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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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2012年7月

我國化學品法規關聯圖 物理危害 健康危害 環境危害 易燃性、爆炸性 急性、慢性 民 眾 工作場所 消費行為 環 境 局部 運送過程 廣大 範圍 危害種類 影響層面 工廠管理輔導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危害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環境用藥管理法 農藥管理法 石油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飼料管理法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藥事法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商品標示法 災害防救法、消防法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計畫 廢棄物清理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商港法、民用航空法、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原子能法

大 綱 壹、前言 貳、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子法

壹、前 言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自民國75年頒布至今計歷經5次修法,96年修法乃因應管制需要,提高行政效能、技術管制,並貫徹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環境保護等原則,以有效保障人民權益。 95.5.18一讀、95.12.12.三讀、奉96.1.3.總統令修正公布 4

壹、前 言 化學物質之種類、成分繁多,世界上登錄有案者達1千多萬種,經常流通使用者約6萬餘種,人們常用者約2萬餘種,且隨著科技發展,每年開發之新化學物質約有百餘種;在已知之化學物質中,毒性較明確者約6,000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其中具不易分解性、致癌性、致畸胎性及急毒性等化學品管制,目前公告172列管編號,共298種毒化物。其中,禁用49種、許可運作156種、逕行運作(第四類)93種。

壹、前 言 毒性化學物質因具高毒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一旦運作不慎發生災害,對人體及環境造成極大衝擊。以往毒管法對業者事故災害責任較無明確規範,基於社會責任及環境保護等原則,修正後明定運作人於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並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者,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以有效輔助業者事故應變處置措施。 6

貳、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毒管法立法精神 毒管法立法精神(第1條) 法定主管機關(第2條) 為防制毒化物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中央:環保署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並非環保局

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範圍 毒性化學物質定義: 排除本法管制 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 排除本法管制 排除農藥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管理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原子能法、蒙特婁議定書、環境用藥管理法、商品檢驗法所稱商品及已依毒管法聲明為廢棄物等之物質管制。 排除鉻化物製成品、醫藥靈丹、含汞日光燈溫度計等製成品、含鎘電視顯像管電極等製成品、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雙酚A為可塑劑經固化之製成品等。 9

毒管法用詞定義 專有名詞定義(第3條) 第一類: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濃縮、轉化),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 如:多氯聯苯(編號001)-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 甲基汞(編號009)-生物濃縮性、生物轉化 四氯化碳(編號053)-不易分解性 鄰-二氯苯(編號069)-不易分解性 1,4-二氧陸圜(編號093) -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F 10

毒管法用詞定義 專有名詞定義(第3條) 第二類:慢毒性(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其他慢性病)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 如:石綿(編號003)-致癌性(IARC 分類為1)、致突變性 氧化鎘(編號037)-致癌性(IARC分類為1) 丙醯烯胺(編號050)-生育能力受損(歐聯 分類為2) 六價鉻化合物(編號055)-致癌性(IARC 分類為1) 1,3-丁二烯(編號062)-致癌性(IARC 分類為1A) 11

國際上癌症研究單位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隸屬於WHO) 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PA) 依(a)流行病學及(b)動物實驗之資料充分程度判別 IARC US EPA 說明 舉例 1 A 足夠流行病學證明人類致癌 砷、石綿 2A B1 (證據較多者) B2 (證據較少者) a.資料有限;b.資料充分 人類可能致癌物 甲醛、多氯聯苯、丙烯醯胺 2B C a.資料有限;b.資料不足 也許是人類致癌物 丙烯腈、DDT 氯仿、丁二烯 3 D 資料尚不足以判別為致癌物 戴奧辛、碳塵 4 E 證據認定為非致癌物 己內醯胺 (C6-H11-NO)

國際上癌症研究單位 歐盟(EC)毒性分類 依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分類 類別 致癌性 致突變性 生殖毒性 1 足夠證據引發癌症 足夠證據引起基因遺傳受損 足夠證據引起生殖毒性 2 足夠證據推測引發癌症 足夠證據推測引起基因遺傳受損 足夠證據推測引起生殖毒性 3 可能致癌,但證據不足以判定 可能致突變,但證據不足以判定 可能引起生殖毒性,但證據不足

毒管法用詞定義 專有名詞定義(第3條) 第三類:急毒性(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或生物生命) 第四類: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 第三類:急毒性(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或生物生命) 如:氰化物(編號046)、光氣(編號047)、異氰酸甲酯(編號 048) 、氯(編號049)、甲醛(編號066)等 第四類: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如: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編號068)、二氯甲烷(編號 079)、雙酚A (編號166)等 14

毒管法用詞定義 用詞定義(第3條) 運作 指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8大行為 污染環境 指因化學物質之運作而變更空氣、水、土壤品質,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釋放量 指化學物質因運作而流布於空氣、水、土壤中之總量

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毒化物運送管理之督導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第4條) 毒化物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 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核及釋示 毒化物運送管理之督導 直轄市或縣(市)毒化物管理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涉及有關機關間、二縣(市)以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直轄市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協調

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第4條) 毒化物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執行人員之訓練 毒化物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毒化物管理之宣導 輔導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成立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化物者)(第16條) 其他有關毒化物之管理

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轄內毒化物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毒化物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毒化物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第5條) 轄內毒化物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毒化物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毒化物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 轄內毒化物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轄內毒化物運作流布之調查及研判 轄內毒化物管理調查與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 其他有關轄內毒化物之管理

毒管法委任或委託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第6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 人員訓練 危害評估 危害預防

毒化物分類管理 分1至4類管理: (第7條) 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3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第1、2、3、4類毒化物。 第1、2、3類毒化物: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 即第4類毒化物屬逕行運作,中央主管機關不得公告限制或禁止措施。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制度架構 21 21 21

毒化物分類管理 申請解除限制或禁止: (第7條) 運作人使用毒化物之過程因採行對策及控制方法,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得申請解除公告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核駁、提起申復之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毒化物分類管理 第4類毒化物(3要) 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 應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 第4類毒化物管理: (第7條) 第4類毒化物(3要) 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 應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 應災害通報應變善後及調查報告(第24-38條)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 不受其他規定之限制如: 免設專責人員 免申請許可、登記備查、核可 免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免設偵測警報設備等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 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第8條)(第1至4類)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6.12.17發布

