物运输种类分类 ●整车货物运价 ●零担货物运价 ●集装箱货物运价 (2)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①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见附件)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见附件)、“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见附件),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整车、零担货物根据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见附件)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计算其他费用。 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kg为单位,不足10kg的进为10kg;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③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路径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 ●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3)运价率查找方法 ①运价号 ●列名内的货物 Ⅰ.零担货物根据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和运输种别先查“检查表”,查出该品名的拼音码、代码和运价号。 Ⅱ.“类表”中“检查表”中有具体名称时,按具体名称判定类别和运价号,不属该具体名称的不能对照。 Ⅲ.“类表”和“检查表”中无该具体名称时,则按概括名称判定类别和运价号。 ●未列名的货物 可列入总收容类目——99种未列名的其他货物。 ②运价率 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表”中查出适用的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
(4)计算执行统一运价营业线的运费计算 ①整车货物运输运费计算 运费=(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计费重量 计费重量: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作为计费重量,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Ⅰ.使用矿石车、平车、砂行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时,按40t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Ⅱ.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t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t的自备罐车装运货物时按50t计费。 Ⅲ.标重不足30t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t计算。 Ⅳ.铁路配发计费重量高的货车代替托运人要求的计费重量低的货车,如托运人无货加装,按托运人原要求车的计费重量计费。例如:托运人在某站托运化工机械设备一套,货物重量15.7t,托运人要求用40t敞车装运,经调度命令承认一辆50t敞车代用,托运人无货加装,则其计费重量按40t计算,如有货物加装,如加装5t,则加装后按50t标重计费。
(5)铁路货运杂费 ①杂费的种类 ●用冷藏车运输货物的杂费; ●用铁路专用货车运输货物,除核收运费外,还应该核收专用货车使用费; ●用长大货物车(D型车)运输货物的杂费;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 ●运价里程在250km以上的货物,核收货车中转作业费; ●派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价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货物品名按普通货物运输时,按此核收全程正当运费2倍的违约金,不另收运费差额。 ②其他费用 ●铁路建设基金; ●铁路电气化附加费; ●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从价运费、印花税。
5.3.3 货物运单 (1)运单的含义 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2)货物运单的传递过程 货物运单:托运人→发站→到站→收货人。 领货凭证:托运人→发站→托运人→收货人→到站。 (3)运单种类 ①现付运单 ②到付或后付运单 ③快运货物运单 ④剧毒品专用运单 (4)运单的填写 运单填写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正确 ②完备 ③真实 ④详细 ⑤清楚 ⑥更改盖章
5.3.4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1)两个基本险别 ①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②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risks)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对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经过协商还可加保附加险。 (2)除外责任 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相同。 (3)责任起讫 也是“仓—仓”。如未进仓,以到达最后卸载车站起满60天为止。如加保了战争险,其责任起讫自货物装上火车时开始,至目的地卸离火车时为止。如不卸离火车,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48小时为止。如在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以火车到达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10天内重行装车续运,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5.3.5 铁路货物运输索赔与理赔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请在车站提取货物时检查货物现状,核对铁路货运记录内容相符后,在货运记录“收货人”栏内签名,领取货运记录(或主页),并自领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如果货物超过运到期限,请向到站提出查询。经过30日(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 (1)三种赔偿方法 ①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②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 ③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2)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需向车站提供索赔的下列证明文件: ①货物运单(原件)。 ②货运记录(原件)。 ③赔偿要求书(在车站安全室领取)。 ④与该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3)填写赔偿要求书的注意事项 ①填写内容准确、清楚;发生涂改时,需在涂改处加盖索赔人印章。 ②“提赔单位名称或姓名”、“提赔单位(公章)、姓名(名章)”栏的内容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相符。委托他人代理时应有委托书或委托证明。 ③结算的银行名称与账号必须填写完整,领款地点与通信地址应一致,并注明邮政编码。 (4)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③托运人及其押运人的过错。 如果需要了解其他有关货物赔偿方面的事宜,请与当地车站货运安全室联系。 (5)车站业务办理限制 办理整车、零担、集装箱(1t箱、10吨箱、20ft箱、40ft箱)货物运输。 站内办理限制:不办理危险货物发、到(化肥除外)。 返回
