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預防犯罪宣導 宣講人:所長張世杰 104年3月10日
104年度交通安全宣導宣導 宣講人:所長張世杰 104年3月10日
個人經歷: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 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警員 霧峰分局第二組巡官 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所長 第一分局秘書室警務員 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代理所長 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所長
防詐騙宣導
小額付費詐騙
假民調詐騙
詐騙訊息
防竊盜宣導
反毒品宣導
毒品定義 法律上的定義 醫學上的定義 所謂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世界衛生組織將藥物(毒品,drug)定義為「是指任何一種會造成腦部功能的變異而導致情緒或行為異常的化學物質稱之」(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988)
法律上的分類: 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毒品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毒品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毒品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毒品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註:前揭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濫用之毒品與藥物】 所謂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其品項如左: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藥物濫用與其他犯罪之關係】 很多人反對合法化藥物之持有與使用,主要係基於藥物濫用與其他類型犯罪間存有強烈的關係。事實上,也有研究指出,藥物濫用者在使用期間常從事竊盜、販毒及詐欺、賭博和拉皮條等犯罪行為。但他們通常不會從事暴力犯罪。英西亞迪(Inciandi, James)對邁阿密地區的356名毒品犯加以研究後,發現他們在12個月期間即犯了118,134的罪行(平均每人332次),其中27,464是屬於重罪者(平均每人77次)。因此,藥物濫用者如此廣泛地參與其他犯罪行為,可能不應再以「無被害犯罪」稱之了。
【毒品案件之原因分析】 毒品犯染上毒癮、藥癮之因素相當複雜、惟綜合相關文獻,可歸納為下列幾點:(高金桂,民73;法務部,民83;張學鶚等,民85) 好奇心的趨使: 毒品犯初次嚐試毒品,大多由於好奇心之趨使,其後由於使用數量及次數逐漸增加終於產生生理或心理依賴,染上毒癮。好奇心之趨使,在許多研究中均認為其為首要因素。
個人人格因素: 一般精神醫學家認為,藥物成癮者通常具有某些人格特徵,其中包括: 無能感。 不成熟。 被動。 依賴性強。 即時享樂性。 對環境之困擾缺乏毅力。 責任感弱。 以退化的方式來補償其無能感。 具有強烈情緒緊張及不平衡之經驗。 毒品犯如在心理上有較多的困擾或痛苦,缺乏自信心,且挫折容忍力低者,常較易有藥物成癮之情形產生。
藥物本身之特性: 許多藥物能造成強弱不一的生理依賴,例如嗎啡之成癮性極強,使用者很快會產生耐藥力,慢性使用者會形成明顯的生理依賴及心理依賴。當藥物供應不足時,會產生明顯的戒斷症狀,在身體方面,呈現神經緊張時之症狀、胃痛、噁心、嘔吐、下痢、虛脫等現象:心理方面,則呈現精神上之極度不安、苦悶、感情激動、誇大訴苦、哀怨等反應。海洛因之藥物效果及中毒症狀與嗎啡相同,且比嗎啡約強六倍,使用時比嗎啡更快形成藥癮。而安非他命之戒斷症狀較嗎啡藥物為弱,包括嗜睡、口渴、抑鬱、顫抖、體力及精伸衰弱、胃腸病,有時會出現反社會性之暴力行為。由於用藥者會逐漸形成耐藥力,使得許多意志薄志弱者無法自拔。
家庭因素: 家庭親子關係良好、凝聚力強,強調傳統社會與宗教價值者,其子女較不易發生藥物濫用行為,反之,如家庭情緒氣氛不好、父母對子女缺乏關愛、父母對子女管教或濫施嚴厲處罰、父母本身即沈溺於酒類或藥物者,其子女較易發生藥物濫用行為,因此,毒品犯之家庭顯示較缺乏凝聚力。
同輩團體的影響: 同輩團體對藥物濫用與藥物成癮之影響力極大: 在現代社會中,毒品犯同輩團體是最具影響力 之參照團體,此種現象隨社會之進步日益明顯, 且其影響力也較年長團體之影響力為大,毒品 犯極需要同輩團體的認同並獲得接納,當團體 使用藥物時,新進成員也被迫如此做,這不僅 是為了獲得接納,同時也是獲得成員資格的必 要條件。藥物濫用次文化團體為了避免其非法 使用藥物之行為洩露,也會主動迫使其成員共 同用藥,未共同參與者會引起敵意與緊張。毒 品犯需要獲得同輩團體的接納,當其面對藥物 次文化團體時,為了獲得接納,常被迫使用藥 物。
社會環境因素: 有些毒品犯之所以使用藥物是反映他們對成人社會價值之拒絕態度,他們認為當前社會日趨非人性化、殘酷、缺乏對個人之關心。冷漠的社會也應負一部分責任,一些處於不利狀況的毒品犯,面對無希望的未來,面對社會與經濟之混亂及種族分岐,面對無法治癒的病痛,與家庭及社會環境的隔閡,可能放棄自我認同感的追求,湮沒於麻醉迷幻藥中尋求逃避。個人在面臨內在心理上的衝突時,如個人之需要無法滿足、理想與現實之衝突、或成就與抱負水準之不相稱、或人際關係的失敗等等,易使原本在人格上已有缺陷之人對社會產生不滿,而藉藥物逃避現實。
罌粟田
罌粟 鴉片 嗎啡 海洛因
Poppy Flowers(罌粟花) 美麗的背後~
開毒趴很快樂,但快樂之後~
102.11.12毒品新聞剪輯
103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實施計畫 依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3年6月26日中市警刑字第1030058426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103年6月18日警署刑防字第1030105519號函轉法務部103年5月19日法保字第10305507441號函辦理。 旨揭計畫實施期間為103年10月15日(星期三)至10月21日(星期二),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服務對象及內容如下 (一)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二)協助被害人應訊及犯罪事件案件移送情形訊息 提供等。
犯罪被害人享有之權益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審議及支付,補償金種類、可請領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1、遺屬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最高新臺幣(以下同)40萬 元、殯葬費最高30萬元、法定扶養費最高100萬元、精神 慰撫金最高40萬元。 2、重傷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最高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 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最 高40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最高40萬元、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最高40萬元。
(二)保護服務: 法務部及內政部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設有分會,辦理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保護工作。針對犯罪被害人面臨的問題及需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下列服務 1、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2、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3、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4、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5、安全保護之協助。 6、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7、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8、其他之協助。
(三)各類服務方案: 被害人及其家屬面臨的困難及需求相當個別化,針對其不同屬性及需要,規劃服務方案如次 1、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深化犯罪被害人及其家 屬法律扶助服務,提供受保護人安心法律諮詢及 協助管道,爭取應有權益。 2、溫馨(心)專案:結合專業醫師、心理師、社會 工作師及具有輔導專長之保護志工組成心理創傷 復健團隊,提供心理治療、復健或輔導,以協助 被害人撫平心靈創傷。
3、安薪專案: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輔導被害人及 其家屬參加技藝訓練與就業服務。 4、死刑、故意殺人及重大矚目案件被害人提供整合式服務 :自99年6月4日起對殺人案件致死亡者之遺屬免資力審 查,提供法律服務,並研擬服務專案,依據其需求提供 整合性服務,包括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就業輔導、就 學輔導、專責志工等。 5、被害人之長期照護:對因犯罪行為致重傷之被害人,除 輔導銜接長期照護系統外,並由保護志工長期關懷,以 舒緩家屬照顧壓力。 6、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措施:訂定「犯罪被害人及其 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協助有就學需求之犯罪被 害人及其子女順利就學。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