毒化物總量管制 釋放總量管制: (第9條)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第10條) 第1、2類毒化物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第10條) 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主管機關應將第3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毒化物公告運作管理 公告運作管理(第11條) 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化物之管制濃度及大量運作基準 。 毒化物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化物之管制濃度及大量運作基準 。 公告管理事項之變更或廢止(第12條) 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不合需要時, 原管理事項應公告變更或廢止。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100.07.20及101.02.02修正公告 (毒管法第7條及第11條規定訂定) 27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 其運作管理事項 為減少民眾暴露於塑化劑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下的可能性及風險,環保署於100年7月20日公告新增列管27種及調整3種毒性化學物質(原271種,現共298種),此次新增主要是針對各種塑化劑及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該類物質具有不易分解、生物濃縮、生態急毒性及致癌等特性。 101年2月2日修正公告石綿使用用途 本次新增及調整列管之毒化物: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其餘1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甲醯胺、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α−安殺番、β−安殺番、安殺番硫酸鹽等化學物質 相關公告內容刊載於環保署全球環保網站 (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公告新增及調整列管30種毒性化學物質 調整具生物濃縮性及慢毒性之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及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為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調整具不易分解性及生物濃縮性之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新增具生物濃縮性及慢毒性之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及甲醯胺為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新增具不易分解性及生物濃縮性之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公告新增及調整列管30種毒性化學物質 新增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α−安殺番、β−安殺番及安殺番硫酸鹽等具生物濃縮性、生態急毒性及致癌性之化學物質為第一、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新增雖然生殖毒性、在環境中不易分解及累積之特性可能沒有那麼強,但仍可能危害國內環境及國人健康之其餘1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30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新增部分) 附表二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 列管編號 序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禁 止 運 作 事 項 068 01 02 03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 禁止使用於製造14 歲以下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 080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172 04 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 α−安殺番 β−安殺番 安殺番硫酸鹽 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但農藥、試驗、研究、教育用者,不在此限。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附表三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 途 068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 1.研究、試驗、教育。 2 作為塑化劑。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 2 作為塑化劑。. 3.用於塑膠之製造加工、回收、處理。 4.製造馬來酸酐之溶劑。 5.合成樹脂、接著劑、黏合劑、軟化劑、黏度調整劑。 6.製造厚膜導電及非導電漿料。 7.汽車塗裝用修補漆。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8.藥物(品)、化妝品、非食用香精之製造。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附表三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 途 080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 (DMP) 1.研究、試驗、教育。 2 作為塑化劑。. 3.用於塑膠之製造加工、回收、處理。 4.製造馬來酸酐之溶劑。 5.合成樹脂、接著劑、黏合劑、軟化劑、黏度調整劑。 6.製造厚膜導電及非導電漿料。 7.汽車塗裝用修補漆。 8.藥物(品)、化妝品、非食用香精之製造。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2 作為塑化劑。 3.藥物(品)之製造。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附表三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 途 098 二甲基甲醯胺 甲醯胺 1.研究、試驗、教育。 2.羧化反應之催化劑。 3.乙炔、丁二烯、酸氧等之溶劑。 4.製造聚丙烯腈纖維之溶劑。 5.二氰胺之溶劑。 6.製造合成皮之溶劑。 7.乙烯樹脂之製造。 8.聚胺基甲酸樹脂之製造。 9.合成紫外線吸收劑。 10.合成原料藥。 11.螢光染料、調製應用(加工)顏料。 12.PU 合成皮加工。 13.清洗PU 反應槽。 14.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製程反應槽管線之清洗。 15.植毛絨皮製程用PU 樹脂接著劑之溶劑。 16.稀釋聚醯胺亞胺脂塗料。 17.製造環氧樹脂之溶劑。 18.清洗脫模劑之溶劑。 19.電路板之製造。 20.醫藥之製造。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附表三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 途 172 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 α−安殺番 β−安殺番 安殺番硫酸鹽 1.農藥、研究、試驗、教育。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附表三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編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 途 003 石綿 1.研究、試驗、教育。 2.自101年8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擠出成形水泥複合材中空板及建材填縫帶之製造。 3.自102年2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石綿瓦之製造 4.自107年7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煞車來令片之製造。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申請登記文件 申請許可證 申請核可文件 製造、 輸入、 販賣 製造、輸入、販賣 貯存、使用 、貯 存、 使用 高於大量運作基準者(1-3類) 申請許可證 貯存、使用 申請登記文件 製造、 輸入、 販賣 、貯 存、 使用 低於 大量 運作 基準 者(1- 3類) 申請核可文件 37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廢棄、輸出 核可文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 核可文件(3不) 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第13條)。 核可文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 第1至3類毒化物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並依文件內容運作。 核可文件(3不) 不受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限制 不受專責人員之限制 不受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之限制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許可證、登記、核可文件管理: (第14條) 增訂登記文件、核可文件之有效期間5年。 有效期間5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3至6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 有效期間內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事項或廢止。 39 39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許可、登記、核可文件管理: (第15條) 撤銷、廢止許可、登記、核可文件、勒令歇業 2年內不得申請 經依本法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業)者,運作人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改善完成說明及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復工(業)。其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亦同。 40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核證類別 製造 輸入 販賣 貯存 使用 輸出 廢棄 運送 1至3類達大量 運作基準以上 許可證 登記 逐批 單筆或 多筆 1至3類低於 大量運作基準 (簡稱少量核可) 核可 第4類 免 低於管制濃度以下者,非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運作行為 毒化物種類 41 41

毒化物運作責任保險 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1至3類) (第16條) 應投保之運作人及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容、文件保存及相關內容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化物者,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前項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42 42

毒化物容器包裝場所標示 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1至3類) (第17條) 第1至3類毒化物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化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3 43

毒化物專業技術人員 專責人員設置(第18條) 製造、使用、貯存第1至3類毒化物達大量運作基準 運送第1至3類毒化物達氣體50公斤、液體100公斤、固體200公斤 製造、使用、貯存低於大量運作基準無需設置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 44 44

毒化物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 報請備查: 運作第1至3類毒化物要求(第19條)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6.12.17發布 報請備查:  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將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送請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 45 45

毒化物停止運作 停止運作第1至3類毒化物(第20條) 期間超過1個月,停止運作30日內將所剩毒化物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准,依下列方式處理 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販賣或轉讓他人 退運出口 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方式 46 46

毒化物停止運作 視為停止運作第1至3類(第21條)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1年以上。 中止運作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者。 47 47

毒化物運送管理 第1至3類毒化物運送管理(第22條) 運送車輛,應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 運送聯單之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48 48

毒化物販賣或轉讓 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販賣或轉讓對象限制(第23條) 即不得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 取得許可證者 完成登記者 取得核可者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即不得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 49 49

毒化物事故處理 有下列情形應於1小時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 毒化物事故處理(第24條) 洩漏、爆炸、燃燒、化學反應、其他突發事故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運送過程中因突發事故,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增訂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至遲於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負責清理,提報書面調查處理報告。 50 50

毒化物查核 毒化物查核(第25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化物運作相關物品、場所。 可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得出具收據抽樣檢驗。 得暫行封存由負責人保管。 抽樣檢驗除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超過一個月。 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另訂。 51 51