5.4 国际货物航空及其他运输 5.4.1 国际航空运输的方式 航空货物运输是指采用商业飞机运输货物的商业活动,是目前国际上安全迅速的一种运输方式。航空货运营运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班机运输(Scheduled Airline) 班机是指定期开航、定航线、定始发站、定目的港、定途经站的飞机。 班机运输特点是:迅速准确;方便货主;舱位有限。 (2)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 ①整包机 ②部分包机 (3)集中托运 (4)航空快递(快件、快运或速递) 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进出境的货物从发货人所在地通过自身的网络运达收货人的一种快速运输方式。
5.4.2 进出口货物航空运输业务 5.4.2.1 国际货物航空进口运输的业务流程 (1)代理预报 (2)交接单、货 (3)理货与仓储 (4)理单与到货通知 (5)制单、报关 (6)收费、发货 (7)送货与转运
5.4.2.2 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出口的业务流程 (1)市场销售 (2)委托运输 (3)审核单证 (4)预配舱 (5)预订舱 (6)接受单证 (7)填制货运单 (8)接受货物 (9)标记和标签 (10)配舱 (11)订舱 (12)出口报关 (13)出仓单 (14)提板、箱 (15)货物装箱、装板 (16)签单 (17)交接、发运 (18)航班跟踪 (19)信息服务 (20)费用结算
5.4.3 航空货物运价 5.4.3.1 运价的基本概念 (1)运价率(Rates) 承运人为运输货物规定的每单位重量(或体积)收取的费用称为运价率。 (2)运费(Transportation Charges) 根据适用运价率计算所得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的每批货物的运输费用称为运费。
5.4.3.2 计费重量 计费重量是按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之中较高的一个计算。 (1)实际重量 实际重量是指一批货物包括包装在内的实际总重量。凡重量大而体积相对小的货物用实际重量作为计费重量。具体计算时,重量不足0.5kg的按0.5kg计,0.5kg以上不足1kg的按1kg计,不足1lb的按1lb计算。 (2)体积重量 体积重量对于货物体积大而重量相对小的称为轻泡货物。计算方法是: ①分别量出货物的最长、最宽和最高的部分,三者相乘算出体积,尾数四舍五入。 ②将体积折算成千克(或磅)。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组织规定:在计算体积重量时,以7000cm3折合为1kg为计算标准。 我国民航则规定以6000cm3折合为1kg为计算标准。
5.4.3.3 主要的航空货物运价率 (1)公布的航空货物运价率(The Air Cargo Tariff,TACT) ①普通货物运价率(General Cargo Rate,GCR) 一般普通货物运价率,以45kg作为重量划分点,45kg(或100lb)以下的为普通货物运价,运价类别代号为“N”。 ②等级货物运价率(Class Cargo Rate,CCR) 等级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规定地区或地区间指定等级的货物所适用的运价。 ●等级运价加价,运价代号为“S”。运价是按45kg以下的普通货物运价的150%~200%计收。 ●等级运价减价,运价代号为“R”。运价是按45kg以下的普通货物运价的50%计收。 ③特种货物运价(Specific Cargo Rate,SCR) 运价代号为“C”。 ④起码运费 起码运费也称最低运费,起码运费的类别代号为“M”。 (2)非公布的直达航空运价 ①比例运价(Construction Rate) ②分段相加运价(Combination of Rate)
5.4.3.5 其他附加费 其他附加费包括制单费、货到付款劳务费、提货费等。 【例5.7】从北京到荷兰阿姆斯特丹空运一批货物,其毛重为38.6kg,体积为101×58×32cm3,请计算其空运运费。(M:320美元;N:50.22美元;Q:41.53 美元;300kg:37.52。) 解:(1)按实际重量计算: 体积:101×58×32cm3=187456cm3 毛重:38.6kgS 计费重量:39.0kgS 适用运价:N为50.22CNY/kg 运费:39.0×50.22=1958.58CNY (2)采用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较低运价计算: 计费重量:45.0kgS 适用运价:Q为41.53CNY/kg 运费:41.53×45.0=1868.85CNY (1)与(2)比较,取运费较低者。 运费应为1868.85美元,而不是1958.58美元。
5.4.4 主要货运单证及制作 5.4.4.1 航空运单的性质、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1)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3)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 (4)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5)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6)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5.4.4.2 航空运单的分类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 (1)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MAWB)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都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航空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 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5.4.4.3 航空运单的内容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千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 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必须印有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的名称、标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由3个数字组成; 第二部分,序号,由8个数字组成,序号的最后一个数字为检查号,序号的前四个数字与后四个数字间相隔一个字。
