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生育保险 张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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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生育保险 张俊娜

学习任务 掌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及办理程序 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生育待遇 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生育待遇

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第二节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节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务

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生育保险含义 生育保险特点 生育保险的社会作用 生育保险的实施原则 国外生育保险发展情况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一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生育保险含义 一 二 生育保险特点 三 生育保险的社会作用 生育保险的实施原则 四 五 国外生育保险发展情况 六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一、生育保险含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概述

二、生育保险特点 生育保险概述 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 享受对象为合法婚姻者 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得到补偿 产假有固定要求 生育期间医疗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 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得到补偿 享受对象为合法婚姻者 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 待遇有一定福利色彩 生育保险概述

三、生育保险的社会作用 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生育保险概述

四、生育保险的原则 生育保险原则 单独核算 社会统筹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生育保险概述

五、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发展情况 1911年意大利将生育保险列入疾病保险范畴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生育保护公约》 1953年提出:真正的社会保险必须包括生育保险在内 生育保险概述

六、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生育保险概述 新中国初期: 《劳动保险条例》1951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5 文革时期: 企业生育保险 经济转型期生育保险:企业改制,企业避免“性别亏损”不招女工问题 初改革力度小:19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调整 各地尝试改革:1988-1994 南通 鞍山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1994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计划生育保障:独生子女待遇《计划生育法》 生育保险概述

六、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2005年《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07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11年《社会保险法》 2012.4.2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98天产假 生育保险概述

 第二节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一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二 三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给付 四

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同医保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险制度内容

二、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1.石家庄机关、事业组织(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标准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4%。 2.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标准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 。 基数下限60%、上限300% 3.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其它收入 4.职工不缴费 石家庄市区201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669元,月平均工资为3306元 最低缴费年限女满25年,男满30年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我国部分省市企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省市 缴费比例(%) 湖北 0.5~1.0 辽宁 <1.0 四川 云南 1.0 福建 0.7 江西 0.6~1.0 浙江 江苏 0.6~0.8 甘肃 0.7~0.9 陕西 黑龙江 海南 0.5 内蒙古 上海 0.8

三、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模式:社会统筹 市级 ●管理机构 行政机构:人社局 经办机构:医保中心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四、生育保险基金给付 医疗保险制度内容 (一)给付条件 ● 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缴纳年限同医保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缴纳年限同医保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 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3.产假 独生子女补助(计生部门) 医疗保险制度内容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1)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 2)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二)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期间医疗费 (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基金定额补贴: 1)正常生产的2000元 2)难产的2500元 3)剖腹产3500元 4)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 5)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 6)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7)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3.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规规定期限为: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产假42天 分娩产假为98天 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保险制度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第三节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实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简介 一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二 三 指导怀孕职工申报待遇

一、医保经办机构简介(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集、支付和管理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

二、生育保险办理程序(参看医疗保险实务) 25

终止妊娠女职工,应持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 三、指导怀孕职工申报待遇 1.异地生育备案 生育前1个月向单位提交医保证生育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 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 终止妊娠女职工,应持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 26

职工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提交资料

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 28

(1)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 2.申请拨付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 (2)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如下资料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 《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 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 (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目前为医院直接结算,异地生育需要票据资料。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 29

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用人单位名称: 编号: 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用人单位名称: 编号: 姓 名 民 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医保卡号 生育证件所辖地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生育情况 怀孕日期 生育胎次 第一胎 第二胎 多胎 分娩或流产 流产 顺产 难产 剖腹产 多胞胎数 怀孕天数 生育医院 生育医疗费 定额报销 是否晚育 是 否 当年单位平均缴费基数 休假天数 津贴总额 元 休假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孕前工资 职工意见 职工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医保中心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 1、凡是终止妊娠归为“流产”项目; 2、晚育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生育出院7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30日内持本表和备案表到医保中心审核; 4、本表一式三份,市医保中心、用人单位和职工各一份。

案例分析1 生育保险缴费问题 省某合资企业,2007年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4%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 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分析:按照《社会保险法》第53条,以及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    结论: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企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案例分析2 女职工休产假问题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签定合同的第2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90天”。 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8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90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A某申诉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90天的规定,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8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 (1)撤销该公司对A某除名处理决定 (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有关待遇

案例分析3 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限问题 北京市某中学200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200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1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分析: 虽然校方与B某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到期, 但是《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法律规定,校方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 校方应撤销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合同延长至哺乳期满

案例4 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 某皮件厂女工邱某,2007年9月与该厂签定3年劳动合同。邱某于2010年8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3000元。但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正要终止她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为此,邱某于2010年10月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延期终止劳动合同。 问: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53、54条规定,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5、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还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企业未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也不能欠付。 《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 结论: 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劳动合同延长至哺乳期满。

案例分析5(同案例3) 生育女职工劳动合同问题 某女职工C某 2008年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分析: 《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此案例虽然酒店与C某签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怀孕、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期应该延长至哺乳期满。 结论: (1)酒店撤销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2)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至C某哺乳期满

案例分析6 生育保险待遇扣发问题   咨询:我企业一女职工, 2002 年申请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受聘录用。2002 年生下一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社保机构支付了生育治疗费和生育津贴,我们只把每月600元的生育津贴扣下,因为她现在的工作单位已对她支付每月700元的产假工资,所以我们只付给她生育医疗费。其本人要求把每月 600 元的生育津贴也付给她。我们认为不应付,对吗?  

这里存在两个关系,该女职工与你单位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该女职工与另一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关系 。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当事人包括企业只要履行了法定义务,在其备法定条件时,就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停薪留职,企业仍需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从实际情况看,多是职工交给企业后由企业代缴。如果该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无论由企业缴费,还是该职工缴费,企业代缴),则她生育时就应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应得到生育治疗费和生作津贴。这是由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    我国采用狭义劳动关系概念,停薪留职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关系称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在于,劳动者不能再参加社会保险,这是由社会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原则决定的。因此如果该女职工实际用人单位不知该女职工为停薪留职,原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或者已知,仍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则其中一种社会保险关系无效。如果该女职基于实际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关系,而已经得到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则原单位生育保险待遇就不应再得到。    从来信看,该女职工实际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办理生育保险,为该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不清楚实际含义,但可将其确定为一种人道待遇,这完全可以,实际用人单位有权利决定发放。这不能作为阻止该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理由。相似的例子,女职工办理了有关生育商业保险,不能因享受了商业保险公司生育保险待遇,就不能享受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保险待遇。 简而言之,在法律上,实际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发放该“产假工资”,该单位发与不发这一“工资”和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关。其实际用人单位可不发该“产假工资”,但你们的生育津贴应该给她的。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 讨论:为什么男员工和不再生育的女员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这个问题是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中常碰到的疑问之一,甚至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对此都不解。女性生育行为,既是一种人类的自然行为,又是一种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企业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家实行生育社会保险,目的是为了均衡各企业生育费用,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证妇女广泛就业,促进妇女社会地位提高,同时也是为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 男员工和不再生育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1)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之一——互助性,男员工和不再生育的女员工有义务帮助生育女员工。 (2)虽然男员工及不再生育女员工不能享受到生育待遇,但从长远角度讲,国家把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建立了生育保险基金,他们的儿媳妇或女儿,将来有可能在其它企业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3)男员工配偶生育时,如果配偶在农村或其它单位未享受到生育待遇的,男员工也可享受一半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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