毒化物查核結果處理 毒化物查核結果處理(第26條) 違法者 依法處分 沒入處理(第36條)或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 啟封要求限期改善或改製,屆期未改善改製可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得沒入之(第36條) 。 未違法者7天內啟封交還(細則) 52 52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 毒化物污染改善(第27條)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之管理(第28條)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 運作毒化物之管理權責、用途、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送、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該管中央機關會同環保署另定辦法。 該管中央機關提出管理方式,環保署同意。 得依該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管理其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未規定者,當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53 53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違法運作之處分(第29、30條) 違反限制、禁止規定或未取得許可證、登記而擅自運作,或主管機關緊急處置命令: 致人於死:7年-無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 重傷:3-10年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致病: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400萬以下罰金 嚴重污染環境: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受雇人受以上處分,雇主併科該條罰金 (第31條) 54 54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違法運作之處分 違反限制、禁止規定:100-500萬(第32條) 製造、輸入、販賣: 高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許可證,100-500萬(第32條) 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核可,6-30萬(第35條) 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10-50萬(第34條) 使用、貯存、廢棄: 高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登記,10-50萬(第34條) 55 55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違法運作之處分 意外事故未依主管機關停止運作命令者:3年以下徒刑、拘役,500萬以下罰金(第29條) 申報紀錄、釋放量等文書登載不實:3年以下徒刑、拘役,500萬以下罰金(第29條) 運作及釋放量紀錄:未依規定記錄、申報、保存,違者罰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違反運作及釋放量辦法:罰新台幣6-30萬。(第35條) 56 56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違法運作之處分 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100-500萬(第32條) 致污染環境:100-500萬(第32條) 違反第三責任保險辦法:10-50萬(第34條) 未積極預防致發生事故 :10-50萬(第34條) 應變器材偵測警報設備及操作未依規定、 違反辦法:10-50萬(第34條) 致污染環境:100-500萬(第32條) 停止運作未依規定辦理者:100-500萬(第32條) 違規經主管機關限期清理毒化物,未遵守者:100-500萬(第32條) 57 57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違法運作之處分 毒化物事故—100-500萬(第32條) 未於1小時內通報 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 未遵守停止運作或部分運作命令 未於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且污染環境 未依規定清理 未申報事故調查報告:10-50萬(第34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命令、抽樣、或封存保管:30-150萬,按次連續處罰(第33條) 58 58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違法運作之處分 運送:未申報運送聯單、未裝設即時追蹤系統、違反運送管理辦法:10-50萬(第34條) 輸出未申請運送聯單(未登記):10-50萬(第34條) 第4類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未報應變計畫及實施: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未依規定標示、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未依規定設專責人員: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59 59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違法運作之處分 違反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辦法或規定:6-30萬 違反檢驗測定機構辦法:10-50萬(第34條) 違反釋放總量管制:6-30萬(第35條) 違反應變計畫辦法:6-30萬(第35條) 違反公告規定: 6-30萬(第35條) 違反許可登記核可辦法或未依許可證、登記、核可所列事項運作: 6-30萬(第35條) 未依規定執行業務,違反專責人員辦法:6-30萬(第35條) 違反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辦法:6-30萬。 違反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辦法或規定:6-30萬 60 60

毒管法過渡規定 處分後之改善期限: (第37條) 縣(市)主管機關不得超過30日 中央主管機關得延長之 過渡規定:已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申請展延,屆期失效(第39條) 。 收取規費標準(第40條) 61 61

毒管法獎勵對象 主管機關對審查、查核及抽樣之保密:國防機密、工商機密。不保密者:毒化物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第41條)。 擴大獎勵對象(第42條) 連續10年未違法:運作人 致力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 發明、改良降低毒化物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所產生危險或污染方法,足資推廣者。 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或自治法規。 62 62

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96.12.17修正 63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重要更新: 1.增列或修正定義性條文:(2、3、6、8、10th) 製造:製造,指調配、加工、合成或分裝毒化物之行為。但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裝,不在此限。(2nd) 運送:指以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載運、裝卸毒化物之行為。(3th) 改善完成說明,應載明: (6th) 1.毒性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2.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3.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停止運作: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化物運作之情形。 (8th) 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達2年之情形。 (10th) <#> <#>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2.第4類毒化物申報毒理相關資料:(4th) 毒理相關資料係指物質安全資料表、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運作人應於運作第4類毒化物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毒理相關資料1式2份。 防災基本資料表之運作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內部配置圖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報。 <#> <#>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3.副知消防機關:(5th) 4.全國性毒化物聯防組織:(7th) 為提升毒性化學物質救災效率及保障救災人員之安全,明定主管機關應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申報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 4.全國性毒化物聯防組織:(7th) 毒化物運作人,得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其組設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備查內容,包括聯防組織之編組、任務、管理、運作人名冊、可提供救災支援器材清冊、支援協定及工作實施計畫等。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5.所剩毒化物造冊申報(9th) 本法第20條規定,將所剩毒化物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 6.事故通報所稱主管機關(11th) 本法第24條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事故發生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事故發生所在地如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由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主管機關。但運作人依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報知,得僅向其中之一為之。 <#> <#> <#>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24條第1項所稱緊急防治措施: (12th) 足以即時控制毒性化學物質大量流布,使其回復常態運作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中止引起事故之部分或全部運作。 能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之各種措施。 本法第26條第2款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者,由主管機關命運作人提出其改善或改製計畫書,並載明完成期限,報請核准。(13th)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2款或第3款為啟封交還,應於核准改善或改製計畫書或認定未違反本法規定後七日內為之。(14th)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26條第2款及第36條第2款所稱屆期,指前條經核准之計畫書所載之改善或改製完成期限屆至。(15th)

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子法 (一)毒化物運送管理辦法 (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三)毒化物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四)毒化物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五)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管理辦法 (六)毒化物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設置及管理辦法 (七)毒化物運作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八)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管理辦法 (九)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十)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十一)毒化物運作獎勵辦法 (十二)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 70 70

(一)毒化物運送管理辦法 98.9.28修正 71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運送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1st):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第三項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目的:為確實掌握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送流向及數量,主動監控毒化物運送,俾有效管理毒化物於運送過程中之安全,並預防毒化物運輸災害事故的發生。 規範內容:明訂毒化物運送時之運送聯單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本辦法由本署會同交通部共同會銜發布。 72 72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申報運送聯單之運送數量及物質狀態(2nd): 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二、航空許可之運送。 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 73 73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運送聯單申報方式規定(3rd修正) : (1)採部分強制”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管理 運送聯單之申報,除輸出入毒化物且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通關簽審單證比對),及依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外,其他應申報者,得採書面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以書面申報者得採傳真為之,俾利業者遵行辦理。 (2)運送聯單申報增加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為落實運送危害預防管理,運送前運送聯單申報,增訂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規定。 非槽罐車運送氣體50公斤以上或液體100公斤以上之運送聯單申報自99.1.1起實施網路申報 74 74

運送毒化物方式及聯單申報流程 4.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施行日期另定 記文件 攜帶 (D)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75 75 75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運送聯單各聯分送或收存規定(4nd)-採“電信網路傳輸”申報,其第一聯、第五聯免再送交或傳真起運地、訖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聯: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章後收存。 第二聯:依運送方式需要,送交通有關機關或場站申請核發運送通行 證或運送許可 第三聯:所有人收存備查。但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輸出入 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由所有人複 製一份收存備查,書面正本依海關規定申辦通關。 第四聯:於運送前交付運送之運作人。 第五聯:於申報日起五日內送交或傳真訖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第六聯:於毒化物運達前送交或傳真受貨人。受貨人收受之毒化物其 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聯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受貨 人應於收貨翌日起三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運送聯單格式(5th)-單次、多次運送聯單及運送副聯三種 。 76 76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散裝申報(6th)-得採網路申報。 通行證或運送許可申請(7th)。 運輸工具之標示(8th)。 公路運送:起運地之公路監理機關。 鐵路運送:起運地之鐵路車站。 海上運送:起運地或訖運地之港口管理機關。 航空運送:起運地或訖運地之航空場站。 運輸工具之標示(8th)。 運送人員訓練證明(10th)-交通部。 公路運送實施臨時查核(11th)。 77 77