5.4.5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5.4.5.1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类别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1)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者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 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附加险。
5.4.5.2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4.5.3 责任起讫 (1)本保险负“仓—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为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②被保险货物在上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5.4.5.4 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需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4)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5.4.6 航空货物运输索赔与理赔 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出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解决矛盾就成为处理索赔的关键。因此,首先应该明确哪些索赔是在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内。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货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的,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7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2)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
其次,要处理好两个关系: (1)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运输的关系 国际运输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就其索赔程序来说,与贸易索赔程序是分开的,具有独立性,因为它们引援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是各自独立的,货运代理在处理索赔时经常会收到托运人以“收货人在收到货后,发现货损、货物延误等理由拒付托运部分或全部的货款,或取消今后的订单等”为由,向货运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的贸易损失。这实质上是一种贸易风险的转嫁,货运代理应该要求托运人运用《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托运人或收货人合法享有向对方提起贸易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该将空运索赔的解决作为解决贸易问题的前提,并以此向货运代理提出非索赔范围内的要求。两者本不适用同一法律范畴,托运人在航空货运中的权利并不影响有关贸易法规定中的权利的,两者可以同时进行,或先行处理贸易索赔。 (2)运费的收取与索赔的关系 运费是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支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的费用,这是事前的行为与责任。而索赔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事后的行为与权利的要求,托运人将受到《国际航空运输法》有关规定的合理保护。若托运人以索赔未成、未解决为由,拒付货运代理运费是没有依据的。 返回
5.5 国际货物集装箱运输 5.5.1 集装箱运输概述 5.5.1.1 集装箱的定义 集装箱(Container)的英文词义是一种容器,在我国台湾和香港等地称为货柜。它是指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的专为周转使用的大型货箱。这种容器和货物的外包装与其他容器的不同之处,在于除能装载货物外,还需要适应许多特殊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集装箱统一规格,力求使集装箱达到标准化,标准化组织不仅对集装箱尺寸、术语、试验方法等,而且就集装箱的构造、性能等技术特征做了某些规定。集装箱的标准化促进了集装 箱在国际间的流通,对国际货物流转的合理化起了重大作用。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104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 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TECHNICALCOMMITTEE104,简称ISO/TC104)的规定,集装箱应 具有如下条件: (1)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度足以反复使用; (2)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的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运输,无需中途换装; (3)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装置; (4)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 (5)内容积为1m3或1m3以上。
5.5.1.2 集装箱标准 (1)国际标准集装箱 目前使用的国际集装箱规格尺寸主要是四种箱型,即A型、B型、C型和D型。采用6.1m(20ft)这一个计算单位。6.1m(20ft)指ICC型集装箱,12.2m(40ft)指IAA型集装箱。 为了便于计算集装箱数量,可以以20ft的集装箱作为换算标准箱(Twenty Foot Equivalent Units,TEU)。即: 40ft集装箱=2TEU 30ft集装箱=1.5TEU 20ft集装箱=1TEU 10ft集装箱=0.5TEU (2)非国际标准集装箱 如非标准长度集装箱有美国海陆公司的10.67m(35ft)集装箱;非标准宽度集装箱有2.5m(8.2ft)和2.59m(8.5ft)两种宽度集装箱;非标准高度集装箱主要有2.74m(9ft)和2.9m(9.5ft)两种高度集装箱等。
5.5.1.3 集装箱的分类 这里仅介绍在海上运输中常见的国际货运集装箱类型。 (1)按用途分类 ①通用干货集装箱(Dry Cargo Container) ②保温集装箱(Keep Constant Temperature Container) ③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④散货集装箱(Bulk Container) ⑤台架式集装箱(Platform Based Container) ⑥平台集装箱(Platform Container) ⑦敞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 ⑧汽车集装箱(Car Container) ⑨动物集装箱(Pen Container or Live Stock Container) ⑩服装集装箱(Garment Container) (2)按箱体材料分类 集装箱按其主体材料构成可分为四类:钢集装箱;铝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