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 運送前 可以變更申報修改聯單上所載內容資料 商品分號列及進口日期(輸出入運送) 起運時間、司機姓名及運送車號 專責人員姓名與證號 應於98.07.01完成設置丙級專責人員 如為所有人自行運送者,由該所有人完成設置;如為所有人委託運送者,由該運送(即承運)之公司法人完成設置 另並未規定專責人員應隨車 可以副聯修改起運日期、運送數量或取消運送 78 78

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 運送後 若是散裝運送者,可以在起運日3日內修改運送數量(非散裝運送者起運日後不可修改數量) 根據危險物品運送管制事項 載運毒性氣體車輛(含空車)限於白天(除禁行路段外,其他准許通行路段, 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運送(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0&p=133) 79 79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運送過程應攜帶文件增加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9th修正) 為利運送即時應變,增訂運送時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之文件。 檢具/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組設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行駛路線等。(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新增檢具/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100年10月1日實施) 80 80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12th修正) 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並維持正常操作。 前項車輛共分4批次,以逐批方式納入管制。 各批次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批次:運送毒化物「罐槽車」,自97年8月1日起施行。(97.4.29發布) 第二批次:運送氣體或液體毒化物的「非罐槽車」,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98.9.29發布) 第三批次:運送固體毒化物的「非罐槽車」,自101年1月1日施行。 (100.9.21發布) 81 81

於98年9月28日修正前,列管車輛已裝設即時追蹤系統適用附件一規格外,其餘各批車輛應依附件二規格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明定2種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之適用對象 於98年9月28日修正前,列管車輛已裝設即時追蹤系統適用附件一規格外,其餘各批車輛應依附件二規格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82

既設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為利提昇即時追蹤系統達到裝設的管理效益,強制規範既設車輛裝設追蹤系統因故障無法修復及查獲違反毒管販賣或轉讓規定者,該車輛應改以附件二規格重新裝設GPS 。 現行納管車輛已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因故障無法修護須重新裝設者,或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該運送車輛應以附件二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經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83

既設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得以個案方式申請審定 於98年9月28日前「既設」即時追蹤系統的運送業者,如因個別特殊情況,得以個案方式申請審定。 - 毒化物運送之運作人於環保署發布施行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前已建構完成自主管理追蹤系統者,其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之聯防組織已報請環保署備查,且其原有或新購置之即時追蹤系統功能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依環保署審定之方法行之。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84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分批管制對象、範圍 運送數量 備註 1 罐槽車 1.氣體超過50公斤。 2.液體超過100公斤。 3.固體超過200公斤。 車體:槽體式(含貨櫃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 2 非罐槽車 之車輛 車型:貨櫃車、大型貨車、小型貨車等 容器:例如鋼瓶 (氯、環氧乙烷、磷化氫) ,鐵桶或不銹鋼桶(TDI、三氧化鉻電鍍液、苯胺、丙烯腈) ,玻璃瓶,塑膠桶等。 3 固體超過200公斤。 4 1.氣體未達50公斤。 2.液體未達100公斤。 3.固體未達200公斤。 85 85 85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該由誰設置GPS 由實際從事運送毒化物行為的運作人為之。 如自行運送者(自運)由毒化物所有人裝設GPS。 如由毒化物所有人委託運送業者運送者(委運),則由該運送業者(法人)裝設GPS。 86

運送應注意相關事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 以公路運輸者,所有人需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由運作人隨車攜帶。運作人應依規定之運輸路線行駛。 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誌。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駕駛人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 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87 87

(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97.02.27修正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97.2.27修正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97.2.27修正 法源依據(1st) 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修正所引條次(第18條第二項) 立法目的:為降低毒化物運作過程災害發生與預防環境危害,並確保毒化物運作良善及提昇其管理品質。 規範內容: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 89 89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毒管專責人員分級(2nd)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甲級 乙級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丙級 90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甲級參訓資格(3rd) 刪除以「同等學歷」參訓之資格 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理、工、農、醫各科系研究所畢業 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學系或相關學系 化工、土木、電機、機械、大氣科學、大氣物理、公衛、工安、化學、水利等學系,一年以上實務經驗 91 91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甲級參訓資格(續)(3rd) 大學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專科環工、環科、公害防治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專科理工農醫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事業單位推薦 乙級專責人員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92 92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乙級參訓資格(4th) 1.刪除以「同等學歷」參訓之資格,2.新增資格 專科以上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學科、系或相關學科、系畢業 專科以上非屬前款之理、工、農、醫 高工、農、水產職校,或高中以上工科畢業,一年以上實務經驗 高中、職,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殊從業人員、負責人,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一年以上實務經驗,事業單位推薦 93 93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丙級資格(增訂4th之1)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經訓練及格 國中或初中以上學歷,具二年以上運送化學品實務經驗,經訓練及格 毒化物運送人推薦之從業人員,具三年以上運送化學品實務經驗,經訓練及格 領有交通部許可之危險物品運送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書,經訓練及格 具甲、乙級毒化物製造、使用、貯存專責人員資格 94 94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毒化物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人員等級、人數(9th) 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一萬公噸以上,或年達三百萬公噸以上者 設置專責人員二人以上,其中一人為甲級 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萬公噸,或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三百萬公噸者 設置甲級專責人員一人 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在大量運作基準以上未滿三百公噸者 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一人 95 95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毒化物運送專責人員設置等級、人數(9th) 單一物質單次運送(輸送管道除外) *氣體數量在五十公斤以上 *液體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上 *固體數量在二百公斤以上 應運送之運作人設置丙級專責人員一人 於申報該次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上填具該專責人員姓名及所屬運作人名稱 96 96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毒管專責人員設置代理(13th)-甲乙丙級人員可互代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 人,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 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核定 異動十五日內應提補、換發申請 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指定合格毒化物專責人員代理, 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97 97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毒管專責人員執行業務內容(14th) 1.協助依毒管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許可、登記事項 運作,並協助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制、危害預 防及應變工作 2.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釋放量申報管理及 災害事故通報事宜 3.協助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4.協助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協助採取緊 急防治、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98 98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毒管專責人員執行業務內容(續)(14th) 毒化物製造、使用、貯存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適用第1-7 目規定 5.協助管理偵測與警報設備之正常操作,與監督實施保養、維 護、測試並作成相關紀錄 6.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有即時追蹤系統者,協助維持系統正常 操作;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協助事故通報、採取必要之 防護、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並於事故發 生後協助提報調查處理報告。 7.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協助管理事項。 毒化物製造、使用、貯存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適用第1-7 目規定 毒化物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適用前第3、4、6及第7 目規定 99 99

事業單位或專責人員不得拒絕在職 訓練有關之參訓及延訓規定(15th)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或專責人員不得拒絕在職 訓練有關之參訓及延訓規定(15th) - 為顧及專責人員權益,新增專責人員設置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專責人員參加在職訓練規定。 - 對因故未能參加在職訓練的專責人員,要求應於報到日以前,提出書面申請延訓。 100

特別規範連續二次無故未參加在職訓練,且未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報經核准延訓的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規範連續二次調訓未到訓之處分(22th) 特別規範連續二次無故未參加在職訓練,且未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報經核准延訓的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101

(三)毒化物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98.07.29.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第1至3類)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總量達基準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物態 運作量基準 氣態 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在大量運作基準100倍以上者。但運作氯、甲醛總量未達20公噸者,不在此限。 液態 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3,000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100公噸以上。 固態 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12,000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400公噸以上。 103 103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新增第1 、 2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為投保義務人,為降低衝擊,並給予保險業者規劃保單事宜之調適期間,爰對此二類運作人適用本辦法之時間另由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 保險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防救意外事故之過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受有損害者。 98年7月29日修正,將故意、過失及不可抗力部分予以刪除,以符合實務需要。 104 104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本保險之保險文件或保險證,應保存於運作場所,以備查核。 無須重複投保責任保險: 已投保國內、外相關保險,其保險契約內容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 委託運送之運作人或運送人,一方已投保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105 105

(四)毒化物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96.7.26

毒化物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後3天內提報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簡稱速報);14天內提報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簡稱結報)。 107 107

2.速報應依附件一規定記載,包括下列事項:(3st) (1)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2)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3)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108 108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3.結報應依附件二規定記載,包括下列事項:(4st) (1)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2)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3)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4)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5)檢討與改善。 (6)建議事項。 109 109

110 110 110 110

(五)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98.11.18.修正 111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增列說明運送作業提報危害預防應變計畫之列管條件,並須由所有人提出。 為因應地圖數位化之趨勢,增列運作場所全場配置圖增加提供座標之規定,並針對第三類毒化物預防設備要求模擬分析,使危害預防應變計畫內容更為確實。 112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為加強運送危害預防與應變,考量運送作業較其他運作行為特別,增列運送之危害預防應變計畫項目及相關規定,該計畫由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共同實施,並納入所訂運送合約內。 本次修正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施行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提報對象及時程: 運作(除輸出、廢棄外)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於申請毒化物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擴散模擬 114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1階段: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其運作總量符合下列數量者,應於半年內提報(97.05.05前)。 本辦法發布前已依法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之運作人,其實施階段期程如下: 第1階段: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其運作總量符合下列數量者,應於半年內提報(97.05.05前)。 物態 年運作總量 任一時刻運作總量 氣態 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液態 達300公噸以上 達10公噸以上 固態 達1200百公噸以上 達40公噸以上 第2階段:其他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於1年內提報(97.11.05前)。 115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提報項目及內容包括: 1.計畫摘要 : 場所基本資料: 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運作人及運作場所基本資料。 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運作場所內緊急防災應變器材。 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須包括運作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場所大門、儲存場所入口及使用場所入口處二度分帶座標。 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運作場所之座落位置地圖及場(廠)敏感地區。 通報系統、應變任務編組與外界支援方式。 防救設施之準備。 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警報之發布。 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 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災後剩餘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 116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2.危害預防: (1)毒化物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2)事故預防措施。 (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 (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備及設施。第三類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並須提供災害模擬分析。 (5)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包括: 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2次、整體演習每年至少1次。 (6)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117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3)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3.應變: (1)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2)事故發生時之警報發布方式。 (3)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4)災害應變作為,包括:維持阻絕措施、處理設施有效運轉及二次災害防止措施。 (5)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 (6)環境復原,包括:毒性化學物質之妥適處理及環境污染物之清除處理。 (7)重大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118 118 118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本條新增) 一、計畫摘要: (一)基本資料: 1.運送工具基本資料 2.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3.運送型態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1.運送槽體之安全防護。 2.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3.運送人員災害防救專業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二、危害預防: (一)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 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三)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四)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包括: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習每年至少一次。 (五) 運送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三、應變: (一)運送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二)運送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三)運送災害應變作為。 (四)重大運輸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四、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包括:任一時刻均可聯繫之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運輸路線、外部支援組織、機構等。 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由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依計畫內容共同實施;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若委託他人運送,應告知受託人已報請備查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執行內容,並載明於運送契約內。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得併案提報: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化物,其危害預防及應變作為、器材相近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併案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重新備查:運作人應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其中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保存3年備查。 運作人應每2年檢討應變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報請備查。 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者,運作人應依備查後之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於半年內重新檢討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報請備查。 前二項以外,運作人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其製程或貯存方式有變更者,運作人應於變更完成後30日內,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備查。 122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查閱、公告:(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15日內,將該計畫摘要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 前項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摘要放置地點、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應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或公布欄。 本次修正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施行 123

(六)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96.12.17.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重要修正: 應備應變器材之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備有應變器材。 應變器材:按其毒理、物理、化學及危害特性,參照物質安全資料表,並考量貯存容器及包裝種類,為防止其排放或洩漏,所應具備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施。 125 125 125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1)緊急應變工具及設施 :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預防或減少毒化物洩漏之工具。 應變圍堵器材或設施。 洩漏偵檢器材。 個人防護設備。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個人防護設備:運作人應參照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實際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人數,備置足夠個人防護設備,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A.化學防護衣及鞋套。 B.含濾毒罐之化學防毒面具。 C.抗化學防護手套。 D.防化學護目鏡。 E.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26 126 126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光氣 氯 製造、使用、貯存光氣、氯運作補充規定 5公斤以上者,應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及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氯 50公斤以上者,應備有緊急止漏簡易工具; 100公斤以上者,應備有水霧噴灑設施。 2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127 127 127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偵測及警報設備:  指利用儀器連續偵測、記錄環境中毒性化學物質濃度,當濃度超過設定值時,可發出警報訊號之設備。 報請備查:  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將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送請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 前項數量、設置圖或警報設定值有變更者,應自變更完成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請備查。 128 128 128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96.12.17.訂定 (毒管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於99.12.20.修正 129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製 造 高於 大量運作基準 低於 第一至三類毒化物 輸 入 販 賣 使 用 貯 存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許可證 使 用 貯 存 登記文件 高於 大量運作基準 核可文件 低於 130 130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第13條) 逐批 第一至三類毒化物 廢 棄 申請登記 輸 出 廢 棄 輸 出 申請登記 逐批 1.申請輸出時,應逐批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向起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廢棄時,應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及「聲明廢棄明細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31

99年12月20日新修正辦法 修正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8條、第13條、第16條及第22條。 刪除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21條。 並修正相關附件內容:第5條附件一、第6條附件二、第7條附件三、第8條附件四。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為簡政便民並回歸地方主管權責,爰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輸入及製造許可證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並發證。(修正條文第2條、刪除第3條) 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商業登記法之修正,爰修正檢附文件用詞;另有關負責人變更,應申請變更之期限延長為60日,俾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8條及修正規定第5條附件一、第6條附件二、第7條附件三、第8條附件四) 為加強貯存場所之管理,增列自行管理及貯存於倉儲業者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13條)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為負責人本人之戶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涉及個人隱私,不宜登載於許可證照上,另為強化貯存場所管理,要求輸入、販賣之證照應登記貯存場所,爰修正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16條) 配合本辦法第二條修正,修正主管機關受理輸入許可證、製造許可證申請案審查期間,與販賣許可證一致,並明定審查期間為工作天。(修正條文第22條)