5.5.1.4 集装箱货物和拼装 (1)集装箱货物分类 ①按货物性质分类 ●普通货物 ●典型货物 ●特殊货物 ②按货物是否适合装箱分类 ●最适合于集装箱的货物 ●适合于集装箱的货物 ●临界于集装箱的货物 ●不适合于集装箱的货物 (2)集装箱货物的装载 可用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千差万别,装载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但一般应满足下述基本要求: ①重量的合理分配 ②货物的必要衬垫 ③货物的合理固定
5.5.2 国际货物集装箱运输业务 5.5.2.1 集装箱货物流转 (1)集装箱货物流转程序 集装箱货物流转程序如图5-1所示。 图5-1 集装箱货物流转程序
集装箱货流按货物运量的多少分为拼箱货流和整箱货流。 ①拼箱货流 (2)集装箱货流的分类 集装箱货流按货物运量的多少分为拼箱货流和整箱货流。 ①拼箱货流 拼箱货(Less than Cargo Container Load,LCL)是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 把货物先用卡车或其他运载工具从货主处装运到集装箱货运站进行拼箱,拼箱后,将集装箱运送到码头堆场交由集装箱船装船运输。拼箱货流转过程如图5-2所示。 图5-2 拼箱货流转过程 ②整箱货流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Cargo Load,FCL)是指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填写装箱单,并由海关加铅封的货。 整箱货物运输是将货物直接从发货人处(如发货人的仓库)装箱、验关(出口)。其特点是:货物批量大,全部货物均属于一个货主,到达地一致。货物从发货人处装箱后一直到收货人拆箱为止,一票到底。整箱货流转过程如图5.3所示。
按拼箱货流和整箱货流两种货流形态,集装箱的货流组织形式有四种: ①拼箱货装,整箱货拆; ②拼箱货装,拼箱货拆; ③整箱货装,整箱货拆; 图5-3 整箱货流转过程 (3)集装箱货流的组织形式 按拼箱货流和整箱货流两种货流形态,集装箱的货流组织形式有四种: ①拼箱货装,整箱货拆; ②拼箱货装,拼箱货拆; ③整箱货装,整箱货拆; ④整箱货装,拼箱货拆。
5.5.2.2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 (1)交接地点 ①集装箱码头堆场(Container Yard,CY) ②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 ③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即门,Door) (2)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①“门—门”(Door to Door)交接方式(FCL-FCL) ②“门—场”(Door to CY)交接方式(FCL-FCL) ③“门—站”(Door to CFS)交接方式(FCL-LCL) ④“场—门”(CY to Door)交接方式(FCL-FCL) ⑤“场—场”(CY to CY)交接方式(FCL-FCL) ⑥“场—站”(CY to CFS)交接方式(FCL-LCL) ⑦“站—站”(CFS to CFS)交接方式(LCL-LCL) ⑧“站—场”(CFS to CY)交接方式(LCL-FCL) ⑨“站—门”(CFS to Door)交接方式(LCL-FCL)
5.5.2.3 主要单证流转 (1)进出口货运主要单证流转 出口货运主要单证流转程序如图5-4所示。 图5-4 出口货运主要单证流转程序
进口货运主要单证流转程序如图5-5所示。 图5-5 进口货运主要单证流转程序
5.5.2.4 集装箱运价的特点 (1)集装箱运价构成特点 集装箱运价构成不仅包括集装箱海上运费,而且还应包括集装箱的内陆集疏运费(包括装运港区内运输费)、内陆港站中转费、拆装箱费、集装箱及设备使用费和港口中转费等。 (2)集装箱运价按箱计费特点 世界上大多数航运公司集装箱的海运运价,其整箱货一般都采用包箱费率(BOS)。这种包箱费率一般都包括集装箱海上运输费与在装、卸船港的码头装卸费用,在我国还包括码头堆场的装卸车费用。 (3)集装箱海运中货物的交接方式的运价构成 ①“场—场”(CY—CY) ②“场—站”(CY—CFS) ③“站—站”(CFS—CFS) (4)装箱海运运费计收 目前集装箱货物运价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沿用件杂货运费计算方法,以每运吨(W/M)为计算单位,加上相应的附加费;另一类是以箱为计算单位,按航线包箱费率计算。 ①拼箱货运费计收 目前各船公司拼箱货运费基本上依据件杂货运费计算标准计算,即按公司运价本规定的(或双方议定的)W/M费率计算基本运费,再加收集装箱运输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如拼箱服务费、支线附加费、越重或超尺度附加费等。
②整箱货运费计收 ●包箱费率(Box Rates) 包箱费率是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按箱子的类型制定的不同航线的包干运价,既包括集装箱海上运输费用,也包括在装、卸船港码头的费用。 ●最低运费(Minimum Freight) 为了保证营运收入不低于营运成本,各船公司都制定了起码的收费标准(即最低费率)。在集装箱运输中各船公司最低运费的规定形式不尽相同,基本上可归纳为下面几种形式: 第一种:规定最低货物等级。 第二种:规定最低箱载利用率。 ●最高运费(Maximum Freight) ③集装箱运输中的附加费 集装箱附加费是海运运费的组成部分,不论按哪一种费率和计算标准收费,集装箱运输有时都要加收各种附加费。如变更目的港附加费、变更交接方式附加费、重件(由CFS装箱)附加费、港口附加费、选卸费、燃油附加费等。这些附加费有的按箱计收,有的按箱内货物量(M/W)计收。 返回
5.6 国际多式联运 5.6.1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5.6.1.1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已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5.6.1.1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而且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5.6.1.2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已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已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它的生效将对今后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 (5)其他作用
5.6.1.3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的条件 (1)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国际间连贯运输。 (2)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3)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4)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运输全程负责。 (5)使用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涉及货物装卸、交接和管理等许多复杂问题,因而承办多式联运的承运人都只能在有限的几条路线上协调好多种运输方式的连贯性。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已建立了数十条联运路线,但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货运代理网络尚待形成。