以上均須主動併同申請,併同審查後方登記於許可運作事項。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申請方式: (本法第2條) 製造許可證:向製造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輸入自用原料之毒化物,免申請輸入許可證。其販賣、使用或貯存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製造場所同一者,免另申請販賣許可證或使用、貯存登記文件。 輸入許可證: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其販賣、貯存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輸入或販賣之營業所同一者,免另申請販賣許可證或貯存登記文件。 販賣許可證: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其貯存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販賣之營業所同一者,免另申請貯存登記文件。 以上均須主動併同申請,併同審查後方登記於許可運作事項。 135 135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許可、登記、核可申請變更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60日內為之。(違者處6-30萬) (本法8條)  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之情形: (本法12條) 1年內違反本法第16條第3項、第24條同一法條達2次以上。 運作記錄、申報最近3年運作量連續為零。 退場機制 136 136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以個別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或運作人核發。但同一列管編號之各序號毒性化學物質,得合併之。(本法15條) 許可登記核可有下列變更情形,應重新申請者: 運作人其製造許可證、使用或貯存登記文件所載運作場所遷移,或其輸入、販賣許可證或核可文件所載運作場所遷移至原申請機關之管轄區域外者,應重新申請。(本法18條) 137 137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輸出入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應逐批填具運送聯單,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起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自97年1月22日起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信網路傳輸方式。否則應以書面申報。 廢棄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廢棄前,逐批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38 138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作業架構 139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架構 140 140

(八)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96.12.17發布100.06.01及101.03.01修正發布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釋放量紀錄按月紀錄, 按年申報。 除運送外,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化物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運作人有二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者,應以各別運作場所為單位申報 毒化物運作紀錄表應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填寫,且每月10日前申報前一月運作紀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製造、使用、貯存毒化物,其單一毒化物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申報釋放量紀錄 釋放量紀錄按月紀錄, 按年申報。 毒化物中止運作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完成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紀錄申報 142 142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100年6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00045617E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前月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為強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本署茲檢討修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管理的方式,規定這類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必須逐日記錄、逐月上網申報運作紀錄,以嚴密並強化其流向管理。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101年3月1日環署毒字第1010016187號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為使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表格更符實務需求,刪除隨辦法發布之附件,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為加強毒性化學物質流向管理及勾稽功能,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申報頻率修正為按月申報;另為簡政便民,修正各種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亦即無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運送或廢棄行為者,得免按月申報,惟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 第1類至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報備地方主管機關終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前,須先完成申報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紀錄

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說明(第1至4類) 每月10日前 第1至3類毒化物達大量運作基準 運作第4類 第1至4類運作量無變動者 各種(8種運作行為)運作量無變動者,無須每月申報但要年1月10日前申報1次。 運作類別 申報頻率 申報日期 運作第1至3類年運作總量達100公噸以上者 每月 每月10日前 第1至3類毒化物達大量運作基準 運作第4類 第1至4類運作量無變動者 第1至4類釋放量紀錄申報 每年 (少量運作包括教育試驗研究) 1月10日前 <#>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填寫釋放量紀錄表及申報表(第1至4類): 製造、使用、貯存毒化物運作場所 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 應按月填寫釋放量紀錄表,且按年填寫釋放量申報表,並應於每年1月10日前申報。 申報方式: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系統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文件保存: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化物運作場所妥善保存3年備查。 146 146 146

(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98.09.07.修正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98.9.7修正 規範對象:(2nd) 容器、包裝: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及其他可裝盛毒化物者。但不包含貯槽、管路、反應器及其他固著設施。 運作場所及設施係毒化物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及輸送管路或其他固著設施,包括貯槽、反應器及與運送相關之放置、裝卸場所。但進行化學反應之設施、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不在此限。 148 148 148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2.容器、包裝標示:(3rd) 應依附表一所定分類、標示要項及參考附表二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應依附表一所定分類、標示要項及參考附表二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1)圖式:直立45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2)內容: 名稱 危害成分:含重量百分比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危害特性及毒性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容器、包裝容積在100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 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98.09.07修正) 149 149 149

附表一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標 示 要 項 備 註 說 明 危害 物質 組別、級別或型別 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附表一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標 示 要 項 備  註 說  明 危害 物質 組別、級別或型別 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吸入性危害物質 第1級 危險 如果吞食並進入呼吸道可能致命 本表各項定義及圖式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Z1501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規定。 本表內容係參照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紫皮書附錄1規範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Z1501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予以訂定。 第2級 警告 如果吞食並進入呼吸道可能有害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急毒性) 對水生生物毒性非常大 無 對水生生物有毒 第3級 對水生生物有害 150 150 150

附表二 標示之格式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製造、輸入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化物之運作人,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化物者,得於明顯處依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得免依規定標示: 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 、包裝。 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152 152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輸出之毒化物其容器或包裝標示得依國際慣例或逕依該物質運抵國之相關規定辦理。 裝有毒化物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中有關運輸之規定 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 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及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153 153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運作場所及設施免標示:(10th) 導管、配管標示:(11th) 經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危險品倉庫(Dangerous Goods Storage) 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等字樣。 導管、配管標示:(11th)   運作毒化物之導管、配管及其他輸送系統等設施,應於明顯處加標其毒化物中文名稱、英文名稱(縮寫)及流向,且於輸送管道附近任一位置均可明確辨識;必要時,得以掛牌替代 。 154 154 154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混合物仍需分別製作MSDS者:(15th)  毒化物如為混合物且屬同一列管編號序號,其為不同成分含量、濃度者,應以不同之中英文物品名稱,分別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155 155 155

(十)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管理辦法 98.09.09.修正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管理辦法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之實驗(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所。 運作毒化物之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7人,其中至少應有2人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或管理專長。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化物,應逐月填寫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表,並經委員會審核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毒化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1年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表,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管理辦法 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 毒化物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容器之容積在100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 學術機構於96年1月3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者,應依毒管法第39條規定辦理。

(十一)毒化物運作獎勵辦法 98.08.05.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毒化物運作獎勵辦法自87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期間於88年6月29及88年12月1日修正二次,分別為修正第六條法條及全文由十一條增修為十四條。 惟為使獎勵範圍切合實際需要、評選作業更臻周全,爰徵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構)意見,98年8月5日修正本辦法。 獎勵對象除運作人或負責人外,其餘致力於改善績效卓著或降低運作風險足資推廣者亦值得獎勵,爰將現行條文所定「運作人或負責人」刪除,以擴大獎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等對象。(第二條) 160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致力毒性化學物質之預防及設備改善績效卓著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第四條) 研發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化學物質替代品,績效優良。 落實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相關工作,成效顯著。 因改善製程設備,且減少製程廢棄、降低釋放量致降低環境危害,績效優良。 協助其他運作人採取緊急防治措施、災害應變、善後,績效優良。 因應全球趨勢的「綠色化學」環保議題,獎勵國內致力研發及推動綠色化學者,修正參選資格。 161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第五條) 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 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致有降低排放或洩漏風險之成效。 162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參加運作績優評選之資格限制如下:(第七條) 報名當年之前一年未曾發生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運作績優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自行報名或經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會推薦參加。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參加運作績優評選之資格限制如下:(第七條) 報名當年之前一年未曾發生 可歸責之公害糾紛與重大陳情案件者。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者。 163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得每年舉辦一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績優評選。(第八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 初評採書面審查,複評為現場勘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評選小組執行並評定優選獎勵對象。 因應環境與政策之彈性調整及未來實際發展需要,刪除現行條文有關之施行細節,改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年度需求另定實施計畫公告之。 實施計畫包括績優評選之報名方式、實施期程、評鑑流程、評分項目及給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計畫執行之。 164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評選小組組成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第九條)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學者。 三、具實務經驗之專家。 評選為優良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狀或獎牌表揚之。但連續三次獲此獎勵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頒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績優榮譽獎座乙座後,不得再參加本辦法之獎勵。(第十條) 165

(十二)篩選認定毒化物作業原則 99.01.18修正 166

一、為建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分類篩選認定基準,特訂定本原則。 二、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之篩選認定作業,依序為建立 (一)化學物質蒐集名單 (二)化學物質觀察名單 (三)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 (四)評估公告列管方案 (五)建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名單 167

化學物質蒐集名單 (一)先進國家列管之化學物質名單: 1.美國毒性物質管理法列管之化學物質。 2.歐洲聯盟REACH高度關注物質及附錄17之清單物質。 3.日本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列管之化學物質。 4.日本毒物及劇物取締法列管之毒物。 5.加拿大全國污染物釋放清冊列管之化學物質。 6.美國空氣清淨法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7.美國毒性物質釋放清冊(TRI)列管之化學物質。

8.美國資源保育回收法(RCRA)建議應優先減廢之有毒物質。 9.其他先進國家列管之化學物質。 (二)國際公約列管之有毒物質名單: 重要國際公約如: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POPs公約)、奧斯陸-巴黎公約(OSPAR)及鹿特丹公約(簡稱PIC公約)等列管之有毒物質。 (三)經科學文獻資料報告足以成為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之民生公共議題化學物質,或我國相關部會已建立之化學物質名單中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先進國家毒化物篩選法規比較分析(1/2) 170 法令項目 篩選流程 毒性分類原則 管理項目 篩選名單 資料來源 分類 類別 毒性標準 管制方法與措施 美國 毒性物質管理法(TSCA) 1.研究階段 2.風險評估階段 3.風險性管理 4.公告列管之毒化物 - 不分類 以單一法規管理 進行不同之健康及環境測試,於生產過程中進行質量控制,提供EPA使用此化學品可能對健康不利影響之資訊。 ˙分量管理 ˙規定需做運作紀錄,若發現運作有危害可禁止或管制 境內 現存物質 全面篩選 歐盟C/M/R 1.物質分類與危害定義 2.風險評估 3.利益評估 4.風險與利益綜合評估 3 1.類別一 2.類別二 3.類別三 依類別一、類別二及類別三各類別所定義之致癌性、致突變性及生殖毒性。 ˙分一般性規定、維護人體健康及防止污染環境等三方面 ˙依運作量需做不同之毒性檢驗測試 加拿大 環境保護法 1.列為優先考慮因素 2.提名物質 3.篩選提名物質 4.減少至最終名單 5.50種優先管制名單排序 2 1.禁止(自環境中消除) 2.警告(生命週期管理-預防減量) 1.不易分解性 ˙空氣中之半生期≧2日 ˙水中之半生期≧182日 ˙沉澱物中半生期≧365日 ˙土壤中之半生期≧182日 2.生物濃縮性 ˙BAF≧5000 ˙log Kow≧5.0 ˙所有以商業目的應用之物質和產品及排放到環境中的物質,實行分類管理 ˙規定需做運作記錄 ˙境內現存物質全面篩選 ˙早期參考他國名單篩選 日本 毒物及劇物取締法 以急性毒性試測結果為判定基準 1.毒物 2.劇物 3.特定毒物 1.經口: 毒物- LD50<30mg/kg 劇物- 300>LD50>30 mg/kg 2.經皮膚: 毒物- LD50<100 mg/kg 劇物- 1000>LD50>100mg/kg 3.吸入: 毒物- LC50<200ppm/H 劇物-2000>LC50>200ppm/H ˙毒物、劇物之製造、輸入者均須註冊登記 ˙輸入、製造及販賣需做運作記錄,通報採取緊急措施 ˙製造廠或營業所需設置專業人員 170

先進國家毒化物篩選法規比較分析(2/2) 171 法令項目 篩選流程 毒性分類原則 管理項目 篩選名單 資料來源 分類 類別 毒性標準 管制方法與措施 日本 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 1.化學物質 2.毒性分析 3.行政單位進行裁決分類 4.有害性調查試驗 5.特定化學物質分類 6.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5 第一種監視 化學物質 (1)3種BOD的分解試驗中,有兩種大於60%以上或三種試驗分解率平均大於60%以上 (2)BCF>5000,則為第一種監視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分五類管理 ˙三種監視化學物質必須提出製造、實際輸入數量等申請 ˙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預定製造/輸入數量,及實際運作數量必須提出申請,需有技術指針及說明 現存物質全面篩選 第二種監視 (1)28日及90日反覆毒性試驗,顯示強毒性者(NOEL<25 mg/kg/day) (2)對致突變性結果顯示為強陽性者 (3)反覆試驗結果顯現中等毒性(NOEL<250 mg/kg/day)的同時,對致突變性結果顯示弱陽性。 以上三項符合一項則判定為第二種監視化學物質 第三種監視 (1)LD50<1 mg/L (2)魚類急毒性結果、浮游性生物試驗及藻類生長試驗三種試驗結果為1mg/L< LD50<10 mg/L (3)在三種試驗中NOEL<0.1 mg/L則判定為第三種監視化學物質 (4)在三種試驗中,如非這三種試驗生物,慢性毒性則視個體試驗來判定 第一種特定 ˙具難分解性 ˙具高濃縮性 ˙對人體具有長期毒性或對高等捕食動物具有生態毒性 第二種特定 ˙具難分解性 ˙無高濃縮性 ˙對人體具有長期毒性或對環境及動植物具有生態毒性 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 1.化學物質篩選階段 2.風險評估階段 3.制定決策階段 2 1.有意生產或使用化學物質 2.無意生產或使用化學物質 1.持久性: ˙水體中半生期大於60日 ˙沉積物中半生期大於180日 ˙土壤中半生期大於180日 2.生物累積性: ˙BCF<5000 ˙log Kow<5 3.遠距離環境遷移的潛力:空氣中半生期大於2日 4.不利影響:對人類健康或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或對環境造成損害毒性或生態毒性 ˙化學物質分二類管理 ˙明定涵蓋生產、進口、出口、處理和使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各種管理措施。 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決議 171