5.6.2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5.6.2.1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1)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及其特点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该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协议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①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②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④具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⑤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揽取货物运输,要对自己的企业(包括办事机构地点等)、经营范围(包括联运线路,交接货物地域范围,运价,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做广告宣传,并用运价本、提单条款等形式公开说明。 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是由经营人提供的,在表示接受委托之后,经营人签发提单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保证其在商定的时间、地点提取空箱使用。 多式联运提单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单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即合同)的条款和实体内容的证明,是双方基本义务、责任和权利的说明。 因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时,应认真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提单条款(应是事先印制而且公开的),如有不能接受之处,应与经营人达成书面协议解决,否则将被认为是接受所有条款,接受其关于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5.6.2.2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中使用的单证较多,但根据其用途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出口运输所需要的和办理运输有关业务的单证,如多式联运提单、各区段的运单、提单、提箱单、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场站收据、交货记录等;另一类是向各口岸监管部门申报所使用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明 、卫生检疫证明、合同副本、信用证副本等。其中,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集装箱运输相关单证 ①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设备的凭证,兼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作用。分进场和出场两种。 ②装箱单是在集装箱货物运输条件下,记载箱内所装货物详细情况的唯一单证。该单证由负责装箱的人填写并签字。如需理货时,由装箱人和理货员共同制作、签字,每箱一份。 ③场站收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证明已经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发货人可据此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多式联运提单。该单证是一份复合单证,在我国有7联、10联、12联三种,是集装箱货物托运的主要单证。 ④交货记录是承运人把箱、货交付给收货人,由双方共同签署,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对货物责任已告终止的单证。该单证也是复合单证,共有5联,是集装箱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主要单证。
(2)多式联运提单 《公约》对多式联运单证所下的定义:“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在实践中一般称为多式联运提单,它是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和收据,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汇、流通和抵押等。
5.6.2.3 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货物后,凭发货人提交的收货收据(在集装箱运输时一般是场站收据正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可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提单中的任何一种。签发提单前应向发货人收取合同规定和应由其负责的全部费用。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如签发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应在收货人栏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如签发不可转让提单,应列明收货人的名称。 (2)提单上的通知人一般是在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由收货人指定代理人。 (3)对签发正本提单的数量一般没有规定,但如应发货人要求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时,在每份正本提单上应注明正本份数。 (4)如签发任何副本(应要求),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副本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效力。 (5)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可转让提单时,各正本提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如已按其中的一份正本交货,便已履行交货责任,其他提单自动失效。 (6)多式联运提单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人签字。如不违背所在国法律,签字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印、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用电子仪器打出。