化學物質觀察名單 評估化學物質蒐集名單中化學物質之毒理資料,得將其中具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納入化學物質觀察名單。 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 依據化學物質觀察名單中化學物質之毒理及環境特性資料,得召開毒性化學物質學者專家諮詢會議,評估化學物質列管可行性與其毒性分類,並將建議列管者納入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

毒化物候選名單之毒性分類原則 (一)以空氣、地面水體及土壤為主要介質而具環境遷移之潛力,符合下列不易分解性或生物濃縮性特性一項以上,或具生物轉化性,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為第一類毒化物: 1.不易分解性: (1)空氣中之半生期大於或等於5日。 (2)地面水體中之半生期大於或等於180日。 (3)土壤中之半生期大於或等於180日。 2.生物濃縮性: (1)生物濃縮因子(BCF)大於或等於500。 (2)辛醇-水分布係數之對數值(log Kow)大於或等於3。 173

毒化物候選名單之毒性分類原則 (二)符合下列慢毒性特性標準一項以上或具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為第二類毒性分類: 1.致癌性依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分類為1、2A或依歐盟分類為1者。 2.致突變性依歐盟分類為1者。 3.生殖毒性(包括致畸胎性及生殖能力受損)依歐盟分類為1、2者。 174

毒化物候選名單之毒性分類原則 (三) 符合下列哺乳動物急毒性特性標準一項以上者,或符合生態急毒性特性一項以上者,為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1.哺乳動物急毒性: (1)食入之半數致死劑量(LD50)小於或等於每公斤25毫克。 (2)皮膚接觸之半數致死劑量(LD50)小於或等於每公斤50毫克。 (3)吸入之半數致死濃度(LC50)小於或等於每立方公尺250毫克。 2.生態急毒性: (1)魚類之半數致死濃度(LC50)小於或等於每公升1毫克。 (2)水蚤之半數致效應濃度(EC50)小於或等於每公升1毫克。 175

毒化物候選名單之毒性分類原則 (四)符合下列特性一項以上者,得建議毒性分類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1.致癌性依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分類為2B者。 2.致癌性依歐盟分類為2者。 3.致突變性依歐盟分類為2者。 4.於國內運作化學物質尚無毒理資料可稽,而其化學結構與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相近或類似者。 5.國際上(如歐盟、美國及日本)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具有環境荷爾蒙特性且經科學報告證明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176

評估公告列管方案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進行國內外實際運作現況資料調查,徵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及相關產業公(工)會意見,並得召開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審查會議,考量下列因素,評估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方案,並提出建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名單。 (一)國內運作狀況。 (二)國外管制現況。 (三)國內相關管理現況。 (四)危害性概況。 (五)國內環境流布情況。 177

其他篩選作業相關要點 經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審查會議評估無須公告列管之化學物質,得回復列入毒性化學物質觀察名單。 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經新證據顯示與第六點分類原則不符時,得再行評估毒理特性與毒性初步分類後,重新進入篩選認定作業。 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及建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名單,將公布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

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流程

運輸交通事故 經統計96年至101年1月止,依事故分類,計發生運輸交通事故265件,其中58件事故請求本署環境毒災應變隊到場支援,例如國道三號北上73.8公里新竹路段「化學槽車翻覆」、國道一號北上293公里新營路段「化學槽車翻覆」、國道一號北上員林路段「瓦斯油罐車翻車」、彰縣中山高北上201公里處「丁烷槽車翻覆」、高雄市前鎮「油罐車爆炸」 及高雄市台88線「氯乙烯槽車翻覆」等事故。 區分 交通事故 請求 支援數 96年度 84 27 97年度 35 6 98年度 46 99年度 48 11 100年度 44 7 101年度 截至1月底 8 1 合計 265 58

高雄市台88線氯乙烯槽車翻覆事故 101年1月21日中午高雄市消防局通報:台88線發生氯乙烯槽車翻覆事故,並請求支援。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OO公司 【車號為OOO-HP,貨主為OOOO公司,氯乙烯載運量約27公噸,事故造成司機受傷】 ,本署諮詢中心提供作業安全、污染確認、洩漏物質化性及處理原則等4項處置建議 另通知南區高雄應變隊出勤支援,抵達現場後與相關人員共同救災,化災車及救護車於現場戒護,業者進行扶正、止漏 (吊掛不慎槽體產生0.5公分裂縫,約洩漏100毫升)及拖回OOOO乙烯公司等作業

桃園縣龜山鄉丙烯槽車翻覆事故 100年10月12日中午接獲桃園縣消防局通報:龜山鄉發生丙烯槽車翻覆事故,並請求支援。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OO陸運公司【車號OOO-VH,由桃園中油油庫運往林園工業區,載運丙烯13,850公斤,疑似駕駛不慎導致翻覆】,本署諮詢中心提供 (作業安全、確認有無洩漏及處理原則) 3項處置建議。 另通知北區台北應變隊出勤支援,抵達現場後與相關人員共同救災,(槽體無洩漏、槽體為36℃),完成槽體扶正後拖回桃園中油油庫。

雲林縣苯乙烯槽車洩漏事故 100年3月30日清晨接獲雲林縣消防局通報:台19線發生槽車洩漏事故,並請求支援。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交通公司 【車號○○○-G7,由六輕運往嘉義台化新港廠,載運苯乙烯32公噸】,本署諮詢中心提供(作業安全、污染確認、洩漏物質化性及處理原則) 4項處置建議。 另通知中區雲林應變隊出勤支援,抵達現場後與環保局相關人員共同處理,疑因爆胎導致翻覆致使安全閥微量洩漏(約1公斤),經止漏後,由業者進行移槽作業。

臺北縣瑞芳鎮氫氧化鈉槽車洩漏事故 99年12月11日清晨接獲臺北縣消防局通報:台2線81公里疑似碳酸氫鈉槽車翻覆事故,並請求支援。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運輸公司【車號為○○○-HP,由麥寮六輕運往台化龍德廠,貨主為○○○公司,氫氧化鈉載運量約30噸】,本署諮詢中心提供 (作業安全、污染確認、洩漏物質化性及緊急調度善後資材) 4項處置建議。 另通知宜蘭應變隊出勤支援,抵達現場後與環保局人員共同協助處理,槽車司機送醫,因槽體破裂孔過大,載運氫氧化鈉全部漏完,協助進行圍堵作為,廢液經調度槽車抽除約30噸(檢測pH值14)。

彰化縣台17線63.5公里乙二醇槽車洩漏事故 99年2月4日接獲彰化縣消防局通報:台17線63.5公里處發生乙二醇槽車洩漏事故,並請求支援。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貨運公司【車號為○○-HQ,由雲林麥寮乙二醇廠運至南亞公司,乙二醇載運量約29噸】,本署諮詢中心提供 作業安全、污染確認、洩漏物質化性及處理原則4項處置建議。 雲林應變隊抵達現場與環保局等相關人員協助處理,事故無人傷亡,槽體尾端遮斷閥毀損,造成乙二醇洩漏約20公升,現場利用沙土及木屑進行吸附,經確認未發現其他危害物質後進行移槽作業。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