(7)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受货物时,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和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的种类、标志、数量或重量、包件数等有怀疑,但又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检查时,可以在提单中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和怀疑根据。但为了保证提单的清洁,也可按习惯做法处理。 (8)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方式保存《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提单应列明的事项,签发不可转让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一般在经营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由于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因而经营人接受货物的地点可能是集装箱码头或内陆堆场、集装箱货运站和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由于接受货物地点不同,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及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责任也有较大区别。在各处签发提单的日期,一般应是提单签发时的日期。如果应发货人要求填写其他日期(如提前则称为倒签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较大风险。
5.6.2.4 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 根据《公约》,多式联运提单应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的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应明确声明)、包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发货人、收货人(必要时可有通知人)名称。 (5)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6)交付货物的地点。 (7)双方明确协议的交付货物地点,交货的时间、期限。 (8)表示该提单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9)多式联运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10)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人的签字。 (11)经双方明确协议的有关运费支付的说明,包括应由发货人支付的运费及货币,或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2)有关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转运地点的说明。 (13)有关声明与保留。 (14)在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所在国法律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提单的其他事项等。
5.6.2.5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程序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全程运输的组织者。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其主要业务及程序有以下几个环节: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空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 (3)出口报关。 (4)货物装箱及接收货物。 (5)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 (6)办理保险。 (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8)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9)货物交付。 (10)货运事故处理。 返回
知识归纳 (1)国际货物运输具有政策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且复杂多变、时间性强、风险大等特点。 (2)国际货物运输主要由承运人、货主、运输代理人等关系方组成。 (3)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国际海洋运输、国际铁路运输、国际公路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国际管道运输、国际多式联运。 (4)国际货物海洋运输方式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包括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5)国际海洋运输保险主要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6)国际铁路运输货物分为一般货物和特种货物。 (7)国际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8)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包括班机运输和包机运输。 (9)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货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运输。 返回
习题与思考题 5.1 班轮运输的特点是什么? 5.2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方式的特点各是什么? 5.3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包括哪些环节? 5.4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包括哪些主要环节? 5.5 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是什么? 5.6 简述计算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5.7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有哪些? 5.8 简述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5.9 简述航空运单的种类。 5.10 航空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是什么? 5.11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5.12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5.13 简述多式联运主要业务